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多的犬只数量、管理缺失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困扰,例如犬只咬人事件频发、犬只数量过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犬类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2024年提出一份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犬类的福利。
一、加强犬只注册和所有权管理1. 建立统一的犬只注册制度,将所有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2. 要求犬只所有权人定期进行更新和注册,以确保犬只所有权的合法性。
3. 加强对犬只托养和交易的管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未注册犬只。
4. 建立犬只所有者养犬意识教育机制,引导犬只所有者遵守管理规定。
二、加大繁殖和销售犬只的管理力度1. 对犬只繁殖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擅自繁殖犬只。
2. 规范犬只销售市场,要求犬只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健康检疫证明。
3. 加强对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监管,确保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犬只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三、加强犬只养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1. 加强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4.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犬类管理的公共秩序。
四、加强执法力量和犬只管理的协作机制1.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立专门的犬只管理执法队伍。
2. 加强与动工部门、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犬只管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3. 促进市民举报犬只管理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五、加大犬只护理和福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1. 普及养犬知识、犬只护理和健康养育的宣传教育。
2. 加强对犬只福利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培训。
3.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犬只护理和福利事业。
六、加强犬只品种管理和健康监测1. 彻底禁止犬只品种的养殖和贩卖。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展览、表演、诊疗业务等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安、农林、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公安机关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活动的审批,管理犬类留验所,负责对违章养犬的处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无证犬;(二)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生产和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销、扑杀和消毒,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业务行业的管理;(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无证犬的捕杀;(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发照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在公安、农林、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单位(辖区)经常开展犬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
第五条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
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养犬管理实行区域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风景旅游区、港口、车站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
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问题分析: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中犬类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由于犬类管理不善,许多城市面临着犬咬人事件、犬类传染病等问题,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因此,加强城市犬类管理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高效、科学、公正、民主的城市犬类管理体系,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
2. 原则:科学管理、预防为主、依法治理、公平公正、社会共治。
三、实施方案:1. 完善法律制度:(1) 增加城市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故意放犬、无犬证遛犬等违法行为。
2. 加强犬类登记和管理:(1) 强制所有犬类饲养者及时办理犬类登记和领取犬证,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2) 加强对犬粪的清理和处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3) 严禁在公共场所放养大型犬,特别是攻击性犬种,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 开展犬类行为管理教育:(1) 加强犬类饲养者的教育,提高养犬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调养犬人应负的法定责任。
(2) 鼓励犬类训练和社交,提高犬类的社会适应能力,减少攻击行为。
4. 建立犬类执法监管体系:(1) 设立专门的犬类管理部门,负责执法、监管和管理工作。
(2)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理。
(3)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犬类信息管理,实现整体管理、精准管理。
5. 加强社会共治:(1) 建立犬类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协作,共同参与犬类管理工作。
(2) 开展公众宣传活动,普及有关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犬类管理的认知和配合度。
四、保障措施:1. 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完善犬类管理设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2. 增加人力资源,培养专业犬类管理人才。
3. 提升技术手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五、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实施,预计可以减少犬咬人事件的发生频率,降低犬类传染病的传播风险,提升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
建议促使重新修订《犬类管理条例》
建议促使重新修订《犬类管理条例》作者:胡智浩来源:《民主》2019年第07期在城市养狗越来越普遍的同时,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如狗不戴嘴套伤人、不拴狗绳、叫声扰民等多有发生,让市民饱受困扰。
在镇江市,仅2018年1月至10月,市政府12345热线就接到市民反映的犬类投诉2300多例,市民迫切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为此,在2019年初,民进镇江市委会在前期充分调研、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向镇江市政府提交了社情民意《建议我市修订〈犬类管理条例〉》,建议在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下,实现本地犬类的有效管理。
民进镇江市委会认为,镇江市虽然先后于2007年和2014年出台了《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原来的很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目前,犬类管理执法困难、效果不彰的矛盾已较为突出,修订并出台镇江市新的养犬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为此,民进镇江市委会建议,一是在修订的条例中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及职责,限养和禁养区域,养犬人应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责任等,让养犬行为有法可依。
二是要落实经费保障,将犬管经费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通过建立专业的收容基地,收容流浪犬,也可接受市民短时间的宠物寄养。
收容基地同时兼顾文明养犬教育基地的作用,市民可以在此学习相关知识,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有效规范自身行为。
建议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镇江市委书记和市长都对社情民意进行了批示,要求市人大牵头落实。
镇江市人大对此非常重视,与民进镇江市委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充分吸纳了社情民意中的相关建议,将出台镇江市新的犬类管理条例纳入到2019年全市的地方立法规划中,正式启动了修订《犬类管理条例》的工作。
目前,镇江市区禁养犬类品种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最终确认了5大类36个品种为镇江市重点限养区禁养犬,规定了禁止饲养大型犬的标准。
为了给法规的出台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镇江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在2019年3月发布了《致养犬居民的一封信》,印发了《文明养犬手册》广泛分发给市民。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____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与宠物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其中以犬类为主要宠物。
然而,犬类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包括犬类数量的快速增长、犬类失控事件的频繁发生、犬类噪音和排泄物等问题带来的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护居民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改善城市环境,有必要加强犬类管理。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系列措施,对犬类的饲养、登记、管控和执法进行全面加强,以实现犬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饲养管理1. 饲养登记制度所有养犬人员必须进行犬类饲养登记,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犬的健康证明,包括疫苗接种证明和狂犬病检测证明等。
登记信息将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证信息和户籍信息进行关联,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2. 饲养场所规定养犬人员必须为犬类提供合适的饲养场所,包括有围栏或牵引设施的庭院或公共犬场。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禁止饲养的区域养犬。
养犬人员需定期清理饲养场所,确保环境整洁,避免引起噪音和环境污染。
3. 犬类数量控制设置养犬人员每户可饲养犬的上限数量,具体数量因地区而异。
养犬人员如果超过数量上限,将被要求做出选择,将多余的犬类做好转移或送往合法犬类收养机构。
三、犬类登记和管控1. 犬类登记制度所有犬类必须进行登记,包括犬类的品种、性别、年龄、毛色等信息。
登记需提供养犬人员身份证明、犬类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犬类登记信息将与养犬人员的信息关联,以方便后续管理和跟踪。
2. 强制植入芯片所有犬类必须在一定年龄范围内进行芯片植入,芯片上储存有犬类的登记信息和养犬人员的联系信息。
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芯片扫描器读取犬类信息,提高寻找失犬和追踪养犬人员的效率。
3. 犬类管控措施在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内,必须对犬类进行牵引或实行口笼控制。
养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处罚。
特定区域内的犬类必须保持安全、卫生、文明,并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犬类执法与处罚1. 执法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犬类管理的执法力度,包括加强对犬类饲养场所和犬类登记的检查、对无犬类登记和违规饲养的处理、对失控犬类的处置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18号)各区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南山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84号),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犬患、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严格控制、禁限结合、综合施策、分级管理”为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治理,落实管养责任,建立干查督机制,促进养犬人自律,引导文明养犬,维护公共秩序,净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主要目标1.实现两个提升:提升应免犬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率、提升养犬登记办证牌率,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80%以上和60%以上,到2016年底分别达到90%以上和80%以上。
2.做到四个禁止:禁止无主犬、无证犬、未免疫犬,禁止不束犬链、不挂犬牌出户遛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重点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重点任务1.调整重点限养区。
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以及丹徒区、镇江新区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设定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犬只的管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养犬人员和犬只的管理。
第三条养犬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养犬审批手续,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对犬只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大连市犬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养犬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养犬审批第五条想要养犬的居民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申请养犬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养犬人员的户籍证明;(三)居住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证明;(四)犬只品种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五)养犬场地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养犬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不予养犬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养犬审批机构对养犬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取消其养犬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犬只养育管理第八条养犬人员应当对犬只做到以下管理:(一)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疫苗,在接种期限内进行复检,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证明;(二)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养犬人员应当自觉清理犬只粪便;(三)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咬人或者咬伤动物,养犬人员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四)犬只禁止跑出户外,养犬人员应当设置固定的犬只活动范围;(五)犬只禁止在夜间外出,养犬人员应当保证夜间有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养犬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疾病和咬伤事件,不得延误和隐瞒。
第十条养犬人员发现犬只有传染病的迹象,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犬只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养犬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没收犬只;(四)暂扣养犬证。
第十二条养犬人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和宠物,但也常常因狗咬人、狗叫扰民等问题引发纠纷。
为了合理管理和控制犬类的数量和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制定2024年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一、强化犬类登记和管理系统1.建立犬类统一登记和管理系统,所有犬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其犬只登记并获得犬牌。
2.犬牌上应包含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犬只的种类和体貌特征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进行溯源和追责。
3.实行犬类品种限制政策,对部分凶猛犬种进行限制饲养,犬主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接受抽血检测。
4.对已登记的犬只进行常规体检和疫苗注射,确保犬只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二、加强犬类行为管控1.强制所有犬主携带犬牌和犬绳,外出时必须将犬绳拴系,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2.禁止犬只在公共场所嗅闻食物、随地大小便,犬主必须及时清理并保持公共卫生。
3.对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的犬只,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严禁犬主包庇隐瞒。
4.针对犬类叫声扰民问题,设立申诉投诉机制,对重复投诉次数超过规定的犬主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
三、推进犬主素养教育1.开展犬类饲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犬类养育的认知和理解。
2.鼓励犬主参加犬类训练和社交活动,提高犬只的社会化水平和行为素养。
3.建立犬类责任险制度,设立犬主培训和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购买责任保险。
4.加强对宠物犬繁殖的监管,严禁非法繁殖和非法贩卖行为,保护犬类的健康和品种纯正。
四、完善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1.针对犬类行为问题制定更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犬类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增加执法人员及技术装备。
3.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犬类管理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恶意欺骗、虐待犬类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保护犬类的生命和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犬类引发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同时,通过加强犬主的教育和责任意识,提高养犬者的行为素养和文明意识。
丹阳区犬类管理办法
丹阳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检疫标识的发放工作,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免疫接种行为。
(三)城管部门负责: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携犬人不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无免疫证犬只、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建制小区物业公司对犬只的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八)云阳街道、曲阿街道和有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畜牧兽医门的指导监督下,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市区犬管理限养区范围:南至122省道,西至241省道,北至北二环路,沿迎宾路、开发大道,向东至齐粱路内,以及区域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设定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孙文红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文红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11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文红;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当事人】孙文红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当事人-个人】孙文红【当事人-公司】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文红【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犬类管理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非法拘禁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二审期间,孙文红表示要变更被告,符合犬类管理职权的规定。
故本案应继续审理,孙文红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应由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因出现新的证据,本案需要进一步审理,原审裁定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11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3 00:04:3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桃花坞×区××栋底层××车库系原告孙文红使用,其在车库至一楼楼梯口处安装了栅栏门,用于饲养狗及堆放杂物。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3]87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3〕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依法追究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犬类的违法行为。
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并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境犬类的检疫,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抢救治疗、疫情监测和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城管、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居民新村(含后街、后巷等)和城市道路两侧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工业区、游览区、学校、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娱乐服务、宾馆、饭店、商场、集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专业户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或生产需要养犬(包括猎犬)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8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二)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五)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七)辖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镇政发〔2016〕39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政发〔2016〕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确认国有土地权属规定》等73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镇江市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完善,《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和废止)。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养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缉私、搜救、导盲等工作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等饲养和配备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按照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管救助、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住建、市场监管、宣传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区域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犬只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活动机构进行监管;(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病人处置,患者救治、人用狂犬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预防、疫情监测及宣传教育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七)发改、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1月1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犬只养殖场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二)设立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劝导点;(三)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四)组织指导网格员开展巡查等工作,及时劝阻违法遛犬等行为;(五)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六)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疑似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路面犬只粪便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户外排泄粪便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荆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1日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南至长江,北至海子湖)和纪南文旅区纪南镇集镇、荆州高新区太湖街道城市建成区(含国际联投城所在区域)。
本办法所称流浪犬是指没有主人饲养的犬只,包括养犬人刻意遗弃、自行走失或长期在野外生存的犬只。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市、区(含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养犬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相关执法主体依法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组织捕捉、转运流浪犬。
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对犬类狂犬病等实行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等进行监管,监管兽用犬类疫苗,查处非法兽用狂犬病疫苗和非法定单位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行为;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留检、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门牌的编号(含销号)、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室)牌等。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区域内相应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住建、工商、质监、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牌工作的领导,将门牌制作、安装及更换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门牌编号以正式命名(含更名)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门牌编号应遵循统一性、控制性、连续性、稳定性、法定性原则,以“尊重历史、保持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为基本要求,一般不对现有门牌地址重新编号。
第八条门牌编号遵循以下规则:(一)道路两侧门牌按照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顺次编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一定宽度的,可以预留备用门牌号(商业区间隔5米、非商业区间隔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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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2007-11-13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
(二)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辖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第六条东至镇江焦化厂铁路专用线——古运河丁卯桥段——团结河、南至镇大铁路——沪宁铁路天桥段——南徐路、西至镇句路陆家桥段——润州路、北至长江南岸线的闭合区域,为重点限养区。
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所在地以及前款区域外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为重点限养区。
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区域以外的建成区为一般限养区。
第七条除动物园外,重点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般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军队、公安、海关特种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小型观赏犬和大型犬、烈性犬的限额、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九条个人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个人申请养犬的,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第十条单位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专职养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场地使用证明;
(四)单位内部设有固定的犬舍,犬只实施圈养、栓养。
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饲养的犬,应先到农林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后,凭农林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同时签订《养犬责任书》。
第十二条《犬类饲养证》由饲养人每年凭农林部门当年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关验证一次。
逾期不验证的,《犬类饲养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犬类饲养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当到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养犬人迁居的,应当在迁居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犬死亡或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限养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
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十八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第十九条对弃养、走失的犬和无证犬、野犬,由公安部门负责留检收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二十条持有《犬类饲养证》和犬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携犬人可在每日19时后至次日7时前牵领出户,但应当挂犬牌、束犬链。
(十)严格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农林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犬类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独立的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犬只必须笼养或圈养,场所具备良好隔音设施;
(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四)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内设置犬类销售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的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点距离500米以上,与饮用水源距离1000米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犬舍、犬笼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五)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内设置犬类养殖场所。
第二十四条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门报告,并
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患狂犬病症状,应及时报告当地农林部门。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者请求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部门、农林部门报告。
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门诊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并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造成咬伤他人导致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饲养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养犬污染环境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犬类检疫证明的,由农林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养犬人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30日印发的《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