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于紧急情况的立法及其启示
解读香港应急机制
解读香港应急机制:体现民本管理的水平和理念2008-07-14 09:20:00 人民日报网络版交通事故,救援人员4分钟内赶到;游客中暑,警车和救护车10分钟内出现;船只遇险,飞行服务队20分钟内抵达;台风来袭,天文台的风球号数就是学生停课或公众停止活动的号令;天气高温或寒冷,酷热警报或寒冷警报就是福利机构开门照顾需要人士的指示。
甚至一条鲨鱼出现在近海,游泳者也会迅速从各个泳滩和媒体得到警告,直到泳滩关闭。
香港的应急机制体现了香港民本管理的水平和理念。
三大梯队,应对紧急事故2008年5月1日上午9时许,一辆旅游巴士在南边围路往西贡方向转弯时发生事故,车辆向左侧翻,打横撞向隔音屏障,车上60多名乘客危殆。
不到4分钟,第一批警察到达现场救援;不到6分钟,第一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救援;不到20分钟,第一批3名伤者已被救出送院;不到1小时,飞行服务队直升机进入现场转送危重病人入院治疗,警察开始不断向媒体通报营救情况。
不到3小时,救援行动结束,14名乘客死亡,48人被送往医院抢救。
次日,立法会要求特区政府尽快在该路段设立永久电子监控设备,警告过路司机,避免悲剧发生。
不久,一台电子超速侦测仪已经竖立,提醒这里是危险路段。
灾难发生,一分一秒都很宝贵。
警察、医护和救援的反应时间都以分计。
首先是警察,作为职业社会安全维护者,香港市民遇到任何危险必须召之即来。
报警中心接听电话时间不得超过9秒,从接警时间起算,港岛及九龙区警察到场不超过9分钟、新界不超过15分钟。
第二梯队是消防与紧急医疗救护。
发生事故,最要紧的是灭火和救护受伤人士,因此,紧急医疗救护就设在消防处。
70个消防站,站站都有救护班,配置救护人员2200多人。
另有专门从事民众救护的29个救护站。
接到警讯,火警事故通常在6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灭火;伤病人员救助通常12分钟内到达现场。
继而是重大紧急救援,香港飞行服务队就会召之即来。
遍布全港的150个停机坪,随时为救援飞机提供起降场地。
香港关于紧急情况的立法及其启示
香港回归中国前一直有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即《紧急规章条例》。
它规定香港总督会同行政局如认为出现紧急或公共危险情况,可制定他认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规章,这些规章可以实施检查制度;可以实施逮捕、拘留,实行出入境管制;可以控制码头、港口等交通要道;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经济管制;可以征用、处置任何财产和企业;可以修订任何法律;可以征用民工;等等。
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出现时,总督可以采取一切他认为必要的措施来控制局势。
这些内容已由十项附属立法详加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紧急状态(主要)规章》,它详细规定了总督可以行使的各项紧急权力的范围和程序。
香港总督曾于1949、1951、1952、1955、1956、1958、1967年多次宣布该规章的部分条款生效。
香港回归后,香港《基本法》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这说明《基本法》把在特区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是在第56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可以不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这说明特区行政长官有一定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为此还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改了《紧急规章条例》,改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Regulations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41章),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发生紧急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制定特别规例、采取特殊措施的权力。
一、紧急情况的宣布该《条例》规定,如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不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并公布实施。
这说明,宣布紧急情况的权力属于行政长官,尽管行政长官不需要民意机关立法会的同意,但是他需要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
香港救护服务
香港救护服务一般而言,香港救护服务大致分为紧急救护服务及非紧急救护車运载服务兩大類。
紧急救护服务主要为情况危急的伤病者提供送院前治理,并把他们送往医院立即接受医療护理。
而非紧急救护車运载服务则为伤病者提供往/返医院的运送服务。
香港救护服务由以下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提供 :(1)香港消防处 ;(2)医療辅助队 ;(3)医院管理局 ; 及(4)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
各救护机构服务范围及如何召唤救护服务香港消防处消防处救护車为境内包括離岛居民提供紧急救护服务,市民遇有急病或受伤而未能自行求诊者可致电 999 热线或直拨消防处救护車调派中心电话2735 3355 要求紧急救护服务。
在可能情况下,如非严重伤病,例如日炙以致皮肤红痒等,市民应利用其他途径往医院求诊。
为了使控制中心人员能更有效率地调派救护車为市民服务,当线路接通后,致电者请提供以下资料:1. 发生何事?(例如有人暈倒、有人受伤、病人等);2. 详细事发地点;3. 简述伤病者情况(例如病人之年龄、性别、病歷、病征、病狀等,伤者之受伤程度、人數等);4. 聯络电话。
医療辅助队医療辅助队主要为有需要的巿民免费提供非紧急救护車运载服务。
服务对象为前往医院管理局辖下诊所就诊的人士或由私家医院转介的病人。
医療辅助队所提供的有关服务时间是由星期一至星期日(包括公众假期)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
服务范围包括香港、九龍、新界及大屿山等区域。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AMS 52)并由医院管理局辖下诊所/医院授权的医护人员或私家医院的医务人员签署。
在使用上述服务一个工作天传真(2886 5397)至医療辅助队非紧急救护車服务总部(东区法院大樓十二樓的控制室)并致电该办事处作进一步核实。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医療辅助队查询热线 2567 0705。
医院管理局医院管理局的非紧急救护車运送服务主要为老人日间医院病人、出院病人(住院或到急症室接受治療后的病人)及专科门诊病人提供点对点(即住所往返医院或专科诊所)的运送服务。
香港回归日建设国际化法治城市的经验与启示
香港回归日建设国际化法治城市的经验与启示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自此以后,香港积极开展建设国际化法治城市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金融中心和国际商贸枢纽,香港的成功经验对于其他城市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国际化视野和法治理念的引入香港回归后,积极引进国际化视野和法治理念,使得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
香港通过适应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自由,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国际社会对香港的认可度。
二、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治环境香港拥有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法治环境稳定有序。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坚持公正裁判原则,严格依法运作。
香港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法治环境的稳定性为吸引国际投资和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国际间商事争议解决的热门选择。
三、优化的企业营商环境香港通过持续优化的企业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
香港的税收制度简单明了,营商成本和时间较低,注册和办理手续简便高效。
此外,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和国际化的金融机构,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和投资环境。
四、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教育香港积极倡导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教育,培养了一批具备国际素养和法律意识的人才。
香港的高等教育机构开设了丰富多样的法律专业课程,吸引了大量学生来港学习法律知识。
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参与度,推动了香港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五、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香港注重法治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相关方面在法治建设中共同参与,形成了法律与社会的有机互动。
这种做法有效地保障了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香港回归日建设国际化法治城市的经验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一、重视引进国际化视野和法治理念,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认可度。
二、构建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法治环境的稳定。
香港应急医疗救护服务的考察及思考
香港应急医疗救护服务的考察及思考2007年9月2—11日,笔者参加静安区卫生系统医院管理培训团,学习考察了香港地区的医疗救护服务。
在香港中文大学学习了《香港医院管理基本概况》《香港医疗救护服务》等,实地参观了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亲王医院、博爱医院、特区政府医疗辅助队、社区医院及医疗站点。
通过学习考察,初步了解了香港的医疗服务网络、运作机制和医疗急救系统,现结合我区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实践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1 香港医疗辅助队1.1 职责香港医疗辅助队(Auxiliary Medical Service, AMS)成立于1950年,57年来,从最初的2 000人已发展为一支拥有4 418名志愿人员的队伍。
队员来自各行各业,其中有专业医生、护士、药剂师、配药员、放射技师及医疗辅助人员等。
卫生署署长担任医疗辅助队总监,下设总参事,总参事是全职的政府官员,具体管理医疗辅助队的行政、策划、训练及运作等工作。
医疗辅助队的主要职责是在发生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应急事件时,增援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及消防处等医疗卫生服务部门,在灾害或事故现场就地治疗伤员、运送伤员到医院、护理急症病人。
在非紧急时,医疗辅助队负责提供补充资源,辅助正规医疗服务。
受过救护训练和急救训练的队员会被指派增援救护车服务,或为大型公众活动提供急救保障服务。
医疗救护队拥有6辆非紧急救护车,提供免费的非紧急救护车运送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卫生署、社会福利署和私人医院的患者。
目前,医疗辅助队还协助卫生署管理美沙酮诊所。
医疗辅助队总部协助总监指挥整支部队,同时负责部队行动翼、训练及发展纵队、医疗及辅助医疗纵队与后勤及支援纵队的运作。
行动翼一和二共有3 300名队员,穿着统一制服,主要职责是提供急救及运送伤员,并负责管理应急医疗中心。
为便于管理,行动翼分为5个总区,下辖18个区,其辖区分界与警署、消防处的基本一致。
各区设有区指挥员,每区有4个分队,各41人,这些队员4人组成一个急救小组,随时待命到现场执行任务。
香港应急管理体系值得借鉴
香港应急管理体系值得借鉴作者:闵洲民来源:《沪港经济》2017年第04期按突发情况限制联系层次2月10日晚上7时许,一輛由香港金钟开往尖沙咀的港铁列车突然起火,车内火势凶猛,冒出大量浓烟。
香港警方接到火警报告后2分钟内抵达现场,冲锋队(EU)、反恐特勤队及机动部队先后抵达。
警方除了迅速拘捕涉嫌纵火的疑犯,还设立了专线呼吁目击者提供线索,并将案件交由油尖区重案组接手调查。
消防接获起火报告后5分钟内抵达,当时火已熄灭。
据了解,事发后有乘客立即用紧急通话装置报告车长,港铁职员和乘客则第一时间用灭火筒将火扑灭。
医疗救援团队等也在数分钟内抵达月台,随即展开救援。
有乘客自发协助有需要的伤者,港铁职员则立即作出应急措施,除了派驻大量职员在站内外戒备,还迅速安排了免费接驳巴士来往尖沙咀和油麻地,在短时间内有效疏导乘客。
此外,涉事的港铁荃湾线除了尖沙咀站不停站,其余列车服务很快恢复正常,维持每5分钟一班。
事发后特区政府高度关注,行政长官梁振英凌晨前往医院探望伤者及责成各医院全力救治。
特区政府设立了跨部门援助站协助市民查询,红十字会也在短时间内设立热线提供心理辅导。
不管是政府部门、地铁公司,还是乘客本身,都在事发后做了极为有效的配合,这种高效的迅速反应使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可以说,这与香港各机构的应急训练密不可分。
就以港铁为例,他们每年都会与香港的紧急服务部门进行至少十二次演习,包括列车冒烟及发生紧急事故等,以测试各种应变程序及确保设备系统维持有效运作。
据悉,香港特区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主要由应急行动方针、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运作机制构成。
香港特区政府将突发事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紧急情况,指任何需要迅速应变以保障市民生命财产或公众安全的自然或人为事件;二是危急情况或灾难。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特区政府遵循精简、高效、灵活、便捷的行动方针指导应对工作,即限制涉及的部门和机构数目;限制紧急应变系统的联系层次;授予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要的权力和责任。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三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中国人大网日期:2005-02-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现就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以下简要汇报。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紧急状态的内涵和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一)紧急状态的内涵与性质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
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而且各类突发事件还呈现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
现在我们所讲的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
对一般突发事件引起的危机情况,国家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进行控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进行自救自助。
但是当这种危机情况严重危害到较大范围内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使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进入一种临时性的非常状态,以便使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特殊措施及时控制危害。
这种非常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与普通应急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和威胁的社会公共性、社会整体性和极端严重性。
也可以说,紧急状态面临的是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
从法治的角度,宪法和法律应当对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危险和威胁及其程度作出规定,对于不能预见或者难以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的情况,也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职责和权限。
国外早期立法一般认为战争和内乱是引起紧急状态的主要原因,当代立法还将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纳入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事件。
8香港院前急救机构、运行机制对内地急救工作的启示
香港院前急救机构、运行机制对内地急救工作的启示张军根1[摘要] 香港院前急救机构以消防处救护部门为主体,圣约翰救伤队、医疗辅助队和政府飞行队为补充共同构成,参照英美救护员系列实施院前救治,救护员较公务员提前5年退休。
救护站建设、社会急救培训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
工作环境和急救装备明显好于内地。
香港院前急救的诸多方面及运行环节都值得内地学习。
建议开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人为先,改善工作环境,规范急救装备;转变理念,多方位、多手段拓展队伍的发展渠道,稳定急救队伍;实施分类救治转送制度,理顺急救运行机制,提高院前急救效率;吸取香港立法经验,通过立法保障院前急救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院前急救;急救机构;运行机制;香港2011年10 月-11月笔者随杭州市卫生系统医院管理干部赴港培训班到香港进行了为期一月的培训考察,期间考察学习了香港消防处救护部门、圣约翰救伤机构和医疗辅助队、医院急诊部门等院前急救机构,学习了香港院前急救运作机制:1.香港院前急救的机构组成香港的院前急救机构以消防处救护部门为主体,圣约翰救伤队、医疗辅助队和政府飞行队为补充,四个机构共同构成。
1.1消防处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由(救火)行动总区、安全总区、牌照及审批总区、救护总区、总部总区及行政科组成。
香港的医疗急救、火警、匪警和交通事故等求救电话均为一个号码“999”,由消防处总部总区的调派及通讯组负责,调派通讯组共210人。
24小时“999”受理电话共设26台,其中2台为咨询、查询台,另设三台作为行政管理台。
全香港的医疗急救业务由消防处下设的救护总区负责。
救火与救护行动总区分别隶属于消防处下的不同部门[1],救护总区下设港岛、九龙和新界两个行动区(域)及行政组、训练学校四个部门,行动区(域)负责一线急救任务。
2010年共出车687133 次,急救病人619101人次,平均每天出车1882次,救治病人1696次。
1.2圣约翰救救护机构为一慈善团体,依据香港法律成立,最高领导人为特作者单位: 310021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区特首。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〇一八年第五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2003年2月提交了《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舆论反应激烈,纷纷向立法会提出意见。
2003年7月1日,香港爆发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七一”大游行。
此后,即使香港特区政府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在立法会内部仍无法达成一致,致使条例草案止步于“二读”中止程序,直至2003年9月5日特区政府宣布撤回草案。
此后,香港舆论又有两次国家安全立法的提议,但未进入立法程序,只是部分媒体的意见表达。
香港回归以来有关国家安全立法的争议,立法路径选择是立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此有两条现实路径可选:香港自行立法和中央立法。
一、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之争 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阻力大、困难多,除各界普遍关注的“立不立”、“何时立”及“如何启动立法程序”的问题之外,“选择普通法模式还是成文法模式完成立法”、“由谁行使立法权”亦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这些争议实际指向的是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问题。
立法的路径选择有多重争议,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立法方式的争议。
有反对采用成文法方式完成立法的人提出,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应采用判例法方式,由香港特区法院自行造法并按 “遵循先例”原则适用于之后的案件。
这一观点还认为,若将普通法罪行成文化抑或修订现有法例中的罪行规定,会对普通法的效力产生侵蚀。
①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严椰铭摘 要:回归以来,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面临的内部、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特区立法主动性不高、立法内容争议大是长期以来香港国家安全立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主要有两条路径可走,其中,中央指令香港立法是较为妥当的选择,而中央径直制定暂行条例则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国家安全;立法路径;指令立法中国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5706(2018)05-0106-06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占中’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研究”(15ZDA036)阶段性成果。
香港修例风波发生原因及解决途径分析
香港修例风波发生原因及解决途径分析香港修例风波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援助法例(修订)条例》引发的一系列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
这场风波的发生有多重原因,并且解决途径也需要综合考虑。
修例风波的发生是因为特首林郑月娥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的计划,该计划引起了广泛的担忧和不满。
人们担心修例会导致中国大陆司法机构可以逮捕香港居民,并且可能侵犯到香港的司法独立和人权。
这种担忧源于香港与中国大陆司法制度、法治观念以及人权保障的差异。
香港市民对于政府的不信任也是修例风波的一个重要原因。
特首林郑月娥及其政府在处理公众事务的过程中,未能公开咨询和征求市民的意见,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透明度。
这导致了更多人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满,加剧了社会的紧张局势。
香港年轻人对未来的担忧也是修例风波的重要因素之一。
香港年轻人面临着工作困境、住房问题和社会流动的压力,他们感到自己的前途和机会受到威胁。
修例风波成为了他们表达不满和争取自身权益的途径。
对于解决修例风波,需要采取综合的途径,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政府需要更加开放和透明地沟通,并给予市民更多的参与决策的机会。
政府应该主动向市民解释修例的目的和原因,并公开咨询市民的意见,充分听取不同声音。
政府需要更加注重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市民的福利。
特别是对于年轻人的就业、住房和教育等问题,政府需要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政府需要加强与民间组织和社区的沟通和合作。
政府应该与社区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倾听民意和关注市民的需求。
通过与民间组织合作,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
涉及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法律制度、司法合作等问题,需要通过更加开放和公正的对话来解决。
各方应该充分尊重香港的法治原则和市民权益,并以和平、合理的方式解决分歧和争议。
香港修例风波的发生和解决不仅仅涉及到法律和政策层面,还需要考虑到社会问题、市民需求和政府的诚信与透明度。
香港国安法正式实施维护香港稳定
香港国安法正式实施维护香港稳定近日,香港国安法正式实施,成为香港保持稳定与繁荣的一大举措。
这项法律的实施旨在维护香港的国家安全,保护市民的权益,并为香港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香港国安法的背景、法律内容以及其对香港股市和经济的影响。
一、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享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高度自治权。
然而,在近年来香港出现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和激进活动中,香港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香港的稳定和安全,中央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国安法,以填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
二、法律内容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完善了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框架,弥补了之前的不足。
这项法律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与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机关、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更加明确,涵盖了分裂、颠覆、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国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的设立将有力地打击和防范任何危害香港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司法管辖的规定则确保了国安法的有效实施,并保障了公正司法的运行。
此外,国安法的实施还强调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和香港居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原则。
三、对香港股市的影响国安法的正式实施为香港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香港股市一度受到市场波动和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后,国安法的实施为市场注入了稳定信心。
国安法确保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和稳定的经商环境。
短期内,香港股市可能会出现一些波动,但长期来看,国安法将为香港股市带来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四、对香港经济的影响国安法的实施对香港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而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维护香港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这将为香港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商业机会,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同时,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打击和遏制恐怖活动和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香港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竞争力。
因此,国安法的实施将为香港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提前做好预案成功的例子
提前做好预案成功的例子预案是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前,制定并实施的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不良后果的计划。
在现实生活中,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能力往往决定着事件的后果和处理效率。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的预案案例,展示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启示。
1. 纽约911事件后的紧急预案2001年9月11日,纽约市遭遇了恐怖袭击,两架客机撞击了世贸中心。
这场灾难导致2996人死亡,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致命的恐怖袭击事件之一。
然而,纽约市政府在事发前就已经建立了紧急预案。
纽约市政府利用警察、消防、救护车和其他紧急服务机构,迅速组织了大规模的救援和撤离行动,确保尽可能多的人员得到救援。
此外,政府也启动了恢复计划,包括封锁犯罪现场、修复损坏设施和支持家庭等方面。
这些预案的实施,使纽约市政府在这场灾难中展现了出色的应对能力和危机处理水平。
2. 香港SARS爆发后的应急预案2003年,香港遭遇了一次SARS爆发,感染人数迅速增加,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香港政府在短时间内组织了大规模的紧急医疗救援和防疫行动,确保了病患得到及时治疗,同时也保护了医护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暂停学校和社区活动、隔离病患、加强个人卫生和推广科学防疫知识等。
这些预案的实施,使得香港政府在这场疫情中取得了胜利,并且控制了疫情的传播。
3. 上海世博会安保预案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世界博览会,吸引了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0多个展馆参展。
然而,这也意味着需要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安保预案。
预案涵盖了安全检查、安保人员培训、警力部署、紧急应对等方面。
此外,预案还包括了应对恐怖袭击、灾害、疫情等多种紧急情况的方案。
在世博会期间,上海市政府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警力部署,确保了参展国家和地区的安全。
同时,他们还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为参展人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救援。
4. 新加坡对COVID-19的预案2020年,全球爆发了COVID-19疫情,成为全球公共卫生危机。
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单元测试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 (1)
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测试题一、选择题1.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强化了政府保护,完善了司法保护,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这说明()A.未成年人毫无自我保护能力B.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C.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最高D.未成年人可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2.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
小青家庭成员的做法符合法治意识要求的是()①小青电话举报学校附近培训机构违规补课②小青弟弟在旅游时故意污涂刻画名胜古迹③小青奶奶把共享单车放自己家里方便出行④小青姐姐在暑假期间报名禁毒宣传志愿者A.①②B.①④C.②④D.③④3.“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是()①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②都是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③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④都指引,教育人向善A.②④B.②③C.①③D.①④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这一“车让人”的新法规出台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明显减少,在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下降趋势。
这一新规体现了法律A.规范作用B.保护作用C.既有规范作用,也有保护作用D.只有规范作用,没有保护作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了犯罪惩罚力度,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这体现出我国法律()A.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B.只具有制裁功能,制裁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法C.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D.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6.漫画《高空抛物入刑》表明()A.刑罚是矫正高空抛物行为的唯一手段B.我国坚持依法治理“高空抛物”的行为C.只有刑法才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D.我国已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香港的民生保障措施有哪些
香港的民生保障措施有哪些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会,一直以来重视民生保障措施,并不断推出各项政策来改善和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
以下将介绍香港的几项主要民生保障措施。
首先,香港政府实施了全民健康保障计划,即“医疗计划”。
根据该计划,全体香港居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括住院、外科手术、药物、家庭医生和紧急医疗等。
此外,政府还设有医疗援助计划,为经济困难的居民提供低收入者的医疗援助。
其次,香港实行了全民退休保障计划,即“强制弹性储蓄计划”(MPF)。
根据MPF计划,雇主和雇员都需要将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个人养老金账户,以确保退休后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生活。
此外,政府还设有养老基金,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援助。
第三,香港政府实施了住房保障措施。
鉴于香港房价居高不下,政府积极推动公共房屋建设,并提供租金优惠,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
此外,政府还实施了“货币化养老金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资金供其在小区内购买所需的服务。
此外,香港还实施了教育保障措施。
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同时,香港政府还提供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让市民有机会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职业能力。
最后,香港政府还注重社会援助,确保经济困难的市民能够获得必要的帮助。
政府设有社会福利署,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康复服务、社会庇护、老年福利等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士。
此外,政府还设有家庭支援和庇护服务,提供儿童保护、妇女保护和家庭支援等服务。
综上所述,香港政府非常重视民生保障措施,通过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全民退休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和社会援助等措施,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民生保护和社会保障。
虽然香港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人口老龄化和房屋短缺等问题,但政府仍致力于改善市民的生活条件,并确保香港社会的长久繁荣稳定。
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
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摘要]本文侧重对我国目前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现状、内容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并在结合国外法治国家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要统一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来代替目前分散立法的状况,此外,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防止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受到政府紧急权力不必要的侵犯。
一、中国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比较分散,没有象土耳其宪法那样对紧急状态通过加以分类来规定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象前苏联那样通过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并适应和应急各种紧急状态的需要。
如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第1条规定:紧急状态是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惨祸、流行病、兽疫以及在发生群众性骚乱时,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根据苏联宪法和本法律宣布的临时措施。
该紧急状态法规定,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紧急状态,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维护社会秩序和加强保护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紧急活动起保障作用的设施;(2)暂时使公民从居住危险地区迁出,并且一定向居民提供固定的或临时的其他住处;(3)实行特殊的公民出入制度;(4)禁止某些公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某个地方、自己的住宅(家),迫使非本州区居民的破坏社会秩序者自费迁往他们的固定居住地点或是迁出已宣布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5)临时没收公民的火器、冷武器和弹药,还应没收、机关和组织的训练用军事技术装备、炸药、放射性物质和材料、烈性化学物品和毒品;(6)禁止举行集会、群众大会、上街游行和示威活动以及演出、体育比赛和其他群众活动;(7)改变和组织的生产和产品供应计划,规定、机关和组织的特殊工作制度,以及决定其经济活动的其他问题;(8)任命和解除、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的职务,禁止擅自解雇职工,有正当理由者除外;(9)利用、机关和组织的资源防止和消除紧急情况的后果;(10)禁止举行罢工;(11)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以及消除紧急情况造成的后果,确保劳动安全;(12)限制或禁止买卖武器、烈性化学制剂和毒品以及酒类和含酒精物质;(13)实行检疫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卫生和流行病防疫措施;(14)限制和禁止使用复印机以及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装置、视听和录像设备,没收扩音技术设备,建立对舆论工具的监督;(15)实行使用通信的特殊规定;(16)限制交通工具的行使和检查交通工具;(17)实行宵禁;(18)中止妨碍形势正常化的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运动、公民的业余团体的活动;(19)禁止建立苏联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武装部队及其活动;(20)在公民大量聚集的地方检查证件,检查证件,而在必要的场合下,在获悉公民持有武器的情况下,进行人身检查,检查物品和运输工具。
香港 安全生产
香港安全生产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发达的经济和繁荣的社会生活。
为了保障香港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香港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香港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香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危险品(储存)规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责任的划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有效地保障了香港的安全生产环境。
其次,香港政府积极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危险品管制组织,负责监管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确保危险品不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香港政府还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对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香港政府注重安全意识的普及和宣传。
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香港特别行政区庆祝“安全周”,设立安全展览会、举办安全培训讲座等活动,向市民普及安全知识并培养正确的安全意识。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和机构组织内部的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员工树立安全意识,确保每个人在生产工作中不忽视安全问题。
最后,香港政府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工会、行业组织、企业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时,政府与各界共同协作,迅速组织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安全意识宣传以及与社会各界的合作等措施,为香港市民创造了安全的生产环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香港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繁荣。
香港的紧急避孕
香港的紧急避孕
Ho,P.C
【期刊名称】《生殖医学杂志》
【年(卷),期】1997(6)1
【摘要】香港的紧急避孕Pak┐chungHo引言在香港,口服避孕药不需
要医生处方而可从市上自由购得,甚至可在超级市场上买到。
因之,这种情况与很多发达国家不同,并有顾虑滥用紧急避孕的情况。
本文将回顾香港的紧急避孕情况。
服务供应香港的很多地方:香港家庭计划协会(...
【总页数】1页(P13)
【作者】Ho,P.C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69.41
【相关文献】
1.英国警示含左炔诺孕酮的紧急避孕药与肝酶诱导剂联合使用可能降低紧急避孕效果 [J],
2.浅谈正确使用紧急避孕药及滥用紧急避孕药产生的危害 [J], 陈美玲
3.米非司酮、含铜宫内节育器和左炔诺孕酮三种紧急避孕方式在紧急避孕中的临床效果比较分析 [J], 戚美香
4.如何正确使用紧急避孕药及滥用紧急避孕药的危害 [J], 李溢冬
5.黄荷凤/张健研究组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与异位妊娠风险流行病学研究方面
获得突破性进展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联合5家医疗机构发现口服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失败将增加异位妊娠风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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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救济金标准
香港救济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香港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的社会救济体系,以确保每个居民都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
救济金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在香港也有其特定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香港救济金的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制度。
首先,香港救济金的核心目标是提供给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一定的生活援助。
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救济金主要分为临时性救济金和长期性救济金两类。
临时性救济金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需要短期援助的人群。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且在申请时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此外,临时性救济金的发放还受到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量以及其他个人情况的限制。
具体发放的金额根据个人情况而定,以确保每个人能够获得公平的援助。
长期性救济金是指那些持续需要救助的人群。
这类申请人通常是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或自力更生。
与临时性救济金不同,长期性救济金的资格审核要更为严格。
申请人必须通过政府的评估程序,证明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并且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长期性救济金的发放额度将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并分为基本津贴和额外津贴两部分。
基本津贴是长期性救济金的核心内容,它提供给那些无法自给自足并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基本津贴的金额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的,以确保其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开支。
此外,额外津贴也是一种形式的增补,用于帮助那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额外支出的申请人,如医疗费用或残疾人士的护理费用。
除了上述救济金的标准外,香港政府还设立了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这些救助资金能够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群。
例如,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信息,并接受政府的审核和调查。
此外,政府还会定期评估救济金的发放对象,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那些最需要的人身上。
总结起来,香港救济金标准是根据个人情况和家庭需求而定的,旨在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
紧急应变系统
監察發展、 提供支援 、 協調及滙报
消防處、警 務處、工務 局、新聞處 派出聯络主 任到「紧急 監援中心」 當值,加強 溝通和監察
15
確保迅速 及妥善回 應傳媒的 查詢
應 變 計 劃 的 三 個 階 段
救援
善後
復原
16
救 援
消防處、警務處、海事處、民航處、 醫管局 、等在場内或場外工作。 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 政府飛行服務隊 民政事務總署
5
惡劣天氣 - 颱風
烈風或暴風
持續風力 : 63 – 117 km/hr
陣風 :可能超過180 km/hr
烈風或暴風風力增強
持續風力 : 88 – 117 km/hr 陣風 :可能超過 180 km/hr
颶風
持續風力 : > 118 km/hr
陣風 :可能超過 220 km/hr
6
惡劣天氣
7
嚴重火警
19
多謝
20
17
善 後
為災民提供居所、食物、衣服及救濟金
設立公眾查詢熱綫及聯络站
為災民登記及提供善後咨詢服務 由民政事務署、社會福利處、警務處 等負責 其他: 渠務署機、電工程署、食物環境衛 生署等
18
復 原
重建災區基礎設施,使社會、經濟 及市民情绪回復正常 主要由發展局、房屋署、民政事務 署 、衛生署等負責
第
三
•「緊急監援中心」開始運作, 级 全面監察及提供支援
第
二
级
•透過『保安局當值主任』及『緊急事 故支援组』監察發展及部門工作
第
一
级
•由應急隊伍及支援部門全權處理
13
三 級 制 系 統
中央負責監察、協調、匯報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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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中国前一直有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即《紧急规章条例》。
它规定香港总督会同行政局如认为出现紧急或公共危险情况,可制定他认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规章,这些规章可以实施检查制度;可以实施逮捕、拘留,实行出入境管制;可以控制码头、港口等交通要道;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经济管制;可以征用、处置任何财产和企业;可以修订任何法律;可以征用民工;等等。
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出现时,总督可以采取一切他认为必要的措施来控制局势。
这些内容已由十项附属立法详加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紧急状态(主要)规章》,它详细规定了总督可以行使的各项紧急权力的范围和程序。
香港总督曾于1949、1951、1952、1955、1956、1958、1967年多次宣布该规章的部分条款生效。
香港回归后,香港《基本法》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这说明《基本法》把在特区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是在第56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可以不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这说明特区行政长官有一定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为此还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改了《紧急规章条例》,改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Regulations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41章),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发生紧急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制定特别规例、采取特殊措施的权力。
一、紧急情况的宣布该《条例》规定,如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不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并公布实施。
这说明,宣布紧急情况的权力属于行政长官,尽管行政长官不需要民意机关立法会的同意,但是他需要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
二、行政长官的紧急情况处置权一旦宣布发生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制定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任何规例并公布实施。
这些权力包括:1、对刊物、文字、地图、图则、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实施检查、管制及压制;2、实施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3、对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对船只移动实施管制;4、对陆路、航空或水上运输,以及对运送人及东西实施管制;5、对贸易、出口、进口、生产及制造实施管制;6、对财产及其使用作出的拨配、管制、没收及处置进行管制;7、有权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或者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8、授权有关人员进入与搜查任何处所;9、授权这些规例指明的主管当局或人士发布命令及规则,并授权他们为施行这些规例而制备或发出通知书、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10、就为施行这些规例而批给或发出任何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收取该等规例订明的费用;11、代表行政长官取得任何财产或业务的管有或控制;12、命令某些人进行特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13、向受该等规例影响的人支付补偿及报酬,以及就上述补偿作出决定;14、对违反该等规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实施拘捕、审讯及惩罚另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还有权为施行这些紧急规例而制定必需或适当的附带条文和补充条文。
可见,该《条例》赋予了行政长官以广泛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三、紧急情况处置的期限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紧急情况的期限,只规定“根据本条条文订立的任何规例,须持续有效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废除为止。
”这就赋予了行政长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直到行政长官明确宣布终止紧急情况处置,这些特别的规例都是有效力的,在紧急情况处置阶段,任何人都要遵守。
四、紧急情况处置的效力在进入紧急情况处置状态的时候,任何紧急规例或依据这些规例发布的命令或规则,即使与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成文立法有抵触,仍然具有优先执行效力。
而任何成文立法中的任何条款如果与紧急规例或任何依据紧急规例发布的命令或规则有抵触,则不论该条款是否已经在实施过程中,都必须予以修订、暂停或修改,一直到上述紧急情况解除,紧急规例、命令或规则停止生效为止。
由于发生极端紧急情况时,可能出现对有关紧急命令或者措施真伪的质疑,为此,该《条例》规定,任何看来是由行政长官或其他主管当局或人士依据紧急条例而发出的命令、文件,而且这些文件看来是由行政长官或其他主管当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长官或其他主管当局或人士签署的,都可以收取为证据。
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这些都应当视为由行政长官或主管当局或人士制作或发出的文书,都应该立即执行。
可见,该条例考虑到了各种可能的情况。
五、罚则该《条例》规定,在不损害上述所授予的权力的基本原则下,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行政长官可对任何罪行(不论该罪行属违反紧急规例的罪行或任何适用于香港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实施任何刑罚和制裁,包括强制性终身监禁,但不包括死刑,并可没收、处置与保留在任何方面与上述罪行有关的物品,以及撤销或取消根据紧急规例或任何其他成文立法发出的牌照、许可证、通行证或权限文件。
当然,这些惩罚、制裁必须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是为确保任何规例或法律的强制执行所必需的、适当的,或者在其他方面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任何人如违反根据紧急条例制定的任何规例,如果有关规例没有规定其他刑罚或惩罚,则可依照简易程序定罪,并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六、对行政长官行使紧急情况处置权的限制由上述可见,《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特区政府的权力很大,特区政府如果认为发生紧急情况,可以立即中止正常的法律秩序,采取很多特别的紧急措施,暂停居民的法律权利。
紧急措施的效力要高于正常的法律。
如此巨大的权力必须要有限制,任何要求授予权力的原因和理由,也同时是权力应该受到约束限制的原因和理由,即使是行使紧急情况处置权也应如此。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对行使这项权力的主要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必须确实发生了紧急情况。
政府要对紧急的状况、紧急的程度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必须达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而且不能是虚拟的;其二,一般法律解已经决不了问题,穷尽了所有正常的法律手段都不行,必须采取极端紧急措施;其三,行政长官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是特区行政长官的决策咨询机构,行政长官的很多行为必须在咨询行政会议后才可以实施。
发生紧急情况时,行政长官尽管可以不寻求民意机关的同意,但是,仍然不能回避行政会议;其四,尽管处于紧急状态,但是采取紧急措施要适当,紧急措施不能过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五,最重要的是,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紧急事件,而且危害的是公共整体利益,采取紧急措施也是为了保护最广大的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危机是紧迫的、明显的,采取紧急措施所要保护的利益是正当的、合法的,而且远远大于采取紧急措施所牺牲的利益。
其六,要有时间限制,一旦紧急事件得到平息,紧急状况消逝,应该立即解除紧急情况处置状态,把对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关于在进入紧急情况状态下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要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有很大的争议。
有人主张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行政行为也要接受司法的检验和审查,因为这毕竟还不是军事戒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要坚持法治原则。
有人主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政行为不应该接受司法审查,但是应该给予因紧急处置而遭受一定损失的公众一定的补偿。
我认为,原则上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免受司法审查,但是可以有例外,例如对政府采取的明显过当并导致重大不必要损失的行政措施就应该接受司法审查。
七、《条例》的适用当然这次SARS危机爆发后,香港政府至今没有适用这个条例,香港特区成立后还没有宣布过进入紧急情况处理状态。
可见,使用这项特别权力应该何其慎重!但是,在今年3月27日行政长官公布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采取的最新措施时,行政长官董建华指出:香港正面对一场近半个世纪以来最严厉的传染病威胁,特区政府一定会同全体市民,竭尽全力,战胜此仗。
要阻止疫症扩散,我们认定要有效地截断病毒传播的路线,首先要对最可能感染病毒的人士,例如病者的家人,应在疾病潜伏期进行频密的检查,并在病发时立即隔离进行治疗。
他宣布卫生署署长将会行使《检疫及防疫条例》赋予的权力,采取特别措施,包括对有关人士的隔离、要求所有到港的入境人士都必须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学校停课等等。
根据法例,不遵守规定的人士可以受到处罚,并强调政府有权力在必要时强制执行有关的措施。
这已经非常接近《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了。
特区政府希望采取这些措施可以足够应付SARS危机,而不希望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主要是考虑到香港的国际地位及其影响。
八、对我们的启示宪法赋予行政机关在出现特别危机的时候采取一些特别强制措施,使其可以不经过民选议会,径直暂停一些公民权利,不经过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这是必须的。
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办法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
如果政府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仍然循常规运作,势必给人民和国家、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中规定紧急状态十分必要。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但是,宪法没有规定目前遇到的既非正常状态、亦非战争状态或者戒严状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非常状态或者紧急状态,因此政府采取的一些特别措施从法源上讲缺少宪法依据。
政府行使任何权力都要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尤其行使一些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权力,一定要有宪法授权和议会立法依据。
因为赋予政府特别权力的规范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来制定,不能让行政机关自己给自己授权。
国务院2003年5月7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很显然,这一条没有说依据宪法哪个条款或者依据哪部法律制定的这个条例,这说明这项行政立法是创造性的,而非执行性的。
如此巨大的权力授予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应该在宪法中规定国务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可以采取特殊措施。
然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就像香港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一样,详细规定紧急状态的宣布、政府的特殊权力、期限、效力、处罚等事项。
然后国务院才可以据此制定一个条例来具体实施。
这样的法律法规很多时候是备而不用,一旦有适用的时候,政府应该明示宣告进入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