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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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证明概述
[关键术语]
司法证明 科学证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要件事实 免证事实
案例
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 起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 甲状腺。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 受损,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神经受损可 能会导致病人失声。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 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状腺之前分离它们。但本 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和治疗,出现了许多结疤 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 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但不幸的 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原告的声带萎缩。 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 决,最后上诉到伊利诺斯最高法院。
分析
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 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 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 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 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 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 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得到体现的。
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
2、区别
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在证明的对象、方法、 标准、程序、主体上都存在差异。
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间的差异表现在规范 性方面:生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法 律不作调整。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 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
3、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 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 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 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 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 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 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 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 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 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 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 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 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 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
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 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 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
3、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司法证明的特点
1、司法证明、科学证明和生活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 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会 规律的研究活动。
审理本案的大法官克鲁辰斯基说,医疗失当诉讼中 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衡量医生行为的“注意标准”。 按照本州的规则是,原告必须要通过专家的证词来 一般地确定这个注意的标准。原告要证明,依照这 个标准,医生是笨拙的和过失的,而他的笨拙和过 失使原告受到了伤害。当然,如果一个外行都能够 看出医生或者推断出医生明显存在着过失,那么这 也是判定医生过失的标准。前者称之为医疗专家证 词标准,后者称之为“普通常识”标准或者“拙劣 过失”标准。大法官说,为了保证专家证词更加准 确和更加有效,在法庭上有必要对专家的证词进行 审查。因此,专家的鉴定是可以质疑的证据,而不 是实质性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指出,他的专家证词应该是实质性的证 据,但是大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在本辖区和现阶段不适 用。原告有义务来证明被告医生是医疗失当,但是他 没有成功地证明这一点。原告的专家贝格医生只是提 出了他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没有提出一个可以 普遍接受的医疗注意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反观被告医 生的证词,他却成功地确立了这个注意的标准。他说, 原告事前做过甲状腺手术接受过治疗,因此分离他的 喉部神经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更保险的方法是避开 喉部神经可能出现的区域。对此,另外一个叫做华士 的医生也同意。对原告专家证词,被告称切除甲状腺 之前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前提, 但是,面对一个曾经做过手术和接受过治疗的病人, 这个一般的前提并不总是好的和应该遵循的程序。
大法官克鲁辰斯基总结说,原告仅仅举出一 个医生的专家证词,称被告医生的做法不同 于这个医生,这是不够的,因为医学不是精 确的科学。它更像是一种职业,这个职业注 定了在既定程序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 不同的意见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称之为尽到 合适的注意义务。基于上述的理由,大法官 的最后结论是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
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 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 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
2、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 区别。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Hale Waihona Puke Baidu重要特征之 一。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 征。
相对性——司法证明之证明标准必然多元化。
二、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 4、证明方法 5、证明程序
三、司法证明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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