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分析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酒驾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酒驾典型案例的剖析,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酒驾事件的危害性,也可以警示人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避免酒驾行为的发生。
一、案例一:车祸发生后逃逸致人死伤2019年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驾驶车辆时发生车祸,导致一名行人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该男子在车祸发生后选择逃逸,致使警方难以及时查明责任人。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涉事男子抓获归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度危险的行为。
不仅犯下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加重了其犯罪嫌疑,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对于酒后驾驶者来说,逃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只会加重刑事责任,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二:醉驾酿成车祸致人轻伤2018年某县,一名年轻司机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行驶中的汽车相撞,导致对方车辆翻车,驾驶员及乘客轻伤。
经调查发现,涉事司机酒精浓度超标,司机及其家属不得不承担对方车辆修复的费用,并赔偿对方的医药费用。
这一案例的剖析显示,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害自己的安全,也会给他人带来意外伤害。
即使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也会给酒驾者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三、案例三:疲劳酒驾引发严重车祸近年来,不仅酒后驾驶,疲劳酒驾也成为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
2017年某市,一名白领女性在加班加点后饮酒后驾车回家,由于疲劳过度,猛然间打瞌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车辆翻车,女子身受重伤。
警方调查发现,女子疲劳驾驶行为加上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一案例的剖析提示我们,疲劳酒驾同样危险,甚至可能比单纯的酒后驾驶更加危险。
在身心极度疲劳的情况下饮酒驾驶,将使司机的反应能力大大降低,增加意外发生的几率。
我们不仅要杜绝酒后驾驶,也要保证在驾驶时保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带来的危险。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分析
摘 要 :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7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新 3 “ 而 因 处 这 里 的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是 新 刑 法增 设 的 相 对 于 原 交 通 肇 事 罪 从 重 处 罚 的 一 个 量 刑 情 节 。本 文 主 要 是 针 对 交 通 肇 因 就 事逃 逸 致人 死 亡 问题 进行 分 析 。 关 键 词 : 通肇事 交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犯 罪情 节 的构 成 要件 抛 开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的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犯 罪 实 质 , 3 因 的 我 们 先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从 这 一 法 定 情 节 的 逻 辑 结 构 的 表 述 来 着 手 分 析 其 构 成 要 件 , 们 认 为 , 足 这 一 法 定 情 节 的 构 成 要 件 必 我 满 须 包 括 以 下几 点 : 1 行 为 人 有 逃 逸 行 为 , 为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逃 跑 , 履 行 救 、 即 不
一
逃逸
死 亡
相 当的难 度 。这 种不 负 责任 的行 为 , 不仅腐 化 了社 会善 良的风 俗 , 而 且直 接造 成 了不 必要 的更 大 的损 失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这一 法 定 的 从重 处罚 情 节就是 在这 种背 景下应 运而 生 的。所 以将 “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 为交 通肇 事罪 的结果 从重 犯有 着立 法上 的根据 。 作 2 “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可 能 是 交 通肇 事 罪 同 种 数 罪 的 情 形 。 、因 也 “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司法 实 践 中也 可 能表 现 为 同 种 数 罪 的 情 况 。 在 前 面 所 提 到 的刑 法 理 论 上 的第 一 种 观 点 实 际 上 就 是 将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法 律 事 实 排 他 地 归 入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同种 数 罪 。趋 利 避 的 害 是 人 类 的 一 种 本 能 , 为 人 交 通 肇 事 后 , 害 怕 坐 牢 , 害怕 巨 行 或 或 额 的 补偿 费用 , 担 心 遭 受 受 害方 的殴 打 , 往 置 社 会 公德 和受 害 或 往 者的生死于不顾 , 罪而逃 , 畏 至此 , 为 人 已触 犯 了一 个 完 整 的交 行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后两个 阶段 。在肇事行 为已经独立构成犯罪 的情
况 下,犯罪后逃逸与否并不影响对前一个行为 的评 价,这有违刑法设置加重情节 的通常做法 。若按我 国现行刑法的理解, 也有“ 牵 强附会” 之嫌 , 有违法理 。
针对 上述情况 , 我 国可 以借鉴一些外 国的立法经验 。
面两种情形来 看,一般对犯罪进行加重处罚的情况
都是发生在 同一主观心态 的情况下 ,对超出一种主
观心态 之外 的一般都会给 以数罪并罚 。而在 “ 交通 肇事逃逸” , 肇事者在两个不 同行为 中存在两种 不同 的主观心态 , 且没有前一行 为, 也就无后一行为的存 在, 即肇事行为是逃逸行 为的基础 , 没有肇事即没有 逃逸 。故两者在主观状态上是不可能存在转化的情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处七 年 以上有期徒刑。 ” 对交通肇 事逃逸 , 尤其是产生致 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逃逸行 为有必要进行定性分析。
一
、
逃逸行 为的含义
关于逃逸行为的含义 , 主要有两种观 点: ( 1 ) 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 以及与 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 的逃逸, 从而延误 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 ( 2 ) 逃避法律 的制裁,即逃逸行为不限于交通肇事 的当
架空之势 , 这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的。 当前我国刑法把“ 逃逸” 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放
从保护被害人 的利益 出发 ,只要有利于促进行为人
肇事后积极 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就不应当再认 定其为逃逸 。 第二种观点有把逃逸 行为扩大化之嫌 。
立法者的原意是为了让更多的受害者 能够得到及时 的救助, 而不是去追究肇事逃逸 者的刑事责任 , 救人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交通事故引起他⼈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逃逸的,刑事责任会加重,那么,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为致⼈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以上3⼈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为”,并且⼜造成了致1⼈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以上,应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致⼈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死亡”时应把握以下⼏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为⼈交通肇事⾏为致伤的⼈,⽽不是其他⼈。
2、⾏为⼈对交通肇事⾏为致伤的⼈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为⼈的交通肇事这⼀先⾏⾏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的⾝体健康、⽣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产⽣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实施救助⽽不实施救助⾏为致受伤的⼈发⽣了死亡的结果。
3、⾏为⼈对受伤⼈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理,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受害⼈死亡结果的⼼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的救助⾏为会发⽣受害⼈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带离现场⽽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间接故意⼼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作者:刘莲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机动车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的上升。
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交通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却违法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
此种现象引起了司法界关于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行为的热烈讨论,存在的争议也颇多。
本文拟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司法实践的反思。
关键词交通法规肇事逃逸认定作者简介:刘莲芝,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9-02在人口密度大的中国,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在不停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即使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正常行驶,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同样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赵某案:赵某,男,于2013年5月9日,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思域机动车,以100km/h的速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王某从前方护栏外进入高速路,欲横穿公路,赵某急忙刹车,但还是将王某撞倒,由于赵某急着前往H市签订价值上亿的买卖合同,于是未作停留,也未拨打急救电话,驾驶机动车离去,导致王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类行为如何认定,应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引发的定性争议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车辆驾驶人更为沉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规之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设法抢救受伤人员,并且迅速将事故报告给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撞人致死、找人顶罪应数罪并罚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严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致严某死亡。
肇事后,王甲担心会因此丢掉公务员的工作,在逃离现场后即与其大舅子徐某商量,并找来其做生意且有驾照的堂兄王乙,让王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替他顶罪。
此案后经群众举报,检察院立案监督而真相大白。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王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已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找人顶罪的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延续,作为一种恶劣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王甲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害的是两种犯罪客体,不符合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条件,故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王甲找人顶罪的行为是否应该包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中;二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三是这两种行为是否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妄自扩大它的内涵,将行为人在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做出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需要单独评价的行为也归入其中。
更何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本应履行由此带来的报警、抢救伤员或财产、维护现场等附随义务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行为人选择了“逃离事故现场”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对法律法规尊严的蔑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才将此情节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
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一、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事故逃逸自首怎么处罚重大事故逃逸自首面临三种处罚:1.交通肇事却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逃逸的驾驶人事后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因为其行为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所以一般处以三到七年的拘役,但是可以不吊销驾驶执照,也算是对主动自首的一种宽厚处理。
2.交通肇事导致有人受伤,但是情节比较轻,逃逸的驾驶人在主动自首后,一般会处以三到七年的刑事拘留,因为造成了人员受伤,还逃逸,其驾驶执照也会被吊销。
另外,因为商业保险的一些规定,这种肇事逃逸,其申请的索赔,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的。
3.交通肇事情节极其严重,还逃逸的驾驶人,就算他最后自首了,也不会受到一点宽厚的待遇,对其的刑罚,只会向重量刑上面靠拢。
三、重大事故逃逸后多久能申请驾驶证肇事逃逸在接受完处罚后可以考驾驶证,但是前提是没有构成犯罪。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不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中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8⽉16⽇凌晨1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路由北向南⾏驶⾄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辆同向⾏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
⼆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某某驾驶的⼤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死亡的原因是⼤货车的撞击,⼤货车司机对被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与被害⼈的死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后逃逸,造成被害⼈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被随后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被告⼈罗某某的逃逸⾏为,就不会发⽣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罗某某对被害⼈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罗某某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认为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并没有产⽣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某某的⾏为才发⽣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
罗某某的⾏为与被害⼈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某某的⾏为才与最后结果产⽣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对罗某某适⽤“因逃逸致⼈死亡”的法律条⽂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刑法论文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形式构成,但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刑法理论上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惩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引起的犯罪,它的结果相当于作为的效果,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
也有学者称为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
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这种肇事行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而产生积极的救助义务,从而其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实践中时常发生一些交通肇事者肇事后不及时抢救受害人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而逃逸,从而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案件,针对这种情形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该规定所说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否可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行为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存在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定罪的可能性。
一、犯罪构成角度简单区分1、不作为故意杀人之犯罪构成从刑法理论上,所谓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情况下没有履行该义务,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
除了应当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基础和前提,反映出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
同时也是确定主体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要件的条件,如行为人不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则其不实施行为的状态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承担其他责任,如受道德谴责。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车辆,救护受伤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不过,关于这类义务的性质,通常的理论和判例都认为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解析
J ur a fAn u Vo a i n l l g fP ie Of c s o n l h i c t a o o Co l e o ol f er e c i
‘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中的共 犯 问题 解析
李 卫 红 , 国栋 程
根 据 《 释 》 五 条 之 规 定 ,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解 第 “ , 是 指行 为人在 交 通肇事 后 , 逃 避法 律追 究而逃 跑 , 为 致 使 被 害 人 因 得 不 到 救 助 而 死 亡 的情 形 。 我 们 正 是 在 这一 规 定 的基 础 上 。 探 讨 “ 逃 逸 致人 死 亡 ” 来 因 的
交通 肇事 罪 的共犯 , 本 就有 违《 法》 定 之嫌 , 原 刑 规 而 其 又 未 对 其 他 主 体 明 确 加 以规 定 。 此 , 据 罪 行 法 因 根 定原 则 . 某 的行为 不构 成犯 罪 。 陈 我 们 认 为 ,对 陈 某 行 为 的 认 定 产 生 分 歧 的关 键 在 于 , 《 释 》 五条 的性质 及 内容之 不 同认识 , 对 解 第 而 要 明 确 《 释 》 性 质 及 其 内 容 , 离 不 开 对 “ 逃 逸 解 的 又 因 致 人 死 亡 ” 的 主 观 罪 过 类 型 及 其 客 观 表 现 情 形 进 行 的 分 析 , 其 要 聚 焦 于 客 观 内 容 , 为 唯 有 通 过 客 观 尤 因
行 为 我 们 才 能 探 知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罪 过 ,进 而 分 析 与 之 相 连 的 共 犯 问题 。 此 , 确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因 明 因 之 罪过 形式 及其 客观 表现 乃是 问题 之根 本所 在 。 二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主 观 罪 过 类 型 分 析 “ 的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罪;过失1997年修订了我国刑法第133条,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以此作为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的界定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只能理解到,行为人撞人后逃跑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罪过形式,没有详细说明。
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定罪的解释存在多种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1]例如,肇事者事后明知被害人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因惧怕法律的制裁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或肇事者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地方,致使他人难以发现伤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二认为,规定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逃逸事故认定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标准逃逸事故是指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履行应尽的事故责任,而是逃离现场的行为。
逃逸事故的发生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逃逸事故的认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介绍逃逸事故认定的标准。
一、证据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
这些证据需要清晰、真实、可靠,能够证明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行为。
二、损害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到损害标准。
即逃逸事故对被害人造成了怎样的损害。
损害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如果被害人因逃逸事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逃逸事故的认定标准就会更加严格。
三、行为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到肇事者的行为标准。
即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这包括肇事者是否停车查看受害人情况、是否报警、是否留下联系方式等。
如果肇事者未履行这些基本的责任,选择逃逸离开现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事故。
四、法律标准。
最后,逃逸事故的认定还需要根据法律标准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逃逸事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因此,在认定逃逸事故时,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认定结果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逃逸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证据标准、损害标准、行为标准和法律标准。
只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认定,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的正常秩序。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遇交通事故要及时停车查看并配合处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酒驾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在晚十时许酒后开车回家,在城郊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将行人甲撞倒,赵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
途中因逃跑心切,超速行驶,又将另一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乙撞倒,赵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奔逃。
赵某将乙撞倒时恰好被骑摩托车的王某发现,王某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乙,认为乙已经停止呼吸,遂驾车追赶赵某。
赵某发现被人追赶,飞车狂奔。
当车行至市区比较繁华地段时,在一交叉路口,正遇红灯,而王某已将追至,而且有交警也在追赶,赵某不顾人行横道有人通过,直冲过去,当时撞死一人,撞伤两人,后被交警拦截。
被害人甲乙清晨6时前后相继被发现,均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甲在案发当时就已死亡,乙为清晨1~3时之间因失血过多而死。
事后,赵某供认知道甲乙被自己撞倒后不是已经死亡了就是重伤了,若不及时抢救将死亡。
但对人行道上撞死一人、撞伤两人的事实记忆模糊。
据抓获赵某的警察证实,其被抓获当时的确酒气很大。
[案情分析]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事实的分析,将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分成三个行为阶段:(1)赵某将甲撞倒,驾车逃跑为第一阶段;(2)赵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违章横穿马路的乙撞倒,为逃避责任再次逃跑为第二阶段;(3)在市区繁华路段撞死一人、撞伤两人为第三阶段。
一、笔者认为第一个行为阶段应该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就第一段的事实来说,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有人认为这个行为阶段不应该构成犯罪,理由是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行为人又喝了酒,就不应该要求一个喝了酒的人预见到偏僻的路段还会有人出现,所以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机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是应该存在于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整个行驶过程中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整个行驶过程中。
不论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偏僻的路段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都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司机在任何路段都有预见的义务。
由于司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一个意外事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个行为阶段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而应属于交通肇事,要求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就意味着遵守了交通规则,就不会出事,不遵守就可能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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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分析
作者:王健铭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语义模糊没有类型化,最高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本身又增加了更多歧义,造成司法运用的困境和理论的争议,需要以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出发点,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定性,并重建该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关键词:交通肇事;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84-02
作者简介:王健铭(1988-),男,汉族,浙江诸暨人,法学学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本身争论较多,司法实践的认定也存在不一。
一种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没有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机,引起死亡。
①此观点认为逃逸而没有施救是死亡结果发生的条件,这里的逃逸带有致伤者不顾的意思,因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典型的不作为,就其主观心态上看,尚不能排除有故意的可能。
这一观点不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故意的可能。
一种认为凡是133条的规定只适用过失的主观心态,包括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不包括故意,间接故意也不可。
若持故意心态的,应当在此认定故意杀人罪,并且进行数罪并罚。
本文以为,持放任心态的完全有可能是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在交通肇事后再要成立,显然此时已经是有所作为的犯罪,这时理应单独再定罪,与前罪不相干,如移转逃逸的情形,此时完全没有必要再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分析其主观罪过心态。
而间接故意倒是可以在这种情形中分析其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一般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存在差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的归罪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类型化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表现对于结果的认定十分关键,有必要针对具体的不同行为加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认定。
(一)消极逃逸致人死亡
消极逃逸,也叫“单纯逃逸,”即消极不作为的逃逸。
消极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没有有实施救助义务便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②在这种逃逸的情形中有一点十分明确,即行为人纯粹的不作为,置被害人于不顾,是典型的逃逸行为。
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形态如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便于实践的操作和符合正义法理的要求,保护到被害人的利益和对于生命的尊重考虑,本文建议在立法上采用推定故意的方式予以规制,此时,可以直定间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进行定罪量刑。
(二)积极逃逸致人死亡
积极逃逸,也叫“移动逃逸”,即积极作为的逃逸。
积极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发生以后,将伤者转移、隐藏至偏僻地方或者佯装送到医院,途中再进行抛弃后逃逸的行为。
③这种逃逸的情形也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行为人的转移、隐藏和抛弃行为的认定,是在肇事发生之后的积极作为。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如果行为人转移、隐藏、抛弃的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或者行为人认为伤者已经死亡的移转逃逸行为当如何定性?本文认为,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形下,行为人的逃逸当然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事实上尚未死亡的转而进行移转逃逸,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立法模式
无论是《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模式规定还是2000年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对于个别的概念诸如逃逸致人死亡做出一些简单的规定和对于相关情节诸如伤亡程度、损失数额的认定,实在不足以弥补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尤其是对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具体科学的规定。
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法理的分析单就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立法模式来予以重新建构。
(一)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刑构建
首先是间接故意的情形。
前文已经阐述了逃逸致人死亡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本文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认定前罪没有问题,主要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上有较大的争议。
需从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第一,客观行为表现上,行为人已经具备杀人罪的要件,即不作为杀人。
行为人此时的作为义务来自先前的肇事行为,因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使得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可以肯定的,而行为人违反了该救助义务,足以构成不作为杀人的一个要件。
第二,主观故意的表现上,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也可认定。
行为人在肇事后,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此时弃之不顾,任由被害人无援无助,具有放任的故意,而对于被害人可能因重伤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一结果也是能够预见到的,完全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客体上的认定也符合。
先前的肇事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此时行为人的逃逸仅仅是针对单个的生命的个体,具有特定的人身危害性,侵害的是具体特定的人身生命健康权,其客体是特定确定的。
其次是过失的情形,前文略已提及在逃
逸中存在的过失情形,只是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认定,故而采取刑事法中的推定方式,将其推定为间接故意。
综上可见,将单纯的逃逸行为定性为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不但能够对于行为人处以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做出有效的指导,避免将那些逃逸引起的严重行为因为交通肇事的定罪相对轻而想方设法定一个以其他方危害公共安全罪。
④
(二)移动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刑构建
移动的逃逸在主观的罪过形态是一种故意,无论是转移、隐藏还是抛弃,但是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终究不是肇事行为和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此时的转移、隐藏和抛弃这类行为对于死亡结果应如何认定?本文认为此种行为应属于直接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区别的一个重点之处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认识的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能认识到必然性。
如果认识到必然性,而仍然实施危害行为,不论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对该危害结果持什么态度,都属于直接故意。
这是因为,当事物具有两个以上平等或近乎平等的发展趋势时,意志因素才能对事物最终的发展趋势采取放任态度。
当只有一个发展趋势或者虽有两个发展趋势但一个极强一个极弱时,实际上是无法放任的。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伤者从公路上移到偏僻处隐藏或者抛弃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这实际上是改变了伤者所处的环境,阻断了伤者被他人送往医院的可能。
⑤行为人自己不救助伤者,也不让他人救助伤者,这实际上把伤者置于一个必死的环境中。
在这样的环境中,伤者死是必然的,不死是偶然的。
行为人明知这样做伤者必然死亡,而仍然故意这样做,这就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了。
四、结语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当定性为故意,一方面是基于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和更为有利地保护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利益,只是在对逃逸行为的具体定性上又区分两种情形,在单纯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在移动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直接故意杀人。
[ 注释 ]
①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J].政治与法律,1998(4).
②侯国云.论交通肇事后逃逸[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
③林亚刚.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J].法学家,2001(3).
④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1.
⑤侯国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