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50组织行为文/梁欢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决定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与兴盛。
当前无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是决胜脱贫攻坚,都离不开强大的人才支撑,尤其是广西这样的后发展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创新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稳定大批懂技术、擅管理、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基层一线,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然而由于条件苦、环境差、待遇低、缺少干事创业平台等原因,基层一线往往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原因。
文章总结了广西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从人才结构、引才留才、政策宣传落实、激励保障等方面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加强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管理、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激励保障力度等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创新人才政策,为基层引才留才提供政策支持2017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0号),就加强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从人才评价机制、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激励力度、提升能力素质、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服务保障水平等6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
201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提出的7条具体措施中,有4条涉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这两个文件旨在破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破解基层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为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6•【字号】桂政办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技术创新学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及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高效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广西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集聚,推动职业教育专业(群)与产业集群精准对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需求有效衔接融合,助力现代产业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对接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新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投入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园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园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参与,打造10个左右职业教育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自治区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南宁、柳州等2—3个城市与教育部合作建设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桂人社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办理。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银发〔2013〕13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为全面推动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信贷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金融资金进入城乡创业就业领域,促进广西民生金融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2号)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联合相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6日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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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合 格 分 数线 划 定 方 法 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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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25
日笔 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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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还 原 缴 纳 的 公 共科 目报 名 考 试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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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试 人 员 自笔 试 成 绩 和 合 格 分 数 线 公 布 的 当 日
1 10
元 /人 具 体 退 还 办法 在 广 西人 事考 试 网 另行 通 知
(二 ) 已通过广西 2 0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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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的公 务 员录用 考 试
机关 干 部 人 事 部 门领取 准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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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公 根 据 《 务 员法 》 《 务 员 录 用 规 定 ( 试 行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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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公 共 科 目笔试 的人 员 必 须携 带 本 人 身份 证 准 考 证 凭 证 参 加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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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考 试费 用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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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次 笔 试 不 再 向报 考 者 收 取 报 名 考试 费等 任 何
事部 令 第
2 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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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人 力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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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依 法 负 责 另 行 组 织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四 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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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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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参 加 了我 区 2 0 1 0 年
1
月
1 6 日考 试 录 用 公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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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共 科 目 《 政 职 业 能力 测 行
可 参 加 此 次 笔试
公 安 检 察 法 院 质 量 技术 监 督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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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编辑:李荣亮ZHENGCEZHICHUANG政策之窗2017年4月号总第229期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现全文转载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
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09]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09〕5号)各市人事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设置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设置的重点专任岗位,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各事业单位二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桂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六章交流与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桂人社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完善新政策、推动新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放权、松绑、搞活、服务”的原则,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下放评审权限、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以职称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努力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三)实施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从港澳及其他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人社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2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3〕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包括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总额控制、月度拨付、年度考核清算”的结算方式,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和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并按规定与之结算医疗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桂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主要包括:(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单位)评审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的人才。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
该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桂劳社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20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做好工伤康复服务,促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做好工伤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职工。
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职工治疗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工伤康复的目的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对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四条工伤职工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已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结束后3个月内,须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康复后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劳社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2月9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2页(P54-55)【正文语种】中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精神,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2号),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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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7]3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
法(试行)》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第五条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职称,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
第六条对取得职称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则上,高级职称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处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申报职称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由相应系列(行业)根据各系列(行业)实际情况设置,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4.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员级职称。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各系列(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历、资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设置体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参评人员特点及需求,以及系列(行业)特点的学历、资历条件,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第九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中初级职称评审及基层申报人员参加评审不作要求;高级职称不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三章申报、审核推荐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