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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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我想⼤家在⽣活中经常会听到别⼈说你侵犯我的名誉权,那么这是真的被侵犯了名誉权吗?名誉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它到底包括了那些,怎样才会被认定侵犯了名誉权?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名誉权的解释。

什么情况下算名誉侵权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个重要问题。

侵害名誉权作为的⼀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的要件:⾏为⼈实施了侵权⾏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有过错。

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其⾃⾝特点。

(1)⾏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这种⾏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认定侵害名誉权⾏为的违法性,并不以⾏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但如果⾏为⼈故意陈述他⼈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的评价的⽬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

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有私情的证据,并⼤肆公布。

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的痛苦。

赵某的⾏为不仅是侵害他⼈隐私权的⾏为,同时也是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2)发⽣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的财产损失。

名誉是⼀种社会评价,认定⾏为⼈对他⼈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的⾃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名誉损害的依据。

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名誉,但此⼈并不知晓这⼀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感到痛苦,但上述⾏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

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篇一: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摘要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

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誉权构成要件引言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

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

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

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

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

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是指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语言的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的最为典型的行为,它涉及在社会上攻击诋毁他人形象;
(二)肖像权侵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有形或无形的肖像、姓名、照片、影像、声像等个人标志以某种形式用于商业目的,以及非法使用其影像作为商业用途的行为;
(三)追责:指因他人有关言行而使被追责人受辱或受到损害对受辱或受损害者提出追责的行为,如果他人的言行与被追责人无直接关系,被追责人对此仍有实质损害,那么也是侵犯名誉权;
(四)商标侵权:指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使用其形象标志和商标,以及利用他人知名品牌而想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行为;
(五)传播事实不实消息:指在网络或现实社会中,对他人进行诋毁或者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消息,或者散布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声誉和形象。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 0 8— 2 10 73 ( 00 0 0 0 0
现代新 闻媒体转 型 向传媒 集 团发展 过程 中, 由传
统新闻业务 向广告 、 网络媒体等多元 化发展 , 进而带来 法律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从 近年来新 闻媒体所涉诉
案件都有所上 升 。但 作 为新 闻媒 体其 主打产 品是 新
闻, 因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还是 目前 涉诉最多、 最常 见的法律纠纷 。如何 避免和 减少名誉 权案 件 的发 生 , 是新闻工作者和法 律工作者值得认真研究 和探讨 的课 题。下面笔者结合几 年来 的工作实践 , 谈谈对 新 闻侵
闻侵权 。例如 : 照相馆 在橱窗 中非法展示有 损他人人 格的图片 , 虽然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但也不构 成 新闻侵害名誉权。 2 新 闻报道具 有 法律 上能够 确认 贬损他人 名誉 . 的性质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是新闻报道 刊登有不符 合事实和法律禁 止的内容 , 从而侵害 了他人的名誉权。 “ 不符合 事 实 的报 道 ” 指虚 构 和捏 造事 实、 布谣 是 散
害名誉权粗浅的认识 。



新 闻侵害名誉权 的含义
新 闻侵害名誉 权是指新 闻媒 体或 个人利 用报纸 、 杂志 、 广播、 电视 等新 闻传播 工具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失报道的形 式向公众传 播有 损于公 民、 法人及其 他 社会组织的不 当内容或 法律禁 止的 内容 , 从而破坏 了 公 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的真 实形象 , 降低了对他们 的社会评价 , 影响公民的生活和人格尊 严、 法人及社会
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 和声誉 的违法行 为 。可 见 , 闻 新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社会意识个人意识越来越强,而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即便如此,有时候也会遇到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为大家带来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 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

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

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颜静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很多⼈在看电影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些台词:你侮辱我,⼩⼼我我告你诽谤。

然⽽现实中,很多⼈不知道诽谤罪是什么,其实诽谤是侵犯名誉权是⼀种,今天店铺⼩编跟⼤家聊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有主观过错⾏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个“诚信谨慎之⼈”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的⾝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事后表现等⾃⾝因素进⾏综合判断。

⼆、⾏为⼈的⾏为违法诽谤⾏为是指向第三⼈传播不利于特定⼈或特定⼈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不利于特定⼈或特定⼈群名誉的不当评论⽽⾜以致使该特定⼈或特定⼈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为。

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式可以⼝头或书⾯形式。

认定是否存在诽谤⾏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进⾏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为是指采⽤暴⼒或⾔语等⽅式欺辱特定⼈或特定⼈群,⾜以贬损该特定⼈或特定⼈群⼈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为。

认定是否存在侮辱⾏为,应当查明该⾔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论。

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不断发展的今天,⼀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发⽣了⼀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络⽤语习惯进⾏综合判断。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的社会评价在侵权⾏为发⽣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来说,法⼈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等四、存在因果关系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为,⾏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并且造成了受害⼈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为⼈的⾏为与受害⼈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

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

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对很多人来说都不太重要,因为在实践中根本不知道是否有侵权的现象发生,但对名人而言就不一样了。

所以,国家对名誉权侵权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一、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摘要】网络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种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转换和接收变得十分简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速度和效率。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电子化这样一种全新的模式的广泛普及,体现着网络时代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对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研究迫在眉睫。

文章将从概念、特征等角度,探究网络侵权案件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网民如何避免侵权。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侵权;网络名誉权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一、网络名誉权的研究现状及其重要性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名誉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首先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次从民法、刑法等多方位落实了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6条等。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将调整传统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应用于互联网,但这种司法实践是无可厚非的,我国现有案例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如2007年6月扬州大学法学院周立胜副教授诉“西祠胡同”名誉权侵权案;2007年李亚鹏诉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以及2011年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等。

二、网络名誉权的含义所谓“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名誉侵权是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下对于名誉权的侵害行为,是传统名誉权的一种延伸,无论网络主体还是网上活动都是虚拟空间里的现实存在。

网络名誉侵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网络名誉侵权具有虚拟性。

侵权人发布的信息以无形数据的形式,网民可以自由复制粘贴或者直接链接侵权信息。

第二,网络名誉侵权具有隐蔽性。

以信息海量性著称的网络,每时每刻都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想要及时找到侵权信息是难以实现的。

什么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第一,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且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可以享有的对自己所获昨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南通市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品德以及声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损害他人名誉,败坏他人形象,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一,是社会和大众对公民综合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具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所谓名誉权,是⼈们依法享有的对⾃⼰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侵害的权利。

关于名誉权的定义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1、名誉权,是⼈们依法享有的对⾃⼰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侵害的权利。

2、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

3、法律依据:《民法典》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第⼀千零⼆⼗五条【名誉权的限制】⾏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侵犯名誉权的⽅式有哪些1、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种⽅式:侮辱,诽谤,泄露他⼈隐私等。

2、侮辱:是指⽤语⾔(包括书⾯和⼝头)或⾏动,公然损害他⼈⼈格、毁坏他⼈名誉的⾏为;如⽤⼤字报、⼩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使他⼈的⼼灵蒙受耻辱等。

3、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名誉的⾏为;如毫⽆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名誉,使他⼈精神受到很⼤痛苦。

4、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为,我国明令禁⽌⽤侮辱、诽谤的⽅式损害他⼈名誉;对法⼈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不正当的竞争⼿段搞垮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名誉权的侵权⾏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

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践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而对相关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则必须要先判定是否满足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那到底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是什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一)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

而名誉权侵权案例则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例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某娱乐明星因涉嫌婚外情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影响其名誉。

明星通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名誉损失费用。

案例二,某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后,企业声誉受损,
导致销售额下降。

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名人在社交媒体上遭受网络暴力,遭到恶意诋毁、人身攻击,严重
影响其名誉。

名人通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对于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例时,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名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依法维护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言论自由。

在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例时,需要权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总之,名誉权侵权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规范和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名誉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故意或过失侵害⼈格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名誉权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格权的⼀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格尊严的名声,是⼈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们依法享有的对⾃⼰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

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相关知识点⼀、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

⾸先,侵害隐私权的⾏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种信息、⼀种活动、⼀种空间领域,也是⼀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被公布、被搅扰、被⼲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为可归⼊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法侵⼊、搜查他⼈住宅,或以其他⽅式破坏他⼈居住安宁;(3)⾮法跟踪他⼈,监视他⼈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私⽣活镜头,窥探他⼈室内情况;(4)⾮法刺探他⼈财产状况或未经本⼈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信件,偷看他⼈⽇记,刺探他⼈私⼈⽂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社会关系并⾮法公诸于众;(7)⼲扰他⼈夫妻性⽣活或对其进⾏调查、公布;(8)将他⼈婚外性⽣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的情况;(11)未经他⼈许可,私⾃公开他⼈的秘密。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现如今我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的越来越多,我们都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名誉权对于我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重视,针对侵犯名誉权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被告(上诉人):王庆祥,男,62岁,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被告:(上诉人):东亚经贸新闻报社。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弘毅,社长。

(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忠;审判员:韩志芬、薄淑媛。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耀建;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李华。

(六)审结时间一审:2004年10月11日二审:2005年4月27日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张永琛诉称: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了30集长篇连续剧《末代皇妃》剧本。

年该剧本被拍摄成36集电视连续剧,获得观众和艺术界普遍好评。

浅谈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

浅谈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

浅谈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人们崇拜娱乐性公众人物,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才华和成就,还因为社会对他们的关注。

娱乐性公众人物在娱乐产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他们的名誉和形象也容易受到挑战和侵犯。

因此,在法律上,保护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娱乐性公众人物,一般是指那些在娱乐圈中有影响力的人,例如影视明星、歌手、作家、时尚、体育等领域的人物。

这些人由于其公众形象的特殊性质,往往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各种攻击和质疑,因此对于他们的名誉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娱乐性公众人物来说,名誉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保障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法律权利。

因为他们的名誉和形象是他们在娱乐圈和社会中的资本,同时也是他们的生动力和创造力来源。

因此,对于娱乐性公众人物,保护其名誉权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维护娱乐产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存在着一些特别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他们的公众形象和私人形象难以区分,容易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另一方面,娱乐产业的竞争激烈,娱乐圈中也存在着诸多不法分子,有些人利用网络和媒体等渠道,大肆传播虚假信息和造谣诽谤,破坏公众人物的名誉和形象,这为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那么,如何保护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呢?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

国家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范围和内容,加强对各种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同时,应该健全法律机制,为受侵权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便他们能够及时维权。

其次,应该加强自律和道德约束。

娱乐圈从业人员需要加强自我管理,不得随意造谣诽谤,不应追求短期利益,而是应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名誉权的重要性,维护娱乐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共建文明、和谐的娱乐圈。

侵犯名誉权最高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最高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最高法司法解释是什么?导读:最高法关于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认定。

一、侵犯名誉权最高法司法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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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侵害名誉权2010年5 月25 日目录摘要 (1)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1)(一) 名誉权的概念 (1)(二) 名誉权的特征 (2)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三、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 (3)(一)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3)(二)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问题 (4)(三)认定侵害死者名誉权的问题 (5)(四) 新闻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 (5)参考文献 (6)谢辞 (6)浅谈侵害名誉权摘要: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为人用非正当的手段损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还存在几个问题,比如说抗辩事由、对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认定、对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认定及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认定等,解决这些问题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名誉权;认定;构成要件Analysis on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Abstrct: The reputation righ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ersonal rights , and the reputation right of civil subjects is protected by the law . The criterion of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 must be based on facts and criticized by laws ; doers who infringe the reputation of civil subjects with illegistimate means and therefore cause bad influence should bear civil liability . At the same time , several problem still exsit when criticing the harm of reputation right , such as the reasons of defense, the criterion of infringing legal person’s and decedent’s reputation right ,the boundary of public opinion’s supervison and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 and so on ; however , solv ing these problems is beneficial to our practice .Key words: the reputation right ; criterion ; the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名誉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古语有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说法,进入到现代社会人们对名誉权的保护当然也随之上升一个层次,人们开始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名誉权进行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断出现,现在我国的法律在名誉权立法及法律实施方面虽然已经处成体系,但是在认定侵害名誉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和有待于地方。

为进一步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对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本文对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名誉权的概念什么是名誉?古往今来对名誉的概念有很多的诠释,《辞海》上解释为:“名为令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名誉定义为: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

《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认为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它特点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

而近年我国学者对名誉权的定义大家较为认同的观点是:“名誉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而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名誉权。

(二)名誉权的特征公民的名誉权有三个特征:其一,名誉权是绝对权。

在名誉权关系中,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每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其二,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性内容,它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往往是间接的,但是它又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其三,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它为特定的公民所拥有,只能由特定的公民自行行使,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得限制和剥夺。

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形式。

所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关键是看其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就侮辱行为而言,一般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以口头语言和行为侮辱他人、以暴力侮辱他人、以文字侮辱他人。

当然侮辱行为也可以针对法人实施。

而就诽谤行为而言,他的突出特点在于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或披露他人隐私,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

诽谤一般是通过语言诽谤和文字诽谤两种具体方式。

当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的行为,除了侮辱、诽谤之外,常见的还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竞合行为等。

同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包括过失致人名誉权侵害的其他行为。

总之,侵害名誉权的确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既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有一些独特的内容。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

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

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张某六十多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在买东西时与个体户王某发生争执。

在王某肆意辱骂之下,当场气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丧葬费二千多元。

张某死亡及所花医疗费并不是王某辱骂的直接结果,但其侮辱张某人格的非法行为,确是张某病情加重的诱导因素。

因此,侵权行为人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

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

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则应该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此,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一)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毋庸置疑的是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确定在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同时兼顾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在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即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通常认为以下情况,行为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1、受害人同意。

将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其一,“同意”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二,行为人不具有显著地恶意;其三,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权事实的内容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其四,同意一般在事先做出,事后的同意是一种追认,也可以承认其效力。

2、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包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配套辅助行为中传播对他人具有诽谤性的事项;行为人对权威部门的结论进行报道却损害了他人名誉时,可以以其报道的事实有权威来源而要求免责;依据法律法规政令认定事实。

3、附条件的免责事由。

也被称为限制的抗辩事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行为人的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供真实信息或可能提供信息者的安全,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而得免除行为人提供不实消息而可能构成的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免责事由。

例如:循正当途径反映情况;合理的引用或重复传播;公正的评论。

(二)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问题法人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法人的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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