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门头沟区直机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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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门头沟区直机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完善党费收缴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收缴标准: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具体计算方法按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予限制。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组部出具收据。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的党员,其党费仍应向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
(六)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仍按原规定交纳党费;党员如受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上级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恢复后补交党费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七)党员应亲自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党费交纳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支部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各基层党支部不留用党费。
机关工委应及时将党费按比例上缴区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机关工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二)机关工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党费收支情况。
(三)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