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座谈会资料
房地产业建筑业营改增解读培训课件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
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
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 况界定纳税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 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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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会计制度
内容
目录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营改增实施办法讲解 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辅导 五、销售、转让不动产政策辅导 六、经营性租赁不动产政策辅导
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
特定应税服务
解释: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应税服务的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 服务营业额合计
÷(1+3%)
二、可选择按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企业,文化体育 服务等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 标准:
政策解读
生产加工制造业为主,50万以下(含本数,下同) 商贸批发零售80万以下 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营改增服务500万以下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 生应税行为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全方位解析与实操专题培训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全方位解析与实操专题培训主讲:杨老师(清华大学财务总监特聘专家,注册税务师美国首席财务总监,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税务师行业业务援助委员会委员,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全国连锁机构首席税务顾问,税务高端培训主讲)【课程背景】5月1日房地产、建筑安装业正式营改增。
也意味着多年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需要颠覆以往营业税思路,对接增值税业务思路复杂艰难的过渡期,你将怎样应对?营改增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不同时点(政策实施前,衔接时点,实施后),不同层面(决策层、业务层、财务层),不同项目(旧项目、新项目),不同的供应商(建筑、服务、货物)是每个房企都应该做足应对挑战和风险的功课!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携手致通振业(AAAAA)税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本次培训,本课程将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改增”新文件,重点讲解改革中的应对策略与改革后的增值税管理。
希望通过此次培训,尽量减少过渡期给大家带来的损失,让大家提前步入增值税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此课程,重点突出、难度适中,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实操性,适合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企业老板、财务总监,从事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商研与学习。
【培训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的现在和未来1.为什么营改增(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消除重复征税;完成增值税的彻底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的高速发展;深化财税体制供给侧改革)2.收官之作重大影响(改革难度最大、覆盖面最大;财政收入的挑战;税收征管前所未有的艰难;企业税收管理的严峻考验;融资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所有行业都降税负是神话!)第二部分:房地产、建安企业营改增财务必修1.增值税基本原理(诠释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哪些方面必须遵循其一般原理,从而深入了解上下游各类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要领。
增值税的全面推行,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在具体征管上非常复杂,基本原理是各行业纳税人处理日常业务、给特殊业务定性和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的基础)⑴什么是增值税;⑵增值税如何计算;⑶增值税的类型;⑷增值税的税率;⑸增值税的征收率;⑹增值税的税负;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⑻价外税的影响;⑼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⑽混合销售与兼营;⑾收入确认原则;⑿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技能⑼2.增值税会计核算:⑴老项目简易率如何核算⑵会计科目设置、⑶地产全方位业务会计核算⑷多栏账设置及应用3.增值税发票管理:⑴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判定⑵未能抵扣进项发票的责任到人⑶发票认证⑷使用发票金税系统及抄报税⑸发票领用⑹缴销及保管4.增值税纳税申报:⑴软件及升级⑵特殊事项需做备查记录⑶新老项目衔接⑷认证与抵扣匹配⑸各类业务在报表中的意义及勾稽关系⑹预缴与清算⑺通过报表分析向管理层汇报发现的问题⑻差额征税第三部分:房地产“营改增”政策深度实战解析1.房地产营改增税率一览表及影响2.房企过渡性简易率的特殊意义3.老项目选择一般性纳税方法的探索4.选择老项目过渡税率(简易率)的技巧(数据模型)5.房企过渡期多种税率的并行(一种纳税人身份)6.资金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7.新政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房企项目的税负影响(数据模型)8.房企既遵循一般原理又执行特殊规定(预征)的风险与挑战9.房企土地成本采取抵减收入(差额征收)政策实际核算及申报的难点10.土地出让金返还对增值税负的影响11.新政对房企利润、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及预算的影响(数据模型)12.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给房企带来的风险及规避13.自持物业增值税处理难点14.自持物业租赁过渡与衔接要点15.房企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怎么办?16.政府性收费、拆迁补偿、红线外的等不能抵扣对增值税负的影响17.土地及不动产投资不再属于不征税范围18.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19.股权收购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如何控制风险?21.房屋代建模式财税如何操作22.支付的各类拆迁补偿费或拆一还一的成本如何抵扣?23.房开企业成片取得土地,分期开发,如何抵扣?24.境外设计费、策划费的如何抵扣处理?25.营改增前后甲供材处理的变化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在哪里?26.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及材料采购过程中运输和材料发票开具技巧?27.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能否抵扣增值税?最后被拆除,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8.多项目施工能否采用汇总纳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29.园林绿化工程中购买苗木如何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还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0.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如何抵扣处理及发票开具技巧?31.售楼处、样板间如果最后拆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32.回迁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33.出租的不动产免租期内如何确认销售额?34.相关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35.营改增前后“买一赠一”行为如何纳税以及风险如何控制?36.营改增前后首付款与按揭款该如何纳税?自持物业经营或出租是否有利?37.营改增前后售后返租涉及的税收风险有哪些?该如何控制?38.公共配套无偿赠送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39.不同类型车库、车位在增值税时代的涉税处理分析。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讲义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换算为价外税,实际征收率为2.91%)。
一、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政策如下:(一)一般纳税人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清包工(即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甲供工程(甲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
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doc
2018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2018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据住建部网站消息,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陈政高强调,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当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两个行业缴纳的营业税占全国营业税总额的58%,在这次税改中举足轻重。
从长远来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加快房地产业去库存的步伐。
陈政高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个行业营改增工作。
重点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帮助企业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二是做好新税制下的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力争在5月1日前调整到位并尽快发布;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完善进项税抵扣链条;四是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努力增加抵扣、减轻税负;五是做好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不断完善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确保两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史耀斌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有利于增加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
考虑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次税改对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作了一些特殊安排,以保证整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汪康表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头戏,税务部门已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营改增后的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建筑企业“营改增”交流课件
肥城市国家税务局
6、增值税的要点综述—发票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
肥城市国家税务局
6、增值税的要点综述—发票管理
刑事风险: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 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都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新税制下,企业负责人及财 税负责人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
肥城市国家税务局
一、“营改增”基本情况与动态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模 式“3+7”完成。(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 业7个小行业)(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肥城市国家税务局
一、“营改增”基本情况与动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税制改革 的重要内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 110号文,决定从2012 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16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
北京市、上海市等8个造价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卫明副巡视员、赵毅明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杨瑾峰副所长、胡传海副所长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王海宏处长主持。
卫明副巡视员在会上讲话指出:建筑业“营改增”的后续工作中,造价行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打通最后“一公里”,加快修改计价软件;二是要做好工程造价变动情况的跟踪;三是转变观念,利用建筑业“营改增”的契机,研究开发县市、省、部三级平台软件,从造价成果文件监管的角度出发,把现有的造价数据按照一定的要求分别上传至县市、省、部三级造价管理部门,形成大数据平台,发布造价指标指数、监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做好市场预期研判。
卫明副巡视员最后强调,营改增后的动态跟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造价的跟踪工作不能局限于造价本身,要统筹考虑建筑业的市场动态,把市场动态分析做成工作的新常态,引导市场变化。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跟踪监测的内容,与会专家研究认为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跟踪监测各类工程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决算价的变动情
况,分析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影响;二是跟踪市场大宗材料和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各地发布的各类信息价的执行情况;三是跟踪各类工程执行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比例情况;四是要针对以上内容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做好重点跟踪监测。
最后,大家一致表示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营改增培训资料
房地产营改增培训资料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地产从业人员提供关于营改增的相关培训资料。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推进,营改增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税制调整政策。
房地产行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对于房地产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政策对于日常工作和税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2. 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2.1 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营业税制度,但这个税种长期存在问题,例如税负过高、征管难度大等。
因此,为了深化税制改革,我国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
2.2 营改增政策的意义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降低企业税负:原来的营业税是根据销售额来计税的,税负较高。
而增值税是基于增值额计税,可以在多个环节抵扣,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简化税制流程:营改增政策可以减少纳税过程中的环节,简化报税流程,提高纳税效率。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营改增政策能够消除原来营业税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税率的情况,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
3. 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原则3.1 增值税适用范围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适用范围包括货物销售、服务业务和不动产销售等。
3.2 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纳税。
3.3 税率和税负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税率分为17%、11%和6%三档,具体适用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行业,一般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的税负主要取决于销售额和购买原材料或者服务的费用。
4. 房地产营改增的具体操作流程4.1 增值税登记房地产销售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2 税务账册管理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税务账册,记录和报告增值税的相关信息。
座谈建筑业与房地产营改增培训
座谈建筑业与房地产营改增培训“营改”相增关策政解读建筑业房、产业地建业筑与地产房是业我国国民济的支柱经行性,也是业我国国民济经的要物资生产重门部,建业筑发展的稳增对和促就长均具业重有意义要,局结合建筑总房业地业产特点从,税制设计、征方式、纳收税务服等方面,对其制订一了子揽策安排和征管政措施并,《在政财部国税务总家关于全面推开局营业改税征值增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 36号6)这政策主一件文中予以确明。
外,此针对建企业、房筑产企业异地地供建提服筑务征模式管特殊性的税务,局印发总《国家了税总务局于关发布纳人税县( 市跨、区)供提建服筑务值增税征收理管行办暂法公的告(》国税务家总局告公0162年第1号7、)《国家税务总关局于布发房地产开企业销发自售开行发的地产项房增目值税收征管理行暂法的办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6年018第),号该法以建办筑务服及以房产服务地生地发预税缴款,机构在地所纳税报为基申征本管原,则按纳税照人别、类计方法税分,对别纳人跨税(县、市区) 供服提务如应何服在发务生预地缴、何如机构所在地在进纳税行申报开、发票具内等容作细化明确。
了以便纳于税人行执税和务关机的征管理。
收建筑与业房地业基本政产策建业与房地产业基本政筑策.建筑业一房、地业的征税产范围(一) 般一规定营增改后筑建的业征范围税,原营业与税相比化变大,不在建筑务税服下目分细工程了务、服安装服务、修服务缮装、服务和饰其他筑建服5务个目子。
()一般规定营二改后增房地产的征业范围税,原营与业税相比变化不大,售销动不产建,物,筑让建转筑物限有权或产者永久用权的,转让使在的建建筑或者构物筑物有所的权,以及转让在筑物或建者筑构物一时转让并其占所地的土使权用的按照,销售动产不纳缴值增税。
建筑业与地房产基本政业策二. 建筑、业地房业的产税率和收率征筑建务与房地产业服均用适11的%增值税率税。
营业原税制下建筑业适,3%的用营业税率税,地产房业用适%5的业税税率营营。
某地产有限公司营改增培训会
公司对外销售120万, 须以120万对外纳税。
如果缴纳增值税呢?
背景介绍
中税科信
营业税
增值税
本次营改增的定位: 1、世界范围的创新; 2、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次摸索。
背景介绍
中税科信
1、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业务部 门内
2、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全
训
员
3、营改增对企业业务部门有 什么要求?
内
训
1、财务核算;
二、财务部 门内
训
2、发票管理; 3、纳税申报。
培训内容
中税科信
1 增值税基本规定
2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中税科信
一、增值税基本规定
1、增值税基本原理 2、增值税税率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增值税计税方法 5、增值税销项税计算与进项税额管理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7、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处理
增值税基本规定
中税科信
6、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6.3 增值税发票管理核心——三流一致
(1)对购买方三流统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 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开票方、收款方、发票 内容一致)
4.以后可 抵
3.不可抵 扣
增值税基本规定
6、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6.1 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2016年营改增交流会资料
征税范围
一、征税的条件 1、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以投资 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但除以下非经营性活动。 •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 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 得工资的服务。 • 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属于应税行为:是指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 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3.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 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注意不 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 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 二、一般计税方法 •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 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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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座谈会资料第一部分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一、建筑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1、建筑业老项目2、甲供工程3、清包工工程4、分包的差额征税5、现场临时建筑一次性抵扣6、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7、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8、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9、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实际税负下降3% 2.91%引申:1、规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
突出主业优势,副业适当外包。
降低管理成本,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1、土地成本差额征税2、预收款按3%预缴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房地产项目完成产权转移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
而原营业税下,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纳税义务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40%节省资金成本3、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5%征收率 4.76%4、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 36个月5、出租老不动产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 5%6、取得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从需求上刺激不动产的消费需求,去库存7、甲供工程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动力 17% 营业税税制下设备、材料和动和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1%8、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只减不增 2年以上住房继续免税 5% 4.76%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仍由地税征收,办税资料不变、办税流程不变、办税场所不变,税负略有下降。
第二部分几个重要政策的学习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进项税额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第三节纳税申报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四节发票开具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预缴税款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