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界定条件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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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公与私

环境权的公与私

WINDSOFT环境权的公与私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申恒青2011/5/20环境权的公与私摘要: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了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权;私有权;整体环境权是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也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

环境权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环境权分为公共环境权与私有环境权。

私有环境权侧重于公民的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和环境参与权,公民的私有环境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遭到侵犯时可寻求赔偿。

公共环境权主要是从环境的整体性来说的,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人对环境都不具有占有性。

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1.环境权的发展进程及现状1.1 环境权的发展进程20世纪70 年代初,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首次使用了环境权的概念。

○1接下来的几年,《东京宣言》中也提出了对环境权的明确要求。

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一次确认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在二十世纪末期及二十一世纪开始十年由于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入,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的共识,环境权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对环境权的属性、概念、内容的讨论也不断升温,对环境权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发展。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公共政策概论期末复习要点解析

公共政策概论期末复习要点解析

2016秋公共政策概论期末考试要点解析(重要概念+重要问题)重点概念:1、思想库(第二章P34)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是政策主题非常重要的构成因素。

2、复杂动态性(三 P42)社会问题是由多种维度的因素相互渗透、相互缠绕纠结而成;这些不同维度的问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同维度的问题又不断变化、发展,不断改变社会问题发生发展的方式与方向。

3、志愿失灵(五 P62)由于现实问题严重限制、制约了志愿者组织的有效性,志愿者组织对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不适用的。

最大的志愿组织可能蜕变为官僚组织而与政府组织趋同,使其效率和效力大打折扣。

4、公共政策终止(九,P180)是决策者通过对政策的审慎评价后,终止那些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的一种行为。

5、公共政策主体(二、P26)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等活动有影响或试图施加影响的个人、团队或组织。

6、目标群体(三、P43)指受公共政策规范、管制、调节和月的社会成员。

7、精英决策模型(七、P116)是由托马斯戴伊和汤姆逊等人提出。

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人物的偏好和价值观的反映。

公众对于公共政策是冷漠的,一切信息极为有限,在公共问题的塑造方面,精英对于大众舆论的影响远大于大众对精英看法的影响。

公共政策实际上就成为精英价值偏好的结果。

8、利益选择(一、P7)政府对利益的分配,不是任意的、无的放矢的。

作为公共权力的占有者,政府把利益分配给谁,首先源于政治统治的目的。

政府要选择那些鱼政府的价值取向一致的社会群体作为分配对象,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9、公民(二、P32)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章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它表明一个人对国家的隶属关系,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被统治者。

10、立法机关(二、P27)立法机关是公共政策主题最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和政策。

浅析环境公共利益

浅析环境公共利益

浅析环境公共利益作者:张景新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3期摘要:环境公共利益既具有公共利益的共性,也有着其自身的个性。

目前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环境公共利益也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

而以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为分析进路,对明确环境公共利益以及保证其在受到损害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就至关重要。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界定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会设定部分禁止性规定,即使条文中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环境公共利益即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涉及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特别留意避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免合同被认定无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利益?对环境公共利益又如何进行界定?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又可以采取怎样的手段进行救济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环境公共利益的独特性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法所确认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环境或生态利益。

不同于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

(一)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环境具有公共性,往往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以个人利益的损害为外在表现形式。

(二)环境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区别在于享受利益的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所获得的利益能否在不同主体之间分享且无须付出代价。

既然称之为环境公共利益就证明这种利益是共有的、开放的以及每个主体都平等的无偿的享有良好环境所带来的生态效益。

(三)环境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环境公共利益则是突破了国家的界线划分,是“大环境”下的全球人类共同享有的利益。

随着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海平面上升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有时环境公共利益甚至超越国家利益的范畴,这就需要全人类行动起来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

公共管理的特质以及与私人部门管理的区别

公共管理的特质以及与私人部门管理的区别

第三节公共管理的特质以及与私人部门管理的区别公共管理有何特质,即是说到底在哪些方面区别与私人部门的管理,这是一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从规范理论的角度来看,强调公私管理之间的区别以及联系,对于理解公共管理的特质是十分有益的。

从现实来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界限尽管不是那么明晰,但是二者皆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域和私域往往是相连的和互动的。

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与企业管理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和实体,其组织性质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反映在组织管理和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差异。

现将二者的差异分析如下。

(一)政治权威与经济权威公共管理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在本质上是国家的活动。

公共管理不可避免的包括政治权威的作用(也存在着非权威的作用)。

公共管理的主体乃为政府。

波兹曼认为公共管理就是政治权威的管理,这说明了公共管理的本质。

政府虽然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也是政治权威的执行者,所以许多公共管理活动本身就有强制性,当人民违反法令的事情发生时,其便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而其他组织不拘有这种公权力。

私人部门或组织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权威的行使,但这种权威是市场的权威或经济的权威。

这种权威非制度与法律所授予,而是来自经济性的市场力量,这种权威往往不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二)多元制衡与自主性公共管理是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进行的,在民主宪政国家,公共管理的权威是割裂的。

政府部门虽然较重视层级节制的权威,但大多数情况下,它仍然处于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环境中,因此,公共管理的过程充满了政治气氛,公共管理的自主性受到影响。

私人部门的管理,固然也受到各种权威以及政治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与公共管理不可比拟,因而,私人部门管理有相对充分的管理自主权。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就公共利益而言,政府具有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公共管理区别与私人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公共管理应当将公共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当代公共管理的一个核心议题就是如何保证政府及其管理者能够代表并回应公共的利益。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民法作为部门法,从传统上,在调整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民法是以私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强调对于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在权利主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民法通过其规范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同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施加民事制裁,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污染环境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十分有利的。

但民法调整环境问题的本身不足在于,民法只能从私人权利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环境侵害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少数个体,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权益体系,利用侵权行为理论调节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权的概念是其出发点。

但在对环境权进行界定时,各种法学理论、立法现状对因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利益的这一现象称谓各有不同,环境权的范畴也很模糊,因此有关环境侵权的权利范围、保护手段都有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必要。

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要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首先应探讨侵权行为的概念,因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于侵权行为,各国民法都通过不同的语言对其进行表示,英语为“tort”,拉丁语为“delictum”,德语为“unerlaubtehandlung”,法语为“delit”,这些语言表明,侵权行为是一种社会所不容许的行为(杨立新,2003)。

“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

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两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学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

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废物消纳功能生态审美功能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

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5、环境问题的定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
2 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 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
3 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宪法》规定:“国家保 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9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 地”(第10条)。
宪法
综合环境基本法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
环境保护单行法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
法 律 体 系
行政法规
其他部门法中的 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五、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其效力低
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环 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规数量非常多。
《森林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六、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地方立 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制度地方性法 规的权力。
(二)环境法本身的价值 环境法本身的价值是指环境法所固有的、满足主
体法律需要的价值。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 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
律武器 4、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精神准则 5、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2、环境法调整人们在( )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环境 相关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框架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框架

为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环境条款的内容
02
主要包括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职责、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环境资源的公共信托等方面。
宪法环境条款的意义
03
确立了环境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为环境保护立法、
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概述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国家制定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 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
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
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等。
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超标排放、未取得环境行政许 可等。
行政责任形式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环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体
因环境侵权行为而承担 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含义
指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 企业,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的一项制度。
目的
通过明确责任和任务,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 业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考核与奖惩
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完成目标的进行问责和处罚。
05
环境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管体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生态补偿 制度等。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意义
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标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概述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作者:许琬琦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在我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与环境权相关的立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

本文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试图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的内容进行归纳。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7-01作者简介:许琬琦(1989-),女,河北保定人,天津工业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引言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公民环境权是由生存权发展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存在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这两种主体所具有的环境权。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中国,自1972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①(一)关于国家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国家环境权的含蓄表达。

(二)关于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法重点(修改)

环境法重点(修改)

一、环境问题的成因政治和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当决定使用资源的决策人物忽视或低估环境破坏给社会造成的代价时就会出现环境退化问题。

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于如下几个方面:1、市场失灵,这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从而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们的环境成本。

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环境的成本外部化;第二,是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第三,是产权界定不清。

2、政策失误,当政府的干预政策不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或者加剧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政策干预失灵。

在许多场合,政府看似合理的行动有时是鼓励低效能的,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

此外,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也是政策干预失灵的组成部分,它们也会加剧已有的市场失灵和环境政策干预失灵。

3、科学不确定性,是指即使依靠现有科学技术也不能就某一行为可能造成未来的不良影响得出明确和确定结论的现象。

如果某一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存在着科学不确定性因素的话,就会导致决策风险的提高,并影响到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形成“决策于未知之中”的情形。

4、国际贸易的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就会越严重。

能够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第二,是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第三,是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三、环境法的特征1、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科技性这一点,是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特征。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作者】郑学林,林文学,王展飞【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发布法释[2005]1号《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管辖、被告的责任承担形式、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以及人民法院职权的行使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以及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

为应对这一挑战,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匿鍪塑匿蕊竺竺型!!f叁墨!圭垒金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杨婷摘要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至今未有定论。

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抑或是公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双重属性决定它不能靠单一的部门法进"f-i调整。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性质新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001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当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这样的高度时,人类积极关注环境问题,探索与环境的关系,寻求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这种趋势,对“环境权”的界定和其法律性质的探讨对环境方面的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l明确“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这是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进一步地肯定,促进国际社会成员进一步对环境权在国内立法的确认。

虽然环境权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却未有统一的认识。

环境权是公权、私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观点颇多。

一、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1环境权与民事权利不同的理由在于环境法上环境权的主体与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享有权利属性不同。

环境权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利己性。

在实现方式上,两者也表现出不同,要实现环境权不仅需要环境权权利人的努力追求,同时也还需要环境行政相对人以及环境行政机关为环境权人实现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而民事权利并不完全依赖公权力的积极作为。

二、确认环境权为私权有其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并且体现了个人利益,其具备了私权权利的特征,所以公民环境权可以引入传统民法领域,成为民法上的一项权利3。

公共政策概论考试题(三)

公共政策概论考试题(三)

公共政策概论考试题(三)第九章公共政策评估一、单项选择题1.公共政策评估是对()所进行的研究。

A. 政策实施效果 B.公共政策全过程C.政策方案 D.公共政策执行2.公共政策评估过程包括评估准备、( )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A. 评估调查 B.评估实施C.评估执行 D.评估完成3.政策评估工作的基础和起点是()A. 评估准备 B.评估实施C.评估总结 D.评估完成4.对公共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客观尺度和准则是()A. 公共政策评估计划 B.公共政策评估方案C.公共政策评估标准 D.公共政策评估报告5.公共政策评估在本质上是一种()A. 事实判断 B.价值判断C.经济效益判断 D.社会效益判断6.公共政策的宏观目标是()A. 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B.经济可持续发展C.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D.保护环境与人的协调发展二、多项选择题1.政策效果评估包括()的整合性评估。

A. 环境发展 B.社会公平C.事实层面 D.价值层面内容2.美国的卡尔·帕顿和大卫·沙维奇认为大部分评估标准可以分为的类型包括()A. 技术可行性 B.经济和财政可行性C.政治可行性 D.行政操作可行性3.政策主体通过政策评估获得实施中的现行政策效果的信息后,必须对该项政策的去向作出判断和选择,大致的选择有()。

A. 政策制定 B.政策补充C.政策修正 D.政策终止4.公共政策评估过程包括的阶段()A. 评估准备 B.评估实施C.评估总结 D.评估计划5.评估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A. 采集评估信息 B.分析评估信息C.落实评估资源 D.得出评估结论三、名词解释1.公共政策评估2.回应性标准3.成本-收益分析方法4.效率收益净值5.公共政策终止四、简答题1.政策效果与政策产出、政策影响的区别。

2.政策评估研究演进的划分阶段。

3.公共政策终止的影响因素。

4.公共政策终止可能遇到的障碍。

5.公共政策终止的策略。

公共利益保护的角色与责任环境法的社会参与

公共利益保护的角色与责任环境法的社会参与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或大 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表现为社 会共享性、非排他性和共同受益 性。
公共利益的特点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共享性、 长期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它关 注整个社会的福祉,而非特定个 体或群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与和谐
公共利益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 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机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公共利益保护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例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 以提高监管效率,增强公众参与度,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的壮大也为公共利益保 护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动力。
02
环境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角色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法注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 少环境损害。
诉讼等,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环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的互动关系
环境法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工具
01
环境法通过制定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管等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和自然资源,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推动环境法的发展
02
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
也推动了环境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06
结论与展望
公共利益保护中环境法与社会参与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社会参与是环境法实施的关键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可以促进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同时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 认识和意识。
环境法与社会参与相互促进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该地区环 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公众满意

生态文明建设题库答案整理

生态文明建设题库答案整理

一、填空题、1.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提到,辩证自然观认为物质具有运动性和主体性。

(填空)2. 生态补偿是维护生态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

(填空)3.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填空)4.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使其自身很难排除他人染指其产生的不可分割的效益,这就使得公共产品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

5.低碳经济本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经济。

6.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填空 )7.生态平衡最明显表现就是系统中的物种数量和种群规模相对平稳。

(填空 )8. 循环经济就是在物质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

(填空 )9. 支持西部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替代10.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填空 )11.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的灵魂,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主阵地。

12.生态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人类文明的生态化过程。

13.生态补偿是维护生态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

14.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使其自身很难排除他人染指其产生的不可分割的效益,这就使得公共产品使用过生态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所有文化现象。

(填空 )15.生态,亦即自然生态,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和存在状态。

(填空 )16.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使燃料燃烧所排出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增加,造成能源供应紧张以及温室效应的产生。

(填空 )17.生态农业开发和利用对象是自然生态资源。

(填空 )18.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生态危机的挑战,更加需要倡导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从根本上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填空 )19.生活垃圾指人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环境法的基本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特征

1,环境法:我国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的特征: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2,是社会法。

3,是综合部门法4,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过程中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环境利益。

2,预防为主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将对环境污染和控制维持在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度内,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疗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障他们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5,损害担责原则。

4,环境法的三同时制度: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5,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1.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6,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1,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对周围生活环境的污染。

3,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

7,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可处以罚款,还可以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环境标准: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依据环境法律和政策制定的,用以规范有关环境的活动和结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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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简称公益,与私益相对,公共利益由“公共”和“利益”两部分组成。

《汉语大词典》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有三种涵义:(1)公有的、公用的;(2)犹公众;(3)犹共同。

[1]《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

[2] 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

[3]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 [4]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显然没有分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

据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或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是一种公众利益,但又不能等同于公众利益,因为其除了强调数量之外还强调整体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例如:享受清洁优美的环境,任何人的享有都不会排除其他人也有机会享有。

二、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是指环境法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正当性(合理性),这也是环境法的特点之一。

分述如下:(一)公共性环境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性所决定的,环境问题的特性又是由环境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而言,公共性具有两种属性:即普惠性和共享性(无竞争性、无排他性)。

笔者认为,要弄清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分述如下:1、环境的特点环境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所有,一向被视为公共物品,并非私人物品,如流动的大气、公海及海底资源、南极等。

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别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和消费,同时具有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

而私人物品则可以分割然后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并且对其他人产生外在成本或利益。

所以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地的悲剧”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的存在。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公地悲剧发生后又必然影响公共利益,所以以环境为保护对象的环境法也就打上了公共利益的烙印。

2、环境问题的特点环境问题一般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即人类过度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或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能量而带来的危害后果。

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是部分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益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或政府公共决策不当,前者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后者是“政府失灵”造成的。

从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来看,前者不带有公共性,是个人行为对集体的危害;后者则具有公共性,是集体行为对集体造成的危害。

由于某些污染因素具有流动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就会向更大范围扩散,影响范围不会局限于污染源地区,势必影响公众利益,产生对公益的侵害,成为公害。

所以从损害结果来看,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都会造成对集体的损害,即损害了公益,明显带有公共性质。

而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环境法自然无法避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公益性。

3、环境保护的特点当今环境问题的复杂与不确定程度是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从未经历过的,它不但分布广,而且污染源和破坏源多,既来自人类的经济生产活动,也来自于人类的日常生活活动,既来自发达国家,也来自发展中国家。

[5]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关系到各个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和发展。

从环境保护的行为要求和行为方式来看,保护环境资源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同时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合作和共同努力,只靠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努力已经难以奏效。

从环境保护的结果来看,保护好环境,既有利于发达国家,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既对当代人有利,也对后代人有利。

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一种公益事业,具有公益性的表现形式和必然后果。

公益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环境法的一个特点。

(二)正当性由于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人的生存,人人都享有生活在清洁、优美、舒适、良好环境中的权利,环境权是人类生存所必须具有的权利。

如果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损害,则其生存和发展将受到妨碍。

同时,环境是公共物品,一旦遭受损害,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共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害,都是使公益受到损害,而不是个人私益受损。

从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来看,无论是用公益还是私益对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其正当性都不容否认,即使减损了私人利益来增进或补偿公共利益。

(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结合1、内容上具有确定性。

因为利益内容是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个人平等、自由、环境权等都属于利益的内容,但无法一一列出利益的全部内容。

因此公共利益的内容并非恒定不变,而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话语。

但由于环境法中的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中的一种,实际上已经有了限定范围或条件,即指人们在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所以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2、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一般被定义为是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利益,但是“特定”和“不特定”、“公共”还是“个别”是相对一个特定的群体而言的,这个“圈子”实际上是可大可小的。

因此,对一个圈子来说,相对于圈子内的少数人,圈子外的多数人就是“公共的”,而相对于外层的一个更大的圈子而言,这个圈子又可能构成少数,成为“个别的”。

[6]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人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其不可分割,一旦某地环境受损则该范围内所有人的环境利益受损,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受损的区域范围的不确定性,故其受益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

三、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条件环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既然如此,环境公共利益怎样才能形成呢?环境公共利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呢?环境公共利益应该由谁来表达,谁能真实完整地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环境公共利益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界定。

1、主体条件环境公共利益同其他公共利益一样,实际上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但政府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惟一代表。

但除政府外,谁还能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呢?是某个人或某些个人代表,还是某个组织或团体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公众将其利益自愿交予谁,只有当其主体资格的获得得到多数人同意时才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将环保团体视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一方面因为环保团体的宗旨是保护环境,如将其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符合公共利益的属性;另一方面因为环保团体本身也是一个组织,是公众中的一些代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和要求。

而人是自私的,追求私益的个人不能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

2、客观标准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时,需要坚持两个标准,既要有合法性,又要有合理性。

首先,环境公共利益的形成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即形式标准。

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所以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公众意见在决策中得到体现。

其次,要符合正当性原则,即实质标准。

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因此在界定公共利益时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

如果以减损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

[7]四、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根据前文所述,环境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一种。

环境公共利益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是抽象的,在很多情况下,要明确知道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都共享的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有时难以判断,导致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经常受到质疑,尤其在没有一个公正、有效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决策机制时更是如此。

故界定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区域范围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成员或多数成员的利益,是相对私益而言的,具有相对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那么在多大范围内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呢?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是在一个地区还是在几个地区范围内的多数人的利益属公共利益?应如何分清公益和私益的界限呢?也就是说,在界定该区域范围时应该坚持个什么标准。

笔者认为,界定区域范围不应该有固定或具体的标准,想要给出具体的标准也是徒劳的,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只要受到影响或损害的环境是一个小范围地区的环境,例如一个乡镇或一个社区,那么该范围内的公众利益就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要求。

依此推之,如果受损的范围为几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就更加没有疑问了。

(二)、主体范围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即体现的是多数人或全体成员的利益,那么这个多数到底是多少呢?就是说应该是达到多大比例才算多数,又通过什么方式来确定呢?是半数以上还是三分之二甚至更多,这需要予以明确界定。

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由谁表达之外,还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形成的问题。

由于环境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环境是公共物品,所以一旦某个地区的环境遭受损害或出现不良后果,都意味着整体环境受损,该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环境利益都受到了损害。

故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主体应该是一定范围内的所有成员,而不是简单的多数。

(二)时间范围环境问题的发生是基于利益的选择和选择利益的方式而发生的,环境法的公共利益同样也是基于人们的利益选择而形成,那么该公共利益会不会因时间变化或因主体利益观的改变而发生转移呢?即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否具有恒定性。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形成并被表达出来之后,就不能被更改。

但是,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主体基于利益的选择而产生,如果主体对利益的选择一旦发生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应随之变化,人们思想观念、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也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内容。

所以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应是恒定的,但不应具有溯及力。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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