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交易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和条件可能与市场价格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文档制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规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在关联交易方面的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
3. 关联交易的定义公司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控制、关联方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合同签订、资金往来等。
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关联公司、一致行动人等。
4. 管理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应公正公平,交易价格和条件应当与市场价格和条件相符,避免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获取利益。
4.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开透明原则。
4.3 独立审议原则关联交易应经过独立审议,确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并依法合规。
4.4 限制和监督原则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限制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发生,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5. 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5.1 关联交易登记和审批程序公司内部所有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登记和审批,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5.2 关联交易定价和条件关联交易的定价和条件应按照公允市场价格原则确定,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定价和条件的审查和决策。
5.3 报告和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板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放弃等)。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两类:(一)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五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的对方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对方关联人、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日期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在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即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关联交易风险,以及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目的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防范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还应该明确公司管理层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方法,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二、制度适用范围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物流、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1. 公告程序公司管理层应该及时公开当前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应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
2. 初步审查管理层应该对于公告的关联交易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交易对象的合法性、交易实质、价格公正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决策委员会审批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公司应该成立专门的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决策委员会成员应涵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独立董事。
决策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价格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
4. 独立董事审查如果关联交易涉及到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同时交易规模较大,公司应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和财务审查。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在审核结果基础上,对关联交易进行终审。
四、关联交易决策过程1. 形成关联交易决策的需要方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申请。
2. 公司管理层按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并把关联交易公告。
3. 决策委员会对于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同意的决策,并提交独立董事审查。
4. 独立董事在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进行终审,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必要、公允的原则,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关联交易审议与决策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非关联董事出席,并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应当由非关联股东出席,并由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授权范围、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目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性质、交易金额、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九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经营活动牵涉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等。
而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互为股东、关联关系、人员代表等关系产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关联方是公司的主要权力控制者;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关联交易易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挑战性1. 必要性: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有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的效果。
另外,关联交易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降低运营风险。
2. 挑战性: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交易涉及的费用也需要审慎管理,避免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内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遵循透明、公正、合规等原则,确保所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制度中宜明确定义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设立相关决策机构及职责。
2. 决策参与者决策参与者应明确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和决策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决策者是对关联交易具有适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利益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应设立严格的利益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关联方通过报告、说明书等形式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4.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和公平。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集团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内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资源互补、资产重组等原因产生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集团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五条集团关联方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集团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集团或其子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集团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第七条集团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三)与集团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关联交易定价和决策第八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第九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或定价,确保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价格。
第十条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关联交易方案,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期限、方式等;(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关联方应回避投票;(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交易条款和责任;(五)对交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全体股东知情权。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商业原则,即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三)回避原则,关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应回避表决;(四)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关联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第五条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提供或接受租赁;(七)提供或接受捐赠;(八)提供或接受债权债务转移;(九)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议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一)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三)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国家有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方等信息;(二)关联交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简介关联交易是指在企业集团内部或与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为了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行为,许多公司都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 相关要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通常包含以下要求:交易审批流程公司应规定明确的交易审批流程。
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交易申请,并经过审批过程批准。
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交易申请、内部审查、相关部门意见征询、高级管理层审议等环节。
交易定价公正合理公司应确保关联交易的定价公正合理,避免因关联关系影响交易价格。
定价公正合理的标准通常包括市场公允价值、公平价值或公正价值等。
公司可以通过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比较、引入市场定价机制等方式来确保交易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披露内容通常包括交易的性质、对象、金额、条件、影响等。
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定期报告、事后披露、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披露平台等方式进行。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避免因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
例如,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公司还应设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3. 实例解释交易审批流程某公司计划与其子公司进行一笔价值较大的关联交易,首先,相关部门或人员需提交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的性质、对象、金额等信息,然后通过内部审查,采集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最后交由高级管理层审议是否批准。
交易定价公正合理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计划与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资产转让。
为了避免关联关系对交易定价产生影响,公司特地委托了一家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确保交易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某公司与其关联方公司签署了一份涉及重大利益交换的协议,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该交易需要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事后披露。
公司及时披露了交易的性质、交易方、金额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范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范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规,并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子公司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其股东、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企业高管、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识别1.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股东、关联企业、企业高管、董事会成员等。
2.关联交易的识别应按照《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同时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程序1.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批与决策。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透明、合规。
3.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性质复杂、利害关系重大的交易应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1.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公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
2.关联交易的定价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参考市场竞争情况、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五、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与公告1.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股东、投资者披露,并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标的物等关键信息,以及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监管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抽查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若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合规、不合理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1.公司应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的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日期等。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继续关注关联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望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总结:本制度全面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评估、法律责任、信息保密、监管报告、违规处理、内部培训及宣传教育等方面,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不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为维护市场公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与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关联交易定价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定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方法第四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与市场价格趋同,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内容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三)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公平、公正,确保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包括:(一)成本加成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率确定交易价格;(二)市场价格法:参考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三)成本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扣除不合理因素,确定交易价格;(四)收益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预期产生的收益,折现后确定交易价格;(五)其他定价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其他公平合理的定价方法。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一、背景分析当前,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扩展,企业内的各种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这些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不同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甚至同一董事会成员的多个公司之间。
如果管理不力,这些关联交易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正性等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损害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势在必行。
二、意义和目的意义:通过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关联交易的不当使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健。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旨在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同时遵守所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关联交易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3.同一董事会成员的多个公司之间的交易;4.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方的交易等。
四、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公开透明、真实可信。
所有的交易信息应该在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上通告,同时向所有股东提供信息。
2.自愿选择:公司必须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不要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左右。
3.公正合理:交易条件应该公正合理,符合市场规律,不得损害任何股东的利益。
4.依法依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五、决策程序和审批机制1.所有涉及到关联交易的事项都需要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上进行讨论。
2.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需要得到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批准,一些小额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同意。
3.对于涉及到公司重要决策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程序审议并作出决策。
4.财务部门要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严格控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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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WW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对于非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含关联担保)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依照《WW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WW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四)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及历史的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控股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等。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自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1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公司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至迟不晚于其拟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之日前第二十个工作日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告知该等关联交易情形并提供相关交易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就该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的(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 2 -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在审议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交易总额低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之间的关联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
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应对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关联交易”),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关联交易达到上述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 3 -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关联交易达到上述标准的,须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包括:(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且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提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三)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