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议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关系
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共同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利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收入,它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规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是国家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收入形式。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税收一般都占财政收入的80%以上,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中绝大部分都是依靠税收收入而取得的。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
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文件)中,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虽然同属国家财政收入,两者之间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税收收入的征收主要以税法为计税依据,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有权制定税法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
税法中详细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收比例和计税办法,这就使得税收的征管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而且税法中还规定对于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等的处罚办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对纳税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束缚作用。
而非税收入的征收一般依据的是一些规章或者是一些规范性文件。
可见,非税收入的征管依据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株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司法权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入;(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十)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篇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票20xx1号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为适应公益事业接受捐赠工作需要,加强财政捐赠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xx5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票样附后)。
二、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包括公募基金),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实物捐赠,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三、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顶部中间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财政部监制”椭圆形印章。
四、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旧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向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于20xx 年10月30日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界定捐赠票据发放范围,进一步规范捐赠专用票据使用管理。
对违反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2、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3、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山东省捐赠票据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xx年1月28日印发篇二:非税打印维护说明非税打印维护说明一、登录非税征管系统网页1、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2、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内网)3、联通Vpdn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记住后面的Fszg四个字母一定要大写二、进入系统下载打印程序1、登录非税征管系统后,点击左边栏的【信息发布】菜单2、点击右边的【非税票据打印管理程序下载】,进行程序下载,请下载到d盘或者e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对非税收入的一点认识
对非税收入的一点认识作者:黄艳阮丽华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1年第01期一、非税收入的基础理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使用预算外收入的概念。
现在我们更多地谈非税收入。
两者区别何在?什么是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什么是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预算外收入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是相对于财政预算内资金而言的。
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是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的,并与税收收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财政收入体系。
应该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算外收入的范畴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
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在收缴程序中“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其后,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切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挖掘增加收入的潜力”。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商务工作
未编制入目录的有: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未编制入目录的有: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财政所
14
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社会事务办
15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经济发展办
16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非税题库
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嘉政发[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化的收缴管理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关于印发非税收入9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小学校、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教育部门是指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活动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级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必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五条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教育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非税收入的法理基础及法律规制
定,而且中国国情下的非税收 入与其他国家所使用的非税收 入的内涵也有较大区别,这对 政府及公众客观了解非税收入 的功能和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规 范带来了较大困扰。本文在现 有研究基础上,对非税收入在 法律层面的概念、分类和法律 规制的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了 探讨,并对非税收入的法律规 制路径提出建议。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非税收入高速增长的研究较多,这在减税 降费以改善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显得十分引人注目。①但是,学术 界以及媒体和公众,对于非税收入的内涵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界
另 外, 对“ 非 税 收 入 ” 进行定义时也需考虑国际上的 通行做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建 立 的 政 府 财 政 统 计 (GFS) 自 2001 年 起 将 政 府 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缴 款、赠与收入和其他收入四大 类。③ GFS 极大地概括和简化 了各国(地区)五花八门的收 支体系,充分适应各国(地区)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罗万象的 特点,使各经济体之间的非税 收入规模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国际上通常将非税收入的范围 界定为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险收
入、特许经营收入以及政府收 入的利息收入。第三类,基于 政府信誉取得的非税收入,主 要是指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宏 观调控者实施财政行为取得的 收入,如中央银行的收入。另 外,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 入与政府信誉密切联系,也可 划入这一分类。这一分类方式, 比较完整地对政府收入事项进 行了划分,不同类型之间界线 清楚,突出了不同类型收入的 性质,更好地反映了非税收入 的完整面貌和特点。
2021.3/ 35
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Ruling
者付费和受益者付费及行为个 别人有偿付费的方式,其征收 对象更有针对性,避免了公共 财产为个别权利买单的情形出 现。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武隆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
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武隆县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鲁卫医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奖励激励工作,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免标准第三章减免相关规定第四章减免流程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19〕7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受益人”)。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第四条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由医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等相关费用。
什么是非税收入
1. 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有哪些?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人管理范围。
3.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人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财政改革、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4. 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其具体职责有哪些?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
5. 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是什么关系?从概念上讲,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是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升华,是预算外资金的演变和发展。
从性质上讲,二者都是政府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有明显区别。
首先,两者是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收入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分类的,预算外资金则是按照资金管理方式对政府收人进行分类的,单指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次政府非税收入涵盖预算外收入,比预算外收入范围广。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是预算外资金 ,并有相当一部分已纳入预算内管理。
学习时间X年7月29日早会学习内容财政部关于《行政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 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 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 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 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 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 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 次,不得私自销毁。
财政部 2010年11月28日
以上就是今天的学习内容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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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1.1.2121.1.21Thursday, Januar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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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20:01:2620:01:2620:011/21/2021 8:01:26 PM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 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 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 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 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 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 议的收费;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0年1月5日
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本办法的第 二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 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 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 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 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 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2023年10月27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办理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四章主动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诉求办理活动,提升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践行和弘扬沂蒙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诉求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项提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热线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本市设立的由电话、网站、微信、短信、电子信箱及“12345·临沂首发”客户端等组成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热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问题导向、主动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热线工作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统筹处理热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建设为民办事、宣传教育、问计问策等功能集成的“12345·临沂首发”融媒平台,打造“电话+网络”“政府+融媒”全流程协同高效的诉求办理体系,推进热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吉财采购〔2005〕237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采购〔2005〕2378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财政厅是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的条件,并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条根据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暂委托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和随机抽取专家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实行资源共享。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除有资格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外,也可承担市(州)、县(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范围及选聘第六条评审专家在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
具体范围包括:(一)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教学仪器、科研设备、文体器材、摄影及广播电视器材、农林水利机械、城建及工程机械、警用器材以及汽车、锅炉、电梯、空调、日用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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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0〕11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产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接受政府性捐赠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捐赠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对不
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赠职能的单位不得发放捐赠收入票据。
第七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直接缴入同级财政。
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按月汇缴同级财政。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备查台帐,登记捐赠收支情况,由专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政府性捐赠收入已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的,按项目支出内容使用。
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由接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接受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并依法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
重要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按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执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采购物资、商品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他形式占有捐赠收入;
(二)未经批准,将捐赠收入存入私自开设的账户,或以私
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管理;
(三)违规对捐赠收入提取管理费;
(四)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或采购物资、商品,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未实行政府采购;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捐赠
收入管理的检查监督。
对在政府性捐赠收入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构成行政过错或违
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需要给予
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接受的抗震救灾、重大灾害等政府性捐赠收入
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