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以司法介入为救济途径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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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环境环境评价领域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被付诸实施,不断发挥重要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发展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健全环境管理体制,保护我国自然环境。

然而,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加以引起重视和解决。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缺乏系统性。

很多时候,工作者们主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缺乏一定的系统性。

很多发展项目都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利益,需要在一定的跨境框架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这种系统性的评价缺失。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缺乏全面性。

现有的环境评价缺乏对大规模的项目、对经济社会系统的影响进行长期性的分析评价,对某些细微环境变化或危害也缺乏必要的认知和评价。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缺乏专业性。

很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而且很多专家也缺乏专业背景。

因此,很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提出了问题。

最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也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由于政府部门和专业评价团队之间的分工不清,很多政府部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

面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程序的顺利开展。

其次,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确保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有效的评估结果。

此外,政府部门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进行。

此外,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社会各界更多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长远价值,应加强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和工作者的培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以便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

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

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

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综述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综述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综述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自这一制度实施至今,环境影响评价有效了避免我国经济发展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保障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模式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1]。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中,环境评价对保护环境的影响力依然属于最有优势的措施[2]。

但同时,相较于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我国的环评制度起步时间较晚,在一些内容和细节上都存在着不足,亟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因此本文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综述。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问题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当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在立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以规定,此后,我国不断修订发行不同的法规条例,直至2003年颁布施行的我国首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它不仅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细节进行了更为系统、明确的规定,还首次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规定。

2018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推进和规范,这对政府依法、民主地决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至此,我国已初步建成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核心,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

现阶段,中国的环境评价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仍有待解决: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水平不高。

二是一些环境影响评价术语在建设项目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环境评估单元存在难以掌握评估水平和深度范围。

四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度不高。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环境保护部门依然是所有部门中比较薄弱的一个。

人力、财力等方面可能都或多或少的远不及其他部门,如果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实行政策都太过艰难,尤其是有些过于贫穷的地区,没有财力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视,为确保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施,各部委不仅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经济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而且采取了相应措施。

对生态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保障我国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有效解决方案。

本文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及对策引言由于商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国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环境部要落实国家政策,就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有效的环境治理框架。

但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不少不足,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

1.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工程的重要性近年来,全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但人们的环保意识落后于以往城镇化步伐。

很多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不够全面,只关注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问题。

事实上,任何工业企业——这不仅仅是环境噪声的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

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肯定会对我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旨在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避免或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落实环境政策的重要工具。

它为制定环境治理对策提供了有效的框架,这提高了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并确保生态可持续性和经济性。

事实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技术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2.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2.1工作执行力度不够从目前来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有些复杂。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除了对建设项目有全面的了解外,还必须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问题,同时对与之相关的环境质量问题也有一定的了解。

环境保护措施,科学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各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

本文将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透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信息不透明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评价单位往往在提供信息时存在隐瞒和篡改的情况,使得评价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价报告的发布和公开程度也较低,公众很难获取到相关的评价信息。

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了解,也很难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2. 缺乏参与性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评价活动往往是由相关部门和企业独立进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征求和采纳。

这导致了评价工作的片面性和不全面性,评价结果很难客观反映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

3. 专业性不足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一方面,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较高,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专业人员的数量比较有限;一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4. 监管不力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企业和评价单位往往可以轻易规避监管,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的失真和不客观。

二、对策分析1. 加强信息公开针对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要求评价单位在进行评价活动时必须公开信息,并对相关评价报告进行公开。

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使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续关注。

2. 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为了增强公众的参与度,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参与机制,要求评价单位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必须主动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预防和减轻项目建设和各类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环评制度的执行力度存在不足。

在一些地区,部分项目为了赶进度、节省成本,在未完成环评或环评不达标时就匆忙上马。

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不够严格,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这导致一些企业对环评制度不够重视,心存侥幸,认为即使违规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其次,环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

环评过程中,对于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往往依赖于一定的模型和数据,但这些模型和数据可能存在局限性。

例如,某些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完全通过现有模型准确反映,导致环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同时,环评中对于生态系统的长期影响和累积效应的考虑不够充分,可能只关注了短期的、直接的环境影响,而忽视了潜在的、长期的生态破坏。

再者,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法律规定了公众在环评中有参与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获取环评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公众对相关项目的了解不足。

此外,公众意见的反馈和处理机制也不够健全,使得公众的意见难以真正影响到环评的决策过程,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另外,环评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面临挑战。

部分环评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受到项目建设方的影响,在环评过程中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价。

一些环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影响了环评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环评审批流程繁琐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环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项目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可能影响项目的推进效率。

在一些情况下,繁琐的审批流程还可能导致一些项目在等待审批的过程中错失发展机遇。

还有,环评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例如,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等制度之间存在协调不畅的情况,导致制度之间的重复和冲突,影响了整体的环境管理效果。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和建议两方面展开讨论。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1. 环境风险日益增加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排放、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日益严重,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日益增加的环境风险。

2. 环境标准不断提高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评价结果符合最新的环境标准要求。

3. 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包括地质学、水文学、生态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对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社会舆论的监督呼声不断增强随着社会舆论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舆论的监督呼声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评价工作需要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1. 加强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为了应对环境风险的增加和环境标准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加强技术研究,提高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具备跨学科知识的专业评价人员,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需要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评价工作能够符合最新的环境标准要求,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社会沟通和舆论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的公开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推动绿色发展,减少环境压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与绿色发展理念结合,积极推动企业和项目转型升级,减少环境压力,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为评价工作提供更好的基础。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但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标签:环境法律制度;缺陷;完善1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尚需改善的方面(1)制度体系构成的缺失。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或没有创设,或延展性不够,适用范围不广。

作为实施环境法任务与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应该能全面涵盖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兼顾考虑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以及环境行为的整个过程,不能在领域上有所遗漏。

但是,且前我国已有的基本制度的体系性是很不全面的,缺乏诸如环境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等基本性制度。

另外,许多制度适用的范围还比较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譬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和专业规划方面,而对于政策、综合性规划、战略决策等就未予适用。

(2)制度体系构成的失衡。

第一,制度体系纵向的结构断层,上位制度缺乏配套的下位制度的支撑,下位制度缺乏上位制度的指导。

理想的制度体系应该是上位的基本制度有配套的下位制度作为支撑和支持,以保证上位制度的有效实施I而下位的制度也应有相应的上位制度的宏观指导,以保证制度实施的正确方向。

这样,制度之间上下呼应相互配合,才能构成协调有序与统一和谐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各项功能的良好发挥以及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

我国的制度体系中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譬如环境事故应急制度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缺乏下位的与此相呼应的作为支撑的制度,如事故信息通报制度、事故紧急处理制度以及事故政府责任制度等。

第二,横向的配套性制度。

尤其是保障性制度欠缺,使得许多制度运行受阻,实施性能差。

制度的良好运行与实施,除了该基本制度本身的设计要科学之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人们开始关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中。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求,亟需进行完善与创新。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评价内容繁琐,程序繁冗,使得评价过程过于耗时。

另外,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往往存在不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评价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惩治机制薄弱,使得一些企业能够逃避责任,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行完善与创新。

首先,可以通过简化评价程序,减少重复审批环节,提高评价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评价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标准,采用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评价方法。

通过提高评价的专业性,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惩治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价过程的监管,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影响大、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重罚,形成有效的惩治机制。

这将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主要受益者和利益相关方,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公众的监督和参与能够促进评价的公正与透明,既能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也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只有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科学、有效,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摘要:由于我国目前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了困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与政策以期达到矛盾的相对缓和,面对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了,并成为世界范围内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然而,故而此矛盾尤为突出。

该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对于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错误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与实施细则。

因此,该文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情况的分析,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以期通过该文的阐述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缺陷环境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其深远影响。

美国作为首创环境制度,后在英国、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诸多国家都借鉴其制度的科学性,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本国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阶段,经历了引入概念、尝试性研究分析和实践、制度化与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是在吸收西方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逐渐建立起来的。

该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总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缺陷与不足,分析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况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在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应当首先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价,它们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不够高。

在一些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政府部门和专业评价机构共同承担,但是由于专业评价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不够高,评价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

二、评价工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些评价机构或者个人在进行评价工作时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影响,导致评价结果偏向于一方,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深度不够。

在一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可能会存在评价范围不够广,评价深度不够深的情况,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准确性和不全面性。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一项公众参与的工作,但是在一些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程度不够,缺乏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导致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专业化培训。

对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二、建立独立的评价机构。

建立独立的评价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评价工作的范围和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公众参与。

在评价工作中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摘要: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创新和不足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同时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规划和建设等项目, 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2002 年10 月28 日颁布, 2003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有效的抑制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势头, 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显著提高。

但是它在现实实施中的遇到困惑与不足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在肯定它的立法创新之外, 分析其不足之处。

指出其需要完善的地方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与创新1.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立法目的我国1994年提出《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并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跨世纪的国家战略明确地提了出来,在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具体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立法目的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首次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政府规划的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大突破。

该法规定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之前,要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达到预防或者减轻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

相对于以往仅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创新之处,必将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与国际社会接轨。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化、法律化。

该文在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化、法律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有效地减少新污染和环境破坏起到了很大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为联邦政府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后,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责任不明确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权利与责任一致,危害后果与责任一致。

规划编制机关的失实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旦被决策部门所采纳,给社会带来的环境损失无可估量,而责任是轻微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报擅自开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太轻,并且只有在未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的给予处罚,如果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处罚;只有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极不合理,从某种意义上为违法者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样的规定可能会造成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这还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这种评价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吗?《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报了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开发建设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作为选择性的处罚方式,不是强制性的处罚方式,在实际执法中,执法机关往往避重就轻,这样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在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主要不足,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环境监管的效果,也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改进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不足一:制度不健全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执行力度也不够坚决。

其次,在监管部门设置方面,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不够紧密,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此外,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综合治理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手段。

完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改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不足,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需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善建议二:强化部门合作为了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效率,我们需要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可以通过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环境监督管理的效果。

完善建议三:促进综合治理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手段,促进环境的综合治理。

可以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行循环经济。

同时,加强对于环境监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确保环境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不足二:监督力度不足另一个主要不足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中的监督力度不足。

目前,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一些企业甚至存在着敢于违法的问题,对环境保护形成了不良示范效应。

此外,监督手段单一,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也难以发现潜在的环境风险。

完善建议四:增加监管力量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监督力度,我们需要增加监管力量,特别是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足与改进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足与改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

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

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

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

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环境影响评价也成为规划项目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短板,导致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一些规划项目可能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容易导致环境影响评价不够全面和精准。

2. 评价标准不清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评价标准不够清晰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和指标不够清晰,导致评价结果可能存在着主观性和片面性,很难真正反映出规划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严重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缺乏公众参与在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程度还不够高。

由于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缺乏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不够全面和客观,很难体现出公众的立场和需求,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论压力。

4. 评价过程存在着主观性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评价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在一些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可能存在着主观偏见,导致评价结果和结论可能会偏向某一方,而忽略了其他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几点建议4. 加强评价过程管理为了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观性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和公开,避免评价人员存在的主观偏见,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相信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健康。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项目立项之后针对其在实施期间可能会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前制定好应对措施,避免项目所在环境受到污染。

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监管部门不断修订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了各种政策来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工作强度。

对于各城市来说,其在开展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环境为己任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对策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势态较好,但也付出了较大的环境代价,各地的环境面临不同程度污染以及由此引发自然灾害事件,让我国意识到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存在的问题1.1环境审批评估制度与评价标准未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并没有建立环境审批的统一评估制度与评价标准,就目前很多地区所开展的环保工作来看,大部分地区所选择的工作衡量标准十分单一,缺乏一个量化且标准的模型参考和指导。

尤其是在开展对项目拟在环境大气影响要素进行评估、评价的时候所使用到的监测方法参差不齐,评估标准也较为模糊。

因此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所制定的环境措施方案无效果或不贴合实际等问题,这是因为前期评价工作不够充分所致。

另外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会给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可乘之机,很多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收益,不愿意另外投入资金去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且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所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就会出现纠纷和争议,难以令人信服。

除了大气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不够明确之外,很多地区没有统一环境的影响测量模式和相关政策、技术,导致不同项目和不同地区出现接受能力有限等问题,难以做好衔接工作,从而影响审批工作的进展。

1.2技术方法较为单一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在这项工作中不仅涉及了对项目拟定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价工作,还与评价的层次与深度密切相关,完成评价后还需要不断修订、优化相关规划方案以及环境保护减缓措施与对策。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谈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1. 环保意识薄弱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多数人更加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许多人对于环保意识并不强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义不甚了解,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还不够完善,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工作的执行不力。

3. 专业人才缺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一大批专业人才来进行评估和分析,然而目前我国的环保专业人才相对不足,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社会参与度不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结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然而目前社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度不高,导致工作的执行效果受到一定的限制。

1. 提高环保意识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环保教育、环保宣传,培养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大家能够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并主动参与环保活动。

3. 增加环保专业人才培养政府应加大对环保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人投身环保事业,加强对环保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提高环保专业人才的数量和素质,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4. 提高社会参与度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教育和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提高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五、结语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些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克服这些挑战,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取得环保的胜利,让我们的地球变得更加美好。

浅谈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环评影响评价是我国关于建设项目在环境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1973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以来,它在贯彻“以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合理企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调查,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建议科技水平的持续进步以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取得巨大的收获,但同时却也造成了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环保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能得到根本改变,仍有不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差、地表水污染严重,地下水、土壤污染也逐渐体现出来,生态系统功能出现退化,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的特点。

笔者提出有关的建议,希望可以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提供参加意见,让其更加适应当前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

1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1.1环评的编制时间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应该在建设前办理各种手续,环评是其中之一。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9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是在开工建设后才通过当地环评主管部门的审批。

1.2环保行政部门对于环评的不作为最近几年环评行业一直在改革,环保行政部门对拟编制的环评报告要求建设单位作出实施环评文件中所提措施的承诺等,但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部分地区环评报告的审批权限已由生态环境局移交到行政审批局,由于主管部门自己的知识水平不足以支撑环评报告的审批工作,审批环评文件时会组织专家评审,由于专家大多对项目本身及环评工作并不熟悉,审阅环评报告时间过短,无法对报告中的很多数据进行核对,对环评文件的编制内容把关不严,评审意见大多无价值也不具操作性,部分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未真正发挥技术把关作用,为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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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当 代 法 学 第21卷第2期(总第122期) March,2007 C ontemporary Law Review V ol,21,N o.2(Ser,N o.12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司法介入为救济途径的考察刘 芙(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0)[摘 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该制度中存在的管理型法制、司法介入滞后等问题,提出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与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司法介入;救济途径[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7)02-0132-4[收稿日期]2006-08-15[作者简介]刘芙(1964-),女,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一、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状况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和宗旨是使环境因素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因素一样在不同层次的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和重视。

它是环境管理与规划的工具,是联系环境与发展的纽带,是实施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手段,在促进各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在国际上被喻为最成功的“政策创新”之一。

目前,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以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为重点,即所谓“第一代环境影响评价”。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以项目为核心的“传统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逐步将评价范围扩展和提高到计划、规划和政策层次,又称“第二代环境评价”,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

[1](P194-195)(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加拿大早在1992年制定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前言部分就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努力促进公众参与由加拿大政府或经加拿大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评价,并提供环境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把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

在该法的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

1997年日本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其中第18条第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

”[2]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内容不多,但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些国际性宣言、公约也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作了规定。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原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跟踪评价和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重大突破。

该法明确了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和作用。

该法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进一步确定下来,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理型法制”的局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条文,但公众认识不足,在实践中还存在过分强调政府为主导,环保事业由行政权力过度包揽的状况。

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不同,其政府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设置环保机构,开展环保工作的,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促进者。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基本上是从上到下开展起来的,普通百姓,甚至包括一些干部,环境意识很弱,不知道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因此,政府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促进者和动员者,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监督者;媒介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通过政府用行政手段解决。

(二)司法介入的滞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只是环境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工作的依据,真正由司法组织贯彻执行的并不多。

相应的环境民事、刑事立法屈指可数。

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甚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外,对环境立法、执法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措施可谓极度稀缺,加上我国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的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导致环境保护的立法实际上仍以反映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为主,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3]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仅仅是由特定的直接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

现阶段,公诉机关基于保护环境公益而行使公诉权仅限于刑事环境犯罪,法律没有赋予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同样是环境公益受损害,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公诉机关可以介入,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公诉机关却无权介入。

这等于是说: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相同损害,公诉机关不能行使相同的权力进行救济,这是三大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表征,同时也是法律监督的“盲区”。

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司法救济途径的思考(一)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与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破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起诉讼,因此也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

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环境影响评价缺少公众参与,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样就会造成即使一般公民有诉权,但因其面对的污染企业财大气粗,公民常会因自己势单力薄而不敢起诉;再加上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手段,致使许多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如果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权,一方面可以克服上述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环境公益的救济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但是民法的规定与环保法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

因为《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由此不难看出,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必须以违反环境法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则不要求违法条件,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就要承担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就使法院在裁决环境纠纷时常常无所适从。

因此,应删除《民法通则》第124条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和要件的规定,以实现法律上的统一。

再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就需要有适当的国家机关作为利害关系人代为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如果国家公共环境和资源受到直接损害,也需要有适当的国家机关作为利害关系人代为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现实生活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使得无人享有诉权。

即使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权利人也常常因不知、不能或不敢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如河水污染案就十分典型。

当地环保局虽可要求污染企业限期停产整改,但对逾期不改者,依法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手段,即便报请政府关、停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实际效率极其低下,受害人与污染企业交涉无果担心胜诉无望,加之诉讼费用的负担,致使无人起诉。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民事诉讼法》将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填补实践中这一法律制度的空白,有效地保护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其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应尽快立法,将司法机关事先介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将公益诉讼提早介入到民事领域,使检察机关成为民事诉讼关系主体。

这样,公民的环境权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

[4]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方式的过程中要与受诉法院进行良好的沟通,其原因在于: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去发现和保护类似侵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案件。

在公益诉讼中一定要有一个对侵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发现者和维护者的代表,这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

第二,目前法律对公益诉讼缺乏具体规定,而检察机关又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所以检、法两家就公益诉讼的协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切实有效地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

第三,检、法两家就公益诉讼形成的执法环境优化机制,是由于法律对提起公益诉讼缺少具体的规定,因此这种优化机制重点是检察机关要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诉讼的程序、方式上与受诉法院进行沟通。

最后,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

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刑事诉讼一样,人民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同民事裁判明显不同的是,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不需要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

只有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代表国家或公益提出诉讼胜诉后,基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考虑,法院应直接执行,而不应由胜诉原告来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与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有时对一些环境影响评价违法现象不处罚或处罚畸轻,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没有诉讼资格或不敢、不能诉讼的问题。

因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一方面是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成为一种惯例。

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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