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法认知
第15章 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 司法认知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在审判上就特定裁判事实或立 司法认知, 法事实通过设置相应的机制免除当事人证明责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1.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 3.司法认知属于免证事实的范畴 4.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例: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 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 验。
(二)立法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1.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法官应当认知 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 法律。 法律。 2.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不包 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 括外国法律。 括外国法律。 (三)预决事实的司法认知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2.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事实 3.有效公证文书中确认的事实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常识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常识性事实, 常识性事实,是指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众所周 知的事实, 知的事实,或者是借助某种其准确性不容置疑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事实 4.法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1.免除举证责任 2.认知请求权 (二)对法院的效力 1.对法院的约束力 2.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三)对其他证据的效力 1.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认定其他事实的 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 依据 2.可能否定其他证据的效力
【案例】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徐州市 案例】 某医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 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没有进行 必要的检测,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 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 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对孙 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 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原告孙忠良将医院诉至 徐州市某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退还部分 医药费。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旧大纲内容对比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008年删除】了解: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008年新增】理解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2008年删除】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2008年新增】熟悉司法的原则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运用。
【2008年删除】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008年新增】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与特征(民主性终局性公正性效率性独立性等)【2008年删除】司法的功能【2008年新增】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2008年删除】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考试【2008年新增】第二节司法的功能和原则司法的功能(惩罚功能调整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教育功能)司法的原则(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接受监督原则)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司法考试【2008年删除】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2008年新增】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2008年删除】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008年删除】第二章审判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作者:张泊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中国目前法学理论领域有很多术语都是舶来品,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JUDICIAL NOTICE”就是是其中一个。
“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句古老诉讼程序格言中溯及源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原则。
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关键词司法认知众所周知审判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5-01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可以不依靠证据而直接认定。
在中国目前阶段,证据法尚不发达,没有对司法认知做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这种缺乏规定的状态并没有阻碍中国法官的判案效率,因为他们在审判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正是比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国家中的范围更加广泛的司法認知体系,在很多判决文书当中会出现大量“根据常理所得”的许多认知结果,并且这些结果最终也正是组成了判决最终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一句根据常识所得就可以免除法官运用大量的说理性言辞而证明其结论的责任了吗?根据陈瑞华老师的“审判笔录中心主义”,这样的司法认知无疑免除了公诉一方的证明责任从而大大的不利于辩护一方,而使得这种法官的“认知”成为一种随心所欲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生杀予夺的大权。
本来是为了提高效率的制度设计却在实践的操作中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使得对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研究进而限制我国目前阶段法官的随意认知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成为一种必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提供证明学者们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涵义众说纷纭。
有的认为是指绝大多数人所知悉,有的认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都知悉,有的认为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的人所知悉,有的认为是指接近该事件的人所知悉。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作者:王文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
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一、司法认知的概述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
[3]通过仔细阅读上面三位学者对司法认知所作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法律程序的经济性需要。
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举证、质证之外的事实。
[4]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减少了事实调查和审查这两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除了法院的调查义务和审理义务,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重复审查情况的出现。
当事人进行司法认知,可以省略其举证、质证的过程,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实现诉讼过程的简便性。
由此可见,司法认知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以利于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更加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中去。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赣司鉴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司鉴字[2008]1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做好今年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需求、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今年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科学规划,着力推进鉴定机构的合理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条件、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择优选择,在发展鉴定机构上要确实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要科学设立鉴定机构,重复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再发展;二是坚持实地考察,择优设立的原则,发展真正有实力、确属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发展趋势好的鉴定机构;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新准入的鉴定机构必须达到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基本标准,之前准入的鉴定机构要逐步达标。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对司法的认知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规定和维护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社会对司法的认知,往往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提高社会对司法的认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普及法律知识的角度,探讨如何有效提高社会对司法的认知。
首先,普及法律知识是提高社会对司法认知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规范,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结构对于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可以积极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例如举办法律讲座、编写法律手册等,让公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司法宣传渠道也是提高社会对司法认知的关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借助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司法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司法新闻、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此外,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也是提高社会对司法认知的重要措施。
学校是培养未来公民的摇篮,通过开设法律课程、组织模拟法庭等形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守法、维护自身权益,并能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
此外,加强司法透明度也是提高社会对司法认知的关键一环。
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有助于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
建立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如公开庭审、公开判决书等,让人们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增加司法的可预测性和可信度。
最后,媒体在提高社会对司法认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媒体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通过新闻报道和深度评论,可以将司法活动及其影响公之于众。
媒体应当加强对司法报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避免片面、偏颇的报道,以促进社会舆论的理性讨论,推动司法的公正和规范。
总之,提高社会对司法的认知是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建立多元化的司法宣传渠道、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加强司法透明度以及媒体的积极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社会对司法的认知水平,形成法治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
推定和司法认知--文本资料课件

. 2.法律推定的本质: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 来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之一(推定事实)也 获得证明。
. 3.法律推定的分类: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 准,法律推定可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
. (1) 推论推定:法律推定中最典型、 最标准的 推定, 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 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适用这种推定, 可以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并且可以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复、冗长而采用的一种文字表述方式,它 并非由一事实的存在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 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则不同, 它通常包含
着推论,是从基础事实推论出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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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法律拟制的目
的是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 果,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后,自然不允
许对方当事人再提出证据来推翻乙事实。 在推定中,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 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推定事实才会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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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是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推理。即推论以 推理为基础,先有推理再有推论, 推理是推论 的前奏,推论是推理的延续,推理是推论的实 质内容,推论是推理的表现形式。 推论是司法 证明的重要方法。
•推理属于自己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推论属于向他 人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只有先自己查明案件事实, 才能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
• 推定的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 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 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 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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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定与其他概念的辨析 . (一) 推定与假定 . 推定与假定之间有质的区别: . (1) 假定是主观任意的产物, 是不需要任何前
提条件的假设, 属于思维的范畴, 不具有任何法 律效力;推定是法律允许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 特殊规则,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就 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 (2) 推定必须由反证证明其伪,假定必须以证 据证明其真。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国家司法机关》说课稿2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国家司法机关》说课稿2一. 教材分析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国家司法机关》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教材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图片,让学生了解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尊重法律、维护正义的意识。
二. 学情分析八年级的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但对其性质、职能和工作程序的了解还不够全面。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注重引导学生了解司法机关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三. 说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让学生了解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掌握它们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程序。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方法,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尊重法律、维护正义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四. 说教学重难点1.重点:国家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程序。
2.难点:引导学生理解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五. 说教学方法与手段1.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2.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课件、图片、案例等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六. 说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通过展示一些与司法机关相关的图片,引发学生的兴趣,然后简要介绍本节课的内容。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分析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3.小组讨论:让学生分成小组,针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
4.知识讲解:在学生了解司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后,详细讲解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程序。
5.情景模拟:设置一些情景,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司法机关的工作过程,增强学生的实践体验。
6.总结提升:通过总结本节课的内容,强调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02-【PPT】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所采取的司法 认知。
司法认知的类型:口头的司法认知与书面的司法认知
口头的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口头裁定方式直接认定案 件事实。
பைடு நூலகம்
书面的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书面裁定方式直接认定某 一案件事实。
司法认知的类型: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三)
司法认知
“显著之事,无须证明”
5.效 力
1.含 义
司法 认知
2.类 型
4.规 则
3.范 围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在法院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于应 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一待认定的 事实,直接以裁定的形式对其真 实性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须当事 人举证。狭义上的司法认知,仅 包括是事实的认知。广义上的司 法认知,还包含法律。
是指法官在执行 职务或履行职责 中所知道的事 实。
司法认知的范围:事实
4.国家机关公报 的事实
5.公证的事实
6.预决事实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多 为国家机关处理的重大 或典型事项,经过严格 审查并公之于众,其真
实性较高 ,但由于国家
机关层次较多,应当区
别对待 。
当事人提出公证文书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后, 法院不再要求当事人 提出其他证据即可直 接予以认定,除非对 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 据推翻 。
3.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证据事实的司 法认知
4.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5.
强制司法认知与任意司法认知
法认知
6.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与法律的司
司法认知的类型:依职权的司法认知与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范围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司法认知,即法院只能对明显的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这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
不过,“众所周知”会因时间、地域、大小等因素而异,在审判实践中应灵活掌握。
而且,若当事人能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的司法认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2)自然规律及定理。
这些事实已由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反复证明,法庭可直接进行司法认知。
当事人仅可对某事实是否为自然规律及定理提出异议,而不可以相反证据推翻自然规律及定理。
(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如人民代表大会公报的事实、政府公报的事实等。
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这类事实,也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4)已依法证明的事实,如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
对于这些事实,当事人亦可提出相反证据推翻。
(5)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含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其它单行法规定不得起诉的行为等。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直接肯定它们的效力,而未将其纳入证据制度。
实际上,将这些行为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有助于完善司法认知规则。
(6)其它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法官可依法自由裁量。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司法认知纳入认证范畴,强调法院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却将司法认知纳入当事人举证范畴,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两者的视角有所不同。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7月24日)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法学概论第七章 司法认知

第一节 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认知概念
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又称职权注 意,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认知,指法官本 于生活经验、一般人的知识、对人类行为 与动机的了解,依据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 合乎理性地断定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从而使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卸除或完成其 举证负担的一种证明负担转承方法。
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显著事实,被称为历史的事 实(historical fact)或裁判上的事实 (adjudicative fact),亦即关于待证事实中的情 况事实(circumstances)。缘此,可将显著事实 分为对一般人所显著的事实与法院职务上已知的
事实二者。近代法制,要求司法认知的裁判上的
应予司法认知事项的范围:李学灯教授的概括;我们的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规定
二、可予司法认知事项
可予司法认知事项,主要指对一些与案件 有关的事项,法官依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 权,决定是否予以司法认知。易言之,法 官虽非必须认知,但也可予认知。
应予司法认知事项和可予司法认知事项区 分的标准:
事实标准在于必须不得为合理怀疑的客体,且仅
为显著事实。显著的标准,由于英美法系陪审制,
是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大陆法系是法官精英 化,以法院的认识为标准。
第三节 司法认知的分类
从司法认知的事实知悉而对事实审理者的 拘束程度,可将司法认知分为应予司法认 知与可予司法认知两大类。
一、应予司法认知事项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对象
司法认知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法律 (一)国内法 (二)国际法及条约 (三)准法律 二、显著事实 法谚“显著事实,毋庸举证” 。 显著,是指众所周知而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众所周知,
浅论司法认知

浅论司法认知司法认知作为一种便捷的诉讼证明方式,在诉讼证明中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的定义,但是在诉讼法中可以见到司法认知运用的事实,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我国对司法认知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理清司法认知适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司法认知概述(一)司法认知的缘起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事实,无需证明”这一古老的法谚。
但作为法官的职权运用,是在英美法土壤中成长和繁荣起来的。
作为一项现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司法认知始于1872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斯蒂芬起草的《印度证据法》。
该法首次在第56条和57条规定了司法认知的要旨和事项。
目前司法认知已在诸多国家的证据法中普遍适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可被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广泛,如国家法律、国际法、历史世界、地理特征等。
法庭可以主动对某一事实予以司法认知,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立法中也有一些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
(二)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亦称审判上知悉,从广义上说,司法认知的范围除了特定的事实外,还包含法律;从狭义角度司法认知的范围是特定事实。
依据卞建林的《证据法学》,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由该概念可以看出,司法认知在性质上为法官的认证行为,即法官依据证明对象事实的性质,或基于一定理由,对一定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确认其真实性,及时排除当事人无合理根据的争议,以确保审理高效有序地顺利进行。
(三)司法认知特征第一,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
作为审判机关,为有效处理诉讼,法院有权就公认的事实或职务上知悉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
司法认知专属于法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就特定事实进行司法认知,但无权自行进行司法认知。
公安机关、检察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证据,也需要质证和法院审查,因此其没有进行司法的权利。
司法认知规则

司法认知规则第一张广义:狭义关于“证据规则”的理解:1、将证据规则等同于与证据有关的程序性规则2、将证据规则等同于证据制度3、将证据规则归结为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4、证据规则现定于主要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纵观这几种观点证据制度的说法所包含的内容最广,而且本人认为所谓证据规则应该既程序规则,也包括证据的其他方面。
因此,应该从广义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研究第二张第三张第四张第五张1.司法认知,即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无须当事人对此类事实予以举证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他们认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不需要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当事人对司法认知事实的举证责任。
3.在当事人对等辩论主义诉讼制度之下,法院之功能,为解决影响及于诉讼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争执。
争执所在,或为法律,或为事实,或兼此二者,然必须为实在的争执,而非出于想象或者假定。
所以,可得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不需要进行辩论,对涉及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确定,进行定案。
4.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种待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六张由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司法认知进行理解,所以造成了概念上的不统一。
从总体来看,各学者对司法认知的主体、对象特征、法律效果等的的看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性。
分歧较大的可能在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上,是事实说,或是事实与法律兼有说。
至此,结合英美法系已有的司法认知概念,我们可以将司法认知的概念大致总结为: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特定事项不待当事人举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认定为真实的一种职权行为。
第七张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专属于人们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
因为司法认知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论。
司法认知概念界定与制度构建

任 。 ②有 学 者 从 法 官 职 权 的 角 度 进 行 定 义 ,“司 法 认 知 是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些特定 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 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③还有学者认为司法认 知是一种证据规则,“司法认知有时又称司法确认,是 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事项, 可以 在不要求当事人正式出示证据的情况下, 就直接确认 其具有真实性, 并将其作为裁判基础的一种诉讼证据 规则。 ”④
①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4 页。
应用
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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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只笼统地从“无须举证”的意义上对司法认知 予以规定,没有明确其与免证事实,与自认、推定、预决 的事实和公证证明的事实是何种关系。
司法认知不同于自认、 推定、 预决事实和公证事 实。 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 所 主 张 的 案 件 事 实 ,承 认 为 事 实 。①由 此 ,自 认 是 当 事 人的行为,与法官无关,而司法认知则是法官的职务行 为,其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官;司法认知不同于推定。 推 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 从已知事实中 推断出另一事实。 由此, 推定包括前提事实和推定事 实,前提事实为已知的或已经得到证实的事实,而推定 事实是未知的,但可从前提事实中推出。司法认知却没 有两种事实之分,它的作出亦无需以任何事实为基础; 司法认知事实不同于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 预决事实 是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裁 决所确认的事实, 公证事实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 书所确立的事实。司法认知的对象之所以免证,是因为 该对象具有客观性、公知性和公共性,而预决事实和公 证事实并不具备这一特点,相反还具有较强的个案性, 规定其免证效果仅仅处于维护司法裁判一致性和降低 诉讼成本的考虑。
推定和司法认知概要

I、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3) 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II、教学内容一、推定概述二、推定的种类三、司法认知概述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III、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W、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 月版。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
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证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西方的证据理论和制度纷纷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许多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引入司法解释文件中,如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虽然在技术上将第3款推定与司法认知并列,但本条在民事诉讼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认知事实的范围有所扩大,具有现实性、务实性与科学性。
一、司法认知规则的现实性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官有权作为普通的常识加以确认。
司法认知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即不证自明。
它源自西方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到了现代,司法认知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公认的证据规范,如日本民诉法第179条“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我国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理论基础已经成就,而且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从实证角度检验了其效用,该制度已经具有浓厚的经验基础和意识基础。
我国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司法认知的概念,但以务实的态度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肯定、采纳了司法认知规则,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内涵,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运行规律,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务实性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譬如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的事实等,如果要求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举证,无疑会增加诉讼的负担。
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追求,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识到,无谓的举证造成了讼累和经济损失,而确认认知的事实免除举证,既节约当事人为证明事实而支出过多的费用,又为法院节省了审理时间,是效益原则在证据规范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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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推定和司法认识要点背记模拟考试练习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名词解释 口头司法认知 本题答案: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口头裁定方式直接认定事实的司法认 本题解析: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口头裁定方式直接认定事实的司法认知。
2、名词解释 直接推定 本题答案:是指不需要证明前提事实所产生的推定。
它的功能在于确定举 本题解析:是指不需要证明前提事实所产生的推定。
它的功能在于确定举证责任首先由谁负担。
3、名词解释 法律上的推定 本题答案: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 本题解析: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
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4、名词解释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 本题答案:是指对证据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本题解析:是指对证据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5、名词解释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过错推定本题答案: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原告受本题解析: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最主要的特征之一6、名词解释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本题答案:是指在法官造法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对判例法采用司法认知的本题解析:是指在法官造法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对判例法采用司法认知的形式予以确认。
司法认识实习报告

司法认识实习报告前言司法认识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一门课程,通过实习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并增长实践经验。
本文将对我在司法认识实习中的经历进行详细的叙述和总结,包括实习单位介绍、实习经历、所学到的知识和对未来的思考。
实习单位介绍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是北京市的一个中心城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涉案数量增加,法院工作任务增加,然而法官和法庭数量限制,因此法院对实习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我所在的部门是民一庭,主要负责处理各类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
我们实习生主要协助法官完成一些文书撰写、案件调研、诉讼材料整理等工作。
实习经历文书撰写在实习期间,我主要负责处理一些文书的撰写。
文书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包括开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文书的撰写要求非常高,需要准确规范地表达法官的裁判意见。
我通过实践学习了各类文书的格式、语言和撰写技巧,并逐渐提高了自身的写作能力。
案件调研案件调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调研中可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案件性质,进一步明确法律问题。
我所参与的案件种类繁多,从合同纠纷到房产纠纷,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大部分领域。
通过这些案件的调研,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
诉讼材料整理诉讼材料整理是一项琐碎但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每个法官都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负责整理各类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申请书、证据、合同等。
这些诉讼材料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整理过程不仅要求耐心、细心,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以确保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所学到的知识在实习过程中,我不仅积累了实践经验,还学到了很多法律理论知识。
在实习期间,法官会向我们讲解一些法律概念和实践经验,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此外,我还通过阅读法律文书、书籍和相关资料,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掌握。
在实习期间,我还加深了对法官的认识。
法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社会公正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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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 3、裁判前的反驳 4、指示或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法院的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并作为判决依据。 并作为判决依据。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减少当事 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功 能性救济。 能性救济。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 (what is known need not be proved)
二、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 3、已为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 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当具有公知、公认性, 不存在合理争议。
一、外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 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 较灵活, 较灵活,一般原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 需证明。 需证明。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3、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1、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以认知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2、以认知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以认知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3、以认知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口头的司法认知和书面的司法认知 以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4、以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可分为: 可分为: 必须认知和可予认知 5、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第八章
司法认知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司法认知( ),又称审判上的 司法认知( judicial notice ),又称审判上的 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特定的事实, 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特定的事实,无需 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