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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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台湾地 区最为典型 , 我国台湾地 区“ 土地征收条例” 三条 第
规定 “ 家 因 公 共需 要 , 办 下 列 各 项 事 业 , 征 收 私有 土 国 与 得 地 : …( ) 防设备 ;二 ) 通事 业 ; 三 ) 用 事业 ; … 一 国 ( 交 ( 公
( ) 四 水利事业 ; 五 ) ( 公共 卫生及环境保护 事业 ;六 ) ( 政府 机关 、 地方 自治机关及 其他公共 建筑 ;七 ) ( 教育 、 术及 文 学 化事业 ;八 ) ( 社会福利 事业 ; 九 ) ( 国营事业 ;十 ) ( 其他由政
进行迁移安置的活动。 我国实 际上存在公益拆迁和商业拆 迁两种情况 , 而现有 的《 拆迁条例》 并没有 区分这两种性质
不 同 的拆 迁 行 为 , 至 于在 实 践 中带 来 很 多 问题 。实 践 中 以 存 在 着 以 “ 共 利 益 ” 目 的 的公 益 性 拆 迁 和 私 法 调 整 范 公 为
有一部法律约束 , 政府没有任意行政权 。
还 有 一 些 国家 和 地 区采 取 的是 折 衷 式 的模 式 , 以我 国
畴的商业性拆迂不分现象 , 给地方政府部 门留下 了一个 巨
大 的 自 由裁 量 空 间 , 果 裁 量 结 果 民众 不 满 意 , 会 激 发 如 就
民愤 , 引起 冲 突 。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 4款规定 :国家为公共 利益 “ 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房屋征收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当城市需要进行城市更新、交通拓展、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征收拆迁成为必要的手段。通过征收拆迁,可以为城市规划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

其次,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对社会效益的贡献在于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

增加。征收拆迁过程中,除了为公共利益服务外,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征收拆迁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商业、住宅和办公等用途,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拆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物流运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为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助于降低城市的失业率,改善居民的就业状况。

此外,房屋征收拆迁服务还对社会效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提升了居民的生活

品质和社会环境。在征收拆迁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区往往提供更现代化、更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拆迁服务也促使了城市的绿化和环保工作,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同时,征收拆迁服务还提升了社区服务设施、教育资源和医疗条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保障。

然而,要真正实现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仍然需要解决

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避免因征收拆迁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其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征收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征收拆迁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推动征收拆迁服务的顺利进行。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之辨思

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之辨思
是学者研究房屋拆迁 问题不 能逾越 的一个理论难 题。20 07年的“ 重庆钉子户 ’ ’ 事件伴 随着物权法颁 为公共利益服务。房屋所有人在行使 自己的所有 权时 , 就必须考虑到社会 的公共利益 , 他不能将其
布实施 , 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思考。该事件凸 显了现行法律框架下房屋拆迁过程 中利益各方博 弈的困境与公共利益 的迷思。本文即着眼于此 , 以 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为题进行阐述 , 并就公共利益 认定的几个问题进行必要 的澄清 。

所有权绝对地主张, 以阻止城市的开发建设 , 妨害 公共利益 。如 11 99年德国魏玛宪法 明文规定 :所 “ 有权 附有 义 务 , 对其 行 使 应 同 时有益 于公 共 福 利。 之后 的《 国基本 法》 1 ” 德 第 4条第 2款规定 : “ 所有权承担义务 。它 的行 使应 当同时为公共利
理 念理 解上述 界 定 , 并将 其置 于正 当程 序 的视 野 下 , 解决 目前愈 发 激烈 的拆 迁矛盾 的一个 出路 。 是 [ 键词 ] 公 共利 益 ; 关 个人 利 益 ; 益 博弈 利
[ 作者简介]黎桦 , 湖北经济学院地方 经济法制研 究 中心主任 , 汉大学法学博士后 流动站研 究人 武 员 , 北 武汉 4 0 0 湖 3 25
涉整 个制度 的建 构 , 衡 利弊 , 权 立法 应 予 以 回应 。公 共 利 益 其 实是 个人 利 益基 于 “ ” 共 的集 合 基础 上 的 一 种基 于特定 多数人 利 益 而 向不特 定 多数人 转化 的“ 的升 华 。结合 中 国 宪法 , 的 生存 权 为 首要人 权 的 公” 人

论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论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2 0 ) 08 。
1 城 市 拆 迁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的 必 要 性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是 为 了 考 量 城 市 拆 迁 的 合 法 性 。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所 有 权 的 分 离 , 地忻 有 权 和 房 屋 使 用 权 的 分 离 是 土 城 市 拆 迁 问题 产 生 的 原 因 ( 珏 , 0 6 。 但 城 市 拆 迁 过 程 吴 20 )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模 糊 导 致 公 共 利 益 被 私 人 化 , 同 主 体 之 不 间的利益 冲 突 , 疑 是 拆 迁过 程 中产 生 矛 盾 的重 要 原 因。 无 “ 察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论 是 《 法 》 《 地 管 理 法 》 考 无 宪 、土 、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 权 法 》 还 是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市 城 、物 , 城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对 城 市 拆 迁 中 所 涉 及 的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 都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有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 基 本 上 无 法 实 现 对 也 公 共 利 益 和 合 法 个 人 或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平 衡 考 量 , 城 市 给 房屋拆 迁的实 际运 作 留下 了 由公权 机 关 自由裁量 的空 间 , 进而也给 激发拆 迁 矛 盾纠 纷 留下 了隐患 。( 小兵 , 亚 , ”彭 谭

论物权法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论物权法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L w o hn h t x rp i i a ee ec e rp bi i- a C ia ta po r t ncn b x ri d f u l f e ao s o cn
t rs ,a da h a i ,r ao a l c mp n a in s o l e e e t n tt es metme e s n be o e s t h ud b o
l w e a e o e r p i tO a r l t d t xp O r a i n
LIW e .W ANG i i一 Pe
家征 收制度 可 以在 公 民拒绝 出卖 房 产 、 绝 搬 迁 的 拒 情况 下 , 强制 性地对 公 民房产进 行征 收并 予 以拆 除 ,
第 9卷
第 6期
大 连海事 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un l f a a rt nvri S c l c n e dt n o r a o l nMai meU ies y( oi i csE io ) D i i t aS e i
Vo19. . No. 6 De .20 c 10
21 0 0年 1 2月
文 章 编 号 :6 17 4 ( 00 0 —0 40 1 7—0 12 1) 605 —4
论 物 权 法 对 征 收 中 的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李 伟 , 王 沛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土地对于人类、国家乃至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人类以土地为生存的基础,国家以土地为主权的范围,个人以土地为生活的依赖,土地确实是财富之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这样珍贵的土地资源,它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那么,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使用就必须是慎重的,国家对土地的征收也必然要求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即符合公共利益。

《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是这样描述的:机场、道路、公共卫生、灾害防治、文化教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和饮水排水用地、森林保护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属公共利益的范围。单纯的商业利益、企业利益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并不属于公共利益。同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对集体进行土地征收。单纯从这几款条文中似乎很容易理解公共利益的含义,因为它把公共利益和商业、企业、集团利益划分的很清晰。但仔细考量《物权法》中关于界定公共利益的文字,不免有所疑虑:所谓“单纯”的商业、企业、集团利益,究竟是否存在呢?如若存在单纯的这些“非公共利益”,那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了,即把那些“非公共利益”排除在外,剩下的便是“公共利益”了。

就此,我对公共利益与经营性、商业性利益进行对比。这两种“利益”,显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公共利益,是指公民公众的需要,即大家所共有的那部分需求。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则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准求的利润。但不得不指出的是,经营性、商业性项目往往也承载着公共利益。例如:某城市郊区欲修建一个超市。表面上看,超市是一个盈利性场所,是经营超市的商家为获得利润而开发的项目。但是,超市的建设在给经营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方便了周边的群众生活,超市缴纳的税款也充盈着地方财务,这难道可以划分到公共利益之外吗?显然,想要完全清晰地划分公共利益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可是,秉持公共利益的政府与经营性、商业性利益的主体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说,经营性、商业性利益主体的主要目的是利润,他们在追寻利润的时候考虑的并不是如何满足公共利益。还是举超市的例子:经营者选择将超市建在郊区,是因为郊区的群众可以就近购物而不必长途奔波到市区,但这种考虑不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摘要】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第一次比较,在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上出现了退步,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的倾向。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因此,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免“公共利益”扩大化,充分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再一次成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过激烈的争论。公共利益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无法给公共利益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适用的定义。但是对于滥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当中公共利益的这一情况来看,我们应当尽早对其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目前来看,有部分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我们对境外法律实践的考查得知,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模式去界定其含义跟范围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要素进行了规范,得出它的主要途径有两个:第一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范围已经标准进行一个界定,具体立法中公共利益可以参照以下标准:(一)国家机关、军事建设需要;(二)战争状态或突发事件,国家利益的需要;(三)发

展科教文卫事业的需要;(四)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五)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个,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对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形成机制作一定的规制。对于此种说法,笔者认为,在我们国家当今特有的政治法律环境下,他们两者是并重而不可偏废。这是因为,单只是对“公共利益”实体内容定义的话,一方面对立法上的难度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也并不是涵盖我们当前这种复杂善变的社会和经济现象;且大大限制了其相应的现实性跟灵活性。但换个角度,避开实体内容不谈论,只是从“公共利益”的形成机制上来对其进行规范的话,也必然会造成很多现实问题难以解决,尤其是在我们国家的基层行政和司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一旦无实体法上的依据,就会很难遏制其滥用公共利益原则的这一现象,抑或者就会给当今存在的不合理的行为一个合法的理由,从而形成合法程序而结果不为合理的情形。

房屋征收研讨发言稿范文

房屋征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房屋征收这一重要议题。房屋征收,作为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此,我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关于房屋征收的研讨发言。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征收工作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存在担忧,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征收过程中,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其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到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征收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率,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

二、严格依法征收。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对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坚决不予征收。

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优化安置方案。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优化安置方案,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满意的安置。

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征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

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

为 , 于公共的 判断至 少应 具备 以下两 个标 准:1非 隔 离性 ;2 和 商业拆 迁 都带 有很 强 的行 政 色彩 。从 当下 以公共 利益 为 目的 对 () () 数 量上须 达一 定程度 的多 数 。认 为“ 公共性 ” 即为开放 性 。
两 者缺一 不可 。 二、 实体 立 法的界 定
补偿 。 这些规 定是 我国对 公共利益 进行概 括性规 定的基 本依 据 ” ( ) 二 单行 法的 确定
中被 滥用 , 必须对公 共 利益 的界定 予以 明确 限定 , 只有处 理公共 利 益与 商业 利益 的关 系, 才能保护被 拆 迁人的合 法 利益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0 D 2. 4
何 为“ 共利益 ” 公


从 汉 语的构 词方式 看 , 共利益 属于 偏正 结构 , 以分解为 公 可
“ 公共 ” “ 和 利益 ” 两部 分 , 中“ 其 公共 ” 是用来 修饰 “ 利益” 的。其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还 通过 单行 法律 对公共 利益 的具体 事项 作
出具 体规 定 , 不过 , 宪法 的概括式 的规 定不 同 的是 , 单行 法 与 在 中 , 公共 利益 往往 采取 列举 的方式进 行 。 对 基于 宪法 的规定 具有 概括性 , 时例举式 又过 于繁 琐 , 能适 应 同 不 社会 的发 展而 缺 乏灵活 性 。所 以笔者 认为应 该采 取 概括 与例 举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评估被拆迁房屋的社会效益与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评估被拆迁房屋的社会效益与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评估被拆迁房屋的社

会效益与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是在城市规划和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在拆迁过程中,

被拆迁房屋的社会效益与公共利益是需要全面评估和分析的重要因素。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评估被拆迁房屋的社会效益与公共利益,

以探讨拆迁补偿的意义和重要性。

案例背景

某市政府计划开展一项城市更新项目,其中包括对一片老旧建筑群

的拆迁。这片建筑群建于上世纪70年代,由于设计陈旧、设施老化,

已无法满足现代城市需求。然而,这片建筑群地理位置优越,周边交

通便利,且临近商业中心,因此存在一定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

社会效益的评估

被拆迁的建筑群存在一定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片建筑群位于市中心地带,人口集中且居住密度高。拆迁后,可以为城市更新提供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使得城市规划和发展更

加灵活。新的城市规划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品质。

其次,拆迁后的用地可以用于新的建设项目,例如商业中心、公共

设施等。这将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便利的生活条件。同时,

新的建设项目有望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的繁荣。

此外,拆迁后还可以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由于建筑群老化,存在

建筑结构的不稳定性和老旧设施的使用风险。拆迁后可以避免潜在的

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利益的评估

拆迁补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平衡。针对该案例,公共利益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通过拆迁补偿可以确保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居民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及相关

社会保障和优先安置等政策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引言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很多法条中都被提及,如我国的《宪法》、《物权法》等,均明确地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它是我国政府做出土地征收决定唯一的合法性目的要求,且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时,其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

不过,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提及了公共利益,却仅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应当如何具体地操作,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首先,根据公共利益条款,政府规划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占用的土地,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应做何解释?该土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围?

其次,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以政府的角度将公共利益解释出来是否合理?是否应当适当听取被拆迁人的言论建议?最后,当拆迁成为事实,那么拆迁补偿费用又是否合理?正是因为如此,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干扰土地征收的相关事项落实。当被拆迁人的疑问通过合法途径得不到解决时,常常会采取与执法人员正面对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此种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滥用和划定不明而导致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更冲击了社会的稳定秩序,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因此明确公共利益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屋拆迁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内涵剖析。

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房屋拆迁征收征用越来越普遍。

尽管有些人因房屋拆迁而致富,但是一提及房屋拆迁,人们更多想到的是政府暴力执法,钉子户比比皆是等消极场面。湖南嘉禾拆迁案、上海拆迁纵火案、重庆最牛钉子户等暴力拆迁案件导致民怨重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出台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拆迁。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最应当厘清在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含义。

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3 9卷 第 1 期
论房屋征收 中公共利益 的界定
王 秋 隆 .赵 霖
(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 湖北 武汉 4 07 ) 3 09
[ 摘 要 ]房屋征 收的核 心问题是公 共利益 的界 定。 这一 问题 上 , 在 理论界 和 实务 界长期 的思路是 试 图通 过
各种 方式 对公 共利益的 内涵予以明确 。 公共利益 的本质决定 了公共利 益的 内涵具有不确 定性 。 但 实践也表 明这一 思路对房屋 征收 中公共利益 泛化或虚化 问题 的解决成效并 不大。 有鉴 于此 , 我们 不妨从 方法论的 角度 , 从房屋 征 收 中公共利益界 定标准 的确 定和 程序的控制 角度 , 对房屋征 收 中公共利 益界 定 问题进行重新 思考 。 法律上应 当确 定公众 受益性 标准 、 用途效果标准和 可持 续发展标 准三个标准对公共利 益予以界 定 , 同时还应建立 完善 的公 示程 序、 听证程序和 司法审查程序对公共利 益的适用 予以保 障。
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单位 、 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条规定 :为了公共 第 “ 利益的需要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这些“ 规定 ” 虽然
都提到了“ 公共利益 ” 这一概念 , 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 , 依据什么证 明是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都没有 明确解 释 , 也没有给出界定公共利益 的具体标准 , 导致在实践 中公共利益泛化、 虚化 的现象常在 , 出现了 不 少 地方 政 府 打着 “ 展 经济 ” 发 的幌 子 , 公 共利 益 ” 以“ 为名 义 的 、 商业 利 益 推 动 的并 由政府 和企 业 联 手 被 发 动 的对 公 民土 地 和房 屋 等不 动 产权 利 进 行剥 夺 , 由此 引 发 了诸 多 纠 纷乃 至 社会 冲突 , 为严 重 影 响社 成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推进,公有房屋征收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在征收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分配补偿利益,公平地解决各方的利益纠纷,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居民、开发商、政府等。各方的利益在征收过程中常常存在冲突与矛盾。居民作为房屋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往往会因为征收而失去原有的住房,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开发商则需要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并获得相应的开发权益。政府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涉及到多种因素的考量。补偿费用的确定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居民的居住时间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避免因征收而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

再次,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征收补偿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征收补偿机制,

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补偿金额和方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征收补偿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最后,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共同解决。政府、居民和开发商等各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共同参与到征收补偿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应该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征收补偿政策和机制。居民和开发商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与政府共同努力,推动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的解决。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共 利益 的误 读 。本 文分析 公共 利益 的含 义, 在此 基础 上 总结 出公共 利益 事件 的界 定要 点 , 并针 对 即将 出台 的《 国有土 地上 房屋征 收与补 偿 条例( 求 意 见 征
稿 ) 中关于公共利 益 的新规 定提 出见解 。 》
[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拆迂 ; 收 征 [ 文章编号]6 274 (00 1— 05 0 17— 05 2 1 )2 09— 5 [ 中图分类号]9 23 D2 .9
公 共利 益 , 并 非在每 个地 方加 但
强建设 改善旅游 设施 的都 属于公
共 利益 。 因此 , 相对 利 益 的分 类
并 非绝对 , 要联 系实 际 。为 了 需 更清楚地 理解 财产征收制 度 中的 公 共利 益 , 面引 入几 个 与 其相 下
联系的概念进行 区分 。 1 1 公 共利益和政府利益 .
尸 移城 携建设
关于我 国征收拆迁制度 中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 讨
On De n to o b i n e e t n Ex ◆ ra i n a m o ii n S se f ii n f Pu l I t r ss i pr p i t0 nd De i c O l o y tm t o ia f Ch n
与房屋拆 迁引 发的群体性 事件层
突 。因此 , 征收 征用 问题 已经 引 起 了社 会 的广 泛关注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物 权法 ) ) 草案 第 四 十九 条 规 定 : 为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要 , “ 县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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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征收过程 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杨 文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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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房产局 ,湖南,怀化,4 1 9 2 0 0)
2 、法律范畴的公共利益界定 基于公共利益 自身 的复杂性与概念内涵 的难 确 定性 ,笔 者 则认 为 公 共利 益 内涵 的界 定 并 非某 一 个 、 几 个 标准 就 可 以予 以明确 的 , 只有在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标准 的基础上,才 能 给 出客 观 的 界 定 。 因此 ,在 房 屋 征 收过 程 上 就 当前 国 内法律 对 公 共利 益 的 界 定 问题 谈 中, 可 以通 过 立 法形 式 对 公共 利 益 的标 准 进 下 自己的看法 ,以供参考。 行规范。 【 关键词 】 房屋征收 ; 公共利益 ; 内涵 : 第 一 ,设 立 法定 性 标 准 这 主 要 是指 公 研 究 共利 益 必 须 通 过 法律 来 确 定 ,只 有在 法 定 的 条件 下 ,才 能对 公 民基 本权 利 进 行 限制 。法 从 本 质 上来 讲 ,公共 利 益 并 非 原则 方 面 定 标准 已经 为 公共 利 益 限 定 了最 大 的 范 围, 的 问题 ,而 是属 于 政 策 的范 畴 ,但 就 此 问题 只有法律 明确规定公共利益 ,才能对 公民的 至今 实务 界 和理 论 界 仍未 达 成 一 个共 识 。因 房屋进行征收;相反 ,任何冠公共利益需要 此 ,加强对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 问题研 之旗 号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对 公民合 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 法权益和财产 的任意剥夺。 1 、公 共利 益 的概 念 与 内 涵 第二,公众受益性。对于何为公众受益 房 屋 征 收过 程 中 的公 共 利益 ,实 际 上就 性而 言 ,法 律 规 定公 共 利益 一 定 是可 以让 不 是政 府 房 屋 征收 权 利 与公 民财产 自由权 利 之 确 定 的大 多 数 人 都能 够 享受 到 的益 处 。在 确 间的平衡,在相互权衡过程 中对个人 自由以 定某 项 利 益 是 否 公共 利 益 时 ,应 当先 框 定 一 最 小 限度 的约 束 , 从而 实 现 了最 大 的社 会效 个地 域 范 围 ,然 后 在 此 范 围 中若 能够 使 大 多 益 。简单地说 ,公共利益就是个人权利与征 数人 从 中受 益 , 则可 以界 定为 公 共利 益 。 比 收权 之 间 相互 制 衡 之 后 的所 得 。对 于 价 值 而 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修建一条道路 言,它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难以脱离特定的 而要求对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实施征收,这 现 实背景,这也意味着相 同的价值 内涵在不 道 路 建 设 对 位 于该 城 市 的 多数 居 民来 说 都 同的社会阶段发生的变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 是非 常 有 利 的 ,所 以其 应 当属 于 公共 利 益 需 异 性 。 由此 可 见 ,公 共利 益 这 一概 念 更 多 是 要之 范 畴 。 价 值 符 号 载体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其 内涵 也 不相 第 三 , 用途 效 果 。对于 用 途 效 果这 一 标 同。若想在 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构建一个 准而言 ,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一定要 能够最 所谓公共利益 内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法 终促进全社会共 同成员享受到社会福利 的益 律制度 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当前法治理念之 处 。社 会 福利 应 当作 广 义 的理 解 ,它 不 仅 包 要求 ,优秀 的法律制度必须可以给社会提供 括物质条件意义上 的社会福利 ,同时还有精 可预测的行 为准则,即完全客观 的法律条文 神上 的社会福利 内容。 才 是 立 法者 的最 终追 求 目标 。 第 四, 可持 续 发 展 。这 一 标 准要 求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在 逻辑 推 理 实 践 中加 入 了 社会 发 展 过 程 中 ,不 仅 要满 足 当代 人 的发 展 某 种 主 观 的意 志 后 ,推 导 出来 的所 谓 结 论 必 需求 ,而 且 还要 不 阻 碍 和 限制 后 代人 满 足 其 然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在人类特有的思维 发展 需 求 的 权利 。基 于 此 ,在 判 断某 件 事 项 能力 下 , 总 是会 利 用 一些 当时认 识 条 件 下 先 目是否 属 于 公 共利 益 的 范 畴 时 ,不仅 要 看 该 验 性 的主 观臆 断 ,对 论证 缺 失 的 东西 进 行 缝 项 目是否 满 足 当代 人 的 需 求 ,而 且 还要 对 其 合 ,从 而 让 自己所 作 出 的结 论 看 上去 能 够 使 是 否 影 响后 代 人 的利 用 进 行全 面 的 评估 ,如 人 信 服 。 事 实上 , 对 于难 以达成 共 识 的 各 方 果 可 能会 对 后代 人 造 成 负 面 的影 响 ,则 即便 而言 ,他们真正争论的焦点 问题 并非公共利 该项 目能够为当代人带来利益 ,也不能将其 益概 念 本 身 是否 存 在 ,而 是 怎 样对 其 进 行 界 纳 入 公共 利 益之 范 畴 。 定才更准确、更全面。从实践来看 ,在没有 3 、客观问题与应对策略 ( 1 )客 观 问题 全面理解和诠释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 ,社 首先 , 政府 角 色 定位 存 在 着 一定 的 偏差 。 会大众 却 已经基本 认可 了公共利益是存 在 的 , 即在 实 际操 作 过 程 中 已将 其 应 用到 了社 公 共 利 益 应 对 是 与 人 民 利 益 具 有 密 切 的关 会大众共 同认可 的层面上,从而填补该 问题 系,政府应 当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当政府的 理性认知上空 白。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笔 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时,这种定位一定 者大胆地认 为公共利益 自身的优越存在也许 出现 了偏差。比如公务人员福利与地方财政 就 是 带 有先 验 性 的 一种 假 设 , 在 界定 公 共 利 相挂钩等 问题的存在 ,或者以房屋征收来实 益 概 念 和 内涵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能做 的也 只有 现政 府 利 益 或 者官 员 利 益 的 时候 , 政府 的 角 在不可实现 圆满的概念范 围内论证这一概念 色 也就 发 生 了变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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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摘要】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至关重要,它牵涉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都试图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详尽的明确之。但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的本质决定了其不确定性,本文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当前国内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内涵;研究

从本质上来讲,公共利益并非原则方面的问题,而是属于政策的范畴,但就此问题至今实务界和理论界仍未达成一个共识。因此,加强对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内涵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政府房屋征收权利与公民财产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在相互权衡过程中对个人自由以最小限度的约束,从而实现了最大的社会效益。简单地说,公共利益就是个人权利与征收权之间相互制衡之后的所得。对于价值而言,它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难以脱离特定的现实背景,这也意味着相同的价值内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发生的变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由此可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更多是价值符号载体,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也不相同。若想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构建一个所谓公共利益内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法律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当前

法治理念之要求,优秀的法律制度必须可以给社会提供可预测的行为准则,即完全客观的法律条文才是立法者的最终追求目标。

通常情况下,在逻辑推理实践中加入了某种主观的意志后,推导出来的所谓结论必然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在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下,总是会利用一些当时认识条件下先验性的主观臆断,对论证缺失的东西进行缝合,从而让自己所作出的结论看上去能够使人信服。事实上,对于难以达成共识的各方而言,他们真正争论的焦点问题并非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否存在,而是怎样对其进行界定才更准确、更全面。从实践来看,在没有全面理解和诠释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社会大众却已经基本认可了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将其应用到了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层面上,从而填补该问题理性认知上空白。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笔者大胆地认为公共利益自身的优越存在也许就是带有先验性的一种假设,在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和内涵的过程中,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在不可实现圆满的概念范围内论证这一概念的存在正义性与公正性。

2、法律范畴的公共利益界定

基于公共利益自身的复杂性与概念内涵的难确定性,笔者则认为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并非某一个、几个标准就可以予以明确的,只有在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给出客观的界定。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规范。

第一,设立法定性标准。这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

确定,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法定标准已经为公共利益限定了最大的范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相反,任何冠公共利益需要之旗号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和财产的任意剥夺。

第二,公众受益性。对于何为公众受益性而言,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一定是可以让不确定的大多数人都能够享受到的益处。在确定某项利益是否公共利益时,应当先框定一个地域范围,然后在此范围中若能够使大多数人从中受益,则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比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修建一条道路而要求对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实施征收,这一道路建设对位于该城市的多数居民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其应当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之范畴。

第三,用途效果。对于用途效果这一标准而言,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一定要能够最终促进全社会共同成员享受到社会福利的益处。社会福利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同时还有精神上的社会福利内容。

第四,可持续发展。这一标准要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而且还要不阻碍和限制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权利。基于此,在判断某件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时,不仅要看该项目是否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且还要对其是否影响后代人的利用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可能会对后代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则即便该项目能够为当代人带来利益,也不能将其纳入公共利益之范畴。

3、客观问题与应对策略

(1)客观问题

首先,政府角色定位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公共利益应对是与人民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政府应当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当政府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时,这种定位一定出现了偏差。比如公务人员福利与地方财政相挂钩等问题的存在,或者以房屋征收来实现政府利益或者官员利益的时候,政府的角色也就发生了变化。

其次,公共利益出现了错位现象。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很多地方政府将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完全隔离开来,甚至相互对立。虽然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实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但是为实现征收之目标,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完成所谓的征收任务。由此,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由头,实际上它已经出现了错位。

(2)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具体操作方式和方法细化。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假借新条例之名,或打着完善征收程序之旗号,行侵害群众权益之事。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标准,但很难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实施细则和方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以听证会或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以保证被征收者的知情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和参与权。

第二,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靠土地供养财政的模式。据调查显示,从城市至县城、乡镇,通过土地出让金形式实施的房地产

开发似乎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不断刷新纪录,房价日益升高,虽然减少了地方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因此而引发的众多的社会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征收不公等问题,造成很大社会现象的发生,大量土地流入官商手中,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笔者建议土地财政管理模式一定要实现科学的转型,以有效减少地方对土地的过分依赖。通过重新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角色进行定位,真正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结语:法定性、公众受益性、用途效果以及可续发展等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法定性是前提,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的活动才可能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基于此,在房屋征收时的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标准的房屋征收行为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才是公共利益的内涵体现,才是公共利益的范畴。

参考文献:

[1]王秋隆赵霖.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2]谭小牛李钢.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困境与出路[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08).

[3]徐川淇王荷柳叶延.论我国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视点[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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