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职责表
部门职责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公共服务事项表履行部门职责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提交材料清单:1.申请表1份;2.2寸彩色照片2张;3.所居住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5.在公共地段设置便民服务点的,须提供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6.摆摊位置示意图及详细界址。
审核标准:1.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并能在活动结束后清场还原;2.有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卫生,不得影响交通。
收费依据及标准:【规范性文件】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涉〔1995〕160号)、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市价〔1996〕30号)、滨价发〔2014〕25号经营性或其他性质占道:0.5元/日·㎡。
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公告)【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4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建设厅标准编号:DGJ32/TC01-2004)提交材料清单:1.大型户外广告:(1)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现状图及效果图各2份;(2)提供施工图纸2份,加盖设置单位公章。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第一篇: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自2012年国家实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以来,我所及享受补贴的运输企业严格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按照《江西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燃油消耗月度,年度申报机制,认真把关,在确保燃油消耗数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和资金的发放工作。
基本杜绝了弄虚作假,数据填报不真实,不准确及超范围申报等违规行为。
回顾三年来的申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由于技术监控手段不完备,加之车辆里程表经常坏,致使车辆的行驶里程很难准确掌握,在申报中职能依据运营里程和日发班次计算,审核时很难掌握。
二、有些客运企业负责人和申报源业务素质较低,不能正确领会文件精神,数据经常出错,只想多报,档案资料不完善,同时有攀比心理,给正常申报工作造成困难。
三、省、市运管部门包括基层所定期检查和督查工作未全面落实到位,致使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点建议:一是督促和鼓励各企业增加车辆资金投入,安装GPS监控设备。
使用IC卡定车定点加油,督促二级以上车站试行封闭管理,试行发班打卡制度,源头上杜绝企业虚报发班班次。
二是建议市局经常开展对申报人员,企业负责人的燃油申报业务培训活动,在全市范围内互通申报信息,使各企业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
三是建议由市局牵头,各分局抽调人员组织督查组,定期开展燃油申报督查工作,统一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篇:良种补贴存在问题建议国家良种补贴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1、补贴政策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干部认为良种补贴资金具体到每一个农户,额度小、工作量大、没有工作经费、行政管理成本高,要真正执行“谁种粮谁受益”工作十分艰巨。
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大量的工作在村组一级,而村组一级缺乏经费,村组干部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再加上任务重,难度大,群众工作不好做等问题,使良种补贴工作落实比较困难。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7〕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税收收入,切实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
《协税护税口号》
《协税护税口号》关于税收宣传标语【1】1.心手相连自觉公平执法,风雨同舟诚信依法纳税。
2.国以税为本,人以信为先。
争作诚信纳税人,共创社会和谐天。
3.给力税收,hold住诚信;征纳和谐,让幸福飞。
4.人得福,诚是本,国欲昌,税是根。
5.春风化雨润大地,征纳共赢惠中华。
6.国以税强千秋业,民因税福万代兴。
7.、集腋成裘,共和国的税收事业,靠你、靠我、靠他。
8.昨天诚信经营,今天如实纳税,明天和谐发展。
9.春夏秋冬、年年岁岁,只有你我之间税情永恒。
10.学税懂税,不分年龄;协税护税,你我同行。
11.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12.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3.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14.依法纳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15.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16.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17.加快转变税务管理方式,推动国税事业科学发展18.纳税是您的义务,服务是我们的职责19.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为纳税人服务20.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21.分钱厘税寸草心,祖国建设三春晖。
22.一人不廉全家不圆。
23.胸有人民能拒腐,心惟自我难为廉。
24.不因名来,海阔天空;莫为利去,山高水长。
25.我为您服务,您为国添财。
26.敬畏生命,才会珍惜生命;感激生活,方能享受生活。
27.与纪律为伍的人,才能享有更多的自由。
28.心似秤执法公平平似水,人如镜自律廉洁洁如玉。
29.难在别人不知处,乐在群众满意中。
30.收亦为国纳亦为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1.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
32.能力就象一张支票,除非把它实现出来,否则毫无价值。
33.在国税人的天平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34.立志要如山,行道要如水。
不如山,不能坚定,不如水,不能曲达。
35.潭水静默,难击千层之浪;胸怀宽广,方容宇宙万物。
36.树叶离开枝头是腐烂的开始,干部离开群众是腐化的开端。
37.心志要苦,意趣要乐,气度要宏,言动要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9〕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9〕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铁山区,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6日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信息共享、部门合作和税收共治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齐抓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费治理、信息共享、跨部门税收合作、税法普及教育、诚信纳税机制建设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相关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税费治理第五条成立黄石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税费征收保障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见附件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7篇)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一、端正思想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____年初,我们坚持一周一次系统的学习《岗位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讨论。
____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二、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廉政教育____月份,通过分局组织的参观“六新生”监狱和____贪污税款一案的警示教育。
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
记得经济犯____含着悔恨的眼泪,喊着:“妈妈,能不能等等我”。
试想他今年已经____岁了,还有____才能出来,到那时,他的双亲很可能已经不在了。
丢掉了现在也就丢掉了将来。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字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三、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各种形式学习____今年通过层层考核选拔,____分局“人才库”一员,她给科里同志进行了稽查业务培训和所得税业务培训。
在她的带动下,大家比学习、比素质、比能力。
今年____月____日《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局组织可《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____与其他组同志为科室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二)____年是地税局面对新的税收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紧紧围绕旗委、政府和市地税局的整体工作思路和各项工作部署,以坚持一个中心,树立一个观念,推进两项工程,实施两项管理为目标,以____、____、____和保持____先进性教育统揽全局,深化征管改革、强化基础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纠风工作及办税服务水平,推进了地税事业的全面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吴政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源泉管理,促进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拥有和管理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辆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及所得税。
第六条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税收征管工作,财政、公安、交通、运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税收登记第七条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审验、过户及报废等手续时,应先行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完税手续,并同时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营运证书复印件第八条车辆税收纳税义务登记时间,为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车辆为营运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许可证的当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粤府〔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三章服务支持第四章征缴协助第五章监管协作第六章执法协助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咸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职责第三章税费数据共享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税费共治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法制保障、技术支撑”为内容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相关职责;(二)研究税费共治工作办法和措施;(三)对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税费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
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8篇)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一)深化内部改革为从总体上把握改革大方向,我抓了三件事:一是摸清实情。
我带领人事股、办公室有关同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了县情、局情、人情。
二是制订方案。
经过周密筹划,我亲自参与制订了统揽全局改革的个配套方案,上报市局,得到了认可。
这些方案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对全系统的“三位一体”改革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是组织实施。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我顶住了方方面面的压力,抓住精简分流、竞争上岗等关键环节,坚定不移地抓落实,推进了改革的整体进程。
在改革过程中,自己虽然历经安危、荣辱、成败的考验,但抓住了机遇,赢得了主动,为进一步深化国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抓好班子建设注重各级班子建设,在县局班子自身建设上,通过落实党组议事规则以关于强化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责任的决定和《县局党组关于加强一把手监督管理____》等制度,对县局班子的思想、作风、纪律进行全方位约束。
同时,在改进领导方法上,引导大家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领导艺术,进一步增强了县局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中层干部和分局班子建设上,以改革为契机,通过竞争上岗,调整干部余人次,使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大大提高了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在一般干部的调配上,实行双向选择,共调整岗位余人次,促进了人员合理流动,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县局机关及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改善。
通过坚持不懈地加强各级班子建设,为全县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精心组织税收我努力学习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论和方法论,提出了以打好“四大战役”为主线、精心组织实施税收工作大合唱的构想。
一是科技兴税战役。
月初,召开全县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对科技兴税战役的目标、任务和步骤作出了系统部署,并把推广应用ctais作为突破口,拉开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序幕。
二是依法治税战役。
月初在所属的分局召开了全县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并把该分局作为试点,以实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为重点,探索依法治税与税收征管的有机结合,经过本年试点,总结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运作模式,并在全县进行了推广。
公文通知范文
公文通知范文公文通知范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合配比例,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日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年某某月某某日公文通知范文2某月某日,市委书记带队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对当前安全生产特别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示。
同时,副市长、组织召开了全市交通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对当前全市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作了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王书记的指示和全市交通安全紧急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交通安全工作,营造安全、祥和、稳定的氛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增强交通安全工作紧迫感“6·30”广前线较大交通事故、“8·26”包茂特大交通事故和“8·2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但仍有个别单位、企业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落实,未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警觉,紧急行动,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通安全摆到重要位置抓深、抓细、抓实。
要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搞好交通安全各项工作。
特别是当前中秋、国庆两节即将来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节假日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制定安全保障预案,把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7月5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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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单位: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泉地税发〔2009〕98 号索引号:QZ00807-0200-2009-00004 发布日期: 2009-12-0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现将《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1: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附件2: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附件3: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申报确认表附件4: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明细表附件5: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明细表附件6:代征车辆户管台账附件7:代征车辆分户台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管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并使用机动运输车辆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二)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其运营的机动车辆车籍地在泉州市的个人;(三)未依法登记注册,车辆又未落籍,但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泉州市内,使用机动运输车辆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适用对象均为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纳税人”。
二、户籍管理(一)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道路运输证;6.机动车行驶证。
(二)营运车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址、所属车辆数量或核定载质量(客数)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营运车辆纳税人因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收管理(一)征管模式。
对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地税机关可分别采取自管、委托代征、自管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等模式,具体模式由各县级局根据管征实际确定。
凡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如货运、客运公司(包括出租车公司)应纳入自管范围。
纳入自管范围的营运车辆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营运车辆纳税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1.对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2.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其中,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企业类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体类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率征收;除此之外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单车最低定额标准详见《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附件1)。
没有固定营运线路、始发站点、发车时间的旅游车辆,月最低核定营业额按对应客运车辆标准的80%执行,其他专用车辆月最低核定营业额由各县级局确定后向市局征管部门报备。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营运车辆纳税人健全账证,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逐步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
(三)定额核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营运车辆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定定额:1.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报《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详见附件2)。
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申报的经营额为预估数。
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数量、核定载质量(客数)、月经营额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并填报《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
2.核定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和《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在调查基础上,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具体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定额公示。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和建议,对意见集中的纳税人组织调查、分析,对需要调整的应予调整,不予调整的也应记录理由备案。
4.上级核准。
主管地税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报经县级局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附在《核定定额通知书》后一并送达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执行。
6.公布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四)申报纳税期限。
营运车辆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缴纳营运车辆税收。
(五)停、复驶管理。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营运车辆纳税人(含个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注明停驶车辆的停放地点。
地税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出现停驶的,应当在停驶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具体列明停驶车辆的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客数),说明停驶理由、停驶期限、停放地点。
车辆停驶事由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在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材料:(1)车辆肇事的,应出具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暂扣通知单》;(2)车辆被盗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被盗立案证明。
2.营运车辆纳税人在申报停业、车辆停驶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营运车辆纳税人应当在恢复营运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等。
4.各县级局应扎实做好停驶车辆的检查核实工作。
对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应按月逐户开展实地核查,并由两位以上税管员签注说明核查情况;对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纳税人,应按月获取代征单位停、复驶车辆信息(信息内容包含停复驶车辆的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停复驶日期等),实地开展抽查比对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六)车辆跨区转让管理。
营运车辆纳税人跨县(市、区)转让车辆的,如转让的车辆已在原车籍地缴纳相关税费,且纳税人能够提供、出具相关完税证明的,新车籍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其代征单位,不再征收或代征相关税费。
不论何种原因形成重复纳税的,由新车籍地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办理退税或在下一个申报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中给予抵缴。
代征单位对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在原车籍地所缴纳的税费等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联系解决。
(七)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的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的对象:车辆营运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即“自货自运”),或者属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应税劳务。
车辆营运行为的界定以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营运性质,或者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为准。
2.审核确认的流程:所有人(车主)填报《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申报确认表》→县级局审核确认→书面通知所有人(车主)审核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纳税人)书面通知代征单位。
3.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审核确认的要件:(1)应提供的资料:《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申报确认表》(详见附件3)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的必备条件:①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审核内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申报确认表》中申报人印章名称相对应。
②企事业单位审核内容:一是车辆为纳税人购置并拥有。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法人名称相对应。
二是财务制度较规范。
购置车辆的各项费用由单位账上支出;车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与车辆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驾驶员工资、汽车维修维护费、保险费、油费等)列入成本费用核算。
③属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的审核内容除上述①、②两点外,还应对营运车辆纳税人已纳“服务业”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审查。
4.对个人车主审核确认的要件,包括其应提供的资料及必须具备的条件等由各县级局参照上述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内容具体确定。
(八)自管营运车辆信息的管理。
1.县级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明细表》(详见附件4)传递给代征单位。
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的车辆,凡未在本表中列明的,一律由代征单位代征相关税费。
2.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数量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于变动当月将相关车辆的有关资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或客数、具体事由)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县级局审核后,将《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明细表》(详见附件5)传递给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对本表中新增的车辆不再代征相关税费,而对减少的正常营运车辆应代征相关税费。
3.县级局及代征单位应设置税务机关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台账,并根据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给予调整,做到台账信息与纳税人信息、税务机关信息与代征单位信息一一对应。
4.县级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与代征单位联合开展当年度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税收专项清理工作。
清理中如发现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信息与申报纳税情况不匹配或有逃税行为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之规定相应延长清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