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理解」1.证明责任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证明责任不在原被告之间转移。
2.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真伪不明。
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3.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其正当性在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以及诉讼的时效性。
|「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1)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2)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事实;(3)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2.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2)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1.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2.环境污染事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3.动物致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4.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5.专利纠纷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项由主张方即受害方证明。
6.物件致害案件(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司法认知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2020电大证据学最全形考1-4作业答案
《证据学》辅导题(选择部分)1.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abcd)等活动。
A.司法B.执法C.仲裁和公证D.监察2.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ac)。
A.诉讼证据规则B.司法证据规则C.非诉讼证据规则D.审判证据规则3.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a)。
A.自由心证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D.法定证据4.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C)。
A.自由心证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D.法定证据5.诉讼证据规则包括(abc)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刑事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经济诉讼6.非诉讼证据包括(abcd)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行政执法B.仲裁C.监察D公证7.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bcd)。
A.科学性B.可信性C.可采性D.可靠性8.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abcd)的。
A.口头B.书面C.复制D.实物9.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a)。
A.从属关系B.因果关系C.优势互补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10.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b)。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11.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bc)。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刑讯逼供C.口供主义D.自由心证12.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a)诉讼制度。
A.诉讼双方权利对等B.刑讯逼供C.口供主义D.纠问式13.我国的诉讼制度是(a)的诉讼制度。
A.分权主义B.纠问式C.职权主义D.混合式14.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a)的一些国家。
A.欧洲大陆B.英美C.非洲D.亚洲15.研究证据学的方法,除了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以外,还有(abcd)。
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B.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C.比较研究的方法D.实证研究的方法16.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2019年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及答案
2019年电大《证据学》期未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 单选. 1.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自由心证_。
2.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证据规则建立了证据规则3.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_从属关系__。
4.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__奴隶社会__。
5.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_诉讼双方权利对等诉讼制度。
方权利对等诉讼制度。
6.我国的诉讼制度是_分权主义_的诉讼制度的诉讼制度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_奴隶社会__。
8.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据制度9.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_资产阶级_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10.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早产生于法国11.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是我国_封建社会__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
度的基本特点之一。
12.证据原因来自__办案人员___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的判断。
13.物证__可以不依赖言词证据___而存在。
而存在。
14.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_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15.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__被告___提供。
提供。
16._被害人陈述_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17.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比准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_ 24小时以内_进行询问。
进行询问。
18.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__人证___。
19、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_勘验、检查笔录验、检查笔录20.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21.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_举证责任的分担_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淆。
22.证明的主体是__诉讼主体___。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平时作业答案1.某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越权作出了某项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则这一事实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中的()。
A.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B.与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C.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D.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参考答案:D2.证明对象是与()的主张相联系。
A.律师B.检察官C.当事人D.法官参考答案:C3.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谁承担?()A.原告B.被告C.法官D.书记员参考答案:B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举证责任是()。
A.谁主张,谁举证B.原告举证C.被告举证D.法官举证参考答案:A5.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A.12B.13C.14D.15参考答案:C6.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理解正确的有()。
A.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C.证据充分,就是证据越多越好D.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各种事实的证明标准都是一致的参考答案:AB7.证明责任的特征是()。
A.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B.证明责任还是和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C.证明责任是独立的D.证明责任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参考答案:AB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D.自诉案件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参考答案:ABD9.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
A.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B.量刑情节C.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参考答案:AB10.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由以下哪些方面的事实构成?()A.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D.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参考答案:ABCD1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0—2001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证据学试题2001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在我国古代,被确定为最主要的证据。
2.证明标准和一起,构成了证明目标。
3.证明对象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的安全。
5.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
6.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7.根据诉论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和。
8.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法定的证据种类是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A.特点B.来源C.表现形式D.本质属性2.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A.工具B.痕迹C.票证D.枪支3.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成为定案的根据。
A.可以B.一律不能C.有的能,有的不能D.一般不能4.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B.表现形式C.来源D.证明方向5.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A.传来证据B.间接证据C.直接证据D.辩护证据6.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承担。
A.人民法院B.被告人C.自诉人D.证人7.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A.原始证据B.直接证据C.言词证据D.实物证据8.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A.原告B.被告C.法官D.证人9.下列不属于实物证据的有A.凶器B.鉴定结论C.毒品D.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结果10.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A.自诉人B.被害人C.证人D.犯罪嫌疑人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A.物证、书证B.证人证言C.鉴定结论D.当事人陈述2.诉讼证据具有下列特点:A.全面性B.客观性C.相关性D.法律性3.常见的鉴定结论有A.法医鉴定B.刑事技术鉴定C.司法精神病鉴定D.其它技术鉴定4.在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证据可分为A.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B.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C.物证和书证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下列属于言词证据的有A.证人证言B.被害人陈述C.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D.视听资料6.审查判断物证的一般方法是A.辨认B.鉴定C.比较验证D.交叉询问7.下列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A.书证B.证人证言C.物证D.当事人陈述8.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迅速及时B.客观全面C.深入细致D.遵守法定程序9.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10.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元需举证的事实包括:A.当事人承认的事实B.众所周知的事实C.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D.公证的事实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证明责任2.司法认知3.自由心证制度4.证人证言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2.简述鉴定结论的特点。
(下)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下)二、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一)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1.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性质不同。
就司法认知而言,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提出某一事实主张,如果作为普通的诉讼证明模式,当事人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而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已经属于审判地的人们公知、公认的事实,法官就应该基于审判上的职责加以认同。
所以,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同时是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法官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
司法认知是从法官职权的角度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主观证明责任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内容,作为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后,在避免败诉这一动因的驱动下,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也可称为举证责任。
在任何法律制度下,诉讼总是意味着利益相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被允许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其中诉讼双方提出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活动,就是举证活动。
举证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这对实行“对抗式辩论原则”的英美法系来说,“当事人主张”和“当事人进行”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成为他自己权利的主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放弃主张和抗辩,通过把这些权利的实现留给受其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判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即或是在大陆法系,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仍然有效,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仍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只不过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对抗性程度要比英美的“对抗式辩论原则”要弱一些,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公正进行。
也就是说举证完整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
可见,主观证明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视角来分配证明责任的承担。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而司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不仅仅体现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上,更是在保障社会正义、维护公平公正的全过程中显现。
下面我将从各个角度展开,探讨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一、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使得人民的利益得以切实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得以维护。
司法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承担起了正义的使命。
同时,司法工作还为法律事件提供解决争议、调整矛盾的渠道,维护了社会和谐。
由此可见,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司法工作具有专业性与独立性。
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要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与职业培训,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便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同时,司法工作还需要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外界干扰,以确保司法判决真实有效,不受其他势力的影响。
三、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案件处理中司法工作的核心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处理。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要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审理,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工作中,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上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表现在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正为出发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
司法工作还要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根本性的剖析,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建设,以实现社会公正与人权的充分保障。
五、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上司法工作人员除了审理案件之外,还要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法治建设。
他们需要对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XXX】证据学-0020辅导答案
XXX】证据学-0020辅导答案C、可以填补证据不足的空缺D、可以推断出某些事实的存在参考答案:ABCD18.(5分)证据规则的作用包括( )。
A、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B、规范执法行为C、保障公民的权利D、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参考答案:ABCD19.(5分)证据的排除原则包括( )。
A、违反法定程序原则B、违反证据规则原则C、违反公正原则D、违反证明责任原则参考答案:ABCD20.(5分)证据的鉴定方法包括( )。
A、物证鉴定B、书证鉴定C、证人鉴定D、鉴定人鉴定参考答案:ABCD21.(5分)证据的价值判断包括( )。
A、证据的真实性B、证据的充分性C、证据的重要性D、证据的合法性参考答案:ABCD证据学-0020XXX形成性测评系统课程代码:xxxxxxx 参考资料试卷总分:100判断题(共10题,共30分)1.司法认知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参考答案:√2.逻辑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之一。
参考答案:√3.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完全相同。
参考答案:×4.司法认知不允许当事人反驳。
参考答案:×5.传闻证据制度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参考答案:√6.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参考答案:√7.证据规则可以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答案:√8.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
参考答案:√9.生效的判决可以司法认知,但公证文书不可以。
参考答案:×10.审查判断证据时,要注意运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共5题,共20分)11.根据推定有无基础事实,可以分为()。
A。
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B。
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C。
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D。
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参考答案:A12.司法认知的主体是()。
A。
法院B。
当事人C。
原告D。
被告参考答案:A13.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
第15章 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 司法认知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在审判上就特定裁判事实或立 司法认知, 法事实通过设置相应的机制免除当事人证明责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1.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 3.司法认知属于免证事实的范畴 4.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例: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 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 验。
(二)立法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1.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法官应当认知 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 法律。 法律。 2.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不包 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 括外国法律。 括外国法律。 (三)预决事实的司法认知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2.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事实 3.有效公证文书中确认的事实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常识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常识性事实, 常识性事实,是指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众所周 知的事实, 知的事实,或者是借助某种其准确性不容置疑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事实 4.法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1.免除举证责任 2.认知请求权 (二)对法院的效力 1.对法院的约束力 2.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三)对其他证据的效力 1.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认定其他事实的 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 依据 2.可能否定其他证据的效力
【案例】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徐州市 案例】 某医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 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没有进行 必要的检测,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 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 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对孙 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 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原告孙忠良将医院诉至 徐州市某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退还部分 医药费。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上司法认知:证明责任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上)阎朝秀提要: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
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
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前提和基础,诉讼证明是围绕着证明对象而展开的。
就一般情况而言,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称之为待证事实。
对待证事实,由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提出证据或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将承担其主得不到法官支持的败诉风险。
这是证明对象与证据关系的常态。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些证明对象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可以直接认定其为真实,确定它的效力,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就属于这种特定情况。
司法认知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也是一项职权干预证明责任承担的特殊制度,凡是属于法定司法认知围的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质证,由法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而直接予以认定。
法官进行司法认知,一方面可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使那些本身具有客观性、公知、公认性的事项,不必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环节,而直接获得业经证明的效力,这正好将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职权行为围予以划分。
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认知用法官的职权行为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行为予以替代,这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职责的划分问题。
在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的主体性弱甚至超弱,所以,司法改革呼唤着法官职权的削弱,当事人主体性的加强。
同时,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稀缺,人力、财力、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司法效率低下。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
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一、司法认知的概述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
[3]通过仔细阅读上面三位学者对司法认知所作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法律程序的经济性需要。
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举证、质证之外的事实。
[4]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减少了事实调查和审查这两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除了法院的调查义务和审理义务,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重复审查情况的出现。
当事人进行司法认知,可以省略其举证、质证的过程,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实现诉讼过程的简便性。
由此可见,司法认知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以利于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更加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中去。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
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
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
(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
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冲刺考点:证明责任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冲刺考点:证明责任司考民诉冲刺考点:证明责任。
一、概念: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更进一步来说,何为积极事实,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
具体体现如下:(1)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附答案)1.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答:(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2)优势证据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
2.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答:(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加以证明,否则无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3.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答:(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套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4.证据规则有哪些功能?答:(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3道,附答案)1、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同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参考答案:略2.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
对“司法认知”的认识及反思
作者简介 : 崔敏( 1 9 8 6 一) , 男, 山西大 同人 , 湘潭大学法学 院,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
对“ 司法 认 知 ” 的 认 识 及 反 思
盾纠纷 , 依职权或当事人 申请对案件进行事实 认定 和法律 适用 的行 为 。而 司法认知恰 恰是通 过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 对案件 中某些特 定的事实予以直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 因此笔 者认 为司法认 知 是法 官 的一 种职 责 , 是诉 讼 活 动 中 的一种 审判 职权行 为 。 综上所述 , 笔者认为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 案 件 审理过 程 中 , 对 众所 周 知或 无争 议 的事 实 或 职务 上 已知悉 的事 实 等 , 依 职 权 或 当事人 申 请, 经过查 明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 而予 以直 接 认 定 的一 种 审判 职权行 为 。
一
1 .揭 开 司法 认 知 的面 纱
司法 认 知 ( j u d i c i a l n o t i c e ) , 有时又称 “ 审
判上知悉” 或“ 职权注意” 。《 布莱克法律词典》 将 其解 释为 : “ 为 了法 院审判 的方 便快 捷 , 法 院 无 须 当事 人证 明 的众 所 周 知 或毋 庸 置 疑 的事 实, 法 院有 权采 用 这样 的事 实 ( 如 水在 华 氏 3 2 度 结冰1 作 为定 案依 据 ” 。 [ 2 1 m 2 3 沈志 先教授 认 为 , 司法 认 知是 指 法 院对 诉 讼 过 程 中 的涉 及 毋庸 置疑的法律和事实 ,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 , 免除 当事人 的证 明责 任 , 而直接 予 以认 定 的一 种 诉讼 证 明方式[ 3 ] P 7 2 。叶 自强教授 认为 , 司法 认 知是 指 法 院对 于 应 当适 用 的法 律 或某 种 待 认 定 的事实 , 不待 当事人 主张 , 即给 予考 虑 ; 不待 当事 人举证 , 即予 以认 知 , 把 它认 为真 实 , 作 为 判决 的依 据[ 4 ] P 2 o 。毕 玉谦 教授认 为 , 司法认 知是 指 法 官在 诉讼 上 就 众 所周 知 的事 实 以及 属 于 职务 上 已为显 著 的事实 , 无需 当事人举 证 或法 庭调查而直接加以确认 的审判职务行为[ 5 F  ̄ 4 7 。 可见 , 三 位学 者对 司法 认知 的基 本认 识是 可 以 达成共识 , 但是对于其认知的对象及本质的认 识 还是 有一定 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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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上)阎朝秀提要: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
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
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前提和基础,诉讼证明是围绕着证明对象而展开的。
就一般情况而言,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称之为待证事实。
对待证事实,由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提出证据或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其主张得不到法官支持的败诉风险。
这是证明对象与证据关系的常态。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些证明对象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可以直接认定其为真实,确定它的效力,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就属于这种特定情况。
司法认知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也是一项职权干预证明责任承担的特殊制度,凡是属于法定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质证,由法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而直接予以认定。
法官进行司法认知,一方面可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使那些本身具有客观性、公知、公认性的事项,不必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环节,而直接获得业经证明的效力,这正好将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职权行为范围予以划分。
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认知用法官的职权行为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行为予以替代,这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职责的划分问题。
在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的主体性弱甚至超弱,所以,司法改革呼唤着法官职权的削弱,当事人主体性的加强。
同时,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稀缺,人力、财力、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司法效率低下。
不仅如此,诉讼活动中滥诉、缠诉、拖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而制度化、法制化的司法认知能够划清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法官职权行为之间的界限,结束二者之间模糊不清的状态;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滥诉、缠诉、拖诉的现象发生。
可见证明责任和司法认知是证明对象的两个方面。
证明责任主要是从当事人(律师) 的视角,侧重于事实问题的法律思维。
司法认知则是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视角进行的法律思维。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认知是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一、司法认知与证明责任概述(一) 司法认知的性质、特点1. 司法认知的性质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一种特殊的审判职权行为。
法官的职责就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此种争执,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法律,也可能兼而有之。
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原则上认定事实的权利属于陪审团,法官对此不得干预,此为陪审团对法官权力的限制机制。
但是当法官对某一事项采取司法认知时,法官就必须将这一事项从陪审团的审理内容中撤回来。
此为法官对陪审团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机制。
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当然职责。
在无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同时肩负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职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于法官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认知就是法官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已知悉的事实等,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而直接给予认定的特殊审判职务行为,这种审判职务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官的判定、查明、释明而产生的确信效果。
所以,司法认知在性质上是法官的特殊审判职权行为。
司法认知作为特殊的审判职权行为,首先是法官进行的判定行为。
诉讼最根本、最直接的程序性结构,可以简单地命名为“对抗”和“判定”结构。
“对抗”实质是诉讼当事人双方被置于相互对立、相互抗争的地位上,它们之间展开的攻击防御活动构成了诉讼程序的主体部分;而“判定”则意味着法官作为严守中立的第三者,对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而呈现出来的案件争议事实作出最终判断,且这个判断具有一经确定即不需轻易更动的终局性[1].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这种特殊的职权行为时,对于已经属于审判辖区内共同承认的事实,具有无可辩驳的公理性的事实,当事人不可能具有任何理由来否定其客观性的事实,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法律不允许法官无视其真理性,让当事人作无谓的举证、质证,浪费司法资源,而直接让法官接受其为真实,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出判定。
作出判定是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中最重要的职能行为。
司法认知作为特殊的审判职权行为,其次是法官进行的查明行为。
查明是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真伪的活动。
查明的主体一般都属于就某种事实问题作出认定或判断的人。
法官是典型的查明主体;查明一般是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主体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查明属于主体的自向证明“,查明”是证明的前提或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继续或目的。
但是“查明”并不等于“证明”。
“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而“证明”不仅是让自己明白,更重要的是让他人明白[2].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 条的规定,能借助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的确认,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置疑的事实,法官可以进行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在英美法系出于审判职能的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使用一些必要的调查和核实手段,以强化在司法认知上的能动性。
为了对经过调查以便在审判中予以认知的事实,法官可以借助在庭上听取证人的证言,利用书本或其他资料取得必要的信息,甚至利用自己亲身知道的学识、经验,还可以查阅历史名著、历史档案等,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这些手段与方法就是法官为了进行司法认知而进行的查明活动,它是法官为了履行审判职能活动,而进行的让自己形成心证的自向证明活动。
司法认知作为特殊的审判职权行为,再次是法官进行的释明行为,行使释明权。
释明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资料收集中的权能和职责,它是大陆法系立法和学理上的用语。
外国法中释明权的含义包括四层: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时,向当事人发问、提醒、启发,协助当事人把不正确的、有矛盾的予以排除,不清楚的,予以澄清和补充;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促使其予以提出[3].释明权属于审判职权行为中的诉讼指挥权的一部分,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
诉讼指挥权是法官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有关程序事项进行处置,并对整个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
释明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诉讼能力的不平等而带来的实体上本不应由他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来适当地介入和调整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对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的活动提供协助,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案件的审理对象。
法官可以对能借助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的确认,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置疑的事实作出司法认知。
法官对这类事实可依据职权自己去查明,如前所述,也可以对法官不知悉的特定领域的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供可靠的资料予以说明,也即是说为法官的认知行为提供条件。
如特定领域的自然规律和定理为该领域的科技人员所知,但不为法官所知。
出于说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当事人对该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应该提供资料加以说明,这在表面看来类似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行为,但实质上这种说明是让法官认知业已存在的公知的定理和自然规律,这与当事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有着本质的区别。
让当事人提供资料加以说明是法官进行认知活动的过程和方法,是当事人利用其知悉资料的来源和途径的便利对法官司法认知行为的协助。
当事人为了让法官对特定领域的公知事实进行认知,可以提供词典、历书、历史史实、年鉴、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权威性资料,让法官了解这些领域的定理、规律,让法官明白特定术语的含义,这种活动表面看来像是举证,但实际上是法官在进行释明活动,在履行释明权。
2. 司法认知的特点司法认知的特征是司法认知本质的外化,是司法认知区别于同类现象的象征和标志所在,也可谓司法认知与同类现象如推定、自认相区别所表现出来的个性或不同点。
了解司法认知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认知的性能、作用,以便在对司法认知的运用中能够宽严有度,得心应手。
(1)认知主体的特定性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司法程序的主持者,有义务将正确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这一职责和义务,是法官特有的,而非诉讼当事人所有。
尤其是近代的审判制度,把法与事实的区别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作用分担的基准,当事人援用事实,而法官则拥有适用法律规范的权限,如一法谚所说“汝与吾事实,吾与汝法律”。
法的适用属法官的专权,当事人的法律见解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对于事实的真伪,对于当事人本无可争执的命题,法官自己无需再进行调查,以免加重诉讼上的时间、财力与精力的投入,节省其求证、举证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当然,此种事实绝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当事人间没有争执的事实,法官本着一般知识或略加研究,即可知晓的事实。
对于这种事实,法官可以直接确定其法律效力,采取司法认知。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法官尽量从事职权注意或者进行职权调查,这是非常自然之事。
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之下,由于辩论原则占据诉讼的主导地位,当事人在主张什么不主张什么,提出什么和不提出什么的问题上享有不受法院拘束的自由,相反法院要受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认定。
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之下,法官的职责,原本就在于解决当事人间法律关系遭受影响的争执事实,但是这种事实必须是真正实在的争执,而非出于想象或假设的争执。
对于事实的认定,虽然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认定事实要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但法官同样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法官为了有效地主持诉讼程序的进行,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保证法律的最终实现,不仅具有常人所具有的合理的能力,甚至具有比当事人双方及社会成员更高的判断能力。
因此,法官对于社会上已经成为常识,或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可争执的事实,或是在执行职务上已经获得的事实,法官不可能不知,法官也不可能会不如常人。
但如果法官本已经知晓,而佯装不知道,就是违背职权和常理。
所以,当事人在法官的事实认定中也不是就绝对消极无所作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对特定事项采取司法认知,但是否认知,怎样认知,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是法官对案件裁判活动的一部分,不受当事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上说,只要属于司法认知事项的范围,即或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认知,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予以考虑。
司法认知可以作为辩论原则的例外。
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没有自行进行司法认知的权利和资格。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虽然也可以依靠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作出自己的认定结论,但是从完整的诉讼程序来看,其认定的结论不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其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接受法官的审查和认定,只有法官的裁判结论才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