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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切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 用 权力 , 充分享有对 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 舆论监 进 司法机关依法 司法 ,公平 、公正 司法 任 何 权 力都 需 要 监督 ,缺 少 监督 这 是万古 不易 的一 条经验 。” 司法权 督的权利 和 自由。新 闻媒体 自由要求新


是从 国家主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项权力 ,
闻媒体加强对各 个方面事务 的监 督 ,新 的权 力就如 同一 匹脱 缰的野马 ,横 冲直
撞 。司法权在行驶过程 中会受到金钱 、 它 同立 法权 、行政权一 样都有滥用 的可 闻媒体对 司法权 的行使活动进行 采访 、 能 ,因 此必 须 加强 对 它 们 的制 约 和 监 报道 和 评论 ,并 进 而对 司 法 权进 行 监 女人 、亲情 、友情 、个 人爱好等 因素 的
职 责时 的失 范 和失 效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法 》第 4 5条 规定 : “ 民法 院公 开审 的 自主性 以及新 闻媒体提供多元化 的信 人
新 此 外新 闻媒 体 监督 诉讼 案 件也 不 是对 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 国家秘密 、个 人隐 息 ” 。⑧ 闻媒 体对 司法权 的监督 是为 所 有 的案件 都进 行 监督 ,而是 对 哪些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凡是 人民 了 达 到 司 法 公 正 ,同 样 对 新 闻 媒 体 的监 判决 违 背事 实 、违 反法 定 程序 和显 失 法 院不予公 开 审理 的案 件 , 新 闻媒体 督权进行划界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 公平的诉讼案件进行 监督 。 在 案件 作 出判 决 以前 不能 进行 公 开报
督 。一般而言 ,对 司法权的监督 主要来 督 ,实质上是 新闻媒体 自由权 的必然要 影 响 ,从 而使其 出现 违法司法 ,违背公 督 ,如立法机关 的监督 ;另一方 面来 自

论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及其改进

论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及其改进
者 认 为 , 充 分 发挥 媒 体 监 督 的 积 极 功效 , 进刑 事侦 查 活 动 要 促 法 治 化 的 实现 , 还需 要 根 据 媒 体 躲 督 的规 律 . 取有 效 措 施 予 采
以改 进 。

速 传播 , 而 引起 社 会 民众 的广 泛 关 注 。 这 些 案 件 的刑 事 侦 缺 乏 足 够 的尊 重 , 法 就 难 以定 纷 止 争 , 治 就 不 可 能实 现 。 进 在 司 法 出一 些不 足之 处 。 于 当前 媒 体 监 督 侦查 活动 的实 践 情 况 . 基 笔 强 力 来 实 施是 不够 的 。 从社 会 心 理 学 的 角 度来 说 . 一种 有 效 的
体 , 新 闻 媒 体 寄 以厚 望 。 是 因为 , 闻媒 体 监 督具 有 公 开 、 对 这 新
广 泛 、 时 性 , 管 它 是 一 种 非 权 力 性 的监 督 . 是 有 着 “ 及 尽 但 曝 光” 个“ 手锏” 这 杀 。新 闻媒 体 监 督往 往 在 很 短 时 间里 . 能迅 就
案 ” 是 一个 典 型 的 例 子 。 案 发 生后 , 过 各 大媒 体 的 报 道 。 就 该 经
黎 慈 南京 203 ) 1 0 1 ( 苏警 官 学 院 ,江 苏 江
摘 要 :媒 体 监 督 既 是 公 众 行 使 新 闻 自由权 的 具 体 体 现 ,又 是 保 证 刑 事 侦 查 行 为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运 行 的 有 效 力
量 。当前 , 于我 国政 治 体 制 改 革 、 闻 体 制 改 革 滞后 等 因素 的 影 响 , 体 监 督 的 效 果还 没 产 生 理 想 的效 果 。因此 , 由 新 媒 需 要 采 取 完 善媒 体监 督 立 法 、 全 媒 体 监 督 机 制 以及 增 强媒 体 的法 治 意 识 等措 施 , 健 以优 化 媒 体 对 刑 事侦 查 X4 的 监 督 。 -5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 的刑 事案件 , 但是却 是不少理性公众纷纷质疑媒体机构的此类 底 , 媒体对 司法活动行使 的监 督权 就是 利
②刘建军 , 马克 思主 义视 野 中的信
③李德 顺 ,《 人 生与 信仰 [ J 】 .《 湖
湘论 坛 》, 2 o o 1 (1)
⑦李正 国, 国家形象构 建: 政治传播
用以表达 自由为基础的新闻 自由, 公开 司
2 0 1 3 年1 1 月2 7日,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友 “ 我修 习散 打多年不 怕你 们 ” , 到另一
媒体纷纷将关键词聚焦在 :红歌将军 媒 体通过 采访报 道与 时事评论 等方式 实
之子 、 恶少 、 轮奸 、 酒 吧女 、 卖 淫嫖娼 、 敲诈
某种 意义 上确实提高 了公众 的关 注度 , 但
行为有违职业操作规范。 透过李某某案 , 我
捕, 至今历 时近 9个月 , 报纸、 电视和 网络 勒索等词汇上 。虽然这些窥私性的报道在
等各大媒体都在头版头条予以追踪关注 。
异乎寻 常地 出现在媒 体报道 的娱 乐版头
三人效 应 。 在社会 价值多 元 、 人们个 性 张
的爆 料 : 从李某某 抱怨在看守所吃不 到米
司法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制媒体对
司法活动的监督?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
二、 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道, 导致 司法审 判受到影 响 。 媒体 对司法 饭 , 到其惊人 书法作 品 ; 从对 李某某 的母
亲名牌衣 饰的关注 , 到展示其泪流满面 的 场景 ; 从李某某辩 护律师在微博上挑衅 网 被告 的辩护律 师揭秘李某 某 “ 功夫天下 第一 ” 和“ 喜欢动粗”等。

媒体监督对刑事侦查的介入及其限度

媒体监督对刑事侦查的介入及其限度

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 。同 3


媒体 监督 : 刑事侦查法治化的有效保 障
时, 侦查 活动 是 国 家 司 法 权 运 作 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众 自然 公 有权“ 知情 ” 而媒 体 报 道 则 是 公 众 知 情 的基 本 途 径 。 是 因 , 这
活 动 的实 践 有 所 裨 益 。
义实现的过程也应 当符合一些“ 看得见” 的标准及尺度 , 在刑 事侦查 中.看得见 的方式 ” h ibef ms “ ( evs l n )也是其程序正 t i r 义不可或缺的 内在 品质之一 , 因为“ 一切肮脏 的事情都是在 ‘ 暗箱作业 ’ 中完成 的, 追求正义 的法律程序必 然是公 开的 、 透明的” 。因此 , ( 刑事侦查程序应 当公开 、 透明 ,以便使或 “
注 的强势作用。这是 因为 , 媒体以其强有力 的号 召力 , 能够

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 而这一切 , 都必 须让公众 能看到
“ 法治 的落实 不在于用Biblioteka 条来取代 固有的文化传统 , 而
是要把人们对法 、法律和法治 的信念 融人到人们的血液 中 去, 融入 到代代相传 的文化传统 中去 。 在一个 国家 , ” 如果 司 法缺乏足够的公信力 , 民众对司法缺乏足够 的尊重 . 司法就
难以定纷止争 , 治就不可能实现 。按照庞德 的观 点 . 法 作为
而 且 还 应 以人 们 能 够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得 到实 现 (utem s Js c ut i nt n edn u u eselob oe ' 也 就 是 说 . o l b o e t s b eFt e n _ 。 oy b m T t d ) ’ 正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关键词:媒体;司法;李某某案2013年的夏天,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暂时落下了帷幕。

回顾案情,我们会发现,在李某某案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该案件中,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媒体到底该如何监督司法,才能让司法循着一个不偏离轨道的方向发展下去。

一、案件梗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是这么写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七点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海淀区最后认定:李某某构成了强奸罪,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1二、媒体如何在该案中影响司法李某某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李某某案的性质是卖淫嫖娼,而非强奸。

认为:一审法院对强奸的定性实属勉强。

一审代理律师陈枢也因为不堪重负而不再代理此案的二审,到底舆论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舆论的背后又是哪股力量在推动着?笔者认为:舆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其主要的推手:媒体。

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

它能把人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遭全民唾弃,也能把普通的人打造成一个完美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人。

李某某案受到了全国甚至外媒的广泛关注。

有些媒体和媒体人放弃了守护公正正义的责任,一味去迎合所谓的弱者,所谓的受害者,一味去追求点击率,去吸引大众的眼球,而置司法于不顾。

媒体在此案中的作用:影响舆论,左右舆论的导向,进而影响法官的判案,起到影响司法的效果。

民众的判断左右了舆论的导向。

民众判断每个事件的是非,主要是基于媒体提供的信息。

起初,媒体在李某某案一边倒的倾向,媒体歪曲甚至妖魔化李某某及其家庭。

信息的片面性和虚假性必然导致民众出现错误的判断,甚至出现错误的舆论。

反过来,这种舆论也深层次的影响媒体,形成恶性的循环,进一步影响我国的司法。

三、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公平优先性等特点。

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媒体报道可以增加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同时,还能防止其他公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并维护司法的权威。

但另一面,媒体报道也容易将某些不应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发表评论误导视听,给司法活动添置障碍,对刑事司法审判产生无益反损的效果。

针对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报道与司法权威、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媒体报道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原则;界限一、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

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审判是有一定排斥性的。

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可是,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

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

论媒体对刑事司法量刑的影响

论媒体对刑事司法量刑的影响
多 的体 现 为 社 会 的 自我保 护 意 识 。
观披 露 , 论 大 哗 。 这 起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也 因 此 轰 动 全 国 , 舆 并 成 为 社会 人 士 宣称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首 次 提 审 的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无 独 有 偶 ,0 6年 4月 2 20 1日晚 , 西 籍 打 工 青 年 许 霆 来 山 到 广 州 市 某 银 行 的 AT 取 款 机 取 款 。 取 出 10 元 后 , 他 M 00 令 惊 讶 的是 银 行 卡 里 只被 扣 了 l 。经 不 住 诱 惑 的 他 , 后 多 元 先 次取款 1. 75万 元 且 潜 逃 一 年 后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夺 政 治 剥 权 利 终 身 ,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判 决 结 果 一 出来 , 体 并 媒 大力宣传 , 引起 社 会 高 度 重 视 。此 后 , 东 省 高 院 将 本 案 发 广 回重 审 , 经 广 州 中 院 审 理 , 霆 被 改 判 为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后 许 处 罚 金 2万 元 。相 对 于 无 期 徒 刑 , 体 和 社 会 关 注 下 的许 霆 媒
类 似 的 还 有 近 期 云 南 省 的 “ 猫 猫 ” 件 。 由 于媒 体 的 躲 事 愤 愤 不 平 , 起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得 “ 头 狱 霸 ” 意 伤 害 引 使 牢 故 致 人 死 亡 的 真相 大 自 于 天 下 , 显 “ 狱 友 玩 ‘ 猫 猫 ’ 戏 倍 同 躲 游 时不 慎 碰伤 ” 谎 言 的 荒 谬 可 笑 。 的 无 数 的事 例 都 说 明 了 : 体 的 及 时 宣 传 , 利 于 刑 事 案 媒 有 件 的公 正 审 判 , 利 于 实 现 审 判 结 果 的 公 平 合 法 , 利 于 抑 有 有

浅议刑事案件中的媒体监督

浅议刑事案件中的媒体监督

浅议刑事案件中的媒体监督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在社会职能方面的一种体现。

对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对社会的一种贡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的了解,加深人们对于刑事案件侦破、审判等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公众的监督力量,促进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但是,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首先,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的了解。

通过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案情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发展进程和相关的细节信息。

这样能够让公众对刑事案件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同时,媒体还可以通过将案件报道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其次,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媒体的监督可以有效地打击一些腐败行为和司法不公,让一些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媒体的监督也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和案件涉及的其他人员的权益,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但是,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导性。

对于一些没有确凿证据的案件,一些媒体往往会进行一些片面的推断和猜测,从而误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其次,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涉及到一些被害人和其他人员的隐私权,如果媒体的报道不加控制,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

再者,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借机炒作,从而改变案件的本质,引起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时,媒体应该发挥专业性和公正性,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一些涉及到隐私等敏感内容的案件报道,媒体应该掌握适当的报道尺度,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还需要进行自我规范,防止进行炒作,从而把案件的本质误导了公众。

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需遵循的原则1.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对于传媒的报道来讲,它所指的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或者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媒体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不应该把报道者的主观思想加入进去的,同时,这个报道者也不应该针对这个事件的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

从传媒的评论这个方面来看,它所需要做的不单单仅仅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要由报道者按照自己的理解,站在尊重事实的角度上,对其做出评价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详细的论述,这时候就需要对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

对于报道和评论来讲,这两者都是传媒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两者往往都是交叉实行使用的,才能够发挥比较好的宣传效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传媒这样做是十分忌讳的,必须要针对正在实行的司法活动,严格地把传媒对其的表达和监督做出限制,要做到报道和评论相互分离。

2.自律原则我们知道,在很多西方国家,传媒监督的地位就是第四种权力,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其具有广阔的影响范围,其势力广。

从其所能过发挥的作用上来看,已经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以外的所有权力都不能够与之相抗衡的。

在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新闻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由此,传媒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司法腐败的监督上,其所发挥的影响更是广泛。

从这个点上来看,传媒必须要始终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持续强化对自我的约束,严格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规范,通过这个系列的自律措施,来促使对司法实践监督始终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另外,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以及公正性要求实行充分且详细的考虑,必须要对舆论导向以及社会承受水平实行有效地把握。

如果站在辩证的角度之上出发的话,传媒的自律实际上不是对传媒监督的一种限制,而应该是提供更加自由的发展与地给传媒监督。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案件处理研究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案件处理研究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案件处理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众意见和决策的重要力量。

因此,对于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为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性更加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案件处理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的影响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不断加深,网络舆论也越来越强大。

也就是说,网络舆论在一个人的社交软件中,一旦发生了某个事件,就很容易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因此,当一个人被某种事件围绕着,其承受的压力也会变得更大。

例如,这个人在社交软件中被批评、攻击或谩骂。

这时候,这个人中的一部分或许已经被人们污名化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如此在意网络舆论的影响,尤其是当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处理时。

二、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在网络舆论的大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遏制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首先公正地根据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

如果司法人员不按照正义和法律去处理案件,而是采取了人民的呼声,那么这不仅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对于司法制度的不尊重。

三、网络舆论对于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的影响分析网络舆论对于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的影响具有以下特征:1、网络舆论可能使一些未受到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并推动媒体的持续关注。

2、当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案件时,社交媒体可以被用来刺激公众情绪并操纵对事件的看法。

此时,司法人员必须尽力维护处理案件的公正与公平,以避开这种影响。

3、网络舆论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很难做到理性地看待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

4、网络舆论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的影响具有深刻性、持久性和绝对性,因此有可能在处理敏感案件时产生特别强的影响。

四、如何处理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案件的关系针对以上的特点,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媒介涉案人员公开的信息公示。

准确、及时地公布案发情况,消除网络言论对于并削弱网络舆论的震慑力。

2、加强政府宣传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在社交媒体上发声正义,引导公众对事件的看法。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5-02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分析

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分析

判 来 说 , 有 可 能 促 成 司 法 公 正 , 有 可 能 损 害 司法 公 正 , 时 , 既 也 同 媒
体 监 督 还 会 对 司法 的独 立 性 造 成 冲击 。 但 是 , 们 去 评 析 媒 体 监 督 对 刑 事 审 判 的 影 响 , 能仅 看 到 媒 我 不 体 监 督 自身 对 刑 事 审判 的上 述 影 响 , 为 这 只 是 表 象 , 因 我们 更 需 要 注 意 的是 推 动媒 体 监 督 背 后 的 力量 。根 据 推 动媒 体 监 督 背 后 力 量
关 改 进 自己 的工 作 。 ”可 是 , 大 众 传 播 媒 体 在 发 挥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的功 能 的 时 候 , 容 易 将 某 些 不 应 披 露 的 信 息 加 以 披 露 或 者 误 导 也
视 听 , 司 法 活 动 添 置 障 碍 , 司 法 公 正 产 生 无 益 反 损 的 效 果 。 给 对 ” 另 外 ,虽 然 媒 体 监 督 有 利 于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媒 体 监 督 尤 其 是 不 “ 但
刑 事 案 件 的 审理 , 么 , 们 应 当如 何 看 待 媒 体 监 督 对 刑 事 审 判 的 那 我 影 响哪 ?“ 众 传 播 媒 体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热 心 关 注 , 司法 机 关 被 置 大 使 于 新 闻 舆 论 的监 督 之 下 , 众 可 以 通 过 传 媒 的 客 观 报 导 了 解 事 实 民
【 关键词 】 体监 督 ; 事 审判 ; 响 媒 刑 影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进 程 的 加 快 , 体 监 督 在 我 国 政 媒
治 、 济 、 会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越 来 越 显 著 , 别 是 媒 体 对 刑 事 审 判 经 社 特

我国刑事审判权与媒体监督权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刑事审判权与媒体监督权的冲突与平衡
信 , 在准 确信 息和全 面倾 听的基 础上 , 媒 体和社 会舆 论才 有可 能 向着理 性探 讨而 不是情 绪泄 愤 的方 向
( 一) 媒体对司法的过度监督, 不利于刑事审判独立
当前, 在我 国 司法腐 败的现 象确 实在 一定程 度上 存在 着 , 人 发展 。 司法信 息公 开程 度 的加大 正是 提升 公众 的知情 权 、参与 民群 众 普遍 对媒体 监 督给予 了很 高 的期望 , 当然 , 在媒 体和 人 民 权 、 监 督权 的最好 办法 。从 长期 来看 , 当公众 了解 司法系统 的程 群众 的广 泛参 与下 , 一些冤 假错 案也 确实得 到 了纠正 。然 而 , 过 序 、 判 决和 限制 时 , 司 法系 统 自身也将 获益 匪浅 。 犹不 及 , 过 分强 调媒 体 的监 督 , 却 往往会 造成 事与愿 违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新 闻立法 仍然很 不完 善 , 到 目前 为止 尚未出 台一
第二 , 民众对媒 体 的盲 目崇拜 , 使 之甚至 有 时被赋 予 了超 出 部 正式 的新 闻法 , 这 使 得两者 的关 系处 理缺 乏相关 法律 的规范 , 司法审 判权 的地位 , 从 而损 害 了司法权威 的实 现 。 依照现 代 法治 冲突较 多 。 现行 的法 律 体系 中, 现有 的法律 法规 只概括 地规 定 了 理念, 国家的 司法审 判权 只能 由法 院行使 , 法 官作 为理性 的法律 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人 员应 当接受媒 体 的监 督 , 承认 了媒体对 审判 人, 是社 会纠纷 的最 终裁 决者 。正是 从这个 这个 意 义说 , 法 院和 活动有 监督权 , 但这 些规 定都 较为 零散 , 并且缺 乏对 实践 中处理
监督 , 有 可能 会导致 “ 越 加 强监督 , 司法 人 员的独 立性 越差 , 独 立 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 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 客观的原则,

媒体监督司法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

媒体监督司法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

媒体监督司法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监督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媒体监督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然而,如何将媒体监督与司法相结合,依据哪些法理进行监督,还需要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法理依据媒体监督司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社会的信息传播和宣传手段早已超越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数字时代所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也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泛而深刻的阵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的普及,早已改变了人们对信息获取、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认知。

从法理上看,媒体监督司法具有法律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点:1.宪法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有权利使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其他适当的方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

”2.司法行政体制。

司法行政体制在机制上的独立性,法院与检察院与其他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在组织上独立开来,这就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条件。

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为媒体监督司法的采访和报道提供了法律基础。

4.司法公开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人民对司法的监督权,司法公开也是一种监督外部势力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

二、媒体监督司法的困境和应对策略1.媒体过于关注司法程序中的败诉案件。

媒体往往会对那些结果较为引人注目的败诉案件进行关注,而忽略了那些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合法支持但并未得到关注的案例。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平衡报道,关注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环节。

2.媒体关注点偏离。

媒体过于关注猎奇新闻,而非司法案件对社会存在的实质影响。

这让人们忽视了司法案件在社会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性质和作用。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会对刑事裁判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发公众情绪。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会夸大案件的重要性,制造恐慌和焦虑,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认识误区。

二是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偏向某一方,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造成侵犯。

三是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给予法官和陪审团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商业利益驱使。

媒体往往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寻求眼球和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收入。

二是对社会舆论的作用。

媒体往往会忽视刑事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是更侧重于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和猎奇心理。

三是对政治利益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产生一定的偏向。

针对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是加强监管。

政府应当对媒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报道的审核和管理。

其次是加强自律。

媒体自身应当引导舆论,强调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转变报道的导向,避免制造过度煽动性的报道。

最后是加强舆论引导。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刑事案件,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使公众不再盲目相信媒体的报道。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消极影响,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在舆论引导和信息传递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作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件,往往被媒体广泛报道。

媒体报道往往存在着夸大事实、片面报道和引导舆论等问题,这可能会对刑事裁判产生消极影响。

无端炒作、不负责任的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观念,扭曲案件事实,给被告人和受害人带来不公正的对待,甚至对司法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进行研究,对于完善司法体系、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媒体报道的特点以及对刑事裁判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公众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分析法官与媒体报道的关系,以及舆论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性的挑战。

只有深入了解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有效规范媒体报道,提高司法公正性,保护被告的权益。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影响的机制和影响因素。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媒体报道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隐患,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提供参考和建议,以便更有效地处理和规范媒体报道。

我们还希望通过研究,引起社会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关注和重视,促使媒体和公众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对待刑事裁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我们希望能够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1.3 研究意义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对刑事案件裁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

本研究旨在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深入分析媒体报道的特点以及其对裁判结果和司法公正性的影响。

理解媒体报道与裁判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公众舆论对裁判结果产生的影响,研究法官如何应对媒体报道所带来的影响以及舆论对裁判公正性提出的挑战。

通过研究媒体报道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媒体在司法领域中的责任和影响力,加强司法公正性的维护和促进。

论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的范围——从许霆案和李庄案说起

论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的范围——从许霆案和李庄案说起

论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的范围——从许霆案和李庄案说起
刘雁鹏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1(020)002
【摘要】媒体对个案的报道能够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又能够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媒体有监督司法的权力.但媒体监督司法的权力要有限制,媒体监督刑事司法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总页数】3页(P118-120)
【作者】刘雁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民意与刑事司法——由许霆案与何鹏案引起的思考 [J], 张璐
2.和谐刑事司法如何落实从宽政策——从广东许霆案说起 [J], 陈卫东
3.谈等同原则在确定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范围中的应用——从“注射用血塞通”案说起 [J], 马超宇;曹阳
4.从许霆案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J], 吴月;郜玉奇
5.从许霆案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J], 尹睿年;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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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社会都在不断强调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

然而,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方面报道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甚至用不当的言辞来呈现刑事案件和案件相关人员。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会影响社会的公众舆论。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会误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往往是记者凭借自己的目视、取证能力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及人证、物证,笔者凭借记忆及人类理解能力对事件进行记录和梳理。

想要准确地报道一个案件,需要收集到尽可能多的证据和信息才能得到一个既准确又完整的报道。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并不理想。

受制于时间、资金和手段等诸多制约,媒体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证据和信息。

而将因少量证据导致的误判情况公之于众,不仅无助于事件的解决,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争议和矛盾。

另外,在报道中的用词和表述也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情绪和焦虑。

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和增加话题性,常常会使用一些不当的言辞来描述事件。

比如将被告人或嫌疑人称为“凶手”、“罪犯”等,这种描述会使得被告人在公众心中早期就被建立了罪名和审判的结论。

从而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被质疑。

除了对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庭的不良影响外,媒体的报道还会对法院和裁判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如果公众对刑事案件的认知不准确,他们就会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和反感,最终导致法院失去公信力。

此外,如果媒体报道涉及到关键证件、证人或证人证言,很有可能诱导或压力法院放宽证据标准规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一些媒体将判决结果当作引起公众视野的内容,对审判过程不当的大肆评论,给当事人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这对公正的刑事审判活动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总之,刑事案件媒体报道虽然重要,但是必须遵循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不应该散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并且不应该妨碍司法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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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研究
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事件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这种意见具有巨大的社会精神力量。

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媒体监督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实质上是一柄双刃剑,监督得当,则可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容易滋生负面的消极效应。

一、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通常认为,媒体是公众的眼睛和耳朵,其在代表公众监督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方面具有特殊使命,例如在英国,媒体已于数百年前就开启了对法院裁判活动的报道,这些法治新闻报道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知识和裁判程序的了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监督了司法裁判的过程,防止司法过程的偏差以及出现的司法腐败等情形,媒体对法治新闻的报道及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对于维护英国的法治传统、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①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提出的基本要求。

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内部的自律和外部的监督,而外部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必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的监督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保证将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曾经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是媒体监督作用的有效体现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然而在案发9年后的2005年,真凶落网。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持续9年上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该案正是在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坚守新闻良知,坚持追求社会正义的情况下,对这个18年的冤案予以了准确而翔实的报道。

长达九年的呼吁与推动,才使得多年的这一冤案得以昭雪。

媒体通过监督司法活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司法公正则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来予以维护,但两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媒体强调的是道德与情感性的评价,追求的是一种观念上的平等,而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

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后,司法过程便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这样司法活动中
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就置于阳光之下,媒体监督成为了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坚实力量。

媒体的受众是广大的社会民众,由于能引起媒体关注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都是有争议、有悬念的故事,因此容易引起社会民众融入各种情感式的关注,恰恰是这种社会民众的关注与媒体监督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免受腐败的侵袭和冤假错案的影响。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下的司法活动的公开也有效堵截了外界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对于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另外,媒体监督还能有效纠正刑事司法不公现象,这缘于媒体对刑事司法不公问题的报道,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及时查处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司法腐败行为,有益于提升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和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对行业领域及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的调整亦具有一定影响。

②二、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负面效应新闻自由与媒体监督所赋予的权利也可能促使虚假新闻的泛滥,这种虚构的新闻可能涉及消息来源本身虚构新闻事件以及记者自身作假,这可能助长犯罪或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出现将新闻媒体作为报复他人或者牟利的工具,如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2003年自字第321号刑事确定判决显示台湾的中时晚报记者戴某某,在明知某女性法官是依法将其涉嫌公共危险驾车的丈夫从警局带走的情况下,竟然捏造法官劫囚的耸动新闻报道并刊登于该晚报的头版上,最后依照加重诽谤罪该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这便是媒体有时为了引起关注而制造的所谓噱头,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女性法官是司法工作人员,这容易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联系起来,因而这类媒体故意制造司法不公现象新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因为这不仅颠覆了媒体的基本价值立场,而且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印象。

实际上,媒体监督刑事司法有时难免会变异为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④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其源于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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