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概述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2.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制,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3.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
4.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断的依据。
5.保全证据:即取证主题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就推行是、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6.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规则。
8.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简答题:1.诉讼中,证据应当具备哪些特征?(一)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二)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包括形式客观性和内容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专一而存在的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司法鉴证报告模板
司法鉴证报告模板摘要司法鉴证报告是法定的取证材料,它对案件的证据来源、证据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鉴定等提供科学的证明。
本文主要介绍司法鉴证报告的基本要素和模板的编制方法。
司法鉴证报告的基本要素司法鉴证报告是一份详细富有逻辑的文书,它必须包含案件相关的诸多要素。
1. 案情简介在报告的开始,应简单明了地概述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和案情经过。
这一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节;•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社会地位等;•警方和鉴定部门介入案件的情况。
2. 取证情况下一步是报告的核心部分,即提供对案件中所有取证材料的详细审查。
这个章节需要包括:•取证的信息,包括证据的名称、数量以及存放地址和负责保管的人员的相关情况;•取证的合法性:证据是如何被发现以及收集的;•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连续性;•专业技术鉴定的内容和方法;•所有参与取证工作的部门以及证人的基本信息;•对案件的分析和总结。
3. 鉴定结论在报告的结尾,应期待明确地提供鉴定的结论。
包括以下内容:•鉴定结果:对收集到的证据的鉴定结果;•鉴定依据:鉴定报告的依据;•鉴定意见:实践中,法官通常在接受鉴定报告的时候请求鉴定人员给出建议或者说明意见。
司法鉴证报告的编制方法为编写司法鉴证报告,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步骤:1. 确认证据的类型和数量在编写报告之前,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所拥有的证据和鉴定报告应该涵盖的分类和数量。
2. 分析和解读证据接下来,需要对所有相关证据和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以确定论据证明这一案件的重要证据。
3. 调查工作鉴定报告需要对证据线的完整性和诚实性提供深入的审查。
同时,需要和律师、法官和其他证人沟通4. 编写报告按照前面所描述的章节内容将鉴定结果进行详细归纳和梳理,最终撰写完整的鉴定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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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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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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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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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司法证明同一论
司法证明同一论关键词: 司法证明/刑事诉讼证明/同一认定/人事同一认定内容提要: 同一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基本范畴,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方法,也是司法证明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
传统的同一认定理论把同一认定局限在物证技术鉴定的范畴。
实际上,同一认定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同一认定理论对整个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都有指导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整个案件的同一认定就是“人事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的依据是客体特征。
同一认定的条件包括特征组合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同一认定的基本方法是特征排除法,包括直接排除法和间接排除法。
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包括对客体特征或诉讼证据的分别审查、比较审查和综合审查。
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原理之一。
司法证明活动中的认识论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也是非常深奥且充满思辩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深人的研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在司法证明的事实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等问题上。
[1]在本文中,笔者试图运用同一认定理论,从刑事诉讼证明目标和方法的角度探讨司法证明认识论的问题,实为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人事同一认定”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而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之中同一认定的概念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
例如某地发生一起人室盗窃案,侦查人员在现场上发现了作案人留下的鞋印和撬门痕迹,后来在犯罪嫌疑人处提取到一双鞋和一根撬棍,经过检验和比对二者的特征,认定该嫌疑人的鞋和撬棍就是在盗窃现场留下鞋印和撬痕的鞋和撬棍。
这就是同一认定。
作为一种理论,同一认定是在千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但是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基本方法,同一认定则普遍地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例如一个人到飞机场接朋友后开车回家。
在这一过程中,他在机场出口处认出朋友是同一认定;到停车场找到自己的汽车也是同一认定;开车找到自己的家门还是同一认定。
11司法证明的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特点
• 主观性与客观性 • 明确性与模糊性 • 多样性与阶段性
三、不同历史阶段的证明标准
• 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真实 • 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形式真实 •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诉讼真实(我国: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明标准的意义
• 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 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 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 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 • 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 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 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 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
2、下列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立案 • 逮捕 • 程序法事实,如回避、死刑停止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等
3、我国对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 • 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 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个别保障,而且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 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
三、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 绝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 相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仅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
• 虽然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能力认识一 切客观真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世界 上的食物对每个具体的人类来说都是完 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 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即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法律真实:即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司 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 所规定或认可的标准的真实。
证明论
•
•
4)证明对象不同
5)证明程序有所不同
• 6.证明的分类
• 6.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proof) •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 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
•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
态
• 6.2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 • 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 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
• 4.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4.1.1实体法事实 • 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 • •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定、酌定情节:从重、加重、从轻、 减轻及免除处罚) 3)排除行为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行 使职权) 4)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及前科、态度 [有争议]等)
义务、责任、负担、需要、权利义务、效果、权利责任、必要说 的哪一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属于负担说。
5.三大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 5.1公诉案件
•
• •
1)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
2)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责 任 3)犯嫌、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 3.证明的正当性(合法性) • 1)证据合法
•
2)证明程序正当、合法
• 4.证明的构成环节
• 证明由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
明方法和证明程序构成。 • 5.三大诉讼中的证明差异 • • •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由检承担、民事由当 事人承担、行政由被告承担 2)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后,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的尺度。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水平。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于诉讼证明的全过程。
证明标准的内容包括:
1.法定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要求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收集、固定证据,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查清案件事实。
2.客观真实证明标准:要求以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排除主观臆断和虚构。
3.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即达到确信的程度。
4.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重大可能性,即达到相对确定的证明程度。
第7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司法证明方法的界定
司法证明方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司法证明方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蒙昧到
开化,再到科学的过程,具体来讲,就是经历 了一个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这样的科学证 据的过程。
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一)神证法 神判法--热铁审 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
三、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 ——司法认知(上)
(一)什么是司法认知
案例:1940年英国的马克 科诉哥德达得案件。 原告在被告的公园中被骆驼踏伤。原告为求得赔偿,主张骆驼是野生动物。
根据有关实体法规定,骆驼的主人(被告)如果不能证明其对骆驼伤人 的本性尽到足够的注意,应当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 方当事人就“骆驼是驯化的不是野生动物”这一案件事实产生了分歧。 原告主张骆驼是野生动物,而被告主张骆驼是驯化动物。双方当事人争 持不下,诉讼因此受阻碍。根据一系列的调查,一审法院的法官对骆驼 是驯化的动物采取了司法认识--认为本案骆驼是驯化的动物。原告提 出上诉,上诉法院肯定了原审法院的意见,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做法是正 确。
(二)司法认知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人群范围,为大家所普遍了解的确实情况。 2、自然科学定律 自然科学定律,是指经过科学研究证明的、为自然科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和原则。
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都是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证明方法 神证 人证 物证 逻辑推理 司法认知 推定
第5章 司法证明概述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 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 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 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
2、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分析 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 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 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 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 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 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 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得到体现的。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
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 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 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
3、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 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 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 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 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 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 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 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 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 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 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 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 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 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 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 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 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 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司法证明的七大要素
司法证明的七大要素
(一)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三)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四)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五)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六)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
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法定证据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
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
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
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司法证明方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审判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审查和推论等活动,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查证和证明的方法。
推定规则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等,通过间接证据或推断,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合理的推定或假定。
司法证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证据:指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
2. 鉴定证据:指通过专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物证、文证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间接证据:指通过推理、推论等方式推断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口供证据:指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陈述等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陈述,口供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5. 证人证据: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的证言,包括被告人、受害人、目击证人等。
推定规则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等,运用法律规定的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推断或假定。
推定规则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规则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反推定规则:根据事实中的已知或直接证据,推定相关的事实或结论,并予以证明。
2. 无责推定规则:根据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或事实,推定其故意、过错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责任。
3. 有利推定规则:根据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或事实,推定其与案件事实有利关系的事实或结果。
4. 可能推定规则:根据一定的概率推断,某事实可能成立或可能存在,但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和推论,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查证和证明,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判决。
司法所见证书范本
司法所见证书范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权利的不断追求,社会矛盾难免会越来越多地出现。
当一种矛盾发展到需要法律解决的层面时,就需要法律机构来解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所见证书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所见证书的范本、应用等相关内容,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司法所见证书的实际用途。
一、司法所见证书的概念司法所见证书,英文名Court Witness Certificate,是为证明土地、物业权属或矛盾纠纷等现象而出具的一种证书。
司法所见证书是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出具的,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所见证书可以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见证,如涉及土地使用、物品交易等。
主要作用是为相关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情况证明,为矛盾的调解提供有力支持。
二、司法所见证书是由公证员或民警等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出具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司法所见证书的范本内容。
司法所见证书目的:志愿者甲个人证明:甲系我公司志愿者,自 20XX 年起,一直参加我公司的志愿者活动,工作踏实,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态度。
此次来自志愿者提供了多次志愿服务,为公司的事业发展和平台建设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受到了上级领导和团队成员的一致好评。
该志愿服务期间,甲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利用公司的相关资源与信息机构进行志愿服务,并在服务项目中完成任务所需材料等给予工作细节(包括证明负责已完成服务)或信息表确实答应服务/确认流转情况的日期,显示甲认真负责、专业水平高。
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公章:年月日。
三、司法所见证书的应用司法所见证书是对某些具体问题证明的有效手段。
可以说,司法所见证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运用广泛。
例如,在房屋买卖或拆迁方案编制中,需要司法所见证书来证明房屋的权属或拆迁费用的评估;在土地承包或流转方面,需要司法所见证书证明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在物品交易中,需要司法所见证书证明交易过程和价格等。
司法所见证书不仅可作为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也常常作为法律机构的证明文件和调解、仲裁的有效依据,是一种法律保障。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及其规则体系。
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程序等。
司法证明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证明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
据。
2.保证司法公正: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保证了
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证明制度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和诉讼成本的浪费。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公开证据和法律
事实,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证明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是指基于过去的经验和观察而得出的一种推论方法,用于判断某件事情是否发生或某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状态。
它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可以依靠普遍、公认、经过验证和可信赖的事实,推断出某些未知的事实或情况。
在司法证明中,经验法则可以被用于帮助裁判员和陪审团作出决定。
例如,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个人是凶手时,可以依据凶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因素,推断出可能的凶手,这种推断就是基于经验法则的。
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标准,包括普遍性、可信度、相关性和可靠性等。
裁判员和陪审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权衡证据的可靠性和价值,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总之,在司法证明中,经验法则是一种重要的推论方法,它可以弥补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9司法证明的方法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 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如: 张三在案发现场则推定其知晓案情 李四离现场2公里则推定其不可能听见 王五是盲人则推定其不能看到现场情况 原告不能提供借据则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是自然人则推定其精神正常 被告阅读了合同文本则推定其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
———F.詹姆斯
一、免证规则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 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 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 它包括: 推定 司法认知
二、推定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 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一种证据法则。 涉及两种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其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救济方法是反证
2、与推定有关的几个概念
推理——发现事实
推论——证明事实
推定——认定事实
拟制——视A为B
3、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如: 张三手上带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则推定张三为其权利人 失踪达一定期限则推定死亡 表见代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则推定是使 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被告人就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民法上的过错推定
第四节
同一认定方法
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别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 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 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别它 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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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指出,他的专家证词应该是实质性的证 据,但是大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在本辖区和现阶段不适 用。原告有义务来证明被告医生是医疗失当,但是他 没有成功地证明这一点。原告的专家贝格医生只是提 出了他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没有提出一个可以 普遍接受的医疗注意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反观被告医 生的证词,他却成功地确立了这个注意的标准。他说, 原告事前做过甲状腺手术接受过治疗,因此分离他的 喉部神经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更保险的方法是避开 喉部神经可能出现的区域。对此,另外一个叫做华士 的医生也同意。对原告专家证词,被告称切除甲状腺 之前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前提, 但是,面对一个曾经做过手术和接受过治疗的病人, 这个一般的前提并不总是好的和应该遵循的程序。
第五章 司法证明概述
[关键术语]
司法证明 科学证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要件事实 免证事实
案例
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 起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 甲状腺。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 受损,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神经受损可 能会导致病人失声。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 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状腺之前分离它们。但本 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和治疗,出现了许多结疤 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 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但不幸的 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原告的声带萎缩。 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 决,最后上诉到伊利诺斯最高法院。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 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 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 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 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 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 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 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 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 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 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 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 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 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
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 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 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
3、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分析
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 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 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 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 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 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 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得到体现的。
一、司法证明的特点
1、司法证明、科学证明和生活证明司法证明源自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 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会 规律的研究活动。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 区别。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 一。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 征。
相对性——司法证明之证明标准必然多元化。
二、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 4、证明方法 5、证明程序
三、司法证明的分类
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
2、区别
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在证明的对象、方法、 标准、程序、主体上都存在差异。
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间的差异表现在规范 性方面:生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法 律不作调整。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 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
3、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审理本案的大法官克鲁辰斯基说,医疗失当诉讼中 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衡量医生行为的“注意标准”。 按照本州的规则是,原告必须要通过专家的证词来 一般地确定这个注意的标准。原告要证明,依照这 个标准,医生是笨拙的和过失的,而他的笨拙和过 失使原告受到了伤害。当然,如果一个外行都能够 看出医生或者推断出医生明显存在着过失,那么这 也是判定医生过失的标准。前者称之为医疗专家证 词标准,后者称之为“普通常识”标准或者“拙劣 过失”标准。大法官说,为了保证专家证词更加准 确和更加有效,在法庭上有必要对专家的证词进行 审查。因此,专家的鉴定是可以质疑的证据,而不 是实质性的证据。
大法官克鲁辰斯基总结说,原告仅仅举出一 个医生的专家证词,称被告医生的做法不同 于这个医生,这是不够的,因为医学不是精 确的科学。它更像是一种职业,这个职业注 定了在既定程序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 不同的意见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称之为尽到 合适的注意义务。基于上述的理由,大法官 的最后结论是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
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 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 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
2、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