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说明2016-3-1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
普金网/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问题.doc
2018年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问题2018年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问题2月1日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免教育费附加等收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壮大实体经济基础;决定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其中,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阅读】想创业的小老板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不?4月14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看到,为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掌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打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该局发布〔2016〕1号公告,其中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集合梳理”。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小微企业主,经常有这样的烦恼,刚刚起步经营,收入不稳定,税不知道该咋交?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内容显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另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样定义,主要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附加税减免政策2019
附加税减免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报不超过10万,季报不超过30万不交税,超出全额征收。
二、附加税月报月收入不超过10万和季报季收入不超过30万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此基础上小规模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1148589924.jpg 三、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提高至300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
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市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类01款下增设81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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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热门】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一起听听广州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新政解读关键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缴费人提问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 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教育是⽴国之本,⼤家在⽇常的⽣活中经常会讨论这样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时候,⼤家并不知道关于关于教育的深⼀度信息。
及时的了解这类信息有助于⼤家及早的处理信息。
那么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有哪些?以下内容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征收范围⾃2010年12⽉1⽇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征收教育费附加。
⼆:计征⽐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地⽅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为2%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1.进⼝不征,出⼝不退;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发⽣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3.对国家重⼤⽔利⼯程建设基⾦免征教育费附加;4.⾃2016年2⽉1⽇起,按⽉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
四:征收⽅式直接在教育费⽤⾥⾯有相关计算,具体内容见收据。
其他规定:⼀、公办幼⼉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园开学前⼀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计算。
幼⼉缴费后未⼊学或在开学后2个⽉内(含2个⽉)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转园、退园和因个⼈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在留园期间因个⼈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家长收取其他费⽤。
幼⼉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的。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老会计人的经验)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老会计人的经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而至今为止,对于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却一直有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营业税纳税人)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该观点的人因此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概念及作用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一)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二)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一)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教育费附加=应交税金x3%。
附加税最新减免政策
附加税最新减免政策在很多税收中,我们都知道有附加税⼀项,很多⼈对于附加税只是听说过,但是对于具体附加税最新减免政策有哪些呢?由于这些问题很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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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最新减免政策⼩规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
⼀般纳税⼈和⼩规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和⽔利建设基⾦。
⼆、附加税的税率是多少附加税是按照⼀定⽐例加征的税收,⼀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1)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税”税额之和×适⽤税率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地⽅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综上所述,附加税最新的减免政策⼩规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
附加税是按照⼀定⽐例加征的税收,⼀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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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教育费附加起征点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起征点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解读:
1、本文的重点在“扩大范围”上,文中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2、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
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仍然执行财税[2014]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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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现行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实例解析现行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具体的实例来深入解析现行的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征收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教育附加的计征比率为 3%,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比率通常为 2%。
它们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在现行的优惠政策中,小规模纳税人是受益较大的群体之一。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无需缴纳。
例如,一家小型便利店_____,季度销售额为 25 万元,由于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所以增值税免征,同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不用缴纳,这为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了一定的税费负担,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发展业务。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制造业企业_____,因购置环保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技术升级改造。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由于企业享受了这一税收抵免政策,导致其应纳税额减少,从而使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降低,相应的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减少。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地方政府对于教育事业的财政支持所产生的费用,它是在国家教育经费中的一种补充,主要用于改善地方学校的教学条件和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主要依靠地方财政,通过税收、经费划拨和其他财政手段实现。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教育公平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教育基础存在差异,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方式和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采取增加教育附加税的方式,通过对居民收入、财产以及企业经营等多个方面进行征税,从而为教育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有些地方则通过调整教育经费划拨比例,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与使用需要有明确的政策和规范。
各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征收对象和使用范围等,防止出现收费过高或者滥用教育资金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严格监督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加大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力度,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公正、有效使用。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和使用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广大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款,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社会各界还可以通过捐赠、设立教育基金等方式,为地方教育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教育发展。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重点应当是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当均衡,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有良好的教育条件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提高这些地区的教育水平和教育公平。
此外,还应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教师的待遇和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总之,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和使用力度,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在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中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教育事业取得可喜的成绩。
征收管理-社保和非税练习题库(附答案)
社保和非税(第一章税(费)管理第七至八节)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下岗后开歌舞厅,2017年领取税务登记证,之后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
B.某企业进口小汽车应该缴纳教育费附加。
C.某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教育附加应该以100万元为计税依据。
D.甲企业出口小汽车已退消费税,不应该退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选项B,进口环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选项C,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知识点: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2.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向自来水公司支付自来水费130万元,而后卖给业主,销售额为200万元,如果物业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当月该物业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多少万元()A.0.063B.0.054C.0.63D.0.54答案:A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00-130)×3%×3%=0.063万元。
知识点: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费额计算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几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A.3B.5C.2D.1答案:A答案解析: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说明2016-3-1
附件: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建筑业及其附
征税费综合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四)《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
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建筑业营
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通过选择减免税代码,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此表适
用于国地税共管户申报附征税费。
注意:1、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期限为“季”。
2、如果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必须选择减免税代码,才能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不选相应的减免税代码不能进行免征。
3、因为该申报表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所以月(季)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否符合免征条件需要人工判断。
四、简易申报
修改说明:对于双定户,由系统在简易申报时自动免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在做双定户核定时不需要进行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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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建筑业及其附
征税费综合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四)《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
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建筑业营
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通过选择减免税代码,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此表适
用于国地税共管户申报附征税费。
注意:1、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期限为“季”。
2、如果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必须选择减免税代码,才能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不选相应的减免税代码不能进行免征。
3、因为该申报表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所以月(季)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否符合免征条件需要人工判断。
四、简易申报
修改说明:对于双定户,由系统在简易申报时自动免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在做双定户核定时不需要进行
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