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之生命权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得到生存与发展的保障,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公民还享有人身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行自由等等。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选择自己的代表,并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国家的决策者。
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结社、集会、游行等自由权利,这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表达独立意见提供了保障。
此外,宪法还关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贫富、城乡、性别,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
宪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休息休假权利等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和儿童的权益。
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待遇。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合法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公民还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够依法行事,同时也可以得到公正透明的法律保护。
总而言之,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也是实现公民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珍视并发挥自己的基本权利,积极参与并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宪法规定生命权属于什么权利?
宪法规定生命权属于什么权利?宪法规定生命权是人格权。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一、宪法规定生命权是什么权利?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生命权优先性体现在哪些方面?1、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
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
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
生命权
生命权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
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
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
第四。
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
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
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41条——申诉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详解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等。
今天,金标尺小编就和大家来讲讲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一知识点进行学习。
一、生命权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相关内容,但是从广义上说,生命权也属于人身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
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其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其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四、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公民通信的对象是自由的;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049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一节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的观点至今仍受到诸多反对。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二)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保护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生命的安全利益。
当人的生命受到非人为的因素的威胁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予以排除危险。
如疾病危及人的生命时,病人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
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安全维护权是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出现时,受害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
毫无疑问,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据笔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生命权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我国理应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也有人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本文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及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与内容这里讲的生命权“入宪”,是指将生命权的有关内容载入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在方式上,它不是狭义的“立宪”,它不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将有关生命权的内容赋予宪法意义和效力。
总的来看,在世界上,生命权入宪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例如,1996年南非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
”二是通过解释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比如,韩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1996年1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但它作为人类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前提,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2] . 当然,许多国家将生命权内容载入宪法的方式往往是两种方式并用,即在宪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加以补充,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
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一起有关堕胎案件时,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关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论出“国家有保护人类生命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未出生的人类生命免于受到违法的侵害,包括来自母亲的侵害[3] 笔者以为,德国这种宪法明文规定与宪法解释两种方式并用是生命权入宪的最好方式,因为先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确立生命权的宪法地位,而宪法解释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生命权的内容。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为公民的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尊重宪法,同时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宪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
任何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并且不受侵犯。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有权力拥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且不受非法侵犯。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宪法的规定保障了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不受任何人的强迫。
宪法保护了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应当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
宪法保护每个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最后,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有权参选和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参政权和选举权,同时也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总之,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教育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等。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并尊重宪法,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只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和繁荣。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包括生命权、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和歧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2. 人权保障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不受酷刑和残忍虐待、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等。
3. 人权实现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福利权、医疗卫生权、住房权等。
4. 参政权和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进出境自由、聚居迁徙自由等。
5. 法律保护权利:包括合法诉讼权、法律监督权、知情权、隐私权等。
这些基本权利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中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论生命权
论生命权一、生命权的义涵“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
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
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
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
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
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
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
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
—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
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
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 关键词基本权利生命权国家义务消极尊重积极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应并且通常放在一起阐述,而不太重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研究。
其实,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是防御国家的侵害,早期宪法的基本权利更是被称为“自由权”或“防御权”。
也就是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密切相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
本文拟重点以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就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这一十分重要的宪法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 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具有复合性; 20 世纪30 年代,我国著名宪法学者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国家对于“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 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
所以这一类权利,亦可谓为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对于“积极的基本权利,亦有称为受益权者,如受国家供给最小限度的教育权利,及失业时或灾害时受国家救济之权等”,“国家尚须对于个人,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国家的这种积极义务,便构成我们之所谓个人的积极权利”。
这是传统宪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它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划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同时认为国家对自由权(即宪法上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 负有消极义务,对社会权(即宪法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负有积极义务。
; 传统理论虽然让我们认识到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但也使我们往往忽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复合性。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
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
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
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
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众所周知,生命是我们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生命权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可以说,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人的本质属性所在,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人之所以为人并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生命权自18 世纪被美国宪法确定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各国宪法纷纷规定生命权,并被多项国际人权公约所采纳,由此,生命权入宪进入了一个规模化的阶段。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从而加大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的问题,但是从该条宪法修正案中推导出我国宪法也保障生命权。
这只是学理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所以要加强到对生命的保护力度,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我们必须要在宪法中对生命权的问题更加明确的规定。
生命权入宪的问题必须早日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尽快完善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一、生命权的含义生命权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呢? 按照学理的角度解释: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同时也是指: 在社会中,自然人的生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当作为独立的个体,其生命不受外界的非法侵害,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完全自由的,不能非法的进行强制干涉。
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则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生命权,笔者持相反的意见,生命权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如果范围的过宽,则失去了作为生命权应该具有的本质,与公民权利无异,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则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引发其他问题的出现。
放眼世界,如果我们从国际间的公约规定和各国国内宪法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到结论: 自始至终,生命权普遍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去理解,即是生命得以存活于社会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
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
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将探讨宪法如何保障生命权,并重点分析了宪法在救助、医疗和环保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体系的根基。
在绝大多数宪法中,包括现行中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宪法》第38条还规定:“公民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也涉及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可以说,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和明确的。
首先,救助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共同的责任是相互帮助、保护生命。
宪法赋予了公民救助他人的责任和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道德的义务。
”这就要求公民有义务去救助他人,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加社会救助、人道救助活动”(第42条),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物品,用于救助和援助。
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公民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其次,医疗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关键领域之一。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的健康。
”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与生命权的保障责任。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资源的发展,国家也通过立法、政策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
比如,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医疗援助和救助,为贫困群众提供了医疗救助。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巩固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
最后,环境保护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宪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与生活相关的10条宪法
与生活相关的10条宪法1. 宪法第一条:保障生命权宪法确立了每个人的生命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宪法规定了国家对每个人的生命权负有保护和尊重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应当尊重和保护。
2. 宪法第二条:保障健康权宪法保障了每个人的健康权,要求国家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的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健康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权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的医疗权益等。
3. 宪法第三条:保障教育权宪法规定了每个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教育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保障人民的教育权益等。
4. 宪法第四条:保障工作权宪法规定了每个人有工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提供就业机会。
工作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工作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工作权利、提高就业机会、保障人民的劳动权益等。
5. 宪法第五条:保障居住权宪法规定了每个人有居住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
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居住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保障人民的住房权益等。
6. 宪法第六条:保障环境权宪法规定了每个人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环境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环境权益等。
7. 宪法第七条:保障文化权宪法规定了每个人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人民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
文化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文化权的保障包括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等。
有关溺水的宪法知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虽然宪法没有直接涉及溺水问题,但它确保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以下是与溺水相关的宪法知识:
1.生命权:根据宪法,每个人都有享有生命权的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公
民的生命,包括预防溺水事故、提供适当的救援设施等。
2.依法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如果某人在溺水事故中遭受伤害或
死亡,其家属有权要求法律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公共安全:宪法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针对溺水事故,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公民在游泳和水上活动中的安全。
4.公共服务: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
在防溺水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于游泳场
所、水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服务的安全性。
尽管宪法没有直接涉及溺水问题,但它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安全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家和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溺水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确保公民在水域活动中的安全。
同时,个人也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
生命权可不可以放弃?——对比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
生命权可不可以放弃?——对比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Can the Right of Life be Given Up?——Comparing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Life i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24649/" title="蔡桂生"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蔡桂生</a>【学科分类】中国宪法【出处】复旦法学院《阶梯》第35期,摘录于复旦望道传媒奖《优秀作品选》【摘要】克鲁山诉密苏里州健康部部长一案是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案例,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宪法中的默示基本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的问题。
本文通过拒绝治疗的权利来引发对放弃生命权的探讨,再反射到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之上,来探讨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
The Case——Cruzan V. Director, Missouri Department of Health is a classical case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focusing on the implied fundament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the right of refusal of curing. From the right mentioned above, the article falls in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if life then reflects o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 conside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life i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关键词】默示基本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生命权公民基本权利【写作年份】2004年【正文】讨论死亡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人们敢于面对死亡,敢于以理性的态度来理解死亡、选择死亡的方式,以提高“死”——也是“生”的质量,这种社会现象只能发生在文明相当发达的社会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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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条款(《宪法》37条) (2)人格尊严条款(《宪法》38条) (3)人权条款(《宪法》33条)
生命权
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 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忽视由 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罗伊诉韦德案188页
出生与死亡的标准 (1)受孕、独立呼吸、脱离母体、父亲承认 (2)脑死亡、心脏停止、呼吸停止
自杀是否权利?安乐死应否合法化?
生命权
死刑是否合宪(指是否正当legitimacy,而非合 乎法律性legality) ? (1)生命权绝对; (2)违背社会契约; (3)死刑的威慑效力无法证明; (4)死刑是不必要的; (5)死刑是无法挽回的…… 逐步限制和废除死刑
Hale Waihona Puke 生命权克隆技术与生命权
宪法基本权利之
生命权
生命权
宪法本身并不创造生命,生命权是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 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实现,从美国的《独立宣 言》,到二战后的德日宪法,生命权得到确认 和保障;
我国《宪法》无生命权的具体规定,超越宪法 不言自明的当然权利?
生命权
如何运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在已有《宪法》基 本权利条款中寻找能说明生命权价值的依据? 见教材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