行政处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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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和主体汇总表

行政处罚依据和主体汇总表

序号类别制定机关依据名称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行政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7行政法规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8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9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10行政法规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11行政法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附件2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汇 总 表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12行政法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13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4部门规章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15部门规章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6部门规章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7部门规章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8部门规章财政部财政部门监督办法19部门规章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部门规章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1部门规章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2部门规章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3部门规章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4部门规章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令号施行日期(或最后修改日期)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03年1月1日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4年3月1日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00年7月1日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1994年1月1日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4年7月1日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2001年1月1日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200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2011年1月17日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总 表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5月1日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1月1日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5月1日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7月1日财政部令第38号2006年9月1日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令第70号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发布2005年3月1日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2002年1月1日2011年7月26日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998年1月1日。

2024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2024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1
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综 合、环境、消防、人社 处罚机关
等)
被罚主体
2024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决定文书号
处罚原因(简Biblioteka 叙述 违规情形)处罚结果是否对公司生产经 营的重大影响(如
资质、评级等)
公司的整改 不构成重大违法 措施 违规行为的证明
备注
2
3
……
备注:1、请汇总统计2024年(2024年1月1日起至今)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企查查、各省、市当地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披露或公示 的处罚信息); 2、报表同时一并提供与表格中处罚事项与序号一一对应的行政处罚材料(如行政处罚文件、缴费凭证及整改文件(如有))。

案卷评查表

案卷评查表
2、听证
8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分)
(25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规范(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要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形成时间等)(1.5分)
3、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
3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1分)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一般程序)
评查要素
评查细则
标准
分值
具体内容
得分
结果评价
一、立案审批
(14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
2、有案件来源
2
注明案件是来自日常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录
2
4、有立案依据
2
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1分)
(6)需保存登记应有保存登记依据、登记保存清单、领导审批记载(1分)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1分)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12

行政法期限汇总表

行政法期限汇总表

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一、行政处罚的时效1.起止时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期限: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经行在此1、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取证方法主要是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3、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四、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人;3、特点:1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2原则上公开进行;3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机关;4可以委托代理人;5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与行政许可听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对比图五、行政处罚的执行第46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处罚的执行图行政强制法一、实施程序二、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直接▲一般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即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即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权;▲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复议法采取“就长不就短”的原则,超过60天的适用特别规定;▲转送期限: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申请送达被申请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行政诉讼法一、起诉期限★★★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起诉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行政诉讼的最长保护期: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涉及行政行为的为5年,最长保护期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表诉;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第五十五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新增在立案后应驳回起诉的类型:受理流程特别程序。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2019年月至月)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该统计报表均为累计报表。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以及报请给予关闭等行政处罚案件;3.本表统计范围为已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4.尚未结案的在结案时间栏注明原因。

2012最新保健食品案由汇总指南表格

2012最新保健食品案由汇总指南表格

(一)给予警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 《食品安全法》第八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四)项 款; (一)给予警告。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六)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 款;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 十七条第(五)项。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款。 证。
6、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标 签(说明 书)不符合 规定的保健 食品、 食品、食品 添加剂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 或说明书不符合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条第(二)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 (四)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模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 五倍以下罚款。 不清或标识不全; 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五)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 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四)进口商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 年。
11、 11、违反企 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经备案的情形 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一)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 款; 十七条第(三)项。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主体汇总表

行政处罚依据和主体汇总表

附件3
行 政 处 罚 职 权 汇 总 表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出
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行为进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

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
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销许可证、没收出
资人取得的回报
障局
国劳动法
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力资源和社会保。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
(4)听证笔录制作要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形成时间等)(1.5分)
3、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
3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1分)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一般程序)
评查要素
评查细则
标准
分值
具体内容
得分
结果评价
一、立案审批
(14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
2、有案件来源
2
注明案件是来自日常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录
2
4、有立案依据
2
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1.5
字迹要工整、清楚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1.5
原则上要求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号码
1.5
6、装订整齐
1.5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1.5
8、卷内文字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1.5
评查结果汇总
(2)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1分)
(3)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1分)
(4)违法情况等)(1分)
(5)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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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汇总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1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2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3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5 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不得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不得提供给中小学生使用。

视情节轻《广东省中小学地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出版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6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2、《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7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违法行为由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5%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8 在中学教育考试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或试室秩序混乱,违纪舞弊现象严重的,或一个试室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违法行为取消该考场举办中学教育考试资格;有关责任人按《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第六十九条;2.《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9 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立即取消参与本次考试任何工作的资格《广东省中学教育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隐瞒不报,或不履行所负担工作的职责,或在工作期间未经同意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考试管理工作规定》附件6《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10 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1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12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13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14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15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16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的;出资人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7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8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老师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19 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一条20 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未经备案,散发、刊登、张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21 民办学校未依法登记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23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处罚1.《幼儿园管理条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例》第二十八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4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处罚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25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6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7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汇总表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备注1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核准《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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