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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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内涵、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成立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保证我院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聘任。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或中途解聘。
第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整体和全局观念;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九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十条研究教学管理、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论证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指导实施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审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对学院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训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与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执行院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会建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和扩大会议。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掌握最新教学理念和教改信息。
第二十二条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