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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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南京审计学 院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1 ) 18 5
[ 摘
要] 作为土地征 收与房屋拆迁法定原 因之 一 的“ 共利益”, 公 因其 内涵模 糊不清 、 界定 主体 异化 , 往往 成
为达到征 收与拆迁 目的的“ 法器” 。界定 公共利益 , 应首先设定 界定标 准 , 同时构建公 共利 益的评价机 制。对 于前
者, 国家须在 立法上 明确公共利益 的 内涵, 同时在 实践 中注意 多种要 素的综 合考 量; 于后者 , 对 国家应 强调 立法机
关与 司法机关 的作 用, 除行政机 关的评价 , 摒 并赋 予被征 收人、 被拆迁人 参与评价 的权利。
[ 关键词 ] 公共利 益; 土地征收 ; 市房屋拆迁 ; 城 界定标 准 ; 评价机 制; 市建设 城 [ 中图分类 号])2 . I 23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2—85 2 1 )2— 0 4— 8 17 70(0 2 0 0 8 0
与拆 迁 逐步 演变 为 近年来 社会 矛盾 的交集 点 , 由此 所引 发 的社 会 冲 突屡 见不 鲜 。例如 ,0 0年 2月 , 21
江苏 省 常熟 市 国土 资源局 公 告收 回琴 片 区 8宗地 块 的土地 使 用 权 , 而该 片 区居 民的 土地 使 用 权 然
尚有 六 十多 年才 到期 。该 项拆 迁 得 以立项 并批 准 的依据 为 “ 共 利益 ” 但 真正 目的 却是 在 这 片 土地 公 , 上 打 造 商务休 闲区 。 当地 政府 面 对公 众 质 疑 , 出 如 下 逻辑 推 论 : 商务 休 闲 区 系 常熟 市 的形 象 窗 抛 该 口, 该项 目必会 提 升城 市 的整体 形象 与核 心 竞争 力 , 终将 使 全体 市 民受 益 , 故 最 因此 该 项拆 迁 系基 于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我 国法律 没有 对公 共 利益 进行 明确 的规 定 , 因此 实践 中经 常 出现土 地征 收权 滥 用的 情况 , 并且 由此 导致 对土 地征 收权是 否 合 法的争 论 。对 我 国土地 征 收 中的公 共利 益进 行 科学 的法律 界 定 , 能规 范政府 的土地 征收 行 为, 更好 地 实现各 个 利益 集 团
权, 并给 予正 当补 偿的 法律 制度 。从 古到 今 , 土地 的征 收是 最 有 相对 客 观性 的 , 对 尤其 是那 些 外生 于共 同体 的公共 利益 。其 次 ,
为 典型 的征 收 形式 。任 何经 济形 态 的社 会中 土地 权 利都 要受 到 境 外对 公共利 益 的界 定 实践表 明了对 公共 利益 进行 法律 界 定的 国家某 种程 度 的干预 限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原则 的冲 突 ,容 易引起 上地 征 收权 是 否合宪 以及足 否滥 用 的争 定 , 主要 是 因为 计划经 济与 立法 水平 的 限制 。 论。 因此 , 公共利 益是 土地 征 收杈 合理 行使 的I 惟一标准 和 界限 。 ( ) 地征 收 中公共 利益 法律 界 定的 必要 性 二 土
没 有指 明公 共利 益包 括哪 些 内容 , 它只 阐 明了利 益 的指 向性 。 在 人类 礼 会早 期, 有权 具有 绝对 的排 他性 。 着社 会 的发 所 随
展, 土地 利用 中 的个人 利益 与 公共利 益之 间 的冲 突 日益增 多 , 甚
们 对所 有权 保护 的绝对 现 象开 始反 思: 人利 益与个 人 生活质 量 个

土地 征收 中 的公共 利益 解 读
在 我国 , 收就 是 国家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 要 . 征 根据 法 律强 制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具 有 重 要 的 意义
口众 多 的情 况 .做 一 些 全 民性 的调 查 几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此 目前 由公 众 决 定 公 益 内容 的最 好 形 式 , 过 于 通 过 人 民的 莫 代 表 机 关 或 代 议 机 构来 制 定 法 律 。可 以 认 定 凡 是 涉 及公 共 安 全 、 共 设施 、 共 公 公 福 利 等 内容 ,都 可 以通 过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将其 纳 入 公 共 利 益 的 范 围 。 2公 众 参 与 听 证 程 序 界 定 是 否 符 合 . 公 共 利 益 。若 公 众 对 于 政 府 机 关 的征 地 行 为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意 见 , 应 当考 虑 适 用 程序 的控 制方 法. 就 涉 及 到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程 序之 一 就 是 听 证 程 序 。 听 证 程 序 在 我 国 土地 征 收 法 律 制 度 中 有 所 涉及 ,但 主要 是 针 对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方 面 的 听证 。我 国法 律 应 将 是 否 合 乎公 共 利 益加 入 听 证 程 序 之 中。 并 以 立 法形 式 规 定 某 一 特 定 征 收 行 为 必 须 达 到 全 体 被 征 收 人 的 23 上 的 多 数 才 能 实 /以
中 国经 济 的 快 速发 展带 来 了城 市 土 地 的需 要 量 激 增 ,越 来 越 多 的农 村 土地 国 家 以征 收 手 段 划 分 到 城 市 范 围 之 内 。公 共 利 益 目的 是 国 家行 使 征 收 权 的 前 提 ,是 其 行 使征 收权 的决 定 性 限制 条 件 。但 是 我 国 相关 立 法 并 未 对 其 作 任 何 的 法 律解 释 .这 很 容 易 导 致 政 府 征 收 权 的 滥 用 。严 重 损 害 被 征 地 原 权 利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因此 。为 保 护 被 征 方 的 合法 权 益 , 绝政 府 权 力 的滥 用 , 必要 对 公 共 杜 有 利益 进 行 合理 界 定 。 我 国 土 地 征收 制度 中 的公 共 利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孙彪【摘要】对于我国土地征收(用)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使得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被泛化,严重侵害了征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和合理把握公共利益问题,必须建立相应程序、遵循相应的原则和标准.【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7)002【总页数】3页(P7-9)【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作者】孙彪【作者单位】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安徽铜陵24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0一、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一)公共利益问题的提出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虽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利益,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其范围如何界定?对此这些法律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实务中公共利益问题界定的不明确往往成为政府部门滥用土地征收权利的突破口、权力寻租的制度根源。

学界对其内涵的争论随《物权法》的制定而逐步升温,它不仅是《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其他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王利民教授认为,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十分困难的,仅仅寄希望于通过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来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是物权法所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不必从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来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规定。

[1]本文试图通过设计一些必要的程序与制度,对防止公共利益的滥用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二)公共利益内涵的解读“公共利益”本身的涵义相当丰富,争议比较大,但目前理论界多数人都比较赞成德国学者克莱提出的“量广质高”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2]所谓“量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众多,尽可能地使最大多数人能均沾福利。

同时,基于国家扶助弱者之立场,也必须考虑受益者的特殊性,如少数民族,如儿童、妇女、老人、病残者、失业者等,需要对他们予以必要的倾斜。

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摘要】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使得征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了诸多的突破和前进,本文从该条例出发,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作出相应的解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完善1立法模式11有关“公共利益”概念的争议。

何为“公共利益”这是理论界一直在研究和争论却无法确定的概念。

要明确的界定就要了解它的内涵与外延,其原因在于:“征收是一种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剥夺集体或私人所有权而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也是国家独有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①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中强行性的前提和基础,倘若没有它的存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

“因此,公共利益的成立与否成为国家可以合法地强行取得和使用他人土地的决定性因素”。

②12公共利益在土地征用中的现状。

我国土地征用当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问题。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这些规定都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用土地的前提,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

致使不少出于其它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

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提供可乘之机。

”③亚当·斯密所揭示的那样,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许多人的自利行为合成为促进繁荣的公益行为。

而农民的利益又是不是公共利益呢?有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是为每个公民提供的利益,这种收益不具有占有性和排他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属于公共利益的,对土地的征占比例极少,而很多公共设施、公益项目只能称作“准公共利益”,所以绝大部分的土地征占为“非公共利益”。

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初探

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初探
公共 利益 的界定 既是理 论上 的难题 , 也是技 术上 的难 题 , 而
因此 , 必 须通 过合法 的方式 的框 架性 的政 治概念 , 具 有高度 的抽 象性和 概括性 , 随着社 会 的 且 公共利 益 的界定事 关 国民的福 祉 , 发 展和政 治需 要而 不断 发展 。而采用 排 除法虽然 能 在一 定程 度 予 以界 定 。在中 国只有全 国人 大有 权通 过立 法对 公共利 益进行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7 0 — 0 2

“ 公共利 益” 的界定方 式探讨
的利 益 。这种情 况下 , 政 府的确 获得 了不 菲的土地 出让收 入 , 实
( 三) 程序合 法原 则
从中 国近十年 的实践经验 出发 , 不可 能单纯地 采用概括 式或 现 了政府 利益 , 但却不 能界定 为公 共利益 。 列举概 括式 的方式对 公共利益 的 内涵与 外延进行 界定 , 因为公共 利益 是一个在 不 同国家 、 不 同历史时期 内涵和外延 都会发 生变化
即要求 行为人—— 通常是 地方政 府或其他 行政主体— —不 得 明确 了界定 公共 利益 的方式 , 在 具体 的界定 实务操 作中 , 还 则,
应 该遵循 以下 四个基 本原 则。
( 一) 公 共原 则
公共 原则 是界定 公共利 益最 重要 的原则 。对于 “ 公 共” 的 界
这 一点 , 在美 国等发达 国家 的土 地征收 及开发 的法 律中都 有
{ I } I 占 缸金
◆社会 观察
2 0 1 4 ・1 ( 中)
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初探
苏 子茗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李怡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摘要: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因其本身内涵具有变动性和广泛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未有统一规定。

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泛化导致不公正的案件频发。

本文旨在借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基于我国现状,明晰我国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边界,并针对公共利益的适用提出相应程序上保障。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比较法;边界;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01-04作者简介:李怡(1994-),女,汉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①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三项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确定。

《条例》第8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又导致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化。

本文采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边界。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公共利益不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在早期以身份为标识的农业社会,并不存在公共利益,而是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②同种身份的个人汇聚在一起成为共同体,基于身份产生的利益即为共同利益。

到了近代社会,出现人人平等的“公民”一词,随之产生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五个时期:(1)古希腊时期:在该时期,公共利益与正义观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提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作者:徐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

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在我国,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不负缴纳义务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古到今,对土地的征收是最为典型的征收形式。

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土地权利都要受到国家某种程度的干预限制。

(一)土地征收中之公共利益概念之缘起古希腊时期存在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关,与一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有关。

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时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现象开始反思:个人利益与个人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公共利益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由于土地征收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冲突,容易引起土地征收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滥用的争论。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

toerq iio e .P oe ue ,rls n tn ad r h rfr aldu o lal si h p r pitl adet e h s e ust n d rcd r s ue ,a dsa d rsaeteeoecl p nt ceryj tytea po r e h n l h i e o u f a y
第2 卷 第 2 7 期 20 1 0年 3 月
安徽 工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社
J u nlo h iUnvri fT c n lg ( o il c n e) o r a fAn u ies yo eh oo y S c i cs t aS e
S UN a e ,An u n u t a a d P o e so a n t u e o g ig 2 4 0 ,An u , i a Diiin o Ge e a S u i s h iI d s r n r fsi n l s i t ,T n l 4 0 0 i l I t n h iChn ) Ab ta t Th r o l a i tr r t t n t e iet ei u so u l tr ssi i a Sln e u s in s r c : e ei n g l n e p e ai d f s e fp b i i e e t Chn ’ d r q ii o .Th slc f s e o O n h s cn n a t i ako l a g o n s a p a e o g n rl e t e p b i i tr s s i u h ln e u s in,t u o r mi n h e a e ei f e l r u d p e r d t e e ai h u l n e e t n s c a d r q ii o g z c t h s c mp o s g t e lg lb n ft o i s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基本思路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基本思路

面积也 在逐年扩大 ,按 照土地管理法 ( 2 0 0 4)的规定 : “ 国家
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 ,可 以依法 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并给
公共利益 的概念虽然各 自学 派认 识有所不 同,但都基本 上遵循
了 “ 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
予 补偿 。”在 征地实践 中 ,由于 目前法律对 “ 公共 利益”界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共设施 和公 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 准使用集体土地 的除外 。国有 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 国家 征收的原属于农 民集体所 有的 土地 。” 目前 建设 用地规划 、审批 、登记发证 、交易 、价格 、 税费等管理制 度主要适用于 国有建设 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普 遍 存在权属 不清 、规划缺失 、交易 规则 不配套等 问题 ,规 范的城 乡建设用地市 场尚未形成 ,因此实行 土地征收制度在 当前实 属
1 “ 公共利益”概念的产 生和 内涵
关于 “ 公共利益 ”的界定一直是世界 各国法律关注 的重 要
问题 ,它的 出现 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 马时期 ,人们对城邦 的认
识 和依 赖 ,构成 了公 共利益观念形成 的起 点。 “ 个人在精神 上 无法脱 离城邦 的全权 。……城邦是唯一 的力量所在 ,没有什 么 东西 能够置身度外 ,无 论是 国家 的统一还是个 人的 自由 ,都不 能超越 它。”到 了文 艺复兴时期 ,公共利益 的概念逐渐从纯粹
必要 。
共 同追求 的价值 与 目 标, 凝结 着社 会共 同体 的一致 的观点与态
度 ,必 须符 合 文明社 会 的道德 要求 ( 丁延 龄 ,2 0 0 5)。 ( 3 ) 公 共利益是 公众和社 团普 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 钱利益 ,是公众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 《 土地 管理法 》 第2 条第 4 款 规
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 然而 , 作 为农
的保 护 。 虽 然 财 产 权 一般 皆有 “ 社 会 义务 ” , 并 非 绝对 不 可 侵犯 , 但 国家 对财 产权 的侵犯 , “ 必 须有 ‘ 合法 ’ 之理 由, 方 可 为 之 。这 个合 法之 理 由 , 认
关键词 :集体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政府利 益;程序界定 作者 简介 :欧阳君君 ( 1 9 8 l 一 ) , 男, 江西新余 人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扬州大 学商学院
讲 师,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基本理论 与公共治理理 论研究。 基金 项 目:江 苏高校哲 学社会 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重大项 目“ 我 国集体土地征 收法律制度研 究” ( 项 目编
方 面加 以完 善 ? 等 等 。为 此 , 本 文 围绕 这 些 问题
展 开 分析 与讨 论 。


集体 土 地 征 收 是 否 应 以公 共 利 益 为
目的
财 产 权 是人 类 的一 项 自然 权 利 , 亦 是 各 国宪 法 规定 的一 项公 民基 本 权利 ,因而需 要 受 到特 别
也 带有 公 有制 不 可避 免 的模糊 性 , 但 是 和城 市 土 地 的 国家 所有 相 比 , 集 体 所有 权 要具 体 和 明确 得
多 … …至 少在 原 则上 , 通过 村 民大会 或代 表 大会 等 决 策 机 制 集 体 决 定 土 地 用 途 是 可 行 的 。因 此 , 和 名 义性 的 国家 或 全 民所有 权 不 同 , 集 体所 有 权 可 以具 备一 定 的实 质意 义 :集 体 土地 的用 途 由符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的界定

编号:_________浙江万里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姓名:吕培增学号:05012050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本0510指导教师:陈丹职称:讲师2009年1月8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类型理论研究学生姓名吕培增班级法学0510性别女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部门指导老师陈丹讲师法学院一、课题研究意义及现状(一)课题研究意义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公共利益”是多元主题的价值判断,主体利益立场的不同,对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

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曾试图给“公共利益”下定义,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频繁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标准的界定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且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更无相应制度进行监督。

从而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并且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大量耕地被占用,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极为重要。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十一五”计划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这似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对于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

我国只在《宪法》上规定“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根本前提,但我国立法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都只是一个概括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有很大的任意性。

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实体界定,并应建设与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相关的审查、监督、救济程序。

(二)课题研究现状随着“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对农民权益造成的侵犯也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学者对此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呼吁政府征地必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合法基础上。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与征收征用权密切联系的一个词语,土地征收征用中公益性的认定是判断行政征用权合法性的核心,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对行政征用的公正、有效的实施,更进一步来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解读国外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的立法例,试图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法认定和程序法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期对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公益性认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符合客观实际发展的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物权法草案轰轰烈烈起草,到提案被搁置,始终牵引着社会大众的目光。

“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防止征收征用的权力被滥用”作为老百姓关注的九大热点之首,公共利益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唯一合法性理由,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很明显,草案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的实际操作中,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做出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往往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性或偏离性解释,造成土地征收征用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力膨胀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使得一些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

特别是当前我国农村响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某些行政机关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拆迁旧房以及征收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把之当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法律缺乏对扩大公益概念范围的行政权必要的立法和司法限制,成为老百姓忧心的焦点所在,同样也为实践操作带来困惑,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土地征收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土地征收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 宪法》 2 第 0条: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 以依 照 法 可
响时, 及时通知和说明理由, 认真听取利益相关人的陈述和辩解, 也
是行 政机 关准确 界定 公共 利盎 的重要程 序方 法。
3 、通过 司法 程序界 定公 共利益 司法 是正 义 的最后 一道 门 槛 , 果相 对人 对 行 政机 关 的决定 如
共利 益 ” 四 个 字 如 何 界 定 是 法 律 留 下的 空 白 , 是 矛 盾 产 生 这 也 的起 点 和 焦 点 。 因此 在 土地 征 收 中对 公 共 利 益进 行 界 定 , 既是 法律 的要求 , 也是现 实的需要 。立法机 关与各路 学者对公共利 益 问题 也 倾 注 了很 多 的心 血 , 而结 果 却 总 是 不尽 人 意。 那 么 然 到底 何 为 公 共利 益? 如 何根 据 中 国 国情 对 它进 行 合 理 的认 定 ? 笔 者将 在 本 文对 此 进 行 深 入 的探 讨 , 并 对 有 关 问题 发 表 自己
的见 解 。
【 关键词 】 共利益 ; 公 特征 ; 界定方式 ; 程序
问题 的 提 出 公 共利益 ” 物权 法 》 制订 审议 过程 中一直 是 一个争 议 很 在《 的 大 的问题 。 即便在 《 物权 法》 过之后 , 该 问题 的 探讨仍 然十分 热 通 对 烈。尽 管立法 者 已经看 到 , 现实 中打 着。 共利 益 ” 在 公 的旗 号 . 用 滥 征 地权 力侵 害农 民权 益 的纠纷 不 断涌现 , 考虑 在 不同领 域 内 . 但 在 不同情形 下, 共利益 是 不同 的. 有不确 定 性. 虑到 征 收属 于公 公 具 考 权 力的行使 . 法作 为民事 法律 . 以承 受公共 利益 之重 ”因而 物权 。 难 . 最 终在《 物权 法 》 4 第 2条 将 土地 征收 制度 规 定 为:为 了公 共利 益 “ 的需要 . 照法 律规定 的权 限 和程序 可 以征 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和 依 单位 、 个人 的房屋 及其 他不 动产 。” 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含义 及适 用 则 语焉不详 。 由于该 条未 对 “ 公共利 益” 出 明确 的 界定标准 , 做 其被 称 为 。 物权 法> 最 具争 议 的 条款 ” 《 中 。可 以说 , 确 界 定 。 共利 正 公 益” , 司法实 践 中准确 把握 和运用 , 重道 远。 并在 仍任 二 、 国 有 关公 共 利 益 的相 关 立 法 及 评 析 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摘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共利益有不确定性特点。

在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实行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我国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土地征收相关立法,总结我国土地征收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采取如下措施: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建立听证、复议和复审程序、公开程序和监督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

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6.6%,城镇化水平近年每年提高0.8-1.0个百分点,每年有1000多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

伴随经济发展和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张,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住房等需求有增无减,从而需要在大量的土地上开展这些建设。

同时,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对稳步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利益及其特性分析公共利益(publicbenefits,public use,publicpurpose),是与征收权关联密切的一个用语,其内涵的界定必须追溯至“征收权”(eminentdomain)的概念。

一般认为,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应当规定私人财产的征收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者不公正行为而丧失。

但实际上,由于征收权从属于主权范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警察权力的体现,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限制性,这使得“公共利益”只能成为一个在法律上极为模糊的概括条款或者弹性条款。

就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都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未作列举性的规定,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建议稿》第镐条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化古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共 利益 的误 读 。本 文分析 公共 利益 的含 义, 在此 基础 上 总结 出公共 利益 事件 的界 定要 点 , 并针 对 即将 出台 的《 国有土 地上 房屋征 收与补 偿 条例( 求 意 见 征
稿 ) 中关于公共利 益 的新规 定提 出见解 。 》
[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拆迂 ; 收 征 [ 文章编号]6 274 (00 1— 05 0 17— 05 2 1 )2 09— 5 [ 中图分类号]9 23 D2 .9
公 共利 益 , 并 非在每 个地 方加 但
强建设 改善旅游 设施 的都 属于公
共 利益 。 因此 , 相对 利 益 的分 类
并 非绝对 , 要联 系实 际 。为 了 需 更清楚地 理解 财产征收制 度 中的 公 共利 益 , 面引 入几 个 与 其相 下
联系的概念进行 区分 。 1 1 公 共利益和政府利益 .
年】 2 川 9日国务 院法 制办 向公众 公布 的 固有 上地 上房 屋征 收 与 补偿条例 ( 求意见稿 ) ( 征 ) 以下 简 ) 称 求意见稿 ,, 征 )t 对公 共利益 l 的具体规 定成为一大 亮点 。然 而 这 一规定 能否 真正起 到 明确 公共 利益 的 目的 , 其真 正 发挥 限 制 使 权 力滥 用的作 } , 值得 进 ~ 步 }仍 j 考证 。在 此 , 们有 必 要对 公 共 我 利益 进行 透彻 分 析 , 在对 公 共 利
卢一 永一 松~ 一 Y g
[ 摘
要] 近几年因征收拆迁行为引起的社会纠纷层 出不穷, 其原因之一就在
于对 公共利 益界 定的模 糊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 》 《 中使 用 了公共 利益 这个 概念, 但对 于公共 利益 的界 定并未 予以明确 说明 , 在实 践 中仍 然存在 大量对公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对此,《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在立法理念上采取了“重公轻私”的立场。

但是由于土地征收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导致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尖锐问题。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以更好地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成为了当下的一大难题。

标签: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规范路径引言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合法理由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类型却是含糊其辞。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权力过大,使得农地非农化范围逐年扩大,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集约度不高的情况十分突出。

因此,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土地征收的合理范围,迫在眉睫。

一、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解释,只有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采用“列举+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

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说明,并不能穷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在生活中,政府征收土地往往是为了提高财税收入:据财政部的数据,土地财政占了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本级)的一半,当然也包括一些与之相关的税种。

土地财政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突出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缺乏规范的程序《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并未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问题。

因此,如何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何审批征收土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如何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法律条款都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答案。

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二)公共利益界定纠纷中司法救济的乏力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而在行政领域,被征收人获得救济的方法,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土地征收的范围和面积也在逐年扩大,土地征收的前提要件是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本应是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一个法律化问题,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穷尽性,所以其应该转变为一个程序性问题。

文章认为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认定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存在弊端,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定,对公共利益从程序层面实行认定,这包括明确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这两个问题,而使得土地征收的前提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明确化、合理化,减少社会纠纷,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存在问题;界定途径引言土地征收的前提要件是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本应是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一个法律化问题,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穷尽性,所以其应该转变为一个程序性问题。

文章认为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认定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存在弊端,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定,对公共利益从程序层面实行认定,这包括明确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这两个问题,而使得土地征收的前提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明确化、合理化,减少社会纠纷,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1“公共利益”概念的产生和内涵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关注的重要问题,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对城邦的认识和依赖,构成了公共利益观念形成的起点。

“个人在精神上无法脱离城邦的全权。

城邦是唯一的力量所在,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置身度外,无论是国家的统一还是个人的自由,都不能超越它。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公共利益的概念逐渐从纯粹的服从整体城邦利益转变为在坚持个人本位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公益原则。

到了现代,公共利益的概念呈现出多元的特征。

其中具有代表的概念主要有:(1)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是指政府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体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要” 的概念源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收范围的界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政府通常规定了一系列的公共利益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

当这些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时,政府可以依法对相关土地进行征收。

目前,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经济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进行合法程序,包括公示、听证、协商等环节,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也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土地所有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保障。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为土地所有权人提供了相对的保障措施。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扩大征收范围、低估补偿标准等问题,导致土地所有权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些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真正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一些征地项目可能存在过度的公共利益需求,导致对个体权益的侵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管,确保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征收,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

要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确保土地所有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保障。

需要加强对公共利益项目的审查,避免过度侵犯个体权益,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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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公共利益目的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
之一。

但从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立法和实践来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并不明确,易造成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必须明确予以界定,因此探讨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对于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目的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1] 。

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

英国立法主要从目的性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使用了“社会福利”一词[2] 。

日本以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以列举方式列出。

笔者认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动态的概念,应当说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风俗、宗教等的不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不一样,并且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公共利益具有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它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难有一个确切的界定;利益内容本身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也难以有个可衡量的标准[3] ,并且主观标准随着社会的发
展、时间的流逝发生一定的变化。

例如,环境问题如生态平衡、自然资源等的关注都将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公共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在定义上作讨论,不如在具体的可操作性层面对其范围作出界定,以便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能找到可参考依据,以求达到双方的诉讼权力地位的动态平衡。

二、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分析笔者试图通过两个维度对我国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现状进行分析。

一是立法层面的界定;二是学界对立法模式的相关研究。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我国现行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 款修改后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 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只停留在概括式层面上,含糊其词。

因此笔者认为还需要待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对
“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二)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在公共利益上的界定有相关实践可供参考。

主要的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概括式,即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征收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指出具体事项或范围。

概括式虽能够广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会加重公共利益界定模糊性,赋予征地机关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权利的滥用。

二是列举式,即详细列举用于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

对于发动土地征收权的公共利益事业较为明确,但基于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难免会出现遗漏或不周全之处。

三是概括加列举式,即一方面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规定。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地区较多。

有学者认为将两者结合起来就能集合两者优势。

其实不然,在实践中征收主体为达到征地目的在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可能会自然地利用到两者的不足之处。

四是列举式加排除法[4] ,即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发挥立法的预见功能,制定较为详细的公共事业范围,另一方面利用排除法将过去的存在过的,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属于公共利益事业范围排除在外,以达到对公共利益范围的全面科学界定。

对于以上四种模式,笔者更认同以列举排除法的方式阐明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列举式虽缺乏灵活性,但可以在总结我国土地征收中的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境外经验,充分发挥立法的预见功能,克服灵活性不足的一面,同时发挥其易于操作的
优点。

再结合排除法将过去的存在过的,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属于公共利益事业范围排除在外,此模式是一种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并且是更为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方式。

三、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
(一)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立法可采用列举式加排除法
综观各国和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目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防设施;(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事业;(6)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慈善事业;(8)旧城改造;(9)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业。

[5] 根据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发展性和开放性等的特点可能会引起土地征收的法定事项的设定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通过列举排除法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最大限度的在科学的实践调研基础上发挥法律预期设想,分门别类的界定范围。

在大类划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论证和民主表决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细化拟定事项,规定出下一级子类,形成纸质文本和电子查询目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而进行年度的不断更新,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人民群众维权提供明确、高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二)界定公共利益主体的选择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选择,存在以下
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由立法机关作为界定主体。

二是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作为界定主体[6] 。

三是认为应由司法机关作为界定的主体
[7] 。

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及其特点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相互分工合作。

立法机关可以为公共利益识别提供立法范围的界定,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具体化工作确立法律规范依据;行政机关为征收权的发动提供一个目的性前提,进行事前界定;司法机关为征收的司法审查提供裁判依据,并控制征收权的滥用,提供事后保障。

(三)完善征地补偿规定,保护被征地人合法利益在征地程序中,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是相辅相成的。

实践中征地补偿不合理是产生征地纠纷的直接原因,对公共利益的异议更多的是为了防止受到不公平的经济对待的一种保护手段。

因此建议同时在补偿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从而减少因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给被征收人所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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