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时代调和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
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
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
《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
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
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 ,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出现问题时,一国政府为提高本国经济福利水平而实施的政策。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在快速发展,经济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垄断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消费者利益,还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政府在2018年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本文旨在探讨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与修订早在199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中国进入反垄断立法的新时代。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订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经营秩序。
随着时间推移,中国反垄断法相关部门对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成熟。
2018年,中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发布,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个人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标准等。
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市场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二、反垄断法在中国社会的运用目前,中国商务部门执法反垄断工作主要由反垄断局、价格监管局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以下简称“三局”)等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不仅要处罚垄断行为,还要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
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垄断行为被发现,就会遭到处罚。
同时,三局还会对相关企业实行经营限制措施,例如禁止企业开展特定业务、限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这些措施不仅管控了企业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未来的企业遵纪守法行为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三、反垄断法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市场都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打破了部分企业长期存在的生产垄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促进了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扩大了市场准入口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消费者享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不仅可以在质量上选择更高的产品,也能够在价格上享受到更多的优惠。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
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
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
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
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
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
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战略协调
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战略协调摘要: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竞争立法遇到的是一些特殊的挑战。
竞争政策是影响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在政府赖以调节的各项经济政策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竞争政策的制定实施绝不能盲目跟从,必须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国际发展环境,做出适合本国发展阶段的选择。
关键词: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反垄断法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概述我国早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就提出了反垄断的要求。
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家竞争政策法律化的体现,它和产业政策的关系亦即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
学术界一般将竞争政策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影响市场竞争的所有政策;狭义的竞争政策是指竞争立法和竞争执法所体现的或者奉行的政策,甚至有时被等同于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促进竞争,防止和制裁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维护市场经济中的自竞争秩序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产业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调节产业活动的方针政策。
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一种自觉干预,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包括实现经济振兴与赶超、结构调整与转换以及保持经济领先地位与维持经济增长势头等。
产业政策的目标旨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在国际层面上,则是为了增强和维持本国经济整体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其实质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
产业政策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反映一种赶超的思想。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
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政府能够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工业化的赶超阶段,市场资源的配置,都不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的,而是政府进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人为选择过程。
这种以赶超为理念的产业政策,通过政府选择主导产业并加以大力扶持,以促进这些产业迅速成长,继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竞争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以“一般性规则”为依据,间接干预经济活动,通过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的参与者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我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
关键词: 垄断法; 反 竞争政 策; 产业政策; 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 9 2 9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62 3 8 (0 10— 09 0 D 2. 4 2 4 A 17— 9 82 1 ) 05 — 6 4
一
、
问题 的提 出和相 关概 念 的界定
力 的加强 。
产 业政 策 的 目的主要 是 发展 特 定产 业 和加 强 产业 的竞 争力 ,特 别 是转 型 国家 实施 的选 择 性 产业 政 策 , 承赶 超 理论 促 使经 济 产业 的快速 发 展 , 秉 但产 业 政策 在 增 强产 业竞 争 力 的 同时 却没 有 办法 避 免 市场 现 存 结构 的 改变 以及 可 能存在 限制竞 争 、 压缩 竞争 政策 实 施 的空 问 。其 强 调 的不是 如何 维护 有 效竞 争 的 市场 结 构和 市 场秩 序 , 是 如何 实 施对 特 定行 业 的 管理 、 何促 进特 定 产 业 的发 展和 国家产 业 结 构 的优 而 如 化 。因此 , 引导市 场竞 争过程 中 , 在 两者 存在 着一 定 的差异 , 反垄 断法 与产业 政 策的冲 突是 难 以避免 的 , 如 何建 立协 调我 国产 业政 策与竞 争政 策 的机制 就成 为亟 需解 决 的问题 。
策等市场 政策 。 竞争 是市 场经 济 的必然产 物 , 也是 市场 经济运 行 的基本 机制 。在 理想化 的竞 争状 态下 , 通过 计场 竞争 了 主体 的积 极竞 争 , 能够 促进 主体 的经 济发 展 与整 体 生产力 的提 高, 得社 会 资源 得 到优 化 配置 , 就 使 保证 满 足消 费者 的需 求 。但 是 , 市场 竞争 主体 竞 争 的根本 目的在 于获取 经 济利 益 , 高额经 济利 益驱 动 下, 在 主体 会利 用 一切 方 法 与手 段 去竞 争 , 竞争 中 自然 就 产 生 了包 括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 制竞 争 行 为和 垄 断行 为 在 限 等反 竞 争行 为 。所 以竞 争政策 的 目的主要 在 于控 制企 业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 , 当然 还包 括控 制政 府 行政 性限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标和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
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国垄断现象有其特殊性,行政垄断特别突出,要出台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行政垄断Disscussing the state_quo and counter measure of china`s antimonopolyAbstract::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china can't fall away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either when it establishes and consummate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aim and task of competition and letting market competitionand price mechanism exer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Of course ,the aim and task of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must be fulfilled on the basis of law .The department which is in charge of implementing competing policy should conduct according to law too.Thus ,establishing and consumm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ntimonopoly law is becoming the basis and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effective competition system and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competi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a country which transforms pla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The monopoly phenomenon is special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is very obtrusive in our country ,so it's an inevitable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antimonopoly law.Key words: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所以关于反垄断的研究很丰富。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
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
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
《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 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
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
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 ,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出现问题时,一国政府为提高本国经济福利水平而实施的政策。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行为的出现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和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的管制力度和方式也面临挑战,如何在反垄断和政府管制之间实现谐和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8年,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对垄断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了对反垄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这些措施确保了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防止了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也需要谨慎处理。
过度的政府管制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政府应当在反垄断工作中,注意避免对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确保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政府还应当注重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手段,促进企业遵守市场规则,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在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还应当加强监管工作,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只有在政府的有力监管下,才能有效遏制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谐和反垄断与政府管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反垄断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统一思想,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参与公平竞争。
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消费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市场垄断行为,应当积极举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
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反垄断法实施中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反垄断法实施中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2011-05-03 17:16:17王先林/丁国峰【作者简介】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法的实施不仅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等反垄断法内部的一系列问题,而且也涉及反垄断法外部的相关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方面。
本文拟就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与可能的冲突(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含义的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或者能够影响一国国内或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的所有政策都属于竞争政策的范畴。
但通常认为,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
在经济学界,竞争政策被定义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
在国家的各种经济政策中,竞争政策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
①可以说,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把竞争政策与禁止、反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等同起来的做法,可称为以‘反垄断’为中心的竞争政策,如做适当扩大解释,竞争政策还包括国家促进市场主体充分自由竞争的各种政策工具。
”②但是,竞争政策无疑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因为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或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的经济政策。
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拾遗补缺作用
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拾遗补缺作用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工具,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过程中,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补缺的意义、反垄断法在产业政策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补缺的意义1.保护市场竞争:产业政策通常是为了发展特定产业而制定的政策,但是如果产业政策不考虑市场竞争,会导致市场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问题。
反垄断法可以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2.促进市场发展: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垄断,阻止市场上少数大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抑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可以促进市场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3.规范政府权力:产业政策往往涉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如果没有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反垄断法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政府的产业政策合法、公平、透明。
二、反垄断法在产业政策中的具体应用1.禁止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的存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
2.监管行政权力:产业政策往往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但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监督。
反垄断法可以监管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利用干预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不当竞争和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
3.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可以通过构建公平竞争环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进步。
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可以结合反垄断法的精神,鼓励企业在技术创新上进行竞争,推动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4.保护消费者权益:产业政策的制定应该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反垄断法可以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定价和低质量产品的影响。
5.加强合作和国际交流: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和交流,以共同解决跨国公司的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性探讨
宦示 竞 争 政 策 , 也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回 它 应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同 时 , 争 政 策 又 属 竞
于 产 业 政 策 之 一 的 产 业 组 织 政 策 中 的 一 种 。 但是 , 产业 组 织 政 策 并 不 限 于 竞 争 政 策 , 府 也 可 以通 过 组 建 大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政
策 法 律 化 的 体 现 , 和 产业 它
政 策 的 关 系 亦 即 竞 争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的关 系 。 2 0 从 08
等 政 策 发 生 背 离 。 因此 , 争 政 策 也 就 成 竞
了产 业 政 策 与 反 垄 断法 的联 结 点 。
免 因 基 础 设 施 等产 业 的 发 展 不 足 对 竞 争
良好 竞 争 秩 序 的 实 现 ,更 关 系 到 在 WT O 框 架 下 我 国 与 其 他 围 家 和 地 区 的 经 济合
作发展。 竞 争 政 策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核 心 政
推 动 经 济 发展 和社 会 进 步 的合 力 ; 果 两 如
者 是 相 斥 关 系 ,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或 作 用 力 则 相 互 抵 消 等情 形
层 面 面临 的重 大 课 题 。 不 仅关 系 到 反垄 这
断 法 在 将 来 的 经 济 管 理 中 面 临 是 否 能 有 效 实 施 , 时 关 系 到社 会 主 义市 场 体 制 和 同
如 何 影 响 竞 争 政 策 的 落 实 取 决 于 两 者 关
系 的性 质 。如 果 两 者 是 相 容 关 系 , 业 政 产 策 与 竞争 政 策 将 服 务 于 共 同 的 目标 , 成 形
论产业政策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2 1 00
菏 泽 学 院 学 报
第1 期
率 , 图在较短 的经 济周期 中完成 产业 升级 , 提 试 迅速
计划, 而是 对市 场 缺 陷 的弥 补 。产业 结 构 的合 理 化
高产业竞争力。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以经济 自由
和经济民主为其价值取 向。立法者认为 , 在理想的
争行 为 , 护 和促 进 自由竞 争机 制 , 持 市 场 活力 。 保 保
断法的冲突。产业组织政策 主要是规模经济政策 。 该政 策鼓励 企业 合并 , 降低 生产经 营 成本 , 现规模 实
经济 。但这 会改 变 现 有市 场 结 构 与竞 争 均 衡 态势 , 限制市 场竞 争 ; 止 经 营 者集 中是 反 垄 断法 的三 大 禁
支 柱之 一 , 防止 因 经 营 者过 度 集 中 而形 成 市 场垄 在
在价值取向方面, 产业政 策被称为“ 赶超 与振兴政
策 ”应 当 以效 率 为其 价 值 取 向 。产 业 政 策 追 求 效 ,
+ 收稿 日期 :0 0—1 0 2 1 0— 6 作者简 介: 朱凯 (9 7一) 男 , 18 , 山东菏泽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 经济法 。
第3 2卷 第 1期
Vo . 2 I3 No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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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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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构建探析
176 2018������ 4
王沙力: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构建探析
经济与法
正是该股政治力量努力争取的产物ꎮ 2������2 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产业政策法的理论依据是后发赶超的发展经济学理论以 及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ꎮ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日本为 了快速实现工业化ꎬ 赶超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ꎬ 政府将其 掌握的有限资源配置到重型工业、 装备制造业等政府所选择 的行业ꎬ 并且直接吸纳欧美的先进技术进行自我改造ꎮ 以此 为基础学习西方先进管理经验ꎬ 确保这些产业可以快速发展ꎬ 在短时间内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ꎬ 使日本进入先进 工业化国家行列ꎬ 最终赶超欧美ꎮ 此后ꎬ 东亚国家如韩国亦 吸收日本经验ꎬ 短时间内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ꎮ
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二者的冲突性ꎮ 1������ 1 价值观上的冲突
产业政策的执行者主要为政府ꎬ 依托政府公权力的干 预ꎬ 其思想源流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ꎬ 即通过政府干预经 济ꎬ 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实现充分就业、 经济增长、 抑 制通货膨胀ꎮ 该种思想更进一步则可发展为政府直接透过其 公权力在局部领域配置整合社会经济资源ꎬ 从而打造优势产 业ꎬ 配合国家战略ꎮ
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机制研究
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机制研究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产业政策旨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垄断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法律的执行往往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国应建立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机构。
这样的机构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研究机构共同组成,负责制定与监督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协调措施。
通过建立协调机构,可以实现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决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其次,应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应相互补充,确保其在实践中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例如,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要求,并在政策中明确禁止市场垄断行为;而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也应充分考虑产业政策对特定产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避免对正常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应加强对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培训和宣传。
通过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这样可以避免因对法律理解不足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
最后,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评估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执行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机制研究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协调机构、加强法律衔接与培训、以及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可以实现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有效协同,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协调机制的指导下,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功能,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关注焦点之一。
虽然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政府也需要依据产业发展战略来实施相应的产业政策。
这就使得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因此,本篇文章将探讨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了解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产业政策旨在通过政府干预促进特定的产业发展,形成竞争优势,提高国家在该产业的地位。
政府实施产业政策时,通常采取激励政策或者限制政策。
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优惠税收、减轻负担、出台奖励政策等措施,以鼓励该产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帮助该产业发展。
限制政策则是通过过多的限制,例如实施进口限制、价格管制等手段来整顿产业,限制市场行为。
相对于产业政策,反垄断法更注重于保护市场竞争。
主要包括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手段也较为简单,主要采取对垄断企业的处罚和处置措施。
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帮助产业发展和市场维护产生平衡,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的制约产业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对市场竞争形成制约。
特别是有些时候,政府实现的产业政策可能过于强势,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反垄断的效应,从而影响到反垄断法的实施。
例如,在政府提供产业扶持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支持,这可能会形成垄断性市场,对确保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产生影响。
此外,政府为了实现一些产业的培育,会采取一些市场保护手段,例如实行关税保护、限制进口等举措,更加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和反垄断法的实施。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的促进虽然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促进的意义。
首先,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市场竞争。
政府实施产业政策时,通常针对的是某一行业的全面发展。
反垄断法律与市场竞争的平衡
反垄断法律与市场竞争的平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福利。
然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必须与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出现过度干预或者监管不足的情况。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垄断经常导致市场失灵,使得企业能够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控制产品价格和质量。
因此,反垄断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对手,以推动企业创新和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直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
有时,当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时,它可能会扼杀创新以及迫使企业采取不必要的举措。
另一方面,监管的不足也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使得几家巨头企业可以通过集团力量来操纵市场。
为了找到反垄断法律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平衡,首先需要考虑市场的结构。
市场竞争的强度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有关。
在较多的竞争对手存在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更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
然而,在某些行业中,由于技术门槛高或资本要求大,市场上可能只有几家大型企业。
这时,反垄断法律需要更加重视,以确保这些巨头企业不会滥用其市场优势。
其次,反垄断法律的实施还需要考虑市场的动态特征。
市场经常发生变化,新企业可能出现并成为市场领导者,而一些老牌企业可能陷入困境。
因此,反垄断法律应具有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它应该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和干预,鼓励企业在创新和竞争中发挥作用,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反垄断法律还应考虑企业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单纯的行为禁止和罚款可能无法解决市场竞争问题,因为企业可能会找到其他方式绕过法律的限制。
因此,反垄断法律应该更注重改善企业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通过激励企业创新和竞争,鼓励他们投资于研发和提高产品质量,反垄断法律可以更加有效地推动市场竞争。
最后,反垄断法律的执行需要公正和透明。
政府应该设立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并确保它们的决策公正和透明。
试论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途径
作者: 王志强[1];陆夏[2]
作者机构: [1]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2]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出版物刊名: 价格理论与实践
页码: 31-3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1期
主题词: 反垄断;产业政策;政策选择
摘要:本文在指出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既存在内在一致性,也有潜在冲突性的基础上,阐述了二者相互协调的必要性和困难性,进而深入剖析了协调二者时所必须考量的重点因素,最后从确定基本战略、加强反垄断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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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时代调和作者:冯果辛易龙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4期摘要: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缺位,倾斜性产业政策大行其道。
倾斜性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是在调和中共存,还是非此即彼,在当今的中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命题。
转轨时期的特定背景,决定了我国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制度的协同效应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应该确立反垄断法适度优先地位,摆脱对产业政策的盲目崇拜,同时为产业政策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产业政策;反垄断法;时代调和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10改革开放后,我国推行了大量经济赶超政策和扶持政策,包括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市场准入,对相关产业实施价格管制,运用行政力量推动产业重组以及给某些产业予以特殊的财政、金融支持等。
这类倾斜性产业政策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市场空间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限制甚至排除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反垄断法被边缘化。
这种局面会导致资源配置变得无效,产业政策造就的特殊利益集团运用其掌握的“经济特权”大肆侵蚀经济民主,私分高额垄断利润,侵害消费者利益。
当特殊利益集团的经济控制力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向政治领域渗透,进而侵蚀一国政治民主,最终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在《反垄断法》最初实施之际,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处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二者的关系,如何避免制度冲突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和发挥制度调和后的协同作用来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倾斜性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不具有同质性,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冲突。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具体政策目标上存在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具体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但反垄断法所追求的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世界各国都相同。
我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
然而,倾斜性产业政策的具体目标则体现为对特定产业或对象的倾斜性扶持或保护,这与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相冲突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倾斜性产业政策目标依据更多地是政治理性,考虑更多的是政治目标,而较少从经济理性层面考虑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目标。
(二)具体作用对象上存在冲突产业政策具有个别性,反垄断法具有普适性。
产业政策只是针对特定产业而言的,如资源性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以及极需扶持的新兴产业;反垄断法具有普适性。
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理论证明,垄断不仅侵蚀经济民主还侵蚀政治民主,因此反对垄断是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坚定选择。
“我们不能忍受作为政治权力的皇帝,也不能忍受统治我们各种生活必须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皇帝”。
当相关产业力量过于集中,经济民主被严重侵蚀时,反垄断法就有了用武之地,此时当初为促进产业的形成而实施的各种产业扶持政策则应该让位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普适性表明产业政策也应该满足反垄断法的要求,相关产业_的产业政策的实施也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运用。
竞争性的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当市场竞争状态发生变化时,产业政策的使命也会随之改变。
(三)具体干预措施上存在冲突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的干预措施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包括行政许可、价格管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为表现形式。
实践中,倾斜性产业政策更多体现为前两种干预措施,而在间接诱导与直接管制手段中,转型国家或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国家在市场发展初期偏好于运用直接管制手段,如政府主导相关产业的重组集中,设立市场准入标准以达限制相关产业竞争等。
也就是说,产业政策的实施更多是直接或间接通过行政程序,更多体现为一种行政公定力来运作。
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个案执法措施;二是反垄断指南的指导措施。
由于现代反垄断法实体规范模糊,垄断行为难以界定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认定等因素,反垄断个案执法成本很高。
因此世界各国在个案执法中大都采取“抓大放小”的“选择性执法”执法策略。
执法措施更多的是运用缓和性执法手段,不经裁判、处分地解决。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主要通过反垄断指南的指导措施,辅之选取典型垄断案件进行个案执法来实现对市场的矫正。
反垄断政策的干预措施更多地是通过法律程序以及通过反垄断指南的间接指导程序来运作,而不直接体现为行政公定力的效果。
(四)具体实施后果上存在冲突这里所谓的实施后果上的冲突是指实施的产业政策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一开始并不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相冲突,只是在产业政策实施后期产生的产业力量过于集中等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产业图景不同而存在的后果上的冲突。
这种后果主要反应在对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上,世界各国为了培育新兴产业大都出台各种产业扶持政策,运用政府的力量为产业的成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资源供应,配备发展条件,缩短产业培育期限和防止过度竞争。
产业政策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费,并不违背反垄断法的理念。
但这种产业培育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产业内部的竞争问题,引起产业内部发展的不平衡。
在产业培育期,所有参与企业都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但伴随着产业的发展,由于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必然会产生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而产业力量会随着竞争进一步向竞争优势企业集中,当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其竞争优势,利用其市场支配力量,限制或排除那些后加入的中小企业或那些虽同时加入但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产业经济发展的历史就是产业不断集中进而进入垄断阶段的历史。
所以我们在实施产业扶持和培育政策时一定要时刻注意市场的集中度,当产业的集中达到垄断规模时,就要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减缓或者取消先前实施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时代调和的可行性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对经济的发展都有相应促进作用。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需要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形成制度合力,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是多方面的,而在我国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矛盾冲突关系却又具有调和的可行性。
(一)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有着共存的时代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现象层出不穷。
不同的产业领域既有过度竞争,也有限制竞争的现象。
正如学者所言:“当下的中国是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时空之下并与之竞争与合作而实力又相对较为不强的中国,是当下时空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成型的中国。
这个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从传统视角清晰认识的中国,也不是一个从现代社会的规范视角可以把握的图景,而是‘新旧杂陈’的社会。
”这里有两方面的因素必须考虑。
第一,我国长期奉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管制经济理念一直就没消除过,“不找市场找市长”直到今天仍是至理。
政府对特定产业实施倾斜性政策,总是觉得顺理成章。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世界发达国家的强劲竞争,我国确实又不得不实施大量的产业政策,力求用政府的力量使得相关产业在短时间内迅速聚集,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世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市场经济的本质还是以市场自主调节经济运行为主,倾斜性产业政策过多干预经济,已经遭受到其他自由经济体国家的批评。
而实际上,政府长期对经济运行管制太多,产业政策的大量实施已经造成了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相关产业的垄断现象已经出现,尤其是行政垄断广受诟病。
这些又要求我们加大反垄断的实施力度。
因此在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不能非此即彼,我们必须努力调和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综合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调和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这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相互调和,合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我国时代的客观需要。
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法理上是否具有可调和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二者调和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符合宏观调控基本原理。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法)都是现代宏观调的两种方式。
产业政策更多的是为了扶持和振兴产业的发展,目的是减少过度的竞争,从而防止过度竞争产生的资源浪费;反垄断法则是为了去除垄断企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的竞争。
这就好比市场发展状态的两个极端,我们不需要无序化市场过度的竞争状态,也不需要市场没有竞争或者竞争被太多限制的市场状态,我们需要的是市场的中间状态。
这种市场中间状态必须综合运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才能实现。
因此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可以是一种互补和协作的调和关系而可以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冲突关系。
第二,符合反垄断法法理。
现代反垄断法有两个特点,即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以及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也就是说现代反垄断法的刚性特征大大减弱,柔性成分大大增加。
对于一个垄断现象是否进行反垄断规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当然也包括产业政策因素。
这就为产业政策在反垄断法的要求下合理存在提供了制度空间。
可以说,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那种刚性的、直接的、非此即彼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了历史。
第三,符合产业政策法法理。
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的具有多样性。
只要我们大大减少直接干预措施,多运用间接诱导和信息指导措施,就能减少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直接冲突,为二者的调和提供法理空间。
(三)世界各国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正从对立冲突逐渐走向调和日本在反垄断法颁布的最初两年内,由于美国的主导作用,法律规定的制度相当严格,因为美国的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这部法律破除日本的财阀势力,给日本国民经济输入自由主义经济的血液从而控制日本经济,产业政策在这时段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
但伴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改变以及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的需要,1949年后,产业政策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到了经济复兴的后期,日本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由于政府产业政策扶持而产生的过于集中的市场结构和规模过大的企业,都开始暴露出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危害。
这时日本开始逐渐减弱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同时逐渐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
立法上,日本不断修改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品目范围,从最高的1000多个到2002年最后一次修订反垄断法的3个,产业政策逐步向反垄断法让位。
与日本情况相类似的还有韩国等曾经或正处于转型过程的国家。
在1945年之前,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处于时断时续状态,产业政策在大萧条和二战时期的运用处于高峰状态。
在大萧条时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授权一些行业协会出台和实施产业(行业)规则来限制相关行业的竞争,并有效阻碍反托拉斯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