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薛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62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62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请示》(幸福寿冀报〔2021〕27号)收悉。
经审查,牟东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5月18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0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78号
•【施行日期】202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78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王炜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都邦发〔2021〕179号)收悉。
经审查,王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20日。
薛静(冀市监邢处〔2021〕13058221000498号)
薛静(冀市监邢处〔2021〕1305822100049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8221000498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1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处罚日期】2021.12.20【处罚机关】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沙河市【处罚对象】薛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8:26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市监处〔2021〕551 号当事人:薛静2021 年 1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沙河市周庄办河北庄村路东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点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11 月 12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1 年 11 月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点进行了检查,其仍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且仍在经营。
11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摊点,经营场所面积25平方米,根据《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经营类型属于小摊点。
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自2021年11月起,在沙河市周庄办河北庄村路东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1月15日未取得备案卡且仍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经责令改正仍未办理的事实。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送达当事人《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处告[2021]551 号)》,当事人没有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郭泽锋、赵达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郭泽锋、赵达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05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郭泽锋、赵达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05号
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郭泽锋同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农银石发〔2021〕11号)、《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赵达同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农银石发〔2021〕1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郭泽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赵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郭泽锋、赵达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
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4月12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13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95号
•【施行日期】202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95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寿发〔2021〕512号)收悉。
经审查,武会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3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19〕1065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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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065号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核准王雪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藁信联〔2019〕4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雪强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王雪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联社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薛琤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薛琤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号】淮北银保监复〔2021〕18号
•【施行日期】201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薛琤任职资格的批复
淮北银保监复〔2021〕18号
人保寿险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薛琤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皖发﹝2021﹞169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薛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薛琤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4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宋进任职资格的批复-冀保监许可[2014]563号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宋进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保监许可〔2014〕563号)
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收悉。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宋进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宋进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9.19
施行日期
2014.09.19
文号
冀保监许可[2014]563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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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薛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薛东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常银保监复〔2020〕199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薛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常银保监复〔2020〕19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核准薛东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苏发〔2020〕424号)收悉。
经审查,薛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12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薛至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薛至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30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88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薛至君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88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薛至君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冀太保寿〔2021〕51号)收悉。
经审查,薛至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3月30日。
衡水银保监分局关于卢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衡水银保监分局关于卢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衡银保监复〔2020〕2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衡水银保监分局关于卢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衡银保监复〔2020〕25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卢静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冀人保财险发〔2020〕581号)收悉。
经审查,卢静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衡水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30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62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62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牟东东任职资格的请示》(幸福寿冀报〔2021〕27号)收悉。
经审查,牟东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5月18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松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松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松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8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赵松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冀发〔2020〕451号)收悉。
经审查,赵松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2月3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崔龙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19〕1197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崔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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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崔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197号
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崔龙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元信银发〔2019〕2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崔龙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崔龙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保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15日
——结束——。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065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雪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065号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核准王雪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藁信联〔2019〕4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雪强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王雪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联社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河北银保监局2019年10月24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宋进、郭阿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宋进、郭阿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223号
•【施行日期】2019.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宋进、郭阿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223号
河北华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宋进河北华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满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核准郭阿丽河北华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