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辅导第1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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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笔记第一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查看汇总: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精讲笔记汇总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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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主体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

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

由此可见,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贡献,就在于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

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

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人格”。

近代资产阶级****以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之基本模式,则表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不仅自然人被赋予人格,某些社会组织也被赋予法律人格(法人)。

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辅导第1章(5)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辅导第1章(5)

第五节物权⼀、物权及其效⼒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管理、⽀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是直接⽀配物的财产权;物权是可对抗⼀切⼈的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直接⽀配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物权的效⼒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配权性质⽽产⽣的特定保障⼒或特殊法律效⼒。

1.物权的优先效⼒物权的优先效⼒也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并存时,具有较强效⼒的权利排斥或者先于较弱权利的实现。

优先权的效⼒主要表现为物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个⽅⾯。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对物的⽀配因受到他⼈妨碍⽽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配状态⽽产⽣的请求权。

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任何⼈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主要包括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是由当事⼈通过协议设定;物权的效⼒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物权的公⽰⽅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确定。

物权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类: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对⾃⼰所有的财产依法进⾏全⾯⽀配的物权;⽤益物权是以物的使⽤收益为⽬的⽽设⽴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债权的实现为⽬的⽽设⽴的物权;占有权是指对物三、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物权就特定主体⽽发⽣,称为物权取得。

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有⼴、狭⼆义,⼴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物权的内容变更和物权的客体变更,狭义的变更则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仅包括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物权丧失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解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解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个最符合题意)年春节,甲向乙表示,如果乙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则甲赠送乙一台笔记本电脑,条件是乙在当年暑假辅导甲的儿子功课两周,乙表示同意。

该行为的性质是()。

.单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

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项错误。

在该法律行为中,甲、乙双方均向对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在从该法律行为中获益时,均需向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故而显然,非单务法律行为,而是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故选项错误,正确。

该法律行为不以甲交付电脑或者乙完成辅导功课为成立条件,故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而是诺成法律行为。

.关于法人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基金会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作家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外国法人【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包括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后者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慈善组织、基金会组织。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前者是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后者是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等。

根据法人的国籍不同,可将其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前者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后者是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它与理论上所说的社团法人不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标准可知,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故选项错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故选项错误;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本国法人,故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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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笔记第一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查看汇总: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精讲笔记汇总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法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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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王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王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B)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2、甲欲将自己的一块金表赠与乙,乙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的行为属于(B)。

A、单方法律行为 B、诺成性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甲公司业务员乙长期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后乙被甲公司开除,由于甲公司疏忽没有将剩余的空白合同收回,甲公司也没有将乙已经被辞退的信息告知丙公司。

乙在被甲公司开除后又以甲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后欠甲公司货款50万元,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4、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D)。

A、三十年 B、五十年 C、三十年到七十年 D、三十年到五十年 6、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没有办理了登记。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一至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一至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一至二章)第一章民法通则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甲欲将自己的一块金表卖给乙,乙同意购买,双方达成买卖协议。

甲因急需用钱,害怕乙返回,当即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现场作公证。

甲乙双方韵买卖行为属于()。

A. 双方法律行为B. 要式法律行为C. 实践法律行为D. 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答案:A2. 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知道乙的该行为,却不予否认。

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

A. 效力待定B. 无效C. 有效D. 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答案:C3.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了乙,乙也付了款,后乙发现该合同系受甲欺诈而订立,遂到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那么,该买卖合同撤销后,甲当时将电视机所有权转移给乙的行为是()。

A. 无因行为B. 有因行为C. 结果行为D. 从法律行为答案:B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为()。

A. 主要财产所在地B.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C. 经营场所所在地D.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答案:D5. 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

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

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

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B. 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C. 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D. 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答案:A6. 由多人共同承担的单方民事责任是共同责任,下列关于共同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共同责任以共同过错为主观条件B. 共同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而不能是违约责任C. 共同责任可以是按份责任,也可以是连带责任D. 共同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答案:C7. 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2021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

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功能、激励功能。

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

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权力的中介,是**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功能。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州门谕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划门在行为之前,便可以对负担和收益作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化的行为方式.人们在进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包括预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赔偿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doc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章民法通则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一、民事时效的概念和类型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时效的类型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利的时效。

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示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效力1. 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2. 诉讼时效完成后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3. 领受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指哪些权利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但并非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于法定存续期间届满而当然消灭的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但两者存在着如下差别:1. 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新的社会经济秩序;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有的事实状态。

2. 客体不同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 期间的弹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4. 始期不同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计算。

5. 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经济与民商法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经济与民商法也是大家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知识点凌乱琐碎,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很少接触,所以感觉比较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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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会受理,但一经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如实体权利本身已消灭,则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①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②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③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④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⑤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分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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