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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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为了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重庆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城市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居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提高其生活水平。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农村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地区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相对较低。

农村低收入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

三、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

除了一般低收入居民外,重庆市还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例如,对孤儿、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会根据其特殊情况,提高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他们可以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低收入居民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总之,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和社会的关爱,让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49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49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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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1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城乡低保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三、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结束——。

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年定期报表)重庆市民政局制定2015年10月- 1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2 -本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6)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1.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1表) (8)2.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2表)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 3 -一、总说明(一)目的为全面描述、科学监测、动态评估重庆城乡低保发展状况和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统计,为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对原有统计报表进行保留,形成本制度。

(二)主要调查内容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人口状况、低保家庭总户数、低保资金支出状况、低保补差支出状况、临时补贴支出状况、等5个部分。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乡镇(街道)起填报。

(四)本制度资料来源于低保资料的行政记录,由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低保业务部门加工整理上报。

(五)报送日期及方式本制度报表为月报。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物价水平确定,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医疗补助则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根据《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旨在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过上基本的生活。

政府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具有实际的保障效果。

重庆市政府也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红利。

在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

同时,也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低收入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成本也随之上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例,探讨其意义、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意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种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在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重庆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种救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实施情况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情况如何呢?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20万人,救助资金总额超过16亿元。

其中,生活补助是最主要的救助方式,占救助资金的60%以上。

此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救助措施的落实,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也得到了一定促进。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增强了他们的社会信心和归属感。

三、存在问题然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救助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无法满足所有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其次,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低收入家庭仍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措施。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漏洞,进行骗取救助金等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加救助标准和范围,缩小贫困人口的差距。

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完善救助标准和流程,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1 关于征求对《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为推动万州区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我局拟结合本区实际制发《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为确保《细则》可靠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方法》的意见请于7月17日前通过函件或邮件方式反馈万州区民政局。

通讯地址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2号邮箱 联系人徐胜杰电话************。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2 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人口核定第三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六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 第四条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规定一户籍未在本区的申请对象家庭的在校就读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三服现役的义务兵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重庆的低保标准是多少钱

重庆的低保标准是多少钱

重庆的低保标准是多少钱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低收入人群。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重庆市实行了低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那么,重庆的低保标准究竟是多少钱呢?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的低保标准分为城区和农村两个标准。

首先来看城区的低保标准。

在重庆市,城区的低保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和当地物价水平来确定,一般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低保。

而在重庆市,城区的低保标准一般在每人每月400元至600元不等,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接着,我们来看农村地区的低保标准。

与城区不同,重庆市农村地区的低保标准相对较低,一般在每人每月200元至400元不等。

这也是因为农村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状况相对较低,因此低保标准也相应偏低。

除了上述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外,重庆市的低保制度还包括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

同时,重庆市还对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定期的审查,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的低保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参考数值,但具体的标准还是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因此,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有需要申请低保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和帮助。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低保标准在城区和农村地区都有一定的补助标准,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

同时,重庆市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低保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重庆市的低保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帮助到有需要的人群,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稳定和幸福的生活。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三、切实发挥基层组织自治能力。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要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切实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2016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月 , 政府 出 台 了《 于全 面建 立农 村 居 民最低 生 活 市 关
重 , 价 值 转化 过 程 中存 在较 大 的随 意性 。二是 收 入 在 的 不 稳定 性 。一 方 面 农 作 物 收 成 的季 节 性 受 自然 灾
调 查 。 与 城镇 居 民相 比 , 村 居 民 收入 有 其 特 点 , 农 使
得 在 收 人 界定 上 存 在 一 定 困难 :一 是 收 入 难 以 货 币
农村 居 民最 低 生活 保 障 制 度 , 受 农 村 低 保 人 数 43 享 .
万 人 . 支 出 资 金 15 6万 元 , 人 均 补 差 3 0元 。 年 0 年 5
26 5
广东 农 业 科 学
20 0 9年 第 6期
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梁 丽 ( 庆 交 通 大 学 财经 学 院 , 庆 4 0 7 ) 重 重 0 0 4 摘 要 : 立 农村 居 民最 低 生活 保 障 制 度 是 统筹 城 乡发 展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一 项 重 大 制 度 建设 。通 过 对 重庆 市 农 村 居 建 构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现状 和存 在 问题 的分 析 , 农村 低 保 标 准 、 保 对 象 的 确 定 、 金 筹 措 、 金 管 理 等 方 面 提 出完 善 重 从 低 资 资 庆 市 农 村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制 度 的 对 策措 施 。
制度 , 保 障标 准 为 7 0元 的有 2 年 0 2个 区县 ,2 7 5元 的
有 1个 县 ,0 8 0元 的 有 7个 区县 ,2 8 5元 的有 1个 区 ,
8 0元 有 1个 县 . 0 5 10 0元 以上 的有 7个 区 ,最 高 的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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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5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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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2016《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2016《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第九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由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第一篇范文: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2022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2022年1月第二篇范文:2022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网2022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顾问表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022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计算数据重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216元/年重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7814元/年重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32元/年重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5796元/年重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4498元。

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035元。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注:用于2022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某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某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某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第三篇范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渝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22〕128号),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低保金发放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报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案例分析

低保案例分析

城乡低保案例分析一、哪些人才能吃低保?《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凡持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年)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0元/月·人。

【案例1】某社区李某一家3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3岁原在一工地打工月收入1800元,现得病住院就无法打工,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妻子40岁一边在医院照顾他,一边打点散工月收入450元;儿子20岁在重庆上大学。

问:李某家现在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吗?分析:李某因生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目前只有他妻子打散工收入450元,他家人均月收入为150元,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

李某可向其社区或社区所在街镇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按程序报批。

根据以上情况,他家3人每月共可享受低保金365元(其中:家庭收入补差330元,在校生分类重点救助35元)。

【案例2】某社区张某一家8人三个户口簿,他现年82岁和妻子80岁二人为一个户口簿,二人也无养老金;大儿56岁在綦江齿轮厂上班月收入2200元,大儿媳53岁在家做家务并照顾老人,大儿的孩子31岁也在綦江某超市打工月收入1500元,他们三人又为一个户口簿;二儿52岁有时打散工月收入750元,二儿媳49岁在帮餐馆月收入750元,二儿的孩子25岁还在上大学,这三人也是单独的户口簿。

问:张某和他妻子这二位老人能不能单独享受城市低保?分析:不能。

因张某家8人都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650元,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

这里需说明的是:家庭人口应该是共同生活的人口,而不是户口簿上的人口。

二、老年人、残疾人能否分户出来享受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没有特殊规定。

巫溪县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

巫溪县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

巫溪县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一、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兰城街道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0元(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包括:(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对本人无收入来源、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居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家庭收入核算(一)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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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3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三章申请及保障金发放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每年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第三章申请及保障金发放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的有关材料;(三)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七日。

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三日。

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入户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长期公示,但是,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救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高其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三)接受并配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四)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则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地区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第三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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