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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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险业务中获得的资金,它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资产,也是保险公司运作的重要基础。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履行能力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其保险业务的承保、赔付、储备等需要,并在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根据风险偏好、投资目标、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进行投资运用。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为了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投资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品种: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为主,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2. 投资期限: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中长期投资为主,短期投资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3. 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4. 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控制风险,防范投资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三、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为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 投资决策制度:包括投资标准、投资程序、投资决策权限等。

2.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3. 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包括投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等。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9•【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00四年八月九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和存入保证金的总和。

第三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守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二)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五)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七)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八)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方法篇一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基金')。

第三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平安、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其次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意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力量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特地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特地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偿付力量充分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险公司,应实行乐观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力量状况,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提高偿付力量的整改方案和投资决策、运作方案。

第六条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品德良好、正直诚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未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峻行政惩罚;(三)高级管理人第一文库网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学问,熟识证券投资运作,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受。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识有关的业务规章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受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精编WORD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精编WORD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款;二、买卖债券, ,证券投资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维护保险公司资金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共分为十五章,系统规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使用保险资金做好审慎管理,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第二章规定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投资目标、合理投资、认真负责、切实控制风险、审慎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在投资中坚持安全优先原则,合理基金组合,防范市场风险。

第三章保险资金运用报告第三章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应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运用资金情况、投资目标及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本期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投资运营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投资决策的程序及投资管理流程、投资管理人员的培养及资格审核、投资决策的责任及义务等。

为贯彻《办法》的核心思想,促进保险资金安全合理运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险资金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五章规定了若保险公司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将依法采取包括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采取有关措施防止后果发生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并提出整改建议,依法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目标,同时将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在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合理运用保险资金,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性。

只有准确贯彻执行《办法》,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有序的运用,促进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的资金,用于进行风险评估和赔偿管理等保险业务的资金。

保险公司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的运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健,同时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保证本金安全,保险公司要始终以保障合同责任为首要考虑。

2. 适度风险原则:保险资金的运用不应过分保守,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盈利目标和市场情况,可以适度承担风险,但需控制风险水平。

3. 合法性原则: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资金运用的合法性。

4. 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对资金进行运用时,要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等、公正。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用于以下范围和投资方式:1. 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资产市场,但需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本金安全。

2. 用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但需注意产品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 用于重大项目的资助,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发展战略等,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 用于开展产险公司的保额再保险业务,满足reinsurer 的资本要求。

5. 其他合法的资金运用方式,但需提交相应的资金运用计划和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具体要求1.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投资分析,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按计划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 保险公司应定期向保监会报送资金运用计划、运用情况、风险评估和监测报告等资料,接受其监管。

5. 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和资产规模等因素,合理设置资金运用的比例和范围,并进行动态调整。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导原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本文将针对这一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的资金,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作。

这一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额、投资方式、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

首先,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领域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等,但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如股权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等,设立了相对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

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了不同的投资限额。

这种做法既避免了保险公司过度投资造成的风险,又鼓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运用资金。

再次,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进行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根据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等要求,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最后,该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投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还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投资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增强对投资的透明度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的来说,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指导。

通过明确投资范围、投资限额、投资方式和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提高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并确保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同时,这一暂行办法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透明度,并增强了监管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资金,同时也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的长期稳健性和综合效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保险民众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资金运用的背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承担着将大量的保费转化为有效投资的重要职责。

然而,过去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一些乱象,比如投资风险控制不到位、资金运用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也损害了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建立合理的资金运用机制,降低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风险。

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民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投资范围的明确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股票、债券、不动产、基金等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合法有效地进行资金运用。

2. 风险管理的要求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投资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资金规模、资本充足率等要素,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这种披露包括了投资收益情况、投资组合结构、风险分析等内容。

通过透明度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险民众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进行了解,提高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三、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8-01-24【生效日期】201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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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治理第三章资金归集第四章匹配管理第五章投资管理第六章资金托管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管理,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存入保证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保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管理,是指涉及保险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资金治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治理,是指在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规范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本办法所称委托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资金交由受托机构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机构利益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资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保险资金管理提供咨询、信用评级、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

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09(80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09(80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用于支付保险责任、塑造资产负债表等的资金。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非常重要,它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

因此,国家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引导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

本文将分析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于2024年12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该办法共18章,从基本原则、运用规则、投资限制、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办法强调了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稳健性、流动性和适度收益性的原则,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保险责任并保证保户的利益。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房地产类资产等,以及特定的新兴投资领域。

其次,该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进行了规定。

首先,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其次,投资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并且对不同类型的股权类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投资限制。

再次,对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类资产也有相应的限制,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投资限额、风险管理等方面。

此外,该办法还加强了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并加强投资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于非标准化投资、关联交易、资本市场波动等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引导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保护保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避免过度投资、不当操作等问题的发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其次,它促进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适度收益性。

通过规范运用,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收益水平,为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保险股份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保险股份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报送申请表报送时间:2012年4月13日关于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议案公司领导:自2010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出台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规定,公司近年来管理架构也发生较大变动;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行为,提高公司对各类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事前风险识别与防范、事中风险监测与完善、事后风险监督与整改”的现代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目标下,我部根据2010年以来保监会新颁发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原有风险管理制度08年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提交公司领导审议;特此提案,请予审议;附件: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附件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3)第四章风险管理的内容 (7)第一节风险识别和评估 (7)第二节风险控制 (10)第三节风险处理 (11)第四节风险管理的监督 (12)第五章风险管理的手段 (12)第一节风险信息系统 (12)第二节风险量化模型 (13)第三节风险绩效考核 (14)第四节报告机制 (15)第六章资产投资风险管理 (16)第七章附则 (17)附录-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框架图 (18)附录-2:风险管理体系-职能管控范围示意图“分大类险” (19)附录-3:风险管理职责层级图 (20)附录-4:风险控制矩阵的基本要素 (21)附录-5:重大突发事件范围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行为,遵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或偶然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其不确定性后果将与发展目标有所偏差的事件;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和措施;第四条风险管理工作是建立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础上的,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公司员工共同参与、应用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公司内部业务的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用于识别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的,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风险控制过程;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一、建立健全具有“事前风险识别与防范、事中风险监测与完善、事后风险监督与整改”的现代风险管理体系,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实现经营目标和战略实施提供合理的保证;二、采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内部控制合规、有效、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第六条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应与专职风险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持续跟踪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专职风险管理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和监督;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由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配合建立起与公司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在总裁室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总公司设置专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对公司全辖风险管理具有全面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的部门;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设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部门内及对应职能条线风险管理控制、执行情以及协调总公司相关风险管理事务;分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岗,业务上受总公司专职风险管理部门指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业务单位及辖内风险管理事务;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审议、批准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确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风险管理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二、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三、审议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四、审议公司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五、审批关键性风险分类结果、评估和关键性风险的应急、解决方案;六、指导风险管理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第九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对公司全辖风险管理具有全面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研究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二、配合研究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三、汇总、协调各职能部门项下风险管理情况和监测情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半年度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四、组织、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五、参与、协调、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六、定期牵头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七、配合建立风险管理绩效与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组织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八、接受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风险管理工作;九、负责风险管理会议议案汇总、会务组织、决议汇总,对决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及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在其职能范围内落实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对其职能项下风险控制及管理负责;并就其风险管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执行、落实部门内风险管理相关风险控制目标、控制策略及风险处置措施;二、负责职能及职能条线内风险点识别、评估,并定期、及时完成职能项下风险管理工作报告;三、制定部门内及各风险点管控的实施细则;并报备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四、及时报告部门重大风险事件,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和应急机制;五、及时完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业务单位及业务单位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在其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落实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对其业务单位管理职能项下风险控制及管理负责;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落实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风险控制目标、控制策略及风险处置措施;二、负责机构风险点识别、并及时向总公司对口职能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三、执行、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其机构内相应风险点管控的实施细则;四、及时报告机构辖内重大风险事件,落实总公司的相应风险解决方案、措施和启动、执行相关风险应急机制;五、及时完成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设置风险管理岗,业务上受总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指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业务单位及项下机构风险管理事务;对应职责如下:一、配合执行、落实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风险控制目标、控制策略及风险处置措施;二、配合业务单位对经营管理工作风险点识别、并及时向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报告;三、监督机构对各职能部门风险点管控的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总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负责人包括业务单位风险管理责任人报告进展情况;四、及时报告辖内重大风险事件,配合业务单位落实总公司的相应风险解决方案、措施和执行相关风险应急机制;并及时向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负责人包括业务单位风险管理责任人报告进展情况;五、及时完成总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接受专职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本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风险管理的子系统,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定期对本职部门或者业务单位风险进行评估;第四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一节风险评估第十四条风险评估是指以公司运营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和工程技术方法,对公司内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源进行分析,以及时掌握运营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从而合理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管理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同时对关键风险点的发生概率、诱发因素、扩散规律和可能损失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控制重点;定性评估应当在借鉴和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经验的前提下,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及技术能力确定定性事项范围;定量评估应当采用概率评估法、数学模型计算评估法或指数评估法方式,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确保评估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风险识别是指识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何种风险;是通过识别风险源、影响范围、时间及其原因和潜在的后果等,生成一个全面的风险列表;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的条件;是按照风险类型、获得的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使用目的,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为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提供支持;风险评价是指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大小及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组织的风险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的对策;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及时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大类风险,明确各类大类风险的测试方法、标准、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等基本规则,并实时动态管理风险信息,及时识别新的风险,并对原有的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作为辖内风险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在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应定期梳理辖内业务流程,建立层级流程图及相应岗位说明书;明晰公司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二、应定期及不定期对辖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相对时期内风险管理的重点,形成统一标准化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和模型;三、量化辖内风险指标,设定指标风险阀值及预警区间,并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存在状况,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四、对辖内风险存在状况提出风险防范、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评估组织实施主要责任人,在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动态汇总、监测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数据,协调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对经营活动或业务流程进行全局的风险分类、定性和定量的风险评估,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评估模型;并对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各类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二、对风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新的风险点,并对原有风险的全局性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三、参与、协调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及应急预案;风险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解决该项风险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四、组织、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五、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风险限额是指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经营需要和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在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确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六、牵头组织推动建立风险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应用;七、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八、要在风险识别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表,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围绕其可能性、影响程度等方面展开;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并根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识别保险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通过风险测试的事项及未通过风险测试的应进行区别管理;第二节风险控制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应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实施风险控制;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相对时期内风险管理的重点;二、根据确定的风险关键点,确定风险限额,明确所需的控制目标和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对已有制度控制的风险点,检查其控制是否充分、有效;对暂无明确控制的剩余风险,立即建立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补救;三、确定风险限额,确定风险限额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经营需要和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在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确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水平,并根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四、根据确定的风险关键点,应编制风险控制矩阵,并加以监测和控制;风险控制矩阵是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记录各种可能的风险点与对应控制点,以及各控制点的详细情况的文档,是将各环节管理、作业流程中所涉及的风险和对应的内部控制进行汇总,以发现控制缺陷的一种矩阵表格;第三节风险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降低、转移或者自留等风险管理工具,并对超限额风险及时向上一级风险管理层级及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报告,确保把风险控制在风险限额以内;第二十二条风险处理的内容:一、对已识别的风险,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二、风险可接受时,监测并定期评估,以确保其持续性;三、风险不可接受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方案应急预案或改进工作流程;四、明确控制风险的相关职责与权限;五、明确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六、制定重大、突发事项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处理流程和措施;七、内部控制方案若涉及到组织结构、流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第四节风险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应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及其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评估,在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有效性审计,并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监督相应部门、机构及时改进;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风险管理组织的健全性及履职情况;二、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实际运行情况;三、重大风险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及风险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月、季、年对其辖内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视风险的恶化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限制措施意见和建议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第五章风险管理的手段第二十六条应逐步建立风险信息系统、风险量化模型、风险绩效考核和风险报告机制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一节风险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应当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以最大限度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及控制风险,确保公司及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实时掌握风险状况;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风险基础资料,记录风险管理过程中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第三十条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与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搜集、整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为风险评估奠定相应的信息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发涵盖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实施目标:一、风险管理流程架构在网络平台上运作;二、满足风险管理实际业务内容功能的需求;三、有效利用系统资源,提升风险管理工作效率;四、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由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牵头设计和实施,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系统需求的整体研究,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需求细化和具体的功能实现,信息技术职能部门负责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处理、风险评估、量化处理、风险累计、风险优化、风险分散、方案实施、系统监控等各功能模块;第二节风险量化模型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公司风险量化模型,规范有关风险模型的要求,逐步建立整体性的公司风险量化模型;合并原稿第三十六条内容第三十五条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发展的阶段,适时引入各类风险量化模型;第三节风险绩效考核第三十六条风险绩效考核是指将风险指标纳入公司日常经营考核活动中,以增加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成本效率;第三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负责其辖内风险绩效指标的设计,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第四节报告机制第三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半年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流程;二、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三、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结果;四、重大风险时间情况及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五、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第三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应根据风险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及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报送辖内风险评估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送时间应对应月、季、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查评估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对应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流程或拟变更情况;二、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对上期风险点的防范措施执行效果;三、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结果;四、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及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五、对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第四十条公司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应由对应职能部门提出,经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一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于每年4月30前将上一年度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情况提交至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年度风险披露报告的一个组成部份;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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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

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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