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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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杜文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

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

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

(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

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

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

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

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

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1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

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

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

从人本主义角度浅谈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从人本主义角度浅谈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从人本主义角度浅谈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利义务保障是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看守所等一线执法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内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直接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本文力图从人本主义角度,通过对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成因的分析,提出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策。

关键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成因预防对策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是危害监管秩序的重大事件,也是衡量监所监管质量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监管场所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制止涉案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怎样有效地遏制和杜绝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监所三个秩序的持续稳定,已成为摆在监管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对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治是预防非正常死亡的一个重要方面。

1、在押人员自身的心理原因在押涉案人员是人群中的特殊群体。

他们因盗窃、杀人、贪污、吸毒或者其它犯罪而受到拘押、劳役和监禁,失去了人身自由,罪犯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不仅具有错误的世界观,极端的个人主义人生观,强烈的享乐欲望和丑陋的生活恶习,还具有变态的犯罪心理结构。

变态的思想心理体现在,他们一旦失去人身自由,被看管监禁,就更加的多疑、猜忌、偏执、嫉恨,打架斗殴,对周围人群极端的不信任;有的则心理承受力差,自暴自弃,严重的自残甚至自杀;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与常人不同,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并表现为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自控力差。

在外界环境的强烈刺激下,容易走向极端。

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

犯罪本身就是在非正常心理支持下的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后嫌犯由于特定心理角色,往往感到自卑,有心理压力,表现出烦躁、焦虑、精神性,心理极不健康。

另一方面,监狱是改造犯人的特殊教育场所,漫长的铁窗生涯易使心理品质不良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作者:汤秋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此类事件发生,良好应对及处置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检察机关当前的重大课题之一。

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事件产生原因、存在问题,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监督职权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19-02近来,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频发,引发了人们对于看守所执法管理制度的反思。

检察机关作为看守所执法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有监督职权和义务,也成为该类事件社会舆论中的重点监督对象。

因此,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较好的应对和处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当前监所检察一项重要任务。

一、媒体刊登的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几种情形①(一)因使用生活物品引起死亡1.鞋带上吊死:2009年12月12日上午,昆明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邢鲲在候问室内自缢身亡。

随后,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邢鲲用纸币打开了手铐,然后用鞋带自缢身亡。

2.洗脸死:2010年4月7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县警方称一名在押男子薛某系在洗脸台水池内溺亡。

(二)因与墙体等硬物碰撞引起死亡1.躲猫猫死:2009年2月13日,男子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

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打死。

2.上厕所摔跤死:江西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

警方称,陈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后医院诊断死于心肌梗塞。

(三)因生理活动引起死亡1.睡姿不对死:2009年4月11日,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

有媒体报道称,陈因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2.噩梦死:2009年3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内做恶梦,2时20分许,监教干部将李文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问题浅析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问题浅析
亡 等等 , 都应 视为 非正常 死亡 。

在脚下造 成肌理损 伤和骨 折的情况 , 受害人 反应后才 得到纠 正和 处理 。因此 监管 场所硬 件 设施 的完 善 是防止 非 羁押人 非正 常死亡 现象 出现的 原因
第一 , 监 管人 员长期 从事监 督管 理工作 , 对于在 押人 情绪 不 基础保 障 。
稳、 生病 求医 、 自伤 自残 等现象 司空见惯 , 容易造 成对非 正常死亡 第四 , 对在 押人 的情绪疏 导和 帮助其解 决实 际困难方 面工作 的诱 因麻痹 大意 , 疏忽对 危险 因素发 展的控 制 , 从而 无法 主动避 力度 不够 。 目前 的监管 条件 下, 因饥 饿或 劳累而 得病 致死 的情况
向, 被 看 守所列 为重 点监管人 员 , 管教 加强 思想 教育并 安排 在押 管 , 有关工 作人员及 时联系其 亲属后 落实小 男孩尤其 大伯暂 时照 人 夹坐看 管 , 长 期夹带 戒具和 头盔 , 经 过长 时间 观察认 为该 在押 看 。 后顾 之忧 解 决了张某 某 、 王 某夫妇情 绪 稳定 , 遵 守监规 、 如实 人 思想基 本平稳 , 但是解 除戒具 4 天 后李某 某趁 同监室人员 起床 供 述 。 之 机从床 铺上 头朝 下跳到 地面 , 造 成 自残后 果 。 这就 是对情 绪不
我们 这里 探 讨 的非正 常死 亡 是依 据 1 9 6 2年 公 安部 十一 局 有 的羁押 场所 在床铺 的设 置、 护窗铁栏 的安装上 存在 漏洞 , 使 得 《 关 于如 何划 分正常 死亡与 非正 常死亡 的界 限 问题 的答 复》 中所 有 自伤 自残倾 向和伤害他人念头的人更容易得手。目前全国还 指的: 所谓 非正 常死亡 是根据 死亡 原 因做 的具 体划 分 , 一般被 羁 有一定数量的羁押场所每个筒道只有一个监视器屏幕, 被分成 4

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

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

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引言监所死亡事故是指在监所内发生的导致囚犯或其他相关人员死亡的事件。

这些事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例如自杀、虐待、医疗疏忽等。

监所死亡事故不仅对囚犯本人和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悲伤,也对监所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应对监所死亡事故,监所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这些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监所管理部门更有效地应对这些紧急情况。

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监所管理部门应该确保对囚犯的紧急医疗救助体系的健全。

及时的医疗救助可能会挽救生命,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监所管理部门应该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应对疾病、自杀和其他紧急情况。

同时,监所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急救培训,以提供基本的急救措施,直到专业医务人员到达。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囚犯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导致监所死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所环境的限制和压力可能会导致囚犯出现情绪不稳定、抑郁和自杀倾向等问题。

因此,监所管理部门应加强心理健康支持,为囚犯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此外,监所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以便能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囚犯的心理健康问题。

严格监控和防范自杀行为自杀是监所死亡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监所管理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严格监控和防范囚犯的自杀行为。

首先,监所应配备监控设备,以确保对囚犯的有效监控。

同时,监所人员应密切关注囚犯的行为变化和情绪波动,及时发现可能的自杀预兆。

此外,为囚犯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健康服务,帮助他们应对精神压力和情绪问题。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监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监所内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特别是需要关注囚犯可能利用的潜在安全隐患,例如锋利的物品、药物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和使用。

对监所内部环境的安全评估,可以帮助监所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强调监所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监所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和应对监所死亡事故的关键。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一、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

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

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

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

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

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分析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分析

述物品如果不 能及 时缴获 , 就有可能成 为看 守所非正常死 亡事件 的重大隐患 。如某市看守所羁押的涉 嫌故意杀人、
抢 劫 的 重 点 犯 罪嫌 疑 人 唐 ×× , 在 监 室 私藏 了两 米 长 的床

管 理 人 为 因素
单布条, 该看守所数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 , 后唐 ××用藏匿
是 值班 巡视 疏 于 监 控 。 看 守所 在 押 人 员 非 正 常 死 亡
管、 把持监室 内事务, 而且还在监室内横行霸道、 恃强凌弱 、
打死打伤其他在押人 员, 是一股严重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监 所恶势力。有 的看守所和监管人员贪图管理上的方便 , 在 在押人员群 体中设置 “ 号长” 、 “ 舍长” 、 “ 领工员” 等各种 “ 牢
看守所管理上的疏忽, 也有在押人员 自身思想情绪和身体 原因 ; 既有监管制度上的漏洞 , 也有客观羁押环境的影响; 既有看守所管理部门的因素, 也有办案单位 、 在押人员家属
等 因素 的 叠 加 影 响 。 笔 者 经 对 某 省 看 守 所 近年 来发 生 的若 干 起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的 调 查研 究 , 认 为 其 原 因 主 要 有如 下 几个方面 :
的布 条 自杀 身 亡 , 酿成恶性事故 。 三 是对 “ 牢 头狱 霸” 失于查控。 “ 牢 头狱 霸 ” 是 群 居 式 监
绝大多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
是 管 理 人 员存 在 失职 、 渎 职甚 至滥 用 职 权 的行 为 。主 要 体 现在 :

管模式 下常见 的监所亚文化现象, 为法律 、 监规所禁止 , 虽 历经整 治, 仍时有抬头。 “ 牢 头狱霸” 不但拉帮结派 、 对抗监

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顾性分析

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顾性分析

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顾性分析谢一恒;乔秀杨【摘要】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环.近年来"躲猫猫"、"做梦死"等案件通过公众媒体的曝光使大家更加清晰地认识这项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通过对2003至2007年,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尸检案件的分析,归纳总结这些人员死亡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今后预防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防范对策【作者】谢一恒;乔秀杨【作者单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泰安271000;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泰安27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1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作为一类特殊人群,死者一般是监狱、看守所里的已决犯人,也有一些是看守所、拘役所里的未决犯人,甚至还有管教所,劳教所里的劳改人员[1]。

依据《监狱法》(1994年12月9日)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因病死亡而由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有异议的,或对犯罪家属因存有异议而向自己提出重新鉴定死因要求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检察机关这一部分的工作,属于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对每一起监管场所上报的正常死亡的案件,都到场参与了死亡原因的鉴定。

而受理非正常死亡,是检察机关行使自行侦查的职责。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第二条、第八条以及《监狱法》第六条之规定,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检察机关拥有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等权利。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监管场所死亡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2003至2007年底,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尸检案件12例,死者均为男性,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77岁。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加强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现。

建立明确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看守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外,要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合理、合法地履行职责。

同时,外部监督机制也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建立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手段。

看守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医疗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记录和监测。

对于存在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医疗照顾的在押人员,要及时转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押人员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看守所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要加强与医院和警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对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关注和干预在押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等都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对策。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权。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第一篇: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民警是看管在押人员的基本力量,是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如果监管民警利用职务违反法律政策,或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导致在押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作为一名从事监管工作十余载的民警,对监管民警违法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在这里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希望对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表现式。

(一)通风报信、滥用职权。

与监管民警接触的人群中,无非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属,为了得到某种利益和好处,监管人面为原来在社会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给其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减轻处罚。

如有的监管民警被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买,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导致该在押人员与外界串供,甚至翻供,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有的主观上虽没有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意图,但违反规定,在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默许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客观上为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监管场所而言,国家给予监管场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对留所服刑人员具有考核权和会见、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申报权等等。

监管民警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在行使管理权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的就构成了职务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内容提要:近年来狱内罪犯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监所安全及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通过对一些罪犯自杀安全的分析,结合社会上的一些对自杀的研究成果,认为罪犯自杀的原因主要基于社会,家庭,环境和自身等方面,在自杀前或多或少都有所征兆,只要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性化执法,做好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对有自杀倾向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危机干预,同时落实好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干警责任心,加大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罪犯自杀行为。

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罪犯自杀原因预防措施安全稳定罪犯自杀是危害监管秩序的重大事件,也是现行的衡量监管质量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制止自杀是摆在监管系统的一个难题。

当前,监管改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加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怎样在繁重的改造任务面前,有效地遏制和杜绝罪犯自杀事故的发生,确保狱内三个秩序的持续稳定,已成为摆在监狱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通过对一些狱内罪犯自杀案例的研究分析,再结合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罪犯自杀虽然有其客观性,但是由于其在行动上的受限制性以及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下,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掌握每一个罪犯的个体特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罪犯是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及常人不同,往往在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容易走向极端,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往往是常人想不到,认为不可能的问题,他们却认为很正常。

导致罪犯自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可以从外界和自身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罪犯自杀的外界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中国是一个有上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的观念就把吃官司、进大牢是看作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情,一个人一旦进监狱后就会受到社会,家庭甚至自己的不同程度的歧视,这种状况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使他们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感到绝望,从而通过自杀的方式使自己从痛苦中获得解脱,这也就成为许多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自杀的原因。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别成立了专项治理办公室,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效果显著。

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按照边学边查、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整治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将集中整治与“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紧密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在集中整改执法安全隐患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在深入开展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隐患风险点,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全体民警进一步认识到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执法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下面,针对今年以来公安部通报的全国公安机关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结合区局工作实际,重点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表现形式今年以来,公安部纪委网上通报了各地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共60余起,大部分是发生在集中整治期间,边整边犯问题比较突出,其中,除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以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自残自杀。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以自残自杀来对抗审查甚至以此陷害审查人员,如:跳楼、割腕、自缢、服毒、撞墙、吞噬危害身体的物品等形式自残自杀。

二是脱逃致死。

犯罪嫌疑人自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必受法律严惩,在办案人员尚未查清案情、证据尚未固定前,想方设法寻机脱逃。

如:抓捕后押解回办案单位或送羁押看守场所途中、外出看病以及现场辨认等过程中,易造成被审查人脱逃。

三是在押人员互殴致死。

由于个别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形成了已在押人员对新入监所人员的内部管理形式,新入监所人员一旦不听使唤,或因同居室在押人员闹矛盾引起群殴导致伤亡。

二、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民警的警惕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焦点问题与防范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焦点问题与防范

2017 年第 1 期N0.1, 2017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总第103期Suml03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焦点问题与防范李勋内容摘要:被监管人员死亡后,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死因,重点是是否可以排除虐待、殴打等诱因导 致的非正常死亡,同时还会对其入所、羁押、死亡救治的整个过程即羁押的“前、中、后”三个阶 段放在显微镜下审视,倒查问题、排查隐患,最大限度的将尽职履责灌输于日常工作中,扎根于基层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民警人权保障意识,提升监管安全系数,提高及时发现、医治病患的能力,才 能有效地防控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

关键词: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监管责任问题与防范作者简介:李勋,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

公安监管因其场所地处偏远、高墙铁网的特 点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在我国第一次捅 破面纱,走进公众视野的是2009年2月12日的“躲 猫猫”事件,云南晋宁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李某某 在所内死亡后,晋宁县公安局未深人调查取证就 对外发布其死亡原因为其在玩“躲猫猫”游戏时 头部不慎撞墙后死亡,后经调查,实为李某某被 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此事件经媒体发布后,在 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大跌眼镜。

[1]此后,监所内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如潘多拉 魔盒被打开,“喝开水” [2]“做恶梦” [3]等被监 管人员在监所内死亡的离奇解释层出不穷,更“加 深”了公众对监所“法外之地”标签化的印象,再加上个别家属“鸡蛋里挑骨头”,蓄意索偿和 媒体的“炒作放大”,以致使被监管人员的正常 死亡事件也被标签化,常出现家属闹访缠访、媒 体炒作批评、社会口诛笔伐,归纳起来其批评焦 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及时发现病患、是否及时治疗、是否及时通知家属三个方面,究其原因常常与监 管自身基础设施的落后陈旧、法律规定的宽泛、人权保障观念的传统固化有关,再加上舆情环境 的严峻和舆情意识的不足,常造成公安监管闻 “死”丧胆、谈“死”色变的被动局面,下文从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原 因、防范与建议谈几点个人看法。

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近年來,公安看守所中被监管人员的离奇死亡事件屡有发生,可以说这些人员的死亡方式千奇百怪,令人匪夷所思。

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广大人民对看守所中被监管人员生存状况的担忧,同时也产生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极大不信任。

本文以分析诱发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产生法律面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希望对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帮助。

标签:看守所;职务犯罪;不作为;刑讯逼供;离奇死亡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更加强盛[1]2。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与执行,那么公民合法权益将遭到无情地践踏。

相较于其他的侵害行为,政府活动中给公民带来的侵害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以“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阻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监管人员受贿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一)监管人员受贿行为分析在这一系列被监管人员死亡中,一部分是由于牢头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在寻找牢头狱霸产生的根源,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牢头、狱霸产生存在固然有着监管体制不合理因素的影响,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其产生、存在的重要因素。

牢头、狱霸的产生在很大一方面是由于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财物等后放松对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导致其无所忌惮、肆意欺压其他监管人员。

在监管场所的日常管理活动中,监管人员往往以“照顾”被监管人员生活或者给予其他别的被监管人员享受不到的利益对被监管人员或者其家属进行索取钱财等行为。

另一情形是被监管人员的家属为使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不受罪,在生活上获得照顾,通过各种关系买通和接近监管人员肆意行贿。

在监管人员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后无视应有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对行贿的被监管人员或者被索取贿赂被监管人的一些违法甚至是犯罪情况采取了放纵甚至是一些纵容态度,或为他们提供一些别的被监管人员不能享受的特权,从而导致发生一系列打死、打伤被监管人员的恶性事件。

浅谈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浅谈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浅谈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近几年来狱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监狱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对罪犯自杀问题提起了高度重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根据近几年来罪犯自杀的现状,结合社会上的一些对自杀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讲罪犯自杀事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能够通过我们干警的工作进行有效地预防。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并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之中,他们当中有好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受到了严重的扭曲,心理特征也不同于平常人,有一部分人近乎于心理变态,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也与常人非常不同,往往在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容易走向极端,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往往是常人想不到的问题、常人认为不可能的问题,他们却认为很正常,正因为如此,这些服刑人员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他们往往会发生脱逃、自杀、行凶以及其他的严重违犯监规纪律的行为,再者,近年来监狱在监管安全上投入很大,制度也越来越严、越来越完善,脱逃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变得越来越小,许多犯人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就很可能以自杀来予以解脱,因此预防罪犯自杀是近年来监狱工作的重点之一。

纵观社会上的一些自杀案例,再加上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自杀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自杀是可以避免的,我们监狱警察应该掌握罪犯的个体特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罪犯自杀的心理内部原因罪犯的心理内部原因是造成罪犯自杀的直接原因,有自杀意图的罪犯,往往在处理问题上与常人非常不同,这些都是由他们的性格特征、心理特征决定的,因此了解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非常重要.1. 罪犯的性格过于内向,平时不善言谈,与他犯很少交流,表现出孤独,这些罪犯容易陷入焦虑与绝望之中,他们遇事偏执,对任何事情过于认真,并且缺乏兴趣爱好,情绪不稳定,心情多变。

他们的这些性格常常与家庭的复杂关系和人生的复杂经历有关。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近 来 , 守所 在押 人 员非 正常 死亡 案 件频 发 , 发 了人们 对 看 引
于看 守所执 法 管理 制 度 的反思 。检察 机关 作 为看 守所 执 法 的法 守所 条例 实施 办法 ( 行)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发 布的 《 察机 关 试 》而 检 律 监 督机关 , 列在 押人 员 的非 正常 死 亡有监 督 职权 和义 务 , 成 人 民检察 院看 守所检 察 工作 细则》 也 更是颁 布 于 J8 年 , 些法 律 97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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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 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
汤 秋 生
摘 要 看 守所 非正常 死亡 事件 频发 , 引起 了社 会舆 论 的极 大 关注 。作 为 法律监 督 机 关 , 何有 效 遏制 和预 防 此类 事件发 如 生, 良好 应对 及处 置看 守 所非正 常 死亡 事件 , 检察 机 关 当前 的重 大课 题之 一 。这 就要 求我 们从 实际案 例 出发 , 是 分析 事件 关键 词 看 守所 非正 常 死亡 监督 职权
( ) 三 因生理 活动 引起 死亡
2 监所 检 察人 员 思想认 识 存在 偏差 。 . 一方 面 , 部分 监所 检察
工 作人 员在 工作 开展 中, 重视 协 作配合 , 视监督 检 察, 轻 遇到 问题
1 睡姿 不对 死 : 09年 4月 l 曰, 州学 生 陈某 在福 建省 不及 时提 出纠 正 , 心伤 了 和气 不利 于 今后工 作 的开 展 : 一方 . 20 l 福 担 另 福清 市 治安拘 留所 猝 死 。有媒 体报 道 称 , 因睡 姿不 对 ,I 陈 l其不 面 , 【 l 在对 在押 人 员非 正常 死亡 的 调 查中 , 心 自己牵 涉 其中 而受 担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看守所事故的发生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看守所事故的发生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看守所事故的发生今天咱就来唠唠看守所这事儿,特别是怎么能有效防范看守所里那些事故的发生。

这可不是小事儿,关系到好多人的安全和稳定呢。

一、加强人员管理那是必须的呀。

看守所里的工作人员,那可都是关键人物。

他们得时刻保持警惕,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就好比一个守门员,得看好自家的门,不能让任何不该发生的事儿溜进来。

工作人员得定期接受培训,这培训可不是走走过场,得是实实在在学到东西的那种。

要知道怎么和那些在押人员打交道,不能光靠吼,得有点儿技巧。

比如说,要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有的可能是一时冲动犯了错,有的可能是有什么难言之隐。

只有知道他们心里在想啥,才能更好地管理他们,避免一些冲突和事故的发生。

而且啊,工作人员自己的素质也得过硬。

不能在工作的时候还想着自己的事儿,得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要对在押人员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不然很容易引起不满,这不满的小火苗要是不及时扑灭,那可就容易酿成大祸啦。

二、设施设备得跟上时代步伐呀。

看守所的设施设备就好比是战士的武器,得先进、可靠。

要是设施设备都不行,那防范事故可就难上加难啦。

比如说,监控系统得是高清的,不能有死角。

这样工作人员就能随时掌握看守所里的情况,要是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马上就能发现。

还有那些防护设施,像门锁、栏杆之类的,得坚固耐用,不能让人轻易就破坏了。

另外,生活设施也不能马虎。

在押人员虽然犯了错,但他们也有基本的生活需求。

要是连吃的、住的都不好,那他们心里肯定不舒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所以啊,要保证他们有干净的水喝,有热乎的饭吃,住的地方也得干净整洁。

这样他们能感受到人性化的关怀,也会更配合管理,事故自然就会少一些啦。

三、心理关怀也不能少呀。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心里肯定不好受。

他们可能会感到孤独、无助、焦虑,这些负面情绪要是积累多了,很容易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

所以啊,要给他们提供一些心理关怀。

可以定期安排心理辅导老师和他们聊聊天,听听他们的心里话。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作者:李存国张平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10期摘要:防控监管场所被监管对象死亡问题,一直是关系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针对监管对象病情发现难、监管难、防范难、处置难的“四难”困境,笔者通过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以监管法治化为目标,从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更新措施、司法监督等方面提出建议,努力提升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实效。

关键词:监管场所防控法治化路径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困境分析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随着社会发展,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处置又呈现出新的社会特征。

因此,倘若完全依赖传统监管方法将难以有效防控被监管人的死亡。

同时,由于有少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太理想,势必加剧引发社会矛盾和司法信任危机的不稳定因素。

经综合考察,目前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死亡面临以下困境:(一)病情早期观察不足导致被监管人员病情发现难被监管人正常死亡中患病死亡占较大比例。

现有监管场所的医疗设施设备有限,专业医护人员配置欠缺。

同时,由于监管干警欠缺较为系统的专业医疗知识,对被监管人病情乃至死亡有误判风险。

因此,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可能存在治疗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引发死亡的风险。

在非正常死亡的事后调查中发现,监管场所内自杀死亡的被监管人部分患有抑郁疾病,有部分实施暴力杀人行为的被监管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疑似精神障碍。

对有该类心理或精神问题的被监管人,监管机关的标记手段和防范措施尚显不足,在监管场所内也不易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疗。

(二)重刑犯心理疾患化解不足导致安全隐患防范难监管场所是相对封闭的特定环境,如果长期被关押就很容易引发被监管人悲观、厌世等负面情绪。

被监管人渴求恢复人身自由的希望是其服从改造,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直接动力。

近年来,由于司法机关对重刑罪犯减刑和假释条件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对心理疾患化解不当或不及时,就容易埋下自杀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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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望引发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想方设法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发。

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三是由打架斗殴致伤、致残、致死等因素引发。

监内打架斗殴,屡禁不止,有一定的突发性、经常性,从发生的时间看,早、中、晚,节假日等警力相对薄弱时间比较多。

有的打架则是监内“牢头狱霸”欺压他人所致。

个别被关押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欺老打小、寻衅滋事、不守监规,欺压的对象多是新入监室(包括新收押和新调监室)在押人员,或身体瘦弱、文盲且智力低下者。

欺压的场所主要是在放风场,厕所等监控死角。

监内打架斗殴、牢头狱霸欺压在押人员的情况,如不引起足够重视,不提早发现预防并果断采取管控措施,后果将极其严重,轻者影响管理秩序,重则造成在押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直接危及监所安全和队伍安全。

前期媒体曝光的云南监管部门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即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其给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消除。

四是由特殊疾病或特殊情况等因素引发。

个别吸贩毒人员因吸毒、性生活混乱等导致梅毒等疾病(该病属传染性疾病,但收押标准不明确),有的甚至还由此引发恶性疾病。

二、预防对策在押人员死亡不仅危及监所的安全与稳定,而且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需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必须想方设法坚决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一)把好入所关口。

严把监所收押关,畅通出口,对于防范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严格依照《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收押关。

做好入所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经专业医院体检不符合收押标准的,坚决不予办理收押;对健康检查内容不全、缺项漏检的或体表有伤者,监所应提出由办案民警送拟收押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严防将有伤有病、不宜收监的对象收押入所;对虽患有疾病但暂时符合收押条件的,须专业医疗机构出具治疗方案,监所还应与办案单位就一旦押犯病情严重如何相互配合做好处置等问题达成共识。

二要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宜羁押或不改变强制措施将危及生命安全的在押人员,对留所服刑或长期滞留在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要及时提请办案单位尽快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对符合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防止收押对象病死监所。

三要明确传染性疾病的收押标准,因监所人员集中、混杂,且硬件条件不完善、治疗条件有限,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很容易扩大传染面,且难以控制其病情恶化。

为此,建议对梅毒、肝炎等容易恶化的传染性疾病,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收押标准。

(二)强化正面管理。

一要勤检查、勤观察、勤了解,及时掌握监室内在押人员的真实情况;要直接安排在押人员的床铺安排、卫生轮流、值班、劳动生产、物品购买等容易引发打架的具体事务。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压打架的现象苗头。

一旦发现有“牢头狱霸”迹象,要采取果断措施,该严管的严管,该使用械具使用械具,该调监调监,该公开处理公开处理,绝不能让“牢头狱霸”有可藏之处。

二要加强过渡期间谈话教育,掌握监室动态,及时发现、捕捉在押人员的异常举动,特别针对那些患有疾病或情绪波动人员,要积极探索利用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等手段缓解心理压力,稳定思想情绪,减轻在押人员拘禁性反应。

对新入所人员跟踪教育,及时发现、处置欺压他人的“牢头狱霸”。

三要突出对早、中、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以及在押人员收押、提讯、会见、出所就医、生产劳动、放风、就餐等易出问题环节的勤务部署,提高监内秩序的全天候控制能力。

特别要坚决避免值班巡视工作流于形式,采取公开观察与隐蔽静听相结合的方式,增加重要时段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全问题,提高巡视监控效果。

(三)强化重点管控。

要认真研究在押人员特别是那些可能判重刑、有自杀自残倾向、有重急病症等重点管控人员的思想行为变化规律和特点,强化狱情研判,捕捉事故的“激发点”,努力掌握深层次、内幕性狱情动态,真正做到狱情清、情况明、信息灵,及时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死刑犯、可能判处重刑人员、新收人员、思想波动大、负罪感重的人员、患有较严重疾病人员、精神异常人员、“四无”即无钱、无物、无亲人过问、无文化人员等,要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管理。

一方面管教民警要加强日常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适时采取相应对策。

另一方面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监控,特别是重点时段要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制止其异常举动。

同时要发挥耳目的作用,安排监室值班人员或由案情轻、思想稳定人员一对一看管,尽量少留单独活动空间,特别是夜间如厕时要一对一跟上,确保及时掌握其动态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各类不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

(四)加强安全检查。

要充分落实监管场所物防、技防、人防措施,加大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力度,杜绝可能致人死亡的一切物品进入监室。

从入所检查开始,到提审、会见、接见、出所就医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检查、严格把关,确保不让一件违禁物品、危险物品流入监室。

要特别加强生产工具管理,做到每日清点,每晚出号。

同时,要采取集中抽查、包监室民警互查等方法不定期地开展监室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查获各类违禁物品。

(五)落实医疗巡诊。

狱医必须认真落实每日巡诊制度,对患病人员要及时给予诊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住院治疗。

对病情严重需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与办案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变更措施,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到位、治疗不及时,导致在押人员病情延误而死亡。

另外,各岗位民警包括值班、管教民警也要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适时掌握,及时与医生、所领导沟通交流,做到信息通畅、处置及时。

(六)强化应急处置。

要牢固树立警力跟着监情走的工作理念,依托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工作平台及智能化技术系统,不断健全监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岗位监管民警要熟悉预案,做到临战不慌、应对有策;要切实加强民警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处突训练,提高防范能力和实战水平,对夜间确需开监房门进行处置的,要善于识别真伪,保证有足够的警戒力量,必要时可请武警到场警戒,避免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三、善后处理当在押人员死亡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时,监管场所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通过全面、细致、深入的工作,达到查清事实、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恢复秩序的工作目标。

一是依法科学处置。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通常不具有预见性如果没有很好的心理应变能力,事件发生以后就会方寸大乱,束手无策。

因此,发生死亡事件,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坚信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规定能够圆满妥善处置。

特别是面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不能有恐惧心理,要树立依法处理、科学处理的思想。

二是严格信息报告。

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看守所应首先严格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将事件的真实情况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和驻所检察机关,并及时告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信息迟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三是周密调查研究。

认真做好同监室押犯及管教民警的调查访问工作,了解死亡人员生前的行为表现及身体状况。

并聘请法医及有关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尸表或解剖检验,查明死因,形成检验报告。

要认真准备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证据材料。

四是妥善化解矛盾。

在与死者家属商谈过程中,要始终尊重对方人格,防止矛盾激化。

在此基础上,要严格地基于法律和事实说话,客观、真实地通报具体情况,并将法医检验报告送达家属。

对家属提出的异议,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给予答复,并积极与家属协商、沟通,争取及早火化尸体,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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