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
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12329热线中心: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我中心制定了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经四届四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 3 月 27 日附件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缴存第二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收入且能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中任选一家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设立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缴存银行卡(借记一类卡)到住房公积金各前台办理,填写《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表》,签订《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实现按月自动托收。
第四条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执行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由选择。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长治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长治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遵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条件,且不用于非法用途。
四、本人承诺按照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保证在提取后继续履行缴纳义务。
五、本人承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有变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将及时通知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12•【文号】[94]财综字第133号•【施行日期】199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十二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预(决)算;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核定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手续费等。
具体开支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
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手续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手续费率水平,结合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长政发[2008]105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市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财政、审计、建设、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重要的政府机构,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公积金是中国社保体系的一部分,其目的旨在为员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
我们的中心是一个专业的机构,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咨询、查询等服务。
一、公积金的优势1.助力申请住房贷款:公积金已成为了申请住房贷款的一个标准,持有一定公积金缴存记录,可以极大程度上帮助员工获得住房贷款。
2.保障职工的福利:住房公积金对于全职员工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福利,除了为购房提供支持,同时还可以作为职工的一笔退休储备。
3.公积金使用范围广泛:公积金使用范围不仅限于购房,还包括翻新、租房、旅游及教育等方面。
二、公积金的缴存及提取1.缴存:在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左右,单位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公积金费用。
具体缴存标准根据所在城市不同而有所不同。
2.提取:职工可以在购房、翻新、大病医疗、申请退休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公积金的办理、咨询及查询1.办理:职工可以通过公司HR或前往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例如新开户、变更、转移等。
2.咨询:中心设有专门的咨询窗口,职工可以咨询公积金相关政策、缴存及提取办法、利率变化等问题。
3.查询:职工可以通过网上查询、APP、短信、电话、到柜台查询等方式了解公积金账户信息、余额、业务进展等。
四、中心的服务承诺1.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维护公积金安全。
2.完善的业务体系和多种业务处理方式,为职工提供便捷的服务。
3.高效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为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提供及时的支持。
4.注重员工培训和业务水平提升,保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总之,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员工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重要渠道,我们致力于为广大职工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目的是保障职工的福利,让职工拥有更好的居住条件和更好的生活品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金字〔2022〕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金字〔2022〕30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公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73-7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和《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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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 引言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便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辖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制定相应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
3. 执法人员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履行职责,保护住房公积金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执法程序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
下面是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4.1 案件立案当接到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或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案件登记、案件核实、案件分类等环节。
4.2 证据调查在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调查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
4.3 处罚决定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及其它相关要求,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申请和诉讼。
5. 执法监督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须知.doc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须知一、贷款申请条件1、贷款申请人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月距最近一期汇缴不超过三个月。
3、购买住房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申请人(含配偶)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5、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已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7、贷款申请人(含配偶)信誉良好,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含配偶)月收入的60%。
二、贷款额度1、贷款申请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与贷款申请人的缴存年限挂钩,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数/12取整加1计算。
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其中缴存月数为贷款申请人实际缴存月数之和。
3、购买二套房贷款,提取了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的,在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4、二手房贷款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为房屋价格认定标准,同时按所购住房建成时间对应的贷款比例确定贷款额度:(1)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2)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 年(含2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3)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章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第四章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及附则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参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本级管辖的市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承租、维修等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政府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具体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六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楚。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第七条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单位版使用协议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单位版使用协议书甲方: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乙方: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是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网上综合资讯及业务办理服务的平台。
为顺利实行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网上业务办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基本情况说明单位可通过公积金网上大厅办理个人开户、汇缴、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补缴、缴存人调动、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人信息变更、单位信息查询、缴存人信息查询、死亡提取等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功能,具体业务以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实际提供为准。
2、对于乙方通过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反映的情况,甲方应当及时作出回复。
3、甲方应及时通过系统处理乙方提交的网上业务,甲方未及时处理网上业务,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维护整个网上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网上业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如需要暂时停止单位网上业务服务的,将提前在网站等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5、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操作流程、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
在年度结息前或业务系统调整升级时,甲方有权对未办结业务进行删除处理。
6、乙方存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恶意攻击甲方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并追究乙方责任。
乙方利用业务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有权单方或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网上业务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专职办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2、乙方办理网上业务应当遵循甲方公布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提交业务指令时,应按网上业务办理流程操作,并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如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地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小我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2房,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XXX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XXX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XXX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XXX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4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敷陈。
长治购房合同取公积金手续
一、申请条件1. 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2. 具有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账户内余额充足;3. 持有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二、申请材料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共同提取);5.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有);6.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1. 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 携带以上申请材料及审批表,到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4. 持已审批的审批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账业务。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1. 提取公积金时,应确保账户内余额充足,以免影响提取金额。
2. 提取公积金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以免延误提取。
3. 如遇特殊情况,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相关政策。
4. 提取公积金时,请注意保管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日后查询。
5. 提取公积金后,应及时将资金用于购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优惠政策1. 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本人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
2. 持《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延长至二年内提取,每年限提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购房款。
3. 无房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来的15000元/年/人调整至24000元/年/人,自然年度内每人可按需提取两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
总之,长治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手续相对简单,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即可。
在办理过程中,请注意相关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利用公积金支持您的购房需求。
长治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长治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人士来说,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为您提供长治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一、社会保险办理指南1. 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是社会保险的第一步。
在长治市,职工社会保险分为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参保登记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及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2.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个人自行缴纳或线上缴纳等方式。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将社保费用自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统一缴纳。
3. 险种转移在长治市工作人员转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社保险种的转移手续。
转移前应提前办理解除原单位社保关系,以及在新单位进行参保登记。
转移时应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
二、公积金办理指南1. 开户登记在长治市,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工作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件、户口本、工作证明等材料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
2.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相加,目前为个人缴存比例10%,单位缴存比例12%。
缴存比例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请在办理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最新情况。
3. 提取公积金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前往当地办理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有多种方式,如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房贷提取等。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
三、常见问题解答1.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否可以同时缴纳?是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可以同时缴纳。
在工作期间,单位会按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2. 五险一金可以在退休前提前领取吗?根据相关规定,五险一金一般只有在退休后才能领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重大疾病等,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 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而定,一般与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有关。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潘贤掌等25位同志为长治市第三届住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潘贤掌等25位同志为长治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12]99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潘贤掌等25位同志为长治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委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驻市单位:
由于工作需要和人事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晋政发[2002]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换届,成立长治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潘贤掌等25位管委会第三届委员已按国家规定程序产生,现由市政府正式予以聘任,任期五年。
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名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名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申请;(三)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定义第二章缴存义务2.1 缴存主体2.2 缴存比例2.3 缴存基数2.4 缴存时间和方式第三章提取条件3.1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3.2 具体提取条件3.3 提取申请流程第四章贷款申请4.1 贷款资格条件4.2 贷款额度及利率4.3 贷款申请流程4.4 还款方式第五章公积金账户管理5.1 账户开立5.2 账户变更5.3 账户查询与管理5.4 账户注销第六章监督与处罚6.1 监督机构及职责6.2 违法行为与处罚条款第七章附件7.1 住房公积金申请表7.2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本附件:附件一: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 缴存主体:指按法律法规或规定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
- 缴存比例:指缴存主体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 缴存基数:指缴存主体按一定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数额。
-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指根据规定条件,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的款项。
- 贷款资格条件:指符合一定规定条件的缴存主体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要求。
- 贷款额度及利率: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贷款利率。
- 贷款申请流程:指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贷款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 还款方式:指贷款人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 监督机构及职责:指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 违法行为与处罚条款: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条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
人民银行提出,经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王灵萍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J],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J], ;
5.基于顶层设计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J],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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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市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财政、审计、建设、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三)在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九)听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报告,银监会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二)表决或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意见;(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管理中心在郊区、潞城市、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沁县、沁源县、屯留县、长治县设立管理部,在潞安矿业集团公司设立分中心。
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法人授权管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并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逾期贷款的追收;(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并批准后执行;(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卡的有效凭证;(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向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五)承办市政府和市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管理中心不得对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汇款3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高于12%。
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并在个人帐户中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需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当月的工资基数为准。
行政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保留津贴。
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生活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和职务津贴)。
企业和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管理中心每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管理中心与单位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进行对帐。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为职工发放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二十六条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出境定居;(五)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八)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八条支取额度1、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属本金支取,帐面留存最近一年余额,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2、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六、七项支取条件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管理中心可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订新的标准,报市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