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之新年呼吁:许俊伟、张建英冤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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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奇案之新年呼吁:许俊伟、张建英冤案依法应当重新

审判

长沙奇案之新年呼吁:许俊伟、张建英冤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前按:

2015新年降临大地,三湘大地一片喜庆,监狱外边的人们在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人们很少能够想像,在这片被幸福氤氲着的土地上发生过人类良知不可容忍的一幕:为抢夺利益,一些人利用公检法的力量,把两位合法生意人捆绑起来,判处无期徒刑;在公然审判中指控他们没有土地,却冒称有土地,构成合同诈骗的同时,几家公司在芙蓉区政府的违法操作下,正在对他们合法购得的土地实施瓜分。长沙市两个著名小区就巍峨建立在两位生意人呕心沥血争取得来的土地之上,繁荣与幸福的下边,是另一些人和他们家庭的血泪!

人类的良知也容不得对于逻辑的这般蹂躏。两位生意人是用整体购并公司的方式取得那家公司所拥有的土地的——这是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普遍的方式。湖南,这个自古以来辈出思想家地方,审判人员操着这样的语言对他们定谳:“许、张二人将章胜汉的投资款用于购并公司,没有用于购买土地(买桃树没有买桃),合同诈骗成立。”——人类的思维,举世的公理,岳麓山所标志的人杰地灵之处的思想信用就这样被粗暴地践踏!

本律师含泪告于三湘叔叔伯伯、兄弟姊妹:容忍这样的错误继续,就是姑息这样的委屈和冤枉在某些时辰、某些场景下在自己或在我们的儿孙身上发生!

营救许、张很困难,捺他们入狱的力量是联合的,纠正错误,涉及到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再次纠正与分配。三湘的叔叔伯伯、兄弟姊妹们,公理大于天,它涉及到我们及我们的儿孙们是不是还要在这片天底下继续繁衍和生活!

在这万家喜庆的时候,我告于三湘,深沉的苦难告知,胜于年糕!

关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应当重新审判的律师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俊伟、张建英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本律师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之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应当立案,重新审判。

新的证据如下:

一、慈利县人民法院(2009)慈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

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许、张二人开办的公司无土地,却虚构事实,欺骗章胜汉,骗取巨额投资。但慈利县法院执行裁定证明:许张二人以合同诈骗罪接受审判期间,2007年11月,芙蓉区政府以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裁定书原注)的名义,将该公司47.545亩土地转让给长沙信天房地产公司。

这与原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无土地”的事实相反,是新的证据。(见申诉书后附证据三,第100面)

二、章胜汉2010年9月26日到监狱看望许俊伟时给许俊伟出具的声明书,亦属于重要的新证据:

1、原判决、裁定认为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没土地,章胜汉在声明书中说:“查明程公司(许俊伟收购的公司名下——章原注)确实存在土地,并有确切证据一同交给许俊伟,过去对你的误会产生矛盾深表歉意。”

2、原判决认定许俊伟拿出许多政府文件及合同欺骗章胜汉,属于诈骗手段。章胜汉在《声明书》中承认,“这些文件其实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根本没见过,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与)你在公安材料和法庭说的没有见过完全是一致。”

3、双方合作过程中,许俊伟将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的背景情况、困难情况都告知了章胜汉,章并在三份文件上对相关重要问题签字认可。但审理许、张的过程中,章胜汉说“这些名字都不是我签的”,并交公安机关鉴定,鉴定结论支持了章的说法。该《声明书》说:“有三份资料是我的真实签名,公安的鉴定结果不正确。”(见申诉书后附证据二十九,第201面)

三、(2005)雨民二督字第2044号《支付令》、(2005)雨执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

2005年12月16日明程公司作为保证人,好房子公司与章胜汉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章胜汉成为好房子公司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红线外91亩土地(68亩+23亩)使用权归章胜汉控制、收益、处分,关于这两宗土地其一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其它股东无关[1]。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这是为了“掩盖罪行”。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另从明程房地产公司被许俊伟整体收购后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股东为许俊伟、黄晓英夫妇和张建英等人,并无章胜汉的名字。即使政府同意将这红线外91亩土地补偿给华城房地产公司(明程房地产公司),也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置业公司无任何关系。[2]”

本律师新近发现的(2005)雨民二督字第2044号《支付令》、(2005)雨执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使章胜汉控股好房子公司以后真实地具有掌控红线外土地的权利,许俊伟做了切实的准备:好房子公司为明程公司欠它2802万元债务(许俊伟购并明程公司的资金都从好房子公司转出),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2005年11月30日,明程公司通过法律执行程序将91亩红线外土地中的68亩转移到好房子置业公司名下。执行程序中,明程公司并向人民法院说明,该68亩土地的使用权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双方对办理手续的费用承担作了约定。[3]

这说明,此宗土地手续一经办理完毕即归章胜汉完全控制,并非二审裁定所说“即使政府同意将这红线外91亩土地补偿给华城房地产公司(明程房地产公司),也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置业公司无任何关系”。

本律师认为,以上新证据形式规范——民事执行裁定和支付令属于人民法院正式法律文书,《声明书》有章胜汉两次亲笔签名,其客观真实性无可怀疑,其内容意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认定。因此,本律师认为应当立案,重新审判!

律师:陈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见证据十五《增资扩股协议》第四条2(1)、(2)。

[2]见二审《刑事裁定书》第44页末四行。

[3]好房子公司和明程公司虽然都由许俊伟操控,但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两个公司是法律拟制的具有各自独立人格的人。以这种方式处理问题是具有商业智慧的企业家对现代法律的智慧的运用,而不是投机倒把。两公司之间通过民事协议的形式转让土地是法律允许的,民事诉讼是实现民事行为目的的特别形式。通过法院执行,它简便了土地转让的审批手续,并无不妥。另,当时明程公司的核心工作是91亩土地上的居民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是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最后准备,将自己即将实现的“未来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民事主体完全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此问题本律师在《十八天网上论战》一书《长沙奇案思考之八:慧黠而忠诚的商人许俊伟》一文中有较详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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