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合集下载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②生产工艺改变;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通风能力核定报告XXXXX 2019年5月16日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3)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4)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 (4)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 (4)第三章、矿井通风条件概况 (5)一、矿井瓦斯、煤尘、自燃性、煤与瓦斯突出及地温情况 (5)二、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选择 (5)三、井筒数目、位置、服务范围 (6)四、掘进工作面及硐室通风 (6)五、矿井风量 (6)第四章矿井需要风量计算 (7)一、矿井风量计算 (7)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计算 (7)三、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 (11)四、硐室风量 (14)五、其它地点需要风量 (15)第五章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16)一、单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 (16)二、单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 (17)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 (17)第六章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18)一、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验证 (18)二、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18)三、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19)第七章问题与建议 (19)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139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矿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对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6、《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

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原公式P=(Q×350)÷(q×K×104)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数据),m3/min。

q——矿井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矿井平均需风量除以上年度的矿井平均日产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1.15~1.5;中小型矿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问题:(1)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

公式中的“Q”为上年底矿井实际总进风量。

未考虑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调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风机的富裕能力及矿井通风网络的最大通过能力。

(2)该公式不应再取“矿井通风系数”。

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已考虑了“矿井通风系数”,该公式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导致计算结果偏小。

2修改意见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万t/a式中Q——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

即根据当前的矿井通风网络,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条件下,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实测主要通风机的能提供给网路最大风量,m3/min;q——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m3t。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煤矿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相关内容。

2. 标准概述2.1 标准名称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2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通风系统的核定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核定结果的评定标准。

2.3 标准适用范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

3. 核定原则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3.1 安全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和核定必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生活的需求。

3.2 经济性原则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考虑经济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3 灵活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煤矿生产的变化和调整。

3.4 可行性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必须是可行的,能够通过相关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

4. 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步骤和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4.1 核定前准备工作核定前需要对煤矿的主要参数进行收集和分析,包括煤层的气体含量、温度、压力等数据,煤矿的产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等情况。

4.2 定压风机选择根据煤矿的通风需求,选择合适的定压风机,并确定其基础参数,如风量、风压等。

4.3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配置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设计和配置通风系统,包括主风机、辅助风机、风道和风门等设备的选型和布置。

4.4 核定计算根据煤矿的通风系统设计和参数,进行核定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我国煤矿行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它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和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日有关该标准是否应废止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煤矿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通风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势在必行。

2. 意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出台,为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有利于提高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对于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矿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要求1. 核定方法: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包括静压法、动压法、热量法等多种方法,确保核定结果准确可靠。

2. 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争议及其影响1. 争议焦点: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标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够科学合理。

2. 影响分析:一旦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被废止,可能会导致煤矿通风系统设计、建设和运行的规范性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四、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的探讨1. 废止的必要性:一些人认为,针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制定新的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以适应煤矿行业发展的需要。

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根据各井工矿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矿井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讽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一、通风系统;二、局部通风;三、瓦斯管理;四、井下爆破管理;五、通风安全监控;六、防治自然发火;七、综合防尘;八、通风设施;九、瓦斯抽放;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和检查评级办法:1、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2、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5分及以上为特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85分及以上为二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检查大项中,最低得分项为通风专业的定级分。

4、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为基础,报集团公司验收,以集团公司验收分为定级分.5、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它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6、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1。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保障。

煤矿通风系统要合理设计、配套完善、操作管理精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和质量达到满足人员作业的需求,并能有效控制瓦斯等有害气体的积聚,保障矿井安全。

在煤矿通风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开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风能力核定是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实验、计算等手段,确定矿井通风系统的理论通风量,并评估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以检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中,含有一些关键的内容,如:
1. 煤矿基本情况
包括矿井名称、所属公司、矿井地址、矿井负责人、通风系统使用年限等信息。

2. 通风系统概要
内容包括通风主筒、副井、回风井、风机等通风系统组成部分和参数,包括关键参数如风量、风压、电机功率等。

3. 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风量、风压、洁净系数、风道阻力、电机负载等数据指标,需要在通风系统运行中进行实测,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4. 煤矿通风系统设计总量的核实
该部分主要是通过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按照相关标准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通风设计总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实测通风量核实
实测通风量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实时测量风井内的风压、风量等指标数据。

通过对实际操作中的数据进行核定,确定通风系统的实测通风量,以便对矿井通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总之,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是煤矿通风系统的关键文件之一,对确保矿井的安全、提高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矿企业应注重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是煤矿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和运行对于保障矿井内安全生产和工人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对其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首先,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确保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其次,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采煤工艺、瓦斯涌出量、矿井深度等因素。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充分考虑到矿井内部的气体分布情况,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氧气的供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和煤尘爆炸的发生。

另外,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考虑到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通风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排除矿井内的有害气体,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通风系统还需要为矿井内的设备运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最后,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需要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通风设备和管道等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通风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之,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行。

只有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才能保障煤矿内的安全生产和工人的健康。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3. 主风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根据矿井的深度、坡度和通风系统的布置等因素,确定主风 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要求。
4. 风流分配和平衡:根据矿井的布局和工作面的位置,确定通风系统中各个风流分支的风 量分配和平衡要求。
5. 通风系统的风速和风压: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面的需要,确定通风系统中的风速和风 压要求,以保证工作面的安全和舒适度。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的煤矿情况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面的安全。
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通风系统的总风量:根据矿井的规模、产量和工作面数量等因素,确定煤矿通风系 统的总风量要求。
2. 工作面风量:根据煤矿工作面的长度、宽度、采煤机数量和工作面人数等因素,确定每 个工作面所需的通风风量。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AQ XXXX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Check and ratify standard of mine ventilation ability(送审稿)2008年11月19日发布 2009年01月0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A备案号:AQ1056—2008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及条件 (2)5 核定方法 (2)6 煤矿通风能力验证 (11)7 通风能力确定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容 (13)IAQ1056—2008II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此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

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报批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简介煤矿的通风系统对于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和煤炭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矿工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本文档介绍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主要内容。

2. 标准背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是中国煤矿通风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由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制定,于2008年发布。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监测等各个环节。

通过该标准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证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内空气质量,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3.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具体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一般方法和技术要求。

其中包括通风参数的测定方法、矿井通风系统的结构参数的确定方法、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等。

通过明确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方法,可以有效地评估矿井内空气流动性能,为通风系统的运行提供依据。

3.2 通风系统核定指标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指标和要求。

主要包括通风风量、气流速度、氧浓度、含尘量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设置通风系统核定指标,可以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有害气体积聚和煤尘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3 核定结果的评价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通过对核定结果进行评价,可以判断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是否符合要求,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4. 标准应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作为煤矿通风系统的重要依据,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它可以在以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和要求,可以作为煤矿通风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风量计算细则

风量计算细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和A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结合该矿矿井实际情况,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最大值: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 ra≥(∑Q cf+∑Q hf+∑Q ur+∑Q sc+∑Q rl)·k aq 式中:Q ra—矿井需要风量, m3/min;Q 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 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 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Q 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 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k 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 aq取1.15-1.20,压入式k aq取1.25-1.30)。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一)计算依据1.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2.按气象条件计算Q cf=60×70%×v cf×S cf·k ch·k cl式中:v 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2-1中选取,m/s;S 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k 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2;k 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3;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60—为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通风能力核定说明书

通风能力核定说明书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受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我院于2011年5月25日—2011年6月25日对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接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委托后,我院按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求,组织具有核定资质的核定人员收集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收集资料清单,制定现场调查表,为现场调查做准备;同时按规定要求组建了核定小组,核定人员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逐项收集资料,填写现场情况表,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转入室内工作后,核定小组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编写了本报告。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6、《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根据国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矿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为156.8万吨/年。

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河东煤田中部,行政区划属柳林县孟门镇管辖;矿区距柳林县城2 0 k m,距成家庄5 k m,有沥青公路与成家庄相连,成家庄到柳林有三级公路相连,之后有3 0 7国道、柳林——太原高速公路直通汾阳、陕西,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Q/JM J 1.0001-2013 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6-2013 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3.2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3.3通风需风系数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4 通风能力系数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4 核定要求4.1 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2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 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4 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5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6 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7 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 核定条件5.1 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5.2 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3 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4 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5.5 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5.6 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和管理规定。

6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a)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井下独立用风地点、各风井服务区域的风量、通风能力基本状况;b) 核查主要通风机的运转、通风网络能力情况;c) 核查进风大巷、回风大巷、井筒的有效风量情况;d) 核查各地点瓦斯浓度情况。

7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7.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按晋煤集团《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计算矿井总需风量、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

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7.2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7.2.1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

7.2.2 单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计算:i i i -6i r 10330采采采采采采c b h l A i i ⨯= (1)式中:A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Mt/a ;l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 ;r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 3;b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c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取小值。

7.2.3 单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计算:i i 6-i b 10330掘掘掘掘i r S A ⨯=(2)式中:A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Mt/a ;S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纯煤面积,m 2;r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 3;b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

7.2.4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2111i m j j m i pc A A A 掘采(3)式中:A 采i -第i 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Mt/a ;A 掘j -第j 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Mt/a ;m 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m 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m 1、m 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8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方法8.1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8.2 通风网络能力验证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够不够,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8.3 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4 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现场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9.1 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9.1.1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风量。

9.1.2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9.1.3 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9.1.4 通风能力最终计算dcA A A pc -= (8)式中:A—矿井最终通风能力,万吨每年;A dc—扣除区域的年产量,万吨每年。

10 其它10.1生产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应按附录A编写,核定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核,加盖矿上公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10.2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按省、国家规定周期由有资质单位编写,但矿方应按本规定每年至少核定一次。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编写提纲A.1 通风概况A.1.1 通风方式,通风方法,进、回风井筒数量、名称、形状、支护形式、断面、风量、及风速,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回风量、有效风量。

A.1.2 采区巷道布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使用专用回风巷,采区主要进回风量及用风地点布置情况。

A.1.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

A.1.4 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鉴定、煤尘爆炸鉴定情况。

A.1.5 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角度,运行参数,风量,风压,通风阻力,等积孔。

A.1.6 各主扇担负区域。

主扇担负区域各层别、采区可采储量和可布置工作面数量情况。

A.1.7 矿井抽放系统情况。

抽采泵型号、数量、装机功率、抽放量、负压,配套管路主管、分管、支管管径,以及矿井抽采量与抽采率。

A.1.8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型号,厂家,井上下分站数量,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A.1.9 矿井上年度实际产量,矿井设计能力。

A.2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A.2.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原则。

A.2.2 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3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4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5 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6 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3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A.3.1 计算公式。

A.3.2 参数选取。

A.3.3 能力计算。

A.4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A.4.1 矿井通风动力验证。

A.4.2 矿井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A.4.3 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A.4.4 矿井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A.5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附录 B(资料性附录)煤矿通风能力核查程序B.1 现场调查B.2 核查、收集有关资料B.2.1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B.2.2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B.2.3 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B.2.4 核查矿井当月和上年度的配风计划。

B.2.5 核查矿井当前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以及防尘、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B.2.6 核查当月(上月)和上年度的通风月报、旬报以及瓦斯日报。

B.2.7 核查当年(上年)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B.2.8 核查当年(上年)度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B.2.9 核查矿井上年度实际产量。

B.2.10 核查矿井上三年度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年产量<30 万吨),B.2.11 如果矿井生产不正常,可以收集矿井前三月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

B.2.12 核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工作面接续安排和矿井后三年内采掘接替安排。

B.2.13 核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

B.2.14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

B.2.15 同时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B.3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矿方进行整改B.4 矿井需要风量、通风能力的计算及能力验证B.5 编写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填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