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三、自认规则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四、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六、预防规则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七、特权规则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
即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司法认知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论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
司法认 知 这一 概 念在 我 国三 大诉 讼 的三个 司 法解 释作 出 了类
似 的规 定 :
1 9 9 2 年《 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第7 5条 : “ 下 列事 实 , 当事人无需举 证: ( 1 ) 一方 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 陈述 的案件事 实和 提 出的诉 讼请求 , 明确表示 承认 的; ( 2 ) 众所周知的事实 和 自然规律 及定理 I . _ …・ 。 ” 2 0 0 1 年《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
、
我 国 司法认 知 制度现 状及缺 陷
( 一 ) 立 法 现 状
为 一项 制 度 , 其还 存 在很 大 的缺 陷 。首 先 , 司法 解 释 不仅 没有 明确指 何谓 司法 认 知 ,而且 还 将其 与 白 认、 推定 、 预 决事 实相 等 同 , 混淆 了司法 认 知 的性质 。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 ( 1 ) 众 所周知 的事实 ; ( 2 ) 自然 规律及 定理 . . . …・ 。 前款 ( 1 ) 、 ( 3 ) 、 ( 4 ) 、 ( 5 ) 、 ( 6 ) 项, 当事人有 相反 证据 足 以 推翻 的除外 。 ” 2 0 0 2 年《 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 8 条: “ 下列事实法院可 以直接认定 : ( 1 ) 众所 周知 的 事实 ; ( 2 ) 自然规律及定理 ; ……。前款( 1 ) 、 ( 3 ) 、 ( 4 ) 、 ( 5 ) 项,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的除外。”
司 法认 知 ; 职权行 为; 证据规则 ; 完善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 1 6 7 6 ( 2 0 1 3) 0 4 — 0 0 5 0 — 0 2
第五章 司法认知
英国证据法将司法认知分为四类: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经过调查后在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3)英国法、欧洲共同体立法、英国国会的立 法程序。 (4)成文法的有关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对象的 立法和理论
德国民诉法第291条规定,对法院已经显著的事实,不需要
证明。但时,何为“显著的事实”,立法上并未加以界定, 需要由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 根据德国民诉法第293条的规定,外国法律不是事实问 题,如果法院知道这个国家的法律就不需要举证。
五、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一)确立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意义:
1.确立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院能够正确应用司 法认知
2.有利于明确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
(二)不同立法与理论争议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对象的立法和理论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b)款规定了有关裁判事实上的司 法认知的范围,“适用司法认知的,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 范畴,即:(1)在审判法院管辖范围区内众所周知的事实; 或(2)能够被准确的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 该手段的准确性不容被合理质疑。” 美国有关立法和学理还认为,除了对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外, 司法认知还可适用于一些立法事实,主要包括:(1)国内 法。(2)外州法和外国法。(3)国际法和海商法。
司法认知
一、司法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审判上 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 知。对于司法认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 即可认可其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是法院行使审判 权的一种形式。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3、司法认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4、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先看一个著名的故事:据圣经记载,所罗门国王判真假母亲案件。
国王说:你们把孩子劈成两半吧,每人拿一半吧。
一个女人立刻过来抢孩子,另一个说:“如果劈开的话,倒不如把孩子给你。
”长久以来,人们在称赞所罗门的智慧;但是在证据法学者看来,所罗门的做法不过是一个经验的推定,也就是事实的推定。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概念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院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某一案件事实,从而免除了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从这个定义来看,第一,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推定反映的是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二,推定发生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断,称为事实推定。
第三,推定的救济方法是举证推翻。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有两种反驳推定:一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的反证,如对公民死亡的推定,对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公民未失踪,就可以达到排除推定适用的目的。
二是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这提出的是本证,要证明到推定事实确实不存在的程度。
推翻原推定的效果。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特征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三)推定的分类1、确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确定性的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是不可采用的。
如美国:有的州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
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作出的并且可以由其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下)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下)二、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一)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1.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性质不同。
就司法认知而言,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提出某一事实主张,如果作为普通的诉讼证明模式,当事人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而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已经属于审判地的人们公知、公认的事实,法官就应该基于审判上的职责加以认同。
所以,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同时是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法官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
司法认知是从法官职权的角度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主观证明责任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内容,作为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后,在避免败诉这一动因的驱动下,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也可称为举证责任。
在任何法律制度下,诉讼总是意味着利益相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被允许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其中诉讼双方提出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活动,就是举证活动。
举证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这对实行“对抗式辩论原则”的英美法系来说,“当事人主张”和“当事人进行”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成为他自己权利的主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放弃主张和抗辩,通过把这些权利的实现留给受其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判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即或是在大陆法系,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仍然有效,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仍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只不过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对抗性程度要比英美的“对抗式辩论原则”要弱一些,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公正进行。
也就是说举证完整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
可见,主观证明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视角来分配证明责任的承担。
证据学
一、填空题1.在我国古代,口供被确定为最主要的证据。
2.证明标准和证明客休一起,构成了证明目标。
3.证明对象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5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原始证据6.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7. 根据诉论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8.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唯物辩证法)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
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2.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几种:(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4.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1.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2.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3.证据的意义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调取)等几种方法。
2.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3.《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1、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名词解释1、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主张成立或否定其他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4、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5、司法认知:指发炎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派出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6、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读的证据制度。
7、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8、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用证据证明安监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简答题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
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
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论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有无关联性。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规则进行。
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毕玉谦)
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毕玉谦尹飞:欢迎各位参加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博士,他对证据法有着独到的研究。
今天毕玉谦博士的演讲主题是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下面欢迎毕玉谦博士为我们讲课。
(掌声)毕玉谦:今天我非常高兴来到咱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大家一起商讨司法认知制度。
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呢,正好我们国家正在起草证据立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
大家知道,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强调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举证相结合,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如果在客观原因造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就要帮助当事人举证,这样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法官职权主义特别浓厚,造成司法不公,很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一些疑虑。
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当事人主义。
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在起草的时候有意识的往这方面调整。
但是,实施以后出现了问题。
昨天我们北京的律协召开的会议上,律师就强调法官现在是撒手不管了,该调查的也不调查了,全是你当事人举证,你举出来我们判,轻松多了。
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律师也有很多的问题,当事人方面他就说我这个调查证据的能力没有,证据资源不丰富,律师去调查有很多的困难,证人、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我们怎么去举证,就出现了困惑。
在我们国家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关系或有经济实力的话,他们的举证能力就会强一些,实际上立场又偏向另一方,这个天平就开始倾斜,这样就造成后果比较消极。
纵观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包括我们的台湾地区,对举证这方面的掌握和我们的观念还不一样。
我们司法认知这方面,谁举证还有一个免证事实的问题,谁来决定这个免证的呢,是由法官以职权和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官对程序的调查来确认来认知,这样就建立一种以职权认知的规则体系。
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公证书,经过公证证明的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实际上法官作为一种事实来看待。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司法决策者对法律案件进行判断、推理和解释的心理过程和能力。
它是指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司法工作者在参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事实进行分析和理解,最终形成对案件有合理、公正和科学的认识和判断的能力。
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法理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对法律规则、原则和司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
2. 公正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不偏不倚地评估证据、审理各方意见,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经验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通过积累案例经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借鉴和运用以往的判例和法律实践经验。
4. 道德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基于道德伦理原则,对案件中涉及的价值观念进行思考和对比,从而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判断。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判断水平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司法认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
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一、司法认知的概述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
[3]通过仔细阅读上面三位学者对司法认知所作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法律程序的经济性需要。
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举证、质证之外的事实。
[4]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减少了事实调查和审查这两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除了法院的调查义务和审理义务,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重复审查情况的出现。
当事人进行司法认知,可以省略其举证、质证的过程,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实现诉讼过程的简便性。
由此可见,司法认知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以利于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更加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中去。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第一节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宗旨:1.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3.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4.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三、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1.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
2.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
3.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四、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我国古代社会也有过神判。
(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含有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因素,其典型的体现是唐律“断狱篇”关于被告定罪要件的规定。
(3)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中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合法手段。
(4)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或五辞)判案法,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5)我国古代向来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6)我国古代实行“从赎或从赦”,不管如何处理疑案,都是有罪推定。
2.资产阶级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2)无罪推定。
(3)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4)举证责任。
(5)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1)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4)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主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民主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证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西方的证据理论和制度纷纷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许多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引入司法解释文件中,如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虽然在技术上将第3款推定与司法认知并列,但本条在民事诉讼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认知事实的范围有所扩大,具有现实性、务实性与科学性。
一、司法认知规则的现实性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官有权作为普通的常识加以确认。
司法认知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即不证自明。
它源自西方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到了现代,司法认知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公认的证据规范,如日本民诉法第179条“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我国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理论基础已经成就,而且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从实证角度检验了其效用,该制度已经具有浓厚的经验基础和意识基础。
我国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司法认知的概念,但以务实的态度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肯定、采纳了司法认知规则,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内涵,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运行规律,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务实性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譬如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的事实等,如果要求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举证,无疑会增加诉讼的负担。
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追求,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识到,无谓的举证造成了讼累和经济损失,而确认认知的事实免除举证,既节约当事人为证明事实而支出过多的费用,又为法院节省了审理时间,是效益原则在证据规范上的具体体现。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的区别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的区别本网讯(通讯员何文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根据已知的事实,按照经验法则进行一定的事实推定,或者直接根据司法认知确认一定的事实。
这些规则在审判中运用得当,往往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曾经的南京彭宇案)。
因此,有必要对经验法则、事实推定以及司法认知从内涵和外延上进行区分,以便正确运用,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是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一般常人所认同的基本的、常识性的生活经验,该生活经验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典型特征,从而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
但并非是任何生活经验都能成为司法意义上的经验规则,它是法官以其独特的人格与职业属性在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加以提炼后作为认知社会的一种常规机制,它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普通人的亲身感受。
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对经验法则解释为:盖经验法则,系本吾人生活之经验,而为判断证据证明力之基础,且非事理所无,并在客观上应认为确实之定则。
也就是说,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不是个别人所特有的特殊经验,而表现为一般人或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有的知识。
如果是个别人所特有的经验,则不能迳行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而必须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这就是另外一种证据鉴定意见。
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对称,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如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该证据必定与其不利。
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发生依据。
在美国,“事实上的推定仅仅是一个意见,是一个来自基础事实的推论,不必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问题。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是指对司法行为和司法制度的认知与理解。
它是指个体对于法律、法庭、审判程序以及司法官员等司法活动的认知过程,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评价等方面。
具体来说,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认知:个体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包括各类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程序等。
2. 司法程序认知:个体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掌握,包括法庭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认定规则、被告的权利保障等。
3. 法律责任认知:个体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和意识,包括对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和制裁。
4. 法官行为评价:个体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包括对法官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评价。
司法认知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影响个体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还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性的实现。
司法认知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理解和探究个体在司法领域的认知过程,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参与。
推定和司法认知概要
I、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3) 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II、教学内容一、推定概述二、推定的种类三、司法认知概述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III、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W、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 月版。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
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
对“司法认知”的认识及反思
作者简介 : 崔敏( 1 9 8 6 一) , 男, 山西大 同人 , 湘潭大学法学 院,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
对“ 司法 认 知 ” 的 认 识 及 反 思
盾纠纷 , 依职权或当事人 申请对案件进行事实 认定 和法律 适用 的行 为 。而 司法认知恰 恰是通 过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 对案件 中某些特 定的事实予以直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 因此笔 者认 为司法认 知 是法 官 的一 种职 责 , 是诉 讼 活 动 中 的一种 审判 职权行 为 。 综上所述 , 笔者认为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 案 件 审理过 程 中 , 对 众所 周 知或 无争 议 的事 实 或 职务 上 已知悉 的事 实 等 , 依 职 权 或 当事人 申 请, 经过查 明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 而予 以直 接 认 定 的一 种 审判 职权行 为 。
一
1 .揭 开 司法 认 知 的面 纱
司法 认 知 ( j u d i c i a l n o t i c e ) , 有时又称 “ 审
判上知悉” 或“ 职权注意” 。《 布莱克法律词典》 将 其解 释为 : “ 为 了法 院审判 的方 便快 捷 , 法 院 无 须 当事 人证 明 的众 所 周 知 或毋 庸 置 疑 的事 实, 法 院有 权采 用 这样 的事 实 ( 如 水在 华 氏 3 2 度 结冰1 作 为定 案依 据 ” 。 [ 2 1 m 2 3 沈志 先教授 认 为 , 司法 认 知是 指 法 院对 诉 讼 过 程 中 的涉 及 毋庸 置疑的法律和事实 ,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 , 免除 当事人 的证 明责 任 , 而直接 予 以认 定 的一 种 诉讼 证 明方式[ 3 ] P 7 2 。叶 自强教授 认为 , 司法 认 知是 指 法 院对 于 应 当适 用 的法 律 或某 种 待 认 定 的事实 , 不待 当事人 主张 , 即给 予考 虑 ; 不待 当事 人举证 , 即予 以认 知 , 把 它认 为真 实 , 作 为 判决 的依 据[ 4 ] P 2 o 。毕 玉谦 教授认 为 , 司法认 知是 指 法 官在 诉讼 上 就 众 所周 知 的事 实 以及 属 于 职务 上 已为显 著 的事实 , 无需 当事人举 证 或法 庭调查而直接加以确认 的审判职务行为[ 5 F  ̄ 4 7 。 可见 , 三 位学 者对 司法 认知 的基 本认 识是 可 以 达成共识 , 但是对于其认知的对象及本质的认 识 还是 有一定 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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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规则
第一张
广义:狭义
关于“证据规则”的理解:1、将证据规则等同于与证据有关的程序性规则2、将证据规则等同于证据制度3、将证据规则归结为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4、证据规则现定于主要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纵观这几种观点证据制度的说法所包含的内容最广,而且本人认为所谓证据规则应该既程序规则,也包括证据的其他方面。
因此,应该从广义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研究
第二张第三张第四张
第五张
1.司法认知,即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
对某些特定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无须当事人对此类事实予以举证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他们认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不需要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免除
当事人对司法认知事实的举证责任。
3.在当事人对等辩论主义诉讼制度之下,法院之功能,为解决影响及于诉讼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
争执。
争执所在,或为法律,或为事实,或兼此二者,然必须为实在的争执,而非出于想象或者假定。
所以,可得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不需要进行辩论,对涉及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确定,进行定案。
4.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种待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不待当事人
举证,即予以认知,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六张
由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司法认知进行理解,所以造成了概念上的不统一。
从总体来看,各学者对司法认知的主体、对象特征、法律效果等的的看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性。
分歧较大的可能在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上,是事实说,或是事实与法律兼有说。
至此,结合英美法系已有的司法认知概念,我们可以将司法认知的概念大致总结为: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特定事项不待当事人举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认定为真实的一种职权行为。
第七张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专属于人们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
因为司法认知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论。
当事人可以申请,但是物权自行认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审查判断证据,但是最终也要受到法院的审查。
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决定的,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认定争议事实的权力。
2.司法认知的客体限于特定的事项——客观性、公知性、公认性(可以说司法认知的事项是客观真实,无合理争议的)
3.司法认知是免证事实之一——司法认知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免除先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司法认知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司法认知是对客观真实、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法官的司法认知可能会出现偏差。
也就是说,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结果可能并不是客观真实,因此我们在设定司法认知规则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关的异议程序。
在判决生效之前,司法认知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
为保证司法认知的确定性和正确性,以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前后都应该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5.司法认知具有特定的程序规则——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为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当事人滥用权利,必须设定特定程序规则。
第八张
前面说到司法认知概念的时候,提到现学界对司法认知的范围具有较大的争议,现在我们就对此进一步的进行学习。
司法认知的范围:又称为司法认知的事项或者对象,是指法官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意义:关系到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轻重、诉讼进程的缓急、审判时间的长短、诉讼成本的高低。
特征:客观真实、不存在合理争议
第九张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的范围
裁决性事实——所有案件直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包括本体事实(年龄、能力、身体状况)、他们的行为及与行为相关的事实(实施方式、过程、后果)等等
立法性事实——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司法认知对象。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不仅要使用法律,也要经常创制新法律,在创制新法的过程要寻求理由,这些理由就是立法性事实。
法律——国内法(兄弟州法)——本州的法不是认知对象——一经颁布,推定法官知晓法律国外法——事实——不是认知对象(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外国法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2)确认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首先,我国司法认知的事项不把包括法律。
其次,我国司法认知事项不包括立法性事实。
所以,我国所谓的司法认知范围应当仅包括裁决性事实
第十张第十一张
第十二张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但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中无须举证的事实做了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
98年——“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第十三张
这些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但是何种不需举证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却一直争论不休。
自认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对于另一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承认。
在刑事诉讼中变现为被告人供述。
主体——当事人自认事实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自认具有个案性
推定——是法律上的一种假定未必符合客观真实
预决事实——有关机关已经预先做出确认的事实。
(法院/仲裁机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我国(司法认知、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