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合集下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建会函[2013]91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建会函〔2013〕9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的通知》(皖文明〔2013〕9号)要求,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已经启动,省文明委分配给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8个省文明单位名额。

结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参加评选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水平较高,符合申报条件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各类独立法人单位。

安徽省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届满后须零基启动评选,已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的可按原途径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1、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连续获得两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2、达到《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标准》,在当地和本系统文明创建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3、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组织领导坚强有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业务工作实绩突出,文化建设扎实有效,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等六个方面成绩显著;4、在新型城镇化、保障房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节能减排与建设科技等方面成绩突出;5、在廉洁自律、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面没有问题,以及目标考核、政风行风和社会评价方面成绩优秀;6、已获得全国和省综合性表彰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称号的可优先推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法函[2011]9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建法函〔2011〕91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管县除外)依法行政进行考核。

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四)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厅综计处履行监管职责,对厅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厅属单位财务行为的监管主要内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厅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运营;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厅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收支审批制度和程序,明确审批人员及其职责、权限。

(二)适应事业发展,结合资金状况,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报厅综计处;按照省财政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本单位收入,如实记录支出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本单位财务现状;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分析财务资产状况,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成厅党组部置的各项财务任务,接受厅综计处的财务工作监督。

第五条厅属单位每半年向厅综计处报送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收支状况。

年终将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总结,按规定向厅综计处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

第六条厅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厅属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重点提出预算建议数;厅综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核定;按厅批转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章收支和结余监管第七条厅属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当年的收支预算,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厅综计处审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直属单位2011年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建人函[2011]37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直属单位2011年培训计划的通知(建人函〔2011〕37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厅主管各社团组织:经研究,现将《2011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培训办班实行分类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局)举办的培训实行审核管理,培训通知由主办处室(局)与人事教育处会签后下发;厅直属各单位举办的培训实行备案管理,下发培训通知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厅主管各社团组织举办的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社团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建人〔2010〕112号)要求实行自律管理,规范办班行为,不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

计划外原则上不得举办培训,对于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强制性要求,确需临时调整或增加的培训,应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厅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

二、有培训计划的厅机关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办班的组织管理,切实规范办班行为,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

涉及收费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1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计〔201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承办培训的厅直属各单位、厅主管各社团组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的资格(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培训),已办理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建人函〔2015〕676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建人函〔2015〕6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经审定,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2015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计划开展培训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认真组织培训,未经批准,不得培训办班。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培训,主办单位应逐项报批。

厅主管社团自主举办的培训应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业务对口的有关处室(局)签署意见后,由人事教育处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厅主管社团自主举办的培训不得以厅或厅机关处室(局)的名义组织举办。

二、严格执行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培训班,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32号)关于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在厅规定的预算定额以内列支。

收取培训费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要依据培训成本合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培训用教材应按定价或成本价收取,不得将培训等费用分摊到食宿费中变相收取。

三、规范组织实施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办班管理办法》(建人函〔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培训主办单位要督促培训承办单位认真负责地填报培训方案备案表,报厅综合计划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备案同意后方可印发培训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16•【字号】建办[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的通知(建办〔2010〕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中心),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建工集团公司,厅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深入开展,激励广大建设者为加快安徽崛起做出新贡献,根据省文明委工作部署和《安徽省文明行业(系统)评比表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特别是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单位,严格控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选比例。

二、评选条件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创建工作机制健全,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美环境落到实处。

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断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新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知人行。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厅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厅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厅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直党[2011]2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厅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直党〔2011〕21号)厅直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厅机关党总支:两年来,厅直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投身创先争优和“创三优”活动,大力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在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和大建设中,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展示新时期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展示我厅创先争优和“创三优”活动的丰硕成果,激励厅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推进厅直机关党的建设,为实现安徽崛起而奋斗。

在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厅直属机关党委6月27日研究决定:授予中共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党委等6个单位为厅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共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津巴布韦党总支等2个单位为厅直机关先进党总支;中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第一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座谈会的通知-建市函〔2015〕73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座谈会的通知-建市函〔2015〕73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座谈会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座谈会的通知
建市函〔2015〕7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适应电子化审批和新资质标准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座谈会,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2015年1月20日下午2:30开会,会期半天。

2.地点:安徽住建厅第二会议室(厅办公楼2楼)。

二、参会人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同志。

三、会议内容
1.座谈建筑企业电子化审批过程及今年开始执行新资质标准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布置“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中各类企业信息完善工作;
3.座谈高等级建筑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和指导。

四、其他事项
参会同志请提交2105年拟申报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名单(申报特级企业要报资质条件缺项)。

2015年1月14日
——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第三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第三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第三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岗位学雷锋标兵的决定【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发文字号】建会函[2018]48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3.06【实施日期】201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第三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岗位学雷锋标兵的决定(建会函〔2018〕4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处、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安徽建工集团公司,有关单位:2016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第一批、第二批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学雷锋活动标兵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学雷锋活动拓展深化,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根据省文明办相关通知精神,在各市推荐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命名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67个单位为第三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命名王海玲等63名同志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岗位学雷锋标兵”。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使雷锋精神不断发扬光大。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牢把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广大建设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学习雷锋精神、创造一流业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局面,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名单2.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岗位学雷锋标兵名单2018年3月6日附件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名单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肥燃气集团吴雄飞爱心班合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查处合肥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淮北市供水公司供水服务大厅淮北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村镇建设科亳州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亳州市自来水公司(制水公司设备维修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售水服务部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蚌埠市城乡规划展览馆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中心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阜阳市房产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服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建质[2014]1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
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80号)
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4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号)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3号要求,决定有针对性的对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6个重点市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消除安
全隐患。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内容
1.6个重点市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1号规定,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情况;着力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监管责任落实的情况;
2.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城镇危旧房屋和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

重点是做好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排查隐患;
3.地质灾害隐患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71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71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7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的要求,根据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安排,从2014年11月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将进入实施检查阶段。

为做好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基础工程每3个月排查一次,务必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全面排查,排查要应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监管通),将排查结果记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切实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并请各市(省直管县)每月6日前将上月排查工作情况、排查中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连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汇总表》(详见:建市〔2014〕196号文)分别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建市[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建市〔2014〕16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施工企业优选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诚信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

一、“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政府投资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是指根据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实力、社会综合信用状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等,对在全省范围内拟承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与比选,优选一批施工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有效、诚实守信的建筑企业,形成的施工企业名录。

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

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优先参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投标的企业应是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未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活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的通知-建办发〔2015〕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的通知-建办发〔2015〕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的通知建办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保障审批质量,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及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3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实地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及内容自2014年10月实行电子化审批以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和原施工许可证系统中无业绩且审批通过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主要核查经市(省直管县)住建部门上报我厅的一项业绩。

二、核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建市〔2001〕82号、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建市〔2014〕194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

三、时间安排核查工作从2015年3月中旬开始,将不定期进行。

四、核查方式省内业绩通过到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调阅项目资料或进行实地核实。

省外业绩将委托项目所在地省住建部门协助核查。

五、核查结果的处理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其他事项1.核查分组进行,每组3人,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建筑市场专家1人。

具体时间由各核查组另行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曹明学等199位同志具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曹明学等199位同志具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曹明学等199位同志具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建人函[2010]72号
•【施行日期】2009.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曹明学等199位同志具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建人函〔2010〕7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2009年12月13日评审通过,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人社秘〔2010〕25号文批复,曹明学等199位同志具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高评会通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取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
取得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计[2011]17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7.04
【实施日期】2011.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计〔2011〕1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为调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建计〔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范围:省辖市、县。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皖编[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9〕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建人[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通知(建人[2003]126号)各市建委、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皖编办[2002]189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该站为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7人。

其主要职责是受我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考核工作;三、规划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指导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指导或承担质量投诉(举报)受理、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信誉评价、施工与保修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筑制品的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管理工程质量创优、评先活动;六、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建设;七、指导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方面中介服务工作;八、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发布工程质量信息;九、必要时,受我厅委托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十、我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迎“七一”唱红歌歌咏比赛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迎“七一”唱红歌歌咏比赛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迎“七
一”唱红歌歌咏比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07
•【字号】直党[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迎“七一”唱红
歌歌咏比赛的通知
(直党〔2011〕13号)
厅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机关党总支:
根据厅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2011〕5号)的要求,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歌颂党的丰功伟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

厅直机关将举办以“红色经典、红色旋律”为主题,迎“七一”唱红歌歌咏比赛活动。

现将比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形式:以厅机关各支部和厅直各单位为单位组织参赛。

时间安排:比赛初步定于6月中下旬。

要求:
举办这次歌咏比赛是纪念中共建党90周年的一项重要活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参与歌咏比赛作为一次重要党组织生活来安排,并动员非党员同志积极参加。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排练,全员参加,充分展示队伍的精神面貌。

参赛曲目要富有感染力,反映我党不同时期的战斗历程和时代特征。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建法[2011]20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法〔2011〕20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省建设稽查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促进“十二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期间,随着我省建设事业不断改革与发展,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得到加强,成绩显著。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建设法制工作回顾“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和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不断满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需要,实施依法治建,有力推动了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

(一、)绘制和不断更新完善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图。

根据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省已颁布的建设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建设系统中长期立法规划,绘制完成了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框架图。

框架图,作为全系统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索引和未来立法的导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厅综计处履行监管职责,对厅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厅属单位财务行为的监管主要内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厅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运营;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厅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收支审批制度和程序,明确审批人员及其职责、权限。

(二)适应事业发展,结合资金状况,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报厅综计处;按照省财政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本单位收入,如实记录支出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本单位财务现状;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分析财务资产状况,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成厅党组部置的各项财务任务,接受厅综计处的财务工作监督。

第五条厅属单位每半年向厅综计处报送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收支状况。

年终将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总结,按规定向厅综计处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

第六条厅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厅属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重点提出预算建议数;厅综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核定;按厅批转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章收支和结余监管第七条厅属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当年的收支预算,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厅综计处审核。

第八条收入监管(一)收入是厅属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非税帐户。

厅属各单位不得擅自超过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或增减建设类罚没收入的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不得违法或违规收费。

每年要及时编制下年度行政事业性收入计划,报厅综计处汇总并编制年度厅部门预算。

按照“收(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厅属各单位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户进行核算。

厅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厅属单位,要将收入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经营性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四)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五)经营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等,依法纳税。

(六)各厅属单位应将收入项目、依据、标准、范围报厅综计处备案。

第九条支出监管(一)支出是指厅属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上缴财政支出。

(二)各厅属单位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须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进行专项核算,并按要求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厅属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杜绝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销入账。

(四)各厅属单位应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虚列预算。

(五)各厅属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及发放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的规定执行。

(六)规模以上的支出和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需向厅综计处报告,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结余资金监管(一)各厅属单位结余资金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二)各厅属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形成的可分配结余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三)对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来源渠道提取,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

第三章资产监管第十一条资产是厅属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各厅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三条各厅属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

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须严格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厅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的,需报经厅党组批准。

不得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其资金使用情况须报厅综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各厅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接受厅综计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需要撤并的厅属单位,须在厅综计处的监督下,指定专门的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清算工作,及时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按时完成财务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结果书面报厅综计处备案。

第四章负债监管第十七条负债是指各厅属单位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八条各厅属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各厅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监管第二十条各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机构,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保障财务工作正常开展。

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厅党组建发…2009‟7号文件执行,财务人员的调整需征求厅综计处意见。

未征得厅有关处室同意,不得聘请外单位财务人员代帐。

第二十一条各厅属单位须加强对财会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保证财会人员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和有关会计业务培训的时间,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厅属单位在岗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各厅属单位要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相符的原则,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厅属单位会计主管发生变动,按厅党组建发…2009‟7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罚则第二十五条各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厅综计处负责组织对厅属单位法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厅属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各厅属单位要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厅综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厅综计处定期组织各厅属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举办的财务管理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厅直属单位或财务人员因违反财政、财务制度,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由厅监察室会同综计处、人事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综计处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清理各单位要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要查明原因,据实处理。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减去残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事业单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报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处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购进、销售管理企业要建立由领导、业务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采购领导小组,对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购买政府采购门槛价以上的物品要上报政府采购办,超过5万元的报分管局长审批。

基本建设招投标和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局纪检组和财务处参加,予以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除外)。

销售固定资产事前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原值5万元以下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资金管理(一)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基本存款账户外,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再开设银行账户;企业需开设银行贷款及其他结算账户的,按银行有关开户政策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粮食购销企业按有关规定要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账户。

凡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立即停止使用,一律撤消,特殊情况经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各单位一律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二)银行存款管理单位资金须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三、收入管理企业各项收入要纳入账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和虚列销售。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

预算外收入要纳入账内核算,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四、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实行法人代表(含委托)一支笔审批制度,每笔支出超过1万元的,要事先提出计划,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项支出要有严密的审核、审批制度和执行程序。

事业单位的支出要保证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公用经费要节约使用;专项支出要按财政核定的项目组织实施。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不准支用。

坚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单位凡购买高档办公用品、高档家具、音响设备、空调和装修办公场所等;企业购买其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上报分管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购买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含小汽车)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及奖金,须经局纪检组、财会处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

未经批准的按违纪处理。

经批准的项目和支出资金要符合审批意见,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做好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计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