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防政办发[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0号),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推广为根本措施,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为保障,以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和发挥市场作用为切入点,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管理,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1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第1号令),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以预拌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水库、堤坝、人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住建委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市本级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布局。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防政办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根据《防城港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防政办发[2009]219号)的部署要求,“十二五”时期我市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领域发展、布局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效实施总体规划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防城港,具有重要意义。
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到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充分反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要求。
(二)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自治区对防城港市发展的新支持和新要求,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
(三)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十二五”时期我市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
(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城乡统筹、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开放合作、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编制专项规划。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的决定-防政发[2011]3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的决定
正文: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的决定
(防政发〔2011〕3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201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快增长、增投资、抓城建、上产业、拓开放、惠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主攻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根据《防城港市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评选暂行办法》,经市金融办组织考核考评,市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邓慧杰(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行长)、庞愈强(工商银行防城港分行行长)、颜仲河(农信社市区联社理事长)等3位同志“2010年突出贡献银行家”称号。
希望受表彰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续辉煌,为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结束——。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防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建委、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制度,并对已供土地的地下空间进行管理和登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经依法批准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界线水平投影的使用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界线水平投影的使用面积。
因市政、消防、供电地下管线建设和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
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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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防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9月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1日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2015年服务业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打造经济新动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力争“十三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增加值达300亿元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争取达23%以上,形成7个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集聚发展、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服务业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重点产业(一)现代物流。
(牵头单位:市物流办、港口办、铁机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北部湾办、金融办、企沙工管委、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管委、防城港务集团、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我市港口口岸国际通道枢纽优势,以扩大物流总量、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以制造业供应链、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城乡配送、金融物流、智慧物流为重点,以港航物流、口岸物流为龙头,极力构建与临港产业、海洋经济相配套的沿海物流体系,打造辐射东盟、支撑西南中南地区发展的区域性国际物流枢纽城市、国家物流节点城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防政办发[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区域,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区域,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城区政府、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住建、国土、市政、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防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现将《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委员会),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综合协调发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能定位城市规划委员会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审议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审批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主要职责与机构第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二)审议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审议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市人民政府要求的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四)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六)审议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七)审议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城市测量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八)交流城市规划及实施管理的发展动态,反映有关情况,协商与讨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事项;(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9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村村民保护耕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所有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拆建(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我市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城市规划区外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办理建设开工审批手续。
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防政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等商业设施,加快形成商业中心功能区,繁荣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防城港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续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
第二条适用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
二、资金扶持第三条投资新建四、五星级宾馆项目的投资商在依法取得土地后,由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旅游局组成的联合评审组按照国家星级宾馆标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并开工建设,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五星级宾馆,各奖励1800万元,第四家奖励1600万元,第五家宾馆奖励130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1000万元。
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四星级宾馆,各奖励450万元;第四家奖励400万元,第五家奖励35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300万元。
按工程进度兑现奖金。
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面二层建设,兑现奖金的20%;工程完工开业后一个月内兑现资金的40%;正式通过星级评审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的4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保完成2010年经济工作任务三十九条措施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保完成2010年经济工作任务三十九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防政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保完成2010年经济工作任务三十九条措施的通知(防政发〔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现将《确保完成2010年经济工作任务三十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确保完成2010年经济工作任务三十九条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实现速度要快、效益要好、排位不降、民生要上的既定目标,全力挖潜推进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落实节能降耗要求,在完成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的同时,确保2010年全市经济工作任务完成,特制订39条措施如下:一、坚持稳中求增抓一产。
确保全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保持5%(可比价)以上增速,力争达到6%(可比价)的增速,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74.3亿元,增长5.3%以上,为经济增长多做贡献。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农业方面种植业产值达到22亿元以上,增长2.2%(可比价)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扎实抓好农业生产。
完成晚造水稻播种面积26万亩以上。
抓好粮食高产示范片创建活动,重点建设防城区和上思县推广12万亩超级稻万亩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区,水稻良种覆盖率达90%以上。
抓好秋冬种开发,重点开展红薯、蔬菜、优质玉米、马铃薯等秋冬作物生产,努力实现秋冬种生产40万亩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积极推进特色农业发展。
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着力抓好“红金”系列特色农产品生产,重点是推进“红姑娘”红薯等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年内新增“红金”系列特色农产品面积1万亩以上。
防城港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防城港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防城港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2009年工作回顾全市经济逆势高扬,主要指标高居榜首。
全市生产总值完成243.8亿元(初步统计,下同),增长22.6%,连续三年增幅保持20%以上,不仅继续排全区各市首位,而且进入全国地级市前列,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等7项指标增幅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等6项指标总量高居全区各市之首。
“十一五”规划24项经济指标有15项提前达到,其中人均GDP达到4180美元。
项目建设高潮迭起,投资劲增业绩非凡。
举全市之力扎实推进钢铁、核电两大“天字号工程”和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双百工程”,实现“月月有开工,季季有竣工”。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4.1亿元,增长74%,增速排全区第一,是“十五”期间的两倍。
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
按照市委部署,完善征地搬迁政策和工作机制,组织两千多名干部进村入户,共征地3万多亩,报批获准新增建设用地、用海1.4万亩,盘活、收储土地1.3万亩,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防城港模式,得到中央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区推广。
服务企业成效显著,工业经济全面飙升。
及时出台扶持政策,重点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市场、运力等困难,使多数企业较快地走出困境,实现工业经济良性运行。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实现342.2亿元,增长23.4%;增加值97.6亿元,增长39.8%。
工业技改投资完成26.8亿元,增长144%,是“十五”期间的6.8倍。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全区第一,同比提高74.8个百分点。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43家,产值超30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3家,强优工业企业数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市之最。
城市建设亮点纷呈,港城面貌日新月异。
出台《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激励政策,以“四沿线、四片区、两景观、两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建设热潮。
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执行【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桂06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继才【当事人-公司】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银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银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瑞银【代理律所】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继才【被告】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逾期提交证据。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黄继才不服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在前述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及399号文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尊重前置行政征地行为及其文书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的参考依据。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黄继才于2019年1月3日就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桂06行初3号行政判决,其中查明,2010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土批函[2010]399号《关于防城港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将该市港口××公车镇冲孔村的集体农用地17.04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1372公顷,共计18.1824公顷土地,作为防城港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防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一)、(二)、(三)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防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广西考察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时的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查明我市地质灾害状况,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个多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
为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主要任务在近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范围为全市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重新复核、调整、补充完善。
1. 对经过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或其他专项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登记在册的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重新进行复核。
2. 对已经治理并确认不再存在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减,不再纳入隐患点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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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
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0]155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
行。
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套型面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