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杜文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
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
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
(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
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
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
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
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
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1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
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
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
狱内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出血肺栓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哮喘、猝死症候 法活动,正常的经费标准难 以保障死亡处置工作
群 、心 源性 和 非 心源 性疾 病 等 。这 种 复 杂性 ,导 的顺利开展 。因此 ,在死亡处置实践 中,各监狱
致 死 亡 原 因鉴 定 很 复杂 ,得 出 了鉴定 结 论 也很 复 只能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各种途径采
狱 解决相 关 问题 有所启 示 。
亡鉴定难 以服众。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
虽然 分别 或共 同制 定 了罪犯 死亡 处 理办 法 ,但 往
1.罪 犯 死 亡 处 置存 在 的 困难 和 问题
往 出现规定标 准不一致 的现象 。
近年 来 监狱 押犯 数 量大 、上升 势头 猛 ,死 亡 1.2死亡原 因复杂
院 为监 狱 内设 疾 病 治疗 来自 构 ,不 具 备从 事 医疗 鉴 损害 了监 狱执 法 的严 肃 性 ,也 损 害 了公平 正 义 的
定的主体资格 ,其 所出具 的只是 临床死亡诊 断 , 法 治原则 ,造 成 了不 良的社会影 响 。
不能视为死因鉴定 。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 院作
出 鉴定 ,家属 也 会在 鉴 定 内容 、鉴 定 程 序及 法 律 效 力上 提出质疑 ,认 为不 符合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1.1处置 依据不 明确
肝病 、肺病 、肾病等其它患病记录 的 8人 ,HIV
目前 我 国对 于 罪 犯死 亡处 理 的法 律规 定 只有 感染人员 2人 。但是 ,猝死是一非常复杂的医学
本文为司法部 预防犯罪研究所科研项 目 “狱内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 者简 介 :贾 晓 文 , 司法 部 预 防犯 罪 研 究 所监 狱 工作 研 究 室 助理 研 究 员 。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作者:汤秋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此类事件发生,良好应对及处置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检察机关当前的重大课题之一。
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事件产生原因、存在问题,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监督职权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19-02近来,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频发,引发了人们对于看守所执法管理制度的反思。
检察机关作为看守所执法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有监督职权和义务,也成为该类事件社会舆论中的重点监督对象。
因此,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较好的应对和处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当前监所检察一项重要任务。
一、媒体刊登的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几种情形①(一)因使用生活物品引起死亡1.鞋带上吊死:2009年12月12日上午,昆明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邢鲲在候问室内自缢身亡。
随后,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邢鲲用纸币打开了手铐,然后用鞋带自缢身亡。
2.洗脸死:2010年4月7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县警方称一名在押男子薛某系在洗脸台水池内溺亡。
(二)因与墙体等硬物碰撞引起死亡1.躲猫猫死:2009年2月13日,男子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
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打死。
2.上厕所摔跤死:江西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
警方称,陈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后医院诊断死于心肌梗塞。
(三)因生理活动引起死亡1.睡姿不对死:2009年4月11日,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
有媒体报道称,陈因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2.噩梦死:2009年3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内做恶梦,2时20分许,监教干部将李文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一、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
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
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
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
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
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分析
述物品如果不 能及 时缴获 , 就有可能成 为看 守所非正常死 亡事件 的重大隐患 。如某市看守所羁押的涉 嫌故意杀人、
抢 劫 的 重 点 犯 罪嫌 疑 人 唐 ×× , 在 监 室 私藏 了两 米 长 的床
、
管 理 人 为 因素
单布条, 该看守所数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 , 后唐 ××用藏匿
是 值班 巡视 疏 于 监 控 。 看 守所 在 押 人 员 非 正 常 死 亡
管、 把持监室 内事务, 而且还在监室内横行霸道、 恃强凌弱 、
打死打伤其他在押人 员, 是一股严重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监 所恶势力。有 的看守所和监管人员贪图管理上的方便 , 在 在押人员群 体中设置 “ 号长” 、 “ 舍长” 、 “ 领工员” 等各种 “ 牢
看守所管理上的疏忽, 也有在押人员 自身思想情绪和身体 原因 ; 既有监管制度上的漏洞 , 也有客观羁押环境的影响; 既有看守所管理部门的因素, 也有办案单位 、 在押人员家属
等 因素 的 叠 加 影 响 。 笔 者 经 对 某 省 看 守 所 近年 来发 生 的若 干 起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的 调 查研 究 , 认 为 其 原 因 主 要 有如 下 几个方面 :
的布 条 自杀 身 亡 , 酿成恶性事故 。 三 是对 “ 牢 头狱 霸” 失于查控。 “ 牢 头狱 霸 ” 是 群 居 式 监
绝大多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
是 管 理 人 员存 在 失职 、 渎 职甚 至滥 用 职 权 的行 为 。主 要 体 现在 :
一
管模式 下常见 的监所亚文化现象, 为法律 、 监规所禁止 , 虽 历经整 治, 仍时有抬头。 “ 牢 头狱霸” 不但拉帮结派 、 对抗监
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
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时间:2012-07-02 15:03:00作者:王芬新闻来源:正义网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1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犯罪一直呈高发状态,狱内罪犯人数也逐年增多,每年仍有相当数量罪犯死亡。
实践中,由罪犯正常死亡引发的申诉案件、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监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这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罪犯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笔者试结合在监所检察院工作多年的经验和体会,就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现概括如下。
一、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的现状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罪犯死亡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界限的,实践中,正常死亡大多是由死者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老死。
正常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衰老死亡。
如猝死、心肌梗塞都属于正常死亡。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罪犯疾病预防救治条件不足。
目前,尽管监狱(监区)都配套有医院(卫生所),但医疗救治条件相对滞后,对一些重症和疑难杂症仍需到狱外就诊就医,这就增加了罪犯就医途中死亡的安全风险。
一是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
由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的制约,医疗经费不足、必要的医疗设施配备不到,医疗技术落后,高端有效的设备无钱购买,小型设备大量重复购置,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位。
二是从软件上看,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和专业人才。
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
三是从实践中看,疾病预防控制不到位。
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没有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罪犯,及时进行查体并长期治疗,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这类罪犯的猝死机率。
论发挥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职能作用
论发挥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职能作用
处理罪犯死亡事故,虽然监狱自身起主导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两方面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一是要增强配合调查和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全面及时调查罪犯死亡的原因,是正确和妥善处理整个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这个前提没处理好,罪犯家属难免会做出种种过激行为,影响到整个事件的处理和解决。
在罪犯死亡后,要第一时间通知驻狱检察机关,汇报情况,做好对证物证据的封存、调查、取证等方面工作。
二是要应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对监狱死亡鉴定结论的监督审查作用,认真对待检察机关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所进行的检察,并对检察机关针对事故凸显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三是在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作用。
无论是由于家属无理质疑还是监狱公权力运用失当引起的矛盾,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各自意愿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激化矛盾。
检察机关在此时能够扮演一个倾听者,了解家属的想法,掌握监狱处理的方式,及时沟通,做好工作,消除可能由此引发矛盾冲突的隐患。
特别是认为罪犯家属提出来的意见属无理的,予以驳回,并配合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罪犯死亡处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工作艺术性都要求极高的工作。
作为监狱机关,必须通过加快法治化建
设进程,不断提升罪犯死亡处理能力和水平,努力从政治上的高度,从人权问题的角度,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视野,来综合妥善处理罪犯正常死亡事件,最大程度地做到法与情、理的有机考虑,为展示监狱法治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浅谈处理狱内罪犯死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狱内死亡原因的界定(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狱内死亡被划为“因病死亡”,(亦称为正常死 亡)和非正常死亡,并对这两种不同的死亡事件规定了不同的鉴定与处理程 序。对于何谓“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至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作 出概念性的界定。 “两个规定”对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表述:
浅谈处理狱内罪犯死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老师
近年来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 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服刑期间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的, 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 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与家属谈判时应注意的相关技巧
1、熟悉死亡罪犯的家庭背景
2、要对死亡罪犯改造表现深入了解,熟悉死亡罪犯的病情、抢救、死亡原因 3、监狱处置小组应尽快准备好与家属谈判的材料
4、把控好谈判局面、控制好谈判气氛
5、有利于我方的证据“神秘化” 6、表明我方的态度
7、适时释放“人道主义”关怀
8、捕捉对方拥有“话语权”的人
目前,狱内罪犯死亡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规定, [2015]5号文。在此之前,广东省监狱系统处理罪犯的死亡是按“二院四厅”(法院、 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厅)联合发文:粤检会字[2011]9号文规定处 理。([2015]5号文,专指了监狱罪犯,[2011]9号文是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规定) 羁押场所是广义上的监管场所,是指权力机关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场所。 监管是一种活动,羁押是指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这两个规定都是依法制 定的,但[2015]5号文又有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款,可以说是这两个规定法律效力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以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显然,对监狱处理狱内死亡带来极不利的因 素:1、强制力不够,2、条文比较原则,3、容易引发涉访涉诉等。 因此,监狱对 死亡罪 犯的处理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上级又把处理全狱的死亡上升到 事关监狱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监狱执法活 动的背景下,对死亡罪犯的处理显得尤其重要。
论我国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制度之完善
2( 0 9年 3月 3 , 广 东 高 明监 狱服 刑 的刘 玉 山死 于狱 内 。 明监 狱 称刘 玉 山是猝 死 , 因 3 11 在 3 高 死 可 能与 心脏 病 有 关 。犯人 家 属 则 称 , 们 4月 11在 殡 仪 馆 看 到刘 玉 山尸 身 上有 多处 伤 痕 , 他 3 因此
内容摘 要 : 在现行制度下, 在押人员死亡后, 没有一个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外部机构进行独立调查,
也 没有 社 会 力 量 能 参 与 到 整 个调 查 过 程 中 , 关 部 门给 出的 调 查 结 论 往 往 面 临很 多质 疑 。 长 此 以 往 , 相 国 家权 力的 公 信 力 将 受 到 严 峻挑 战 。为此 , 借 鉴 英 国 经验 , 应 深化 改革 , 立 法 明确 在 押 人 员死 亡 的调 查 由 以
图分类号 : 8 文献标识码 : DF 4 A
20 0 9年 2月 8 1 ,4岁 的云 南 晋 宁 农 民李 养 明在 看 守 所 突然 死 亡 , 方 称 系 在 押期 间 “ 2 3 警 玩 躲 猫猫 游 戏 撞 墙 而死 ” 。一 时 ,躲 猫猫 事 件 ” 为 社会 关 注 焦 点 。 “ 成 20 0 9年 2月 1 河 北 顺 平 县 看 守 所 在 押 人 员 翟军 保 , 被 羁 押 5 后 , 然 因 肺 炎 死 61 3, 在 5天 突 亡 , 世 时 骨瘦 如 柴 , 去 严重 营 养 不 良 ; 据家 属 反 映 , 翟被 捕 时 身 体健 康 。 20 0 9年 3月 8 1 , 西 丹凤 县 未 满 1 的 高 三学 生 徐梗 荣 在 公 安 局 审 讯 时猝 死 , 陕 3 9岁 家属 发 现 死 者有 多 处 明显 外 伤 。检 察 机关 侦查 结 论显 示 , 方 在 办案 时 存 在 刑讯 逼供 现 象 。 警 20 0 9年 3月 2 , 0岁 青年 温 龙 辉 , 31 2 3 在福 州 第 二 看守 所 怀 疑被 殴 打 致死 。3月 2 4号 , 者 死
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
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保证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由于多年来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不受应有的重视或在押人员的命不值钱等偏见的影响,致使在押人员正常、非正常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防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而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刻不容缓,防止在押人员的死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押人员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很复杂的,对其正确的分析有助于逊克县院更好的做好预防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因:总体上说在押人员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大多是由于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而导致医治无效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有畏罪自杀、轻生绝望自杀、被同监人殴打、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伤害致死、意外事故等等。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的界线的,正常与非正常需要从死亡原因上来区别,如有的人犯由于疾病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和长期营养不良而导致死亡就应视为非正常死亡而不应认定为正常死亡,严格来说只有患有不治之症或经过精心治疗和良好护理而确定不能挽救或年限已高衰老致死才能认定为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防范措施:1、首先应从思想观念上引起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视,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犯人也是人、也享有正常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正确理念,只有法院才有权力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及终身,其它侵害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
2、监管场所的监管部门和干警,检察干警要时刻把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不能轻视不管,发现严重病情该治疗的治疗,该取保保外就医的保外,不能推拖不管,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3、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又不能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应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方面与其家属联系从经济上、生活上进行配合治疗,以防止不应伤亡的发生,治疗的过程中应正确对待,实事求是,真正的把人犯当人看待,这样才能避免一些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公安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政部
第二十二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参与。
第二十三条 死亡在押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死亡在押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死亡在押人员系港澳台居民、外国籍及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近 来 , 守所 在押 人 员非 正常 死亡 案 件频 发 , 发 了人们 对 看 引
于看 守所执 法 管理 制 度 的反思 。检察 机关 作 为看 守所 执 法 的法 守所 条例 实施 办法 ( 行)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发 布的 《 察机 关 试 》而 检 律 监 督机关 , 列在 押人 员 的非 正常 死 亡有监 督 职权 和义 务 , 成 人 民检察 院看 守所检 察 工作 细则》 也 更是颁 布 于 J8 年 , 些法 律 97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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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 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汤 秋 生
摘 要 看 守所 非正常 死亡 事件 频发 , 引起 了社 会舆 论 的极 大 关注 。作 为 法律监 督 机 关 , 何有 效 遏制 和预 防 此类 事件发 如 生, 良好 应对 及处 置看 守 所非正 常 死亡 事件 , 检察 机 关 当前 的重 大课 题之 一 。这 就要 求我 们从 实际案 例 出发 , 是 分析 事件 关键 词 看 守所 非正 常 死亡 监督 职权
( ) 三 因生理 活动 引起 死亡
2 监所 检 察人 员 思想认 识 存在 偏差 。 . 一方 面 , 部分 监所 检察
工 作人 员在 工作 开展 中, 重视 协 作配合 , 视监督 检 察, 轻 遇到 问题
1 睡姿 不对 死 : 09年 4月 l 曰, 州学 生 陈某 在福 建省 不及 时提 出纠 正 , 心伤 了 和气 不利 于 今后工 作 的开 展 : 一方 . 20 l 福 担 另 福清 市 治安拘 留所 猝 死 。有媒 体报 道 称 , 因睡 姿不 对 ,I 陈 l其不 面 , 【 l 在对 在押 人 员非 正常 死亡 的 调 查中 , 心 自己牵 涉 其中 而受 担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加强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现。
建立明确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看守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外,要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合理、合法地履行职责。
同时,外部监督机制也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建立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手段。
看守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医疗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记录和监测。
对于存在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医疗照顾的在押人员,要及时转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押人员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看守所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要加强与医院和警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对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关注和干预在押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等都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对策。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权。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翼引起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者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者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千方百计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起。
主要以部份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殊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翼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起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种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起。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作者:杨裕宁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7期杨裕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进贤331700)摘要:笔者在辨析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死亡有关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有责任死亡”与“无责任死亡”的概念,论证了在押人员死亡检察的法律属性是职务犯罪的初查以及开展初查的必要性和内容。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1一、在押人员死亡概念的界定1.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4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所)、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上述94.9%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对5.1%的监管场所实行了巡回检察。
因此,检察机关对监所场所的在押人员死亡的检察也相应限定于上述监管场所和上述监管场所内的在押人员员。
2.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界定在自然科学领域,一个生命体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遵循此规律的死亡,被称为“自然性死亡”。
自然死亡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疾病死;另一种是衰老死(即“老死”)。
与此相对应,不是病死和老死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都称为“非自然性死亡”。
二、在押人员死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规定,监管场所中在押人员发生死亡事件后,监管机关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
接到监管机关的死亡报告后,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死亡的性质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其一,若在押人员属于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管机关通知后,原则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其二,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关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分析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分析作者:容向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 ;对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非常重要,我们在执法理念、正确理论指导和监督机制方面应当有许多提高和改进,多年监管活动的情况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管活动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下面我就学习的一些体会向大家做汇报。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被羁押人检察监督作者简介:容向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9-02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还要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剥夺许多自由的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关押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般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同时还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举报权、会见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等。
我国的刑法、刑诉法不断修改,律师法出台都为加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所以产生“躲猫猫”“开水门”等事件发生。
09年至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和及时改正许多问题。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是导致非正常死亡现象时有发生。
一、在押人员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被关押于看守所在押人员往往因为与世隔离,其基本权利往往被看守所剥夺或限制,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财产保障,而在押人员往往因为自己案件正在办理或受看守所管理而不敢或不能控告和申诉,我们在监区设立在押人员举报箱半年多,没有收到任何举报信。
个别看守所民警没有正确理解和行使手中的权利,在利益的驱使下,帮助某些在押人员或体罚虐待其他在押人员,严重的就发生虐待在押人员和牢头狱霸的产生。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近年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服刑期间导致罪案在监狱死亡的,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罪犯死亡。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理一、监狱罪犯死亡的定义和内涵监狱罪犯死亡,就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罪犯的生命在监狱终止,其死亡和一般的个体自然人的死亡一样,有正常的死亡,也有非正常的死亡,正常死亡就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生理机能自然衰竭医治无效,进而生命终止。
罪犯的非正常死亡是指以外事件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
和社会上的一般人一样,罪犯在监狱死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正常的事件,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如果罪犯在监狱死亡善后工作做得不到位,非常容易引起家属的怀疑,从而导致家属的不断上访、索赔巨额赔偿款甚至向法院状告监狱的事件不断发生。
因此,虽然在押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是无可规避的事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也应该认真做好监狱罪犯死亡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只有把善后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了,就可以尽量争取到罪犯家属对罪犯死亡的正常心态,使他们相信监狱对罪犯的死亡没有负有直接责任,是罪犯生命的正常终结。
二、罪犯死亡处理存在的问题当前,监狱罪犯死亡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存在问题的原因既有监狱外部的、也有监狱系统内部的。
归结起来,罪犯处理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给罪犯死亡后善后工作带来困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媒体的负面宣传报道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媒体一贯喜欢“报忧不报喜”,我们监狱工作搞得再好、工作做得如何到位、工作中如何人性化管理教育罪犯,对于这些,媒体们一般不怎么感兴趣,而一旦监狱发生点事情,比如正常地死了一个罪犯,媒体就会以敏锐甚至过敏的心态来深究罪犯死亡的原因,如果罪犯的死亡监狱有过错,媒体肯定就会穷追不舍,以寻求“新闻卖点”,当然,笔者并不是批评媒体,也不是否定媒体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监督权利,而是说报道这方面的内容确实也是媒体生存的需要,是和其工作特点紧密相联的,在这方面我们监狱系统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如果稍微不注意,就会引起社会舆论潮流般攻击。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研究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研究监狱罪犯死亡处理研究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话题。
随着监狱人口的增加,监狱内部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随着罪犯死亡问题的频繁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在进行相关研究,以确保罪犯死亡的处理方式能够更加公正和合理。
首先,就像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29岁男子狱中死亡事件所暴露出的那样,监狱里的卫生条件和医疗水平也是重要的问题之一。
这名男子因为持有枪支和贩运毒品被判入狱,并在狱中生病多日未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因脓毒症去世。
这说明监狱内部的基础医疗设施水平不足,需要加强。
其次,监狱内外管控机制的问题也常常引起公众关注。
英国曾发生过一名19岁的孟加拉籍罪犯在狱中自杀的事件,这名罪犯曾在监狱里发生殴斗事件,并曾试图从监狱里逃脱。
他的死亡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关注和对监狱管理的质疑。
该投诉机构称,监狱方对这名罪犯的监管不严,对自杀倾向未能及时处理,这也说明了监管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加强。
最后,死亡处理程序的规范化也是极其重要的。
在中国,一些罪犯死亡后家庭的难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于死亡处理机制不透明、不规范所致。
一些地区的监狱把罪犯和家属之间的联系断绝,导致罪犯死后家属没有得到及时通知,这也使得罪犯家庭面临更多不必要的痛苦。
因此,建立符合规范的死亡处理程序也是监狱罪犯死亡处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综上,监狱罪犯死亡处理研究对于改善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管理水平、保护罪犯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注重监狱罪犯死亡问题的治理,并建设合理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的死亡处理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类似的事件的发生。
此外,应该注重对监狱内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和处理,及时识别并帮助罪犯应对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预防罪犯自杀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在监狱内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服务,主动采取措施,帮助罪犯适应监狱生活和未来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有助于降低这类罪案的发生率。
在各国处理监狱罪犯死亡问题上,可通过分享经验、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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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制研究作者:常春林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11期摘要:监狱检察制度是提高狱政管理质量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这种制度也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神圣使命。
然而近几年,在押人员死亡发生多起,根据现行制度也没有专门监管机关进行独立调查。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群众对司法程序公正产生了质疑。
因此,通过阐述在押人员死亡的几种情形,提出几点预防建议如下: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检察要更新观念,关注非正常死亡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处理;要确保检察机关在监所的检察机制能有效进行。
关键词: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关;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2-0079-02近几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频发生,而且看守所的死因解释也过于蹊跷,其中“躲猫猫”、“喝水死”事件在媒体报道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在死亡事件出现后,看守所信息披露滞后,检察机关不予重视等原因致使群众对我国的司法体系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人民群众指责监所的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司法机关忽略了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有关死亡调查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本文将就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依法处置此类事件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处理此类事件的主要职责、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进行预防和处置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探索。
一、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形与原因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死亡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的,另一种则是因为外力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正常死亡指在押人因自身衰老或由于自身疾病无法治愈,生命渐渐衰竭导致的死亡。
正常死亡的几种情形包括疾病、衰老和猝死。
羁押这一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在押人员被羁押,丧失自由,生活在封闭的狭小空间,身心俱疲,承受着巨大压力。
所以在押人员很容易焦虑不安,彻夜难眠,再加上监所饮食卫生条件差,身体体质下降以致引发一些疾病。
看守所的医疗水平有限,现实中也往往忽略在押人员被押之前的身体状况。
当出现突发疾病时,预料不及,应对不当,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再去治疗可能已经为时已晚。
非正常死亡是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却因外力打击因素造成在押人员死亡。
例如,监所一般存在着“牢头狱霸”,狱友之间因为个人利益大打出手,致使在押人员死亡。
“牢头狱霸”一直以来都是监所管理的一个难题。
中国清代方苞的《狱中杂记》与当代热播美剧《越狱》都反应这一问题。
相关部门想尽办法想要解决这一问题,但顽症痼疾却一直难以根除。
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情况也是致使在押人员死亡的原因。
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部门一直就比较重视,有专门的处置监督程序。
看守所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检察机关作为看守所执法的监督机关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单独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的监督。
同时新《刑诉规则》对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做出30多处改动,给予监所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力,防止监所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在实践中要把保障人权落实到实处,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执法,防范刑讯逼供,确定非法证据排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而对于正常死亡事件因国家机关不存在过失,所以就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所以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正常死亡事件很容易忽视。
在处理正常死亡事件时手段方法不恰当,也没有向死者家属解释清楚,而死者的一方往往要求较高,也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会介入处理正常死亡事件。
在押人员家属往往会因为死亡事件的发生容易情绪失控,对监管机关的处置措施表示不满。
此类事件危害性极大,一旦处理不好,死者一方很容易做出极端行为。
加上舆论的渲染,经过媒体再一放大事件,在社会引发不良舆论,会成为煽动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因此,妥善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是非常重要的。
二、检察机关在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中的职责及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看守所监管监督,依法端正执法思想,搞好执法监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应加强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人权意识,真正落实看守所检察制度。
对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一般检察机关较为被动,很难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当看守所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看守所首先是想极力掩饰。
当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时,监管单位往往首先了解事情,率先到达现场,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则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进行处理,掩盖事实真相,并将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定为正常死亡,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中间有多方面原因。
如非正常事件发生时候,我国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监管所领导人怕丢掉乌纱帽,出了问题之后拼命进行掩盖。
如,警方解释在押人员死亡原因时候含糊不清,往往被媒体夸张报道,“躲猫猫”、“睡觉死”、“玩游戏死”等事件成了社会谈笑的话柄。
虽然有媒体扩大成分,但是监所确实有掩盖事实的情况。
责任方为避免受到法律处罚,把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说成正常死亡,以为能瞒天过海。
对此如果检察机关加强对死亡事件的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监所行为,就能起到检察监督的效果,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而在发生正常死亡事件后,如,检察机关监督不够,很容易扩大机关与家属间的矛盾,形成在押人员家属的缠闹。
如有的家属不相信调查意见和死因报告,怀疑死亡事件另有隐情,为了讨一个公道,在单位门口纠缠工作人员,有的还不满意,意图进京上访。
这些行为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也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形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出现死亡事件后,应当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应当立即派国家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然后审查死因鉴定。
死者对看守所出具的死因鉴定可以提出异议,在收到死因鉴定书后2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检察机关再决定是否重新审查。
由此可知,处理正常死亡的机关单位是监管单位或其上级,检察机关只是负责监督监管单位处置活动。
所以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处理正常死亡事件是十分被动的,甚至会不能履行造成检察监督失效。
高检监所检察厅指出“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公安检察机关都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对死亡事件处理的规定较少,使机关行使检察手段,法律依据不足,难以起到检察监督作用。
二是司法鉴定时间问题。
鉴定期间不知在押人员死因,错过宝贵的侦查时机,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实施侦查权。
三是长期以来群众认为“公检法”是一家,检察室设立在监所,吃住都由监所负责。
事实上当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有较轻的渎职行为,也会以工作失误,不存在以“金钱为目的”为由请求检察机关网开一面。
检察机关也往往做出了让步,未能体现“相互监督,相互督促”的原则,这有违公平正义。
三、预防和处置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探索驻所检察机关最好能有效防止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同时如果死亡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检察机关应有处置的能力和办法。
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
分析近来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事故,“牢头狱霸”是一个突出原因,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符合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
为了防范“牢头狱霸”的违法行为,应在看守所监区特别是监舍内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检察机关和监管所应用互联网同步监控监所人员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监所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
要全面进行安全检查。
对监区、监室、会见室、监区围墙和电网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都要每天检查。
安排武警人员巡逻,确保整个监区处于监控之中,不留一点安全隐患。
还要对重刑犯,和特殊在押人员予以重视。
了解掌握重点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防止其有自杀想法。
在进行安全管理同时,进行思想教育,二者有机结合,有利于防止在押人员在押期间自杀死亡。
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定期召开预防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工作会议,分析在押人员思想心理情况,发现安全问题,共议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
其次,检察要更新观念,关注非正常死亡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处理。
多年以来政法工作主要为打击犯罪,监管所就是为打击犯罪而设立。
但是在片面打击犯罪中,容易忽略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
所以我们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来执法,工作的重点不单单是打击犯罪,还需多保障在押人员人权权益。
再次,要确保检察机关在监所的检察机制能有效进行。
监所对检察机关在监所建立的一些检察制度并不了解。
这些制度能合理有效运作仍是问题。
因此在监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时对其做疾病检查要落实到根本,不搞形式主义,从实用上进行思索。
例如在健康档案制度中,收押一开始就业正式建立档案。
在建立档案之后,全面把握在押人员健康情况,有疾病的予以治疗,同时定期检查身体基本情况,督促在押人员注意个人卫生,防范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为防止工作人员贪污,对每个月的伙食经费,日常生活开支进行检察。
检察监所食堂伙食情况,最起码要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最后,对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制定专门的检察流程。
多年以来看守所与检察机关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来处置在押人员死亡事件。
笔者认为,看守所出现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应该单独交给检察机关处置,而不能让公安机关参与其中。
因为公安机关参与,自己出问题自己处置会影响司法公正。
而这需要修改现规定才能实现。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死亡事件中的权利较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处理方式、强度不同。
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赋予检察机关紧急启动侦查程序,封锁现场以防止证据毁灭。
Research on the Attorney Mechanism of Death in CustodyCHANG Chun-lin(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Xinmin City,Xinmin 110300,China)Abstract: Procuratorial system of the jail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jail management and maintain the lawful right of the offender, and this system also give the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apparatus the sacred mission.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death rate is still increased, and there is no speci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research independence, according to the system in force. The death incidents have given rise to the social attention, and the general public produce the query to the judicial procedure. This article state the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apparatus’ defect through states several conditions of offenders’ death and analysis the reasons. In the last,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se matters.Key words: offenders death;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apparatus; procuratori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