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业务指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概述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身持有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在协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债券的交易。
该业务需经过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办理。
三、业务流程1. 报价:投资者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报价申请。
2. 审核:公司业务部门对报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进入下一步审核。
3. 执行:公司业务部门依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交易,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投资人。
4. 结算:公司业务部门按约定完成账务结算,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
四、交易规则1. 报价条件:投资者必须持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价。
2. 报价方式:投资者通过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报价系统提交报价申请,需严格遵照要求填写交易信息。
3. 报价期限: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价,逾期将无法进行交易。
4.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应以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得出。
5.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应根据投资者需求和市场情况,经协商后约定。
6. 违约处理:如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交易失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风险控制1. 交易风险:公司业务部门必须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 操作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需建立行之有效的操作监管制度,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3.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
4. 操作风险:交易双方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风险可控。
六、业务管理1.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管理系统,对投资者身份及资质等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交易安全。
2. 业务部门应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进行监控,避免资金风险的发生。
3.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提高执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沪市深市交易单位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申报数量及上限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发行与转让 (5)第四章登记结算 (11)第五章信息披露 (16)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 (20)第七章特别规定 (22)第八章业务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与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与监管规则,按规定与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与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债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一、背景与定义1.1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相关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业务的实施细则。
1.2本协议中的定义与解释如下:(1)债券:指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
(2)质押式回购: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就特定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一种形式,即委托方出售债券给受托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给委托方。
(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提供债券质押品,以期获得现金融资,并约定回购合同的业务。
二、合作内容2.1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涉及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均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负责办理。
2.2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进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确保回购合同的履行。
三、业务规则3.1委托方提供的债券质押品须符合受托方的要求,并提供充足的抵押物。
3.2受托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和业务需要调整债券质押品比例,委托方应积极配合。
3.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赎回债券。
3.4委托方应承担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四、风险提示4.1因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债券价格波动可能对业务结果产生影响,委托方应承担相关风险。
4.2委托方应妥善保管债券质押品及相关信息,对于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质押品或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委托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4.3委托方应独立负责评估本业务的风险,并在充分了解业务性质、规则和风险后,自行决策是否参与本业务。
五、业务费用5.1根据业务规模和实际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应的业务费用标准。
5.2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业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6.1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若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其他条款7.1本协议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汇报人:2023-12-01目录CONTENCT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情况与发展趋势•案例分析0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定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未到期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赎回或卖出的交易方式。
010203特点以债券作为质押物,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融通资金或融通证券的目的。
0102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回购期限较短,通常在1天到几个月之间。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求市场环境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分散。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01020304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促进市场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对冲风险或套期保值的目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使投资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0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80%80%100%交易前准备在交易前,需要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包括其信用等级、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符合交易要求的质押债券,并对其信用等级、到期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中证协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7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我会组织业内起草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请参照执行。
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甲方(投资者):_____ 乙方:_____证券公司_____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联系电话:资金账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沪市代码:___________深市代码: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一、业务模式
上交所/登记公司
接受平安证券提供的质押物,提供 T+0净额非担保资券结算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及操作介绍
目录
一、报价业务简介 二、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资格获取及账户开通 三、通达信客户端操作介绍 附:报价回购业务Q&A
业务时间总览
扩大试点营业部计划 第一阶段:推广至6家营业部,试运行1月。新增5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商报大厦营业部, 深圳福华路营业部,广州体育东路营业部,北京东花市营业部,上海零陵路营业部。 第二阶段:推广至14家营业部,试运行1个月。新增8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 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广州新港中路营业部,上海常熟路营业部, 大连营业部,青岛营业部和武汉营业部。
利率管理
– 到期年利率管理:对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利率设置上下限(1天通 知存款利率0.95%,1年贷款利率6.65%);
– 提前购回年利率管理:对1天期以上回购品种提前购回年利率设置 上下限(活期存款利率0.5%,1年贷款利率);
– 每日报价管理:综合考虑市场各类同期限产品利率水平,确定报 价利率。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1. 客户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证件有效且未到期; 2. 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无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4.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未频繁参与权证等高风险业务; 5. 客户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6. 客户在公司托管资产和资金余额合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开户 6个月以上 7.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8. 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目的,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市场参与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定义定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概念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基本原则概述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等。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三条参与资格明确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说明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五条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列出可交易的债券品种及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成交、清算等。
第六条交易时间规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开放时间。
第七条报价规则详细说明报价的规则,包括报价的格式、报价的调整机制等。
第八条交易流程阐述从报价到成交的整个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确认、交易撤销等。
第四章登记结算第九条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负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登记结算的机构。
第十条登记结算规则详细规定登记结算的流程、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质押管理说明债券作为质押物的管理规则,包括质押登记、解押等。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阐述参与方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保证金制度、风险预警等。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介绍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信用管理机制。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内容详细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负责监督管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参与方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细则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十九条细则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名下所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向回购方提出回购要求,通过质押债券来获取资金。
这种业务模式能够提供临时性资金周转,满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并且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通常由金融机构、交易所、券商等机构提供。
投资者首先需要在回购方开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账户,然后将拟质押的债券提供给回购方进行评估和确认。
回购方会根据拟质押债券的质量、期限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向投资者报一个回购价格,并约定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一般为7天、14天、28天等,根据双方约定灵活确定。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标准化交易,回购方会对质押的债券进行登记、通知、保管等程序,并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回购期满时,回购方会将质押债券的拥有权转移回投资者名下,并返还回购资金和利息。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回购方享有质押债券相应的权益和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资金需求,同时保留债券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收益。
另外,质押债券的数量和种类较为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债券进行质押,实现资产配置的灵活性。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质押债券的市场风险存在,如果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投资者可能需要追加质押物或提前清偿,否则回购方可能会出售质押债券。
其次,如果回购方存在违约风险,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取回质押债券和回购资金。
此外,投资者需要根据债券质押业务费率和回购利率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回购资金和利息。
总的来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提供临时性资金周转的业务模式,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资金,同时保留债券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收益。
但是投资者需要注意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以及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回购资金和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
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简介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简介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概述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式回购融资,并约定回购利率、期限等条件。
该业务具有灵活性高、流动性强、成本低、风险较小等特点,广泛应用于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投融资衔接等领域。
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流程1. 债券质押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转移至金融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质押物准备用于交易。
2. 申请报价回购投资者向金融机构申请报价回购业务,并提供所需的质押物准备金和其他相关材料。
3. 报价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对质押物的评估,向投资者提供回购利率和期限的报价。
4. 回购协议签订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根据报价,签订回购协议,并约定回购期限、回购利率、质押物管理等具体条款。
5. 资金到账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完成后,金融机构将回购款项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完成交易结算。
6. 还款归还质押物回购期限到期后,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将回购款项支付给金融机构,并取回质押物,完成回购交易。
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特点1. 灵活性高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金融机构申请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报价回购,增加了资金运作的灵活性。
2. 流动性强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持有的债券质押融入市场获取资金,用于资金周转或其他投资。
3. 成本低相对于其他融资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利率一般较低,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资金。
4. 风险较小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较小,投资者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质押物的价格变动或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一定的质押物准备金,以降低违约风险。
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应用领域1. 资金融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用于解决企业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需求,支持企业经营和发展。
2. 风险管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用于对冲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帮助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1.文档版本1.0.0.1 何芝军改进此文档,此文档内容针对资产管理3.02009年SP14之上版本描述,部分功能,在低版本上并不能支持1.0.0.0 施彦标创建此文档2.概述2.1.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2.2. 质押式回购的特点1)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2)实行质押库制度,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质押券入库、出库申报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3)在回购交易时,只有在证券账户上的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
4)融资方的交易便利性和流动性:a)上海T日购买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b)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c)融资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进行滚动续做,也可以在到期日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2.3. 质押回购的基本流程融资方需要进行质押券、标准券的管理。
如下图。
融券方只需要管理资金。
质押入库融资回购质押出库买入债券卖出债券融资购回滚动融资调整质押券种及数量2.4. 上海深圳业务规则比较共同点上交所和深交所目前都只有新质押式回购(需要先把债券提交入库,然后才可以做回购),无旧质押式回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信用风险
01 02
债券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违约,那么投资者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在债券质押式 报价回购业务中,如果债券发行人违约,将对回购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评级风险
债券评级下降可能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债券质押式报价回 购业务的收益。
03
行业风险Βιβλιοθήκη 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前景存在差异,如果所投资的债券属于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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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采用全价报价方 式,即包含了债券的净价和应计利息。
最小报价单位
每个报价的最小单位为100元,增加单位为 100元。
报价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和13:00至14:57 。
报价数量限制
每个交易日的最大报价量为10万手。
报价标准
债券种类
可质押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 司债等,但需满足交易所的质押规定
。
质押率
质押率是根据债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来确定的,一般不得超过交易所规
定的上限。
折算率
不同种类的债券有不同的折算率, 折算率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到期 时间等因素确定。
回购期限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回购期限通 常为1天、7天、14天等,具体期限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05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的风 险与防范
根据交易结算规则,对交 易风险进行结算和处置。
风险管理
监控市场行情
持续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及时 调整回购利率和保证金要求。
处置违约事件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违 约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定期审计与评估
定期对业务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 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
04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业务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第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第十六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第十七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第十八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制第二十五条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第三节报价回购额度第二十六条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第五章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第一节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第三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第四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第三节资金划付第四十四条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第四十六条交易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第四十八条 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风险管理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第二节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质押券到期的第五十九条发生前条第、、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明确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六十二条试点期间,报价回购业务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第六十三条报价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交易、结算异常情况及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初始交易:指客户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由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质押券:指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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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在双方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返还资金和回购利息,并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判断、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存在欺诈、市场操纵以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五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质押式协议回购提供交易服务,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参与人应当根据报价系统相关规则获得投资类或代理类权限。
第七条 获得代理类交易权限的参与人可以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
参与人代理合格投资者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参与人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代理投资者开展交易的,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本指引对参与人采取管理措施。
参与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参与人未经委托虚假交易,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质押券品种相关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九条 回购双方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之前,应当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
回购双方可以就质押式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并且不得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以及回购双方在报价系统发出的质押式协议回购报价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回购双方签署主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应当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备。
第十条 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在线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与补充协议。
在报价系统在线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或补充协议后,无须再次进行协议报备。
第十一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及市场情况调整用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第二章 协议回购第十二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出有关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意向报价,寻找回购交易对手方,并进行在线协商。
回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一方在报价系统发出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要约报价,另一方确认后予以成交。
正回购方可以将质押券按照一定比例拆分进行部分成交。
质押式协议回购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十三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以回购竞价方式确定最优报价并达成回购交易。
正回购方应当明确是否允许部分成交,不允许部分成交的,正回购方报价应当包括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逆回购方报价金额应当与正回购方融资金额一致且回购利率不得高于正回购方回购利率上限。
回购利率最低的为最优报价,正回购方确认后与发出该报价的逆回购方成交。
正回购方报价允许部分成交的,可以发起回购利率优先或融资金额优先的回购竞价。
正回购方发出的报价应包含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逆回购方发出的报价应包含回购利率和融资金额且不得高于正回购方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
正回购方发起回购利率优先的回购竞价的,竞买时间结束后,发出回购利率最低报价的一方与正回购方成交,直至融资金额上限;逆回购方利率报价低于正回购方利率报价上限但回购金额报价与已成交报价金额之和超过正回购方报价上限的。
若逆回购方支持部分成交,则正回购方与该逆回购报价方部分成交,否则与下一次优利率报价成交,直至融资金额上限。
正回购方发起融资金额优先的回购竞价的,竞买时间结束后,逆回购方报价金额总和最接近正回购方融资金额上限且加权利率最低的报价组合与正回购方成交。
第十四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产品代码、质押券数量、折算比例、回购期限等。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期限,但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六条 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券的折算比例,但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十七条 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券在回购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否作为质押财产。
孳息作为质押财产登记的,回购双方应当确定孳息的登记方式和折算比例,但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十八条 回购双方在报价系统达成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后,报价系统根据其交易结果出具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单,回购双方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查询、下载与打印交易单。
第十九条 正回购方应当确保在交易日提供足额质押券,未提供足额质押券的正回购方无法在报价系统发出要约报价。
逆回购方应当确保在结算时提供足额资金。
第二十条 回购双方达成协议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按照协议约定在回购存续期间获得质押券的质押权。
第二十一条 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和换股等情形的处理,由回购双方通过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质押券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分期偿还、提前赎回、违约处置等情形的,回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质押券。
回购双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的,正回购方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到期确认并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及利息。
正回购方返还资金后,报价系统解除质押券的质押登记。
正回购方到期续作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按一笔新的质押式协议回购办理,并可以申请对两笔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成交后,在质押式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回购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或变更质押券。
第三章 登记结算第二十五条 报价系统为质押式协议回购提供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组织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质押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合格投资者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报价系统负责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参与人负责其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报价系统依据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续作、回购到期等数据在每个交易日进行日终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质押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对于到期续作,报价系统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对参与人应收应付资金进行轧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清算完成后,应付资金方参与人应当根据结算通知,在交收时点前将结算资金划至其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中。
交收时点,报价系统按照协议回购交易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相关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后,办理资金交收和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人因交收时点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司法等国家有权机关冻结等原因导致交收失败的,报价系统不办理该笔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续作、回购到期的资金结算和质押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报价系统根据交易确认数据及到期申报数据中的质权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押券产品代码和数量等要素,办理协议回购的质押登记。
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其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行为、内容、程序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双方承担。
第三十条 协议回购的质押券质押,采用报价系统对正回购方产品账户相应债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完成。
第三十一条 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交易双方可以申请变更质押券。
报价系统依据质押券变更申报确认数据办理变更质押登记,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第三十二条 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和换股等情形的处理,根据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办理。
质押券质押期间,司法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办理质押券冻结的,报价系统将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违约发生后,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相关协议证明文件,并向报价系统申请解除质押券的质押登记或办理质押券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异常情况:(1) 参与人产品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2)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3)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参与人投资类或代理类权限,或者被暂停或终止参与人全部权限;(4) 质押券被报价系统暂停或终止转让的;(5) 报价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发生异常情况的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对手方,并根据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进行协商解决。
回购双方可以采取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质押式协议回购发生违约的,回购双方应当根据其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回购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纠纷,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生效结果的下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生效结果告知报价系统。
报价系统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予以通告。
第三十七条 参与人未按照本指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报价系统履行告知义务的,报价系统可以要求改正、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办理业务申请、暂停参与人部分或全部权限。
第三十八条 参与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报价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主协议约定的,中证报价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对参与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2) 要求改正;(3) 约谈;(4) 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5) 要求更换有关业务人选;(6) 暂不接受相关业务申请;(7) 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8) 终止参与人资格;(9) 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