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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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2

公共利益界定2

目录引言 (1)一、“公共利益”相关的理论学说 (2)(一)文本的角度 (2)(二)价值的角度 (3)(三)国家的角度 (4)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6)(一)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介说 (6)(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比较 (8)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10)(一)“公共利益”立法之间的矛盾 (10)(二)“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 (11)(三)“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程序保障 (11)四、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 (12)(一)“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 (12)(二)“公共利益”界定之制度完善 (14)结论 (20)参考文献 (21)致谢 (24)附录一:文献综述 (25)附录二:外文文献译文 (28)附录三:外文文献原文 (30)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征地的现象。

我国城乡均面临新的基础建设的高潮,其开发建设都是在地方政府规划引导下进行的,而其基本的依据是地方经济需要或名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一些政府机构把“公共利益”当成一个大箩筐,把各式各样的商业开发项目都装了进来。

在个人利益观念日益增强的现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势必会造成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震惊全国的嘉禾拆迁事件就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使得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嘉禾的干部喊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并采取了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粗暴手段。

事实上,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是一个以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公共利益”根本无法相挂钩。

盗用“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商业项目开发,已成了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正在成为广泛伤害中国公民的拆迁之痛的帮凶1。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李怡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摘要: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因其本身内涵具有变动性和广泛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未有统一规定。

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泛化导致不公正的案件频发。

本文旨在借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基于我国现状,明晰我国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边界,并针对公共利益的适用提出相应程序上保障。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比较法;边界;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01-04作者简介:李怡(1994-),女,汉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①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三项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确定。

《条例》第8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又导致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化。

本文采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边界。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公共利益不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在早期以身份为标识的农业社会,并不存在公共利益,而是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②同种身份的个人汇聚在一起成为共同体,基于身份产生的利益即为共同利益。

到了近代社会,出现人人平等的“公民”一词,随之产生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五个时期:(1)古希腊时期:在该时期,公共利益与正义观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提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行政征收征用之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现行宪法语境下的思考

行政征收征用之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现行宪法语境下的思考
“ 于公共 利益 的需要 或 是为 了 国家 、地 方利 益 的需 要 ” 基 。公 共利 益 已经成 为伤 及公 民个 人利 益 的
最好 理 由。其 中,走 入歧 途 是指公 共利 益演 化为 商业利 益 ,政府 的公 共 利益行 为演 化 为官 员 的私 人利 益行 为。 开发商 与公 权力 紧 密结合 ,明修 公 共利益 之栈 道 ,暗 渡商业 利益 之陈仓 旱 已不 是新 闻 ;一些地 方政府 和 政府 主要 官员 不顾 广 大拆 迁 户 的实 际利 益 ,大 搞 “ 象 工 程 ”也 已 司 空 见 形 惯 ;一大批 官员 随着 一个 个拆 迁工 程 的结束 而锒 铛入狱 的现 象更 是充 盈 着我 们 的视野 ,成 为将 公 共利 益嬗 变为地 方利 益 和个人 利 益 的最 好注脚 。而陷进 迷 途则 是指在 实践 中 ,有许 多 地方 政府 的
绝 大多数 “ 用 ”改 为 “ 收” 征 征 。
在 我 国 ,国家 的征 收征 用权 主要 由政 府行 使 ,因此 ,征 收征 用 当属行 政法 学 的研 究范 围 。行
政 法 中有行政 征 收和 征用 两 个概 念 。在行 政法 学界 ,一 般将行 政 征 收界定 为 :行 政 主体根 据公 共 利 益需要 ,依 据 法律 法 规 , 以强 制方 法无 偿取 得行 政 相 对人 财产 所有 权 的一种 具 体行 政行 为 ,主
关键词 :行政 征 收 ;行 政征 用 ;公 共利 益 :界 定
中图分 类 号 :F 6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02 6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已于 2 0 年 3月 1 04 4日公布施行 ,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 了公 民私
有财 产 的宪法 地位 。 同时也 规定 :出于公 共 利益 ,国家 可 以对 土地 和公 民私有 财 产予 以征 收和 征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作者:徐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

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在我国,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不负缴纳义务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古到今,对土地的征收是最为典型的征收形式。

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土地权利都要受到国家某种程度的干预限制。

(一)土地征收中之公共利益概念之缘起古希腊时期存在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关,与一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有关。

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时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现象开始反思:个人利益与个人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公共利益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由于土地征收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冲突,容易引起土地征收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滥用的争论。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出台的条例规范了我国混乱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但是,将法律条文落实到实践中,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议题。

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征收。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因此,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免“公共利益”扩大化,对于充分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正确实施新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私人利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签署通过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部条例的出台,吸引了公众的目光,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在出台之前,曾经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众所周知,拆迁问题攸关中国社会的大局,是民生热点问题。

新的条例具有进步意义,其出台值得肯定。

然而,因为拆迁条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复杂,新条例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模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①公共利益的界定历来是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

根据新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确属语焉不详。

论在国家征收征用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论在国家征收征用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的一个 基本条件 。
马克 思则指 出了 “ 公共 利益” 的实质——公 共利 益不是仅仅 作为一种 “ 普遍 的东西” 存在 于观念 中 , 而是 首先作为彼此 分工 的个人 之间 的相互依 存关 系存 在于现 实 中。
二 、 共利益在 学理 中的分 类 公
公 共利 益是政 治学 、 法学 、 经济学 、 公共 管理学 、 社会学 都关 注 的一 个理论 问题 。但是 , 个学科 却 各
很难对公共利益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意见。公共利益是各个法律部门所追求的一种价值 目标 , 即便是 私法也应 当实现公共利益 的最大化 。从 学理上看 , 公共利益 大体可 以分为 以下几类 :
[ 1 】陈 曼 : 中国矿业大学 a 京) E 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生 。 07 【】李新天主编: 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 东北财经大学 出版社 2 0 2 《 , 0 7年版 , 7 第 2页。
护, 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社会经 济秩序 的公共性 。
三 、 共利益 的特点 公 对于公共 利益的特点 , 主要可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来认识 : 1公 共利益 概念 的宽泛性 。其一 , 共 利益不 仅包括 经济利 益 , . 公 而且 还包 括社会 的福祉 、 教育 、 卫
共利益 。
3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 、 . 健康和自由的利益。生命健康虽然属于个人, 但又是 法律保护 的最高利益 , 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 以 , 所 对生命健康 的保护 , 对社会全体成 员利益 的保护 。 是 4经济 的秩 序。经济的秩序 、 . 交易 的安全尽管也 体现了具体 当事人 的利益 , 但是其关 系到整个社会 经济的运行 , 从而体现 了全体社会 成员的利益 。在 民法 上 , 易安全之所 以优越 于所有 者的利益受到保 交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制度与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据此,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利益也是对私有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

但由于草案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学理上看,可以对公共利益大致作出如下分类: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比如战争期间,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国家主权就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本身在受益人的范围上具有不特定性。

受益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教育、科学、文化等精神上的。

但是,不管受益形式如何,范围必须是不特定的。

如果受益人的范围是特定化为某一些人的话,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比如建立只向特定人开放的图书馆,就不能称之为公共利益。

三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

生命健康虽然属于个人,但又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

所以,对生命健康的保护,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保护。

因此,关于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四是经济的秩序。

经济的秩序、交易的安全尽管也体现了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从而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民法上,交易安全之所以优越于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共性。

尽管可以对公共利益作出上述分类,但仍然不能够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类型。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概念的一个独特的范畴,但又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 《 土地 管理法 》 第2 条第 4 款 规
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 然而 , 作 为农
的保 护 。 虽 然 财 产 权 一般 皆有 “ 社 会 义务 ” , 并 非 绝对 不 可 侵犯 , 但 国家 对财 产权 的侵犯 , “ 必 须有 ‘ 合法 ’ 之理 由, 方 可 为 之 。这 个合 法之 理 由 , 认
关键词 :集体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政府利 益;程序界定 作者 简介 :欧阳君君 ( 1 9 8 l 一 ) , 男, 江西新余 人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扬州大 学商学院
讲 师,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基本理论 与公共治理理 论研究。 基金 项 目:江 苏高校哲 学社会 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重大项 目“ 我 国集体土地征 收法律制度研 究” ( 项 目编
方 面加 以完 善 ? 等 等 。为 此 , 本 文 围绕 这 些 问题
展 开 分析 与讨 论 。


集体 土 地 征 收 是 否 应 以公 共 利 益 为
目的
财 产 权 是人 类 的一 项 自然 权 利 , 亦 是 各 国宪 法 规定 的一 项公 民基 本 权利 ,因而需 要 受 到特 别
也 带有 公 有制 不 可避 免 的模糊 性 , 但 是 和城 市 土 地 的 国家 所有 相 比 , 集 体 所有 权 要具 体 和 明确 得
多 … …至 少在 原 则上 , 通过 村 民大会 或代 表 大会 等 决 策 机 制 集 体 决 定 土 地 用 途 是 可 行 的 。因 此 , 和 名 义性 的 国家 或 全 民所有 权 不 同 , 集 体所 有 权 可 以具 备一 定 的实 质意 义 :集 体 土地 的用 途 由符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与征收征用权密切联系的一个词语,土地征收征用中公益性的认定是判断行政征用权合法性的核心,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对行政征用的公正、有效的实施,更进一步来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解读国外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的立法例,试图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法认定和程序法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期对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公益性认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符合客观实际发展的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物权法草案轰轰烈烈起草,到提案被搁置,始终牵引着社会大众的目光。

“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防止征收征用的权力被滥用”作为老百姓关注的九大热点之首,公共利益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唯一合法性理由,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很明显,草案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的实际操作中,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做出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往往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性或偏离性解释,造成土地征收征用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力膨胀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使得一些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

特别是当前我国农村响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某些行政机关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拆迁旧房以及征收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把之当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法律缺乏对扩大公益概念范围的行政权必要的立法和司法限制,成为老百姓忧心的焦点所在,同样也为实践操作带来困惑,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论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D OU ) I (l i g—xn ig
(col f a J ̄si nvri f i ne&E oo i , acagJ nx 30 1, hn) Sho o lw,i, i sy0 Fn c xU e t a cnmc N nhn ,i gi 30 3 C i s a a
e e t ne ta d b e ca . h rf r p b i itr t s e d tr n d b o e t i a d p o e b n f o tn n n f i y T eeo , u l ne s mu tb eemi e y b t n i e n r c — i c e i r e c e h ts d r s ue . Ke r s c a g fl d; u l n f ; e e m n t n y wo d : h r e o n a p i b e t d tr iai b ce i s o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 将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变 为国家所有并加 以利用 , 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补偿 的行为 。征收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时代 , 在后世的 大陆法系中, 经过荷兰著名法 学家格老秀斯 的阐释 , 在法 国和德 国等发达 国家得到很大的发展。15 54 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规定 , 地方政府 因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权 向居 民征收土地 , 但是要 给予合理补 偿 。法 国 18 年发表的《 79 人权宣言》 1 条规定 , 第 7 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之人权 , 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之 要求 , 以及事先给予公正补偿 , 不得予以征收。美 国宪法修正案第 5条规定 :非依正 当程序 , “ 不得剥夺 任何人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 非有合理补偿 , 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 中都将征收 、 征用的 目的限定为“ 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见 , 征收 、 征用制度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 无需财产权人 的同意即可取得私人财产的一种制度。征收 、 征用权必然和私有财产权相 冲突, 即公共利 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了防止政府征收权的滥用 , 切实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 世界各国都规定 了征收 行为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 国现有的法律条文都将征收、 征用 的目的限定为“ 公共利益” 的需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宪法》的任务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宪法》的任务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宪法》的任务作者:顾怡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01期[摘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物权法》出台后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部分学者提出《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是《物权法》的立法瑕疵。

“公共利益”的概念从各个方面来看由《宪法》进行规定更为合适。

[关键词]公共利益;物权法;宪法[作者简介]顾怡,中共海门市委党校,江苏海门,226100[中图分类号] D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1-0063-0002《物权法》颁布以后,引发社会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词语就是“公共利益”,而争议的重点就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衡量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的《物权法》对此没有进行规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为此,社会上从普通老百姓到专家学者纷纷提出质疑,认为《物权法》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而现实《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是立法上的瑕疵,由此可能带来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私权。

但是笔者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公共利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物权法》的任务。

首先,公共利益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此,如果没有一部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界定,确实在进行征收时存在很大的争议,此时的利益博弈是非常激烈的。

公共利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但问题是“全体社会成员”如何来进行衡量,“直接享受的利益”中的“直接”如何衡量,哪些又是“间接享受的利益”。

而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在《辞海》中也没有该词条,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去把握就成了法律必须加以解决的任务,而不是留下一个问题,等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拿重庆的吴苹一家的拆迁来看,《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支持强制拆迁,并认为:“她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就存在这这样一个悖论——“尽管你是专家,你认为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了?!”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争议的进行全民投票。

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

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

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

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

今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

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

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第一,合法合理性。

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各国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其共性是必须具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之内涵。

此外,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

第二,公共受益性。

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

公共利益在行政征收中的界定——以程序控制为手段并以美国为鉴

公共利益在行政征收中的界定——以程序控制为手段并以美国为鉴

自 身 国情做 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一 , 该类 国家普遍实行 三权分立 。不 同的政治体制对法律的规范存在规定 ,三权 分立 的体制更 能增 强司法机 关 的独立性 ,并对政府 的行政权有相当强的约束力 。法 院的判 例更成为 法律适用规范 。通过对 “ 公共利 益 ” 的个案 判定 ,由此形 成的概 念认 定 。使得难 以界定的 “ 公共利益”概念得 以清晰 。法国对于判例同样重 视 ,判例对于司法实 践有 很强 的作用 。第二 ,私有财产 保 护的法 制健 全 。该类 国家提倡财产私有 ,相应的法律、法规得 到足 够完善 ,主要 目 的就是为 了防止私有财产被政府以 “ 公共利益 ”之名滥用权力并造成不 当侵害 。 ( 二 )列举式 以韩 国、波兰 、 日 本 、我 国台湾地区为主 ,主要通 过列举 的方式对
只能沦为一款摆设。 公共利益具有极大 的抽象 性和 不确 定性 ,它涉及 到价 值矛 盾 的权 衡 ,公民与政府之间对于财产的博弈。征收的合法利 用 ,在一部分情 况 下 ,会实现公共价值 ,会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另一 方面 ,相对 于公 民 个人而盲 ,征收会使私有财产所有者感到不安和恐 慌 ,对行政征 收会 有 抵触。判断公共利益应当考虑国家发展 目 标 、事业 的公益性 、受益对 象 的数量、效益与损害的 比较、正当法律程序等因素。
“ 公共利益 ”进行描述 ,确定 “ 公共利益” 的范围。 列举式 的 “ 公共利益” 界定也存在一定 的特点 ,该类国家主要以成 文法 国家或地 区为主 。这种方式规定的国家的立 法原则 ,一般是为 了增 加 概念 的明确性 ,以便 司法实践 中能直接引用 , 并 提高法律在司法运用 中的可操作性 。通过列举 的方式对征收的 目的进行较详 细规定并加 以限 制 ,以此来约束政府 的征收权 。如 日 本有关法律对于可以征收 的公益 事 业 进行详 细列举 ,确定 “ 公共利益” 范畴。立法 中对于列举的事项不可 能全面涉及 ,但是通过兜底条款 ,可对未列举事项进行 补充 。 ( 三 ) 未规 定 以俄罗斯 、乌兹别克斯坦等为主 的国家 ,对 “ 公共利益 ”未做明确 规定。这类国家的特点 主要 是经 济转轨 ,难 以对 “ 公共 利益 ” 做 出界 定 ,缺乏相应 的法律支持 ,实践 中是否属于 “ 公共利益 ”范畴主要取决 于政府的决定 。俄罗斯规 定 ,为 国家 或市 政 的需 要 ,可 以允许 征 收土 地, 但 并未在 立法里确定 ,这就可能使 国家征收范围放得过宽而 达到别 的 目的。 0 立法上没有对概念做 出明确鉴定 ,在实践中可能就会扭 曲立法 本意 ,并对实际操作 产生不利 因素 。这种不对 “ 公共利益”概念做 出明 确解释的方式 ,若不 因国家经济发展 实际需要 ,这样模糊 的方 式可能会 难以保证公正性。 三 、公共利益的程序限制之借 鉴 ( 一) 程序 对公共利 益的限制 对于征收的立法 ,西方多数国家在程序上加 以限制 ,以期 对难以概 括难 以界定的 “ 公共利益 ”做 出补充 。“ 公共利益 ”无法 被明确 ,无法 做出详细描述 ,应属普遍认识 ,通过分析美 国关于征 收的程序限制 ,对 我 国公共利益完善做出借鉴。1 7 9 1 年1 2月 1 5日 签署 的第五条美国宪法 修正案规定 :“ 没有依 据正当的程序 ,任何人 的生 命、 自由或财 产均不 得受到剥夺 。而没有合理的补偿 ,私有财产不得 为基于公用所征用。 ” 细读美 国第五宪法修正案 ,我们会发现其对行政征 收设 定了三条可 能 的限制 :其一 ,行政征收的 目的必须是 为了 “ 公共使用 ” ;其二 ,必 须给予被征收人 以充分合理的补偿 ;第三 ,行政征 收必须依 正当程序进 行。 0 以上的程序限制 ,就是 利用程 序手段 对征 收中的公 共利益 予 以控 制 。在 1 9 世纪 限于政府基于公共使 用 的情况下 ,对公 民的私 有财产 进行征 收,比如公 园、学 校、道路等 。 如果政府将征收 的财产通过其他方式转于其他私人 ,这 是严重 的权力滥

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借鉴

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借鉴
圆士贫. I 幔 J I 暴- 霞l
其他 国家( 地区) 关于公共利益 的界定及借鉴
刘志强 蔡 卫 华
( 国土 资源部 法律 中心 , 北京 10 3 ) 0 04

要 :实现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 的基本前提和 落脚 点。 但是我 国 当前 土地征收制度 中, 既缺 少对
公共利益 的一般 规定 , 叉缺 少个案 中进 行认 定的相 关机制 , 导致土地征 收 范围过 于宽泛 , 离了土地征 背

目的就是完全允许 的” 91 , 。18 年 密歇根最 高法 院认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申请 书公开查 阅期 间 , 利益关
认定人作 出认定决定后 , 为, 政府 为了防止大型企业迁离本所在州 , 通过征 收土 系人 的意见将提交给认定人 。
地 为企 业提供新址的行为 , 提供 了就业 岗位 、 了税 需要将认定决定在被征 收地予 以长期公 告。这种详细 稳定 收 、有利 于社会条件 的改善 ,符合公共 利益 的要求 。
共利益作 了部 分界定 。该法 中规定 了伊利诺伊州商 业 众使 用的财 产形式 , 如铁路 、 、 管道 电力设施等 。 虽然这
委员会 ( l os o e e o i i ) Ii iC mm r mm s o 对公 共利益界 定 些 财产可 以由公众使用 ,但是公用 事业公 司仍然保有 ln cC sn
中的作用 , 强调 了征收必须用 于公共 利益 , 并且 征收应 对这 些财产 的所有权 。
当有必要性 。在伊利 诺伊州商业委员 会未 出具证 明的
() 3 公共利益 的 目的化 。 随着社会经济 的进一步发
情 形下 , 如果征 收是 为 了公共设 施 、 铁路等 目的 , 征 展 ,法 院对 于公共利益 的解释逐渐脱离 了公共所 有和 则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至关重要,它牵涉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都试图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详尽的明确之。

但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的本质决定了其不确定性,本文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当前国内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标签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内涵;研究从本质上来讲,公共利益并非原则方面的问题,而是属于政策的范畴,但就此问题至今实务界和理论界仍未达成一个共识。

因此,加强对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内涵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政府房屋征收权利与公民财产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在相互权衡过程中对个人自由以最小限度的约束,从而实现了最大的社会效益。

简单地说,公共利益就是个人权利与征收权之间相互制衡之后的所得。

对于价值而言,它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难以脱离特定的现实背景,这也意味着相同的价值内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发生的变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更多是价值符号载体,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也不相同。

若想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构建一个所谓公共利益内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法律制度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当前法治理念之要求,优秀的法律制度必须可以给社会提供可预测的行为准则,即完全客观的法律条文才是立法者的最终追求目标。

通常情况下,在逻辑推理实践中加入了某种主观的意志后,推导出来的所谓结论必然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在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下,总是会利用一些当时认识条件下先验性的主观臆断,对论证缺失的东西进行缝合,从而让自己所作出的结论看上去能够使人信服。

事实上,对于难以达成共识的各方而言,他们真正争论的焦点问题并非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否存在,而是怎样对其进行界定才更准确、更全面。

从实践来看,在没有全面理解和诠释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社会大众却已经基本认可了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将其应用到了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层面上,从而填补该问题理性认知上空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范围认定的思考【摘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共利益有不确定性特点。

在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实行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我国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土地征收相关立法,总结我国土地征收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采取如下措施: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建立听证、复议和复审程序、公开程序和监督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

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6.6%,城镇化水平近年每年提高0.8-1.0个百分点,每年有1000多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

伴随经济发展和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张,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住房等需求有增无减,从而需要在大量的土地上开展这些建设。

同时,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对稳步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利益及其特性分析公共利益(publicbenefits,public use,publicpurpose),是与征收权关联密切的一个用语,其内涵的界定必须追溯至“征收权”(eminentdomain)的概念。

一般认为,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应当规定私人财产的征收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者不公正行为而丧失。

但实际上,由于征收权从属于主权范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警察权力的体现,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限制性,这使得“公共利益”只能成为一个在法律上极为模糊的概括条款或者弹性条款。

就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都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未作列举性的规定,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建议稿》第镐条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化古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微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微
利益 ” 进 行法律 界 定具 有重 要 意义
( 一) 从 法理 学的 角度 看
利益 的时候 , 可能存在不 同的价值判 断标准 , 形成 不同的认识 。法律未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 , 这极有 可能导致在行政征收的过程中 , 公民与行政权力对 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所持看法不一致 , 由此引发公 民 以其 自身对公共利益 的理解来对抗政府的行政行 为。事实上, 在政府行政征收过程 中, 与公民发生的 诸多冲突 , 其重要症结之一就是双方对于公共利益 的理解各执一词 , 例如各地钉 子户事件 , 这不利 于 政府公益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 , 一些行政相对人可 能借此增加与政府部 门协商 的条件等等 。如此一 来, 大大增加 了政 府公益征收的行政成本 , 还可能 造成社会诸多不安定因素 , 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社
公共性强调 “ 公共利益” 要代表和体现绝 大多
数人 直 接 的 、 共同的、 整 体 的利 益 , 换 言之 , “ 公 共 利 益” 应 当是 绝 大 多 数 人 的利 益 , 而 绝 不 是 少 数 人 或 少 数集 团的利 益 , 这 种公 共 利 益应 当是社 会 共 同 的
力的使用 , 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行使的公权力 如 果 以公 共 利益 为 由 , 一 方面 应 当 纳入 普 遍 的 舆论 监 督 和社 会 监督 的广 阔视 野 当 中 , 另一 方 面 需 要 强
章试 图理清“ 公共利益” 的重要意义和界定原则 , 并对“ 公 共利益” 的内涵给予界定意见。
关键词 : 法律 ; 公共利益 ; 私有财产权 ;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8 8 1 ( 2 0 1 3 ) 0 1 — 0 0 8 7 — 0 2

试论农村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试论农村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施行政征收、 用制度 , 护农 民群众 的合 法权 益, 征 保 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有着重大的现 实意 义。
[ 关键词 ] 农村 房屋 拆迁 ; 公共 利益 ; 定 界 [ 作者简介 ] 邱伟伟 ,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研究生 , 究方向: 研 公共组织与人 力资源管理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西 南宁 ,3 0 4 5 00
试 论农村房屋 拆迁 中公 共 利益 的 界定
邱 伟 伟
[ 摘 要 ] 公共利 益是行政征收征 用制度 的核 心, 也是 学术界讨论 的热点和 焦点 。 由于对这 一概念没有统一 、 但 明确
的界定 , 导致许 多地 方的行政机 关在农 村房屋拆 迁 中借保护公共利益之 名 , 行侵犯 农 民合 法权益之 实。为 了更好地贯彻 实
权益 。 .
三 、 何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如
我 国当前 的宪法和法律确定对公共利益应依 法界定的基本原则 , 国内外学者 、 专家对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提 出了各 自的主张和建议 ,进行了很多 总的来说 , 界定公共利益 , 有利 于规范和限制
二 、为 何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 中图分类号 ] 0 2 F6. 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o7 7 2 (0 8 o — 15 o 0 1 0 — 7 3 2 0 )9 0 O 一 02
随着工业化和城 市化进程 的加快 ,大量 的农 政府权力 ,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 保障公 民的基本财 村土地尤其是城郊地区的土地被征收 、 征用 , 因而 产权 。随着城镇化 的推进 , 城市圈地运动 的加快 , 许多农 民群众 就 面 临着房 屋 拆迁 的问题 。然 而 , 由 大量 的农村 土地被征用 ,大量 的农村房屋需要拆 这就涉及到农 民群众 的切实利益。而作为土地 于地方政府机关 、 门出于所谓 的公共 利益需要 , 迁 , 部 对农 民的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拆迁 引发 了众多的矛 征收 、征用 的主体或批准机关 的政府及其相关部 盾和冲突, 损害了农 民群众 的利益 , 响了社会的 门常常会以公共利益需要之名 ,以损害或剥夺农 影 民利益来换取或实现政府 、 门的利益。 部 和谐与稳定。 由于我 国宪法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 界定 , 使得政府在行政征收 、 征用 中拥有很大的 自 我国新修订 的《 宪法》 十条第 三款规定 : 国 第 “ 由裁量权 , 而这种 自由裁量权 的扩 大 , 易导致政府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 角色的错位。在农村房屋拆迁 中, 政府 已不是纯粹 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 给予补偿 。” 并 在第 十三条第 的公共利益的服务者 , 不是从 为公众 服务 、 为公共 三款明确规定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 以 “ 利益服务出发 ,而是借助它 的权力来实现其 自身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关于我国征收拆迁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
共 利益 的误 读 。本 文分析 公共 利益 的含 义, 在此 基础 上 总结 出公共 利益 事件 的界 定要 点 , 并针 对 即将 出台 的《 国有土 地上 房屋征 收与补 偿 条例( 求 意 见 征
稿 ) 中关于公共利 益 的新规 定提 出见解 。 》
[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拆迂 ; 收 征 [ 文章编号]6 274 (00 1— 05 0 17— 05 2 1 )2 09— 5 [ 中图分类号]9 23 D2 .9
公 共利 益 , 并 非在每 个地 方加 但
强建设 改善旅游 设施 的都 属于公
共 利益 。 因此 , 相对 利 益 的分 类
并 非绝对 , 要联 系实 际 。为 了 需 更清楚地 理解 财产征收制 度 中的 公 共利 益 , 面引 入几 个 与 其相 下
联系的概念进行 区分 。 1 1 公 共利益和政府利益 .
年】 2 川 9日国务 院法 制办 向公众 公布 的 固有 上地 上房 屋征 收 与 补偿条例 ( 求意见稿 ) ( 征 ) 以下 简 ) 称 求意见稿 ,, 征 )t 对公 共利益 l 的具体规 定成为一大 亮点 。然 而 这 一规定 能否 真正起 到 明确 公共 利益 的 目的 , 其真 正 发挥 限 制 使 权 力滥 用的作 } , 值得 进 ~ 步 }仍 j 考证 。在 此 , 们有 必 要对 公 共 我 利益 进行 透彻 分 析 , 在对 公 共 利
卢一 永一 松~ 一 Y g
[ 摘
要] 近几年因征收拆迁行为引起的社会纠纷层 出不穷, 其原因之一就在
于对 公共利 益界 定的模 糊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 》 《 中使 用 了公共 利益 这个 概念, 但对 于公共 利益 的界 定并未 予以明确 说明 , 在实 践 中仍 然存在 大量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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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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