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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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规则

第一张

广义:狭义

关于“证据规则”的理解:1、将证据规则等同于与证据有关的程序性规则2、将证据规则等同于证据制度3、将证据规则归结为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4、证据规则现定于主要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纵观这几种观点证据制度的说法所包含的内容最广,而且本人认为所谓证据规则应该既程序规则,也包括证据的其他方面。因此,应该从广义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研究

第二张第三张第四张

第五张

1.司法认知,即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

对某些特定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无须当事人对此类事实予以举证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他们认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不需要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免除

当事人对司法认知事实的举证责任。

3.在当事人对等辩论主义诉讼制度之下,法院之功能,为解决影响及于诉讼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

争执。争执所在,或为法律,或为事实,或兼此二者,然必须为实在的争执,而非出于想象或者假定。所以,可得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不需要进行辩论,对涉及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确定,进行定案。

4.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种待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不待当事人

举证,即予以认知,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六张

由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司法认知进行理解,所以造成了概念上的不统一。从总体来看,各学者对司法认知的主体、对象特征、法律效果等的的看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性。分歧较大的可能在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上,是事实说,或是事实与法律兼有说。

至此,结合英美法系已有的司法认知概念,我们可以将司法认知的概念大致总结为: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特定事项不待当事人举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认定为真实的一种职权行为。

第七张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专属于人们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因为司法认知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但是物权自行认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审查判断证据,但是最终也要受到法院的审查。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决定的,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认定争议事实的权力。

2.司法认知的客体限于特定的事项——客观性、公知性、公认性(可以说司法认知的事项是客观真实,无合理争议的)

3.司法认知是免证事实之一——司法认知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免除先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司法认知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司法认知是对客观真实、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法官的司法认知可能会出现偏差。也就是说,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结果可能并不是客观真实,因此我们在设定司法认知规则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关的异议程序。在判决生效之前,司法认知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为保证司法认知的确定性和正确性,以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前后都应该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5.司法认知具有特定的程序规则——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为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当事人滥用权利,必须设定特定程序规则。

第八张

前面说到司法认知概念的时候,提到现学界对司法认知的范围具有较大的争议,现在我们就对此进一步的进行学习。

司法认知的范围:又称为司法认知的事项或者对象,是指法官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意义:关系到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轻重、诉讼进程的缓急、审判时间的长短、诉讼成本的高低。

特征:客观真实、不存在合理争议

第九张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的范围

裁决性事实——所有案件直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包括本体事实(年龄、能力、身体状况)、他们的行为及与行为相关的事实(实施方式、过程、后果)等等

立法性事实——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司法认知对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不仅要使用法律,也要经常创制新法律,在创制新法的过程要寻求理由,这些理由就是立法性事实。

法律——国内法(兄弟州法)——本州的法不是认知对象——一经颁布,推定法官知晓法律国外法——事实——不是认知对象(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外国法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2)确认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首先,我国司法认知的事项不把包括法律。

其次,我国司法认知事项不包括立法性事实。

所以,我国所谓的司法认知范围应当仅包括裁决性事实

第十张第十一张

第十二张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但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中无须举证的事实做了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

98年——“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第十三张

这些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但是何种不需举证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却一直争论不休。

自认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对于另一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承认。在刑事诉讼中变现为被告人供述。主体——当事人自认事实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自认具有个案性

推定——是法律上的一种假定未必符合客观真实

预决事实——有关机关已经预先做出确认的事实。(法院/仲裁机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我国(司法认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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