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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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关联公司承诺函

关联公司承诺函

关联公司承诺函篇一: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函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履责决策程序的承诺函本人作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设》、《交易者关系管理办法》等有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决策和执行,履行相应程序。

2、不利用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对外投资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如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本人愿向公司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承诺人:郑振晓2021年月日篇二:浩丰科技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平安证券有限责任联营公司: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1.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证券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违背未证监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2.我公司目前已知悉并根据《证券推出与承销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证券公司规范》、《首次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参与首发股票询价机制网下申购业务的内部和;3.我公司将恰当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涉足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担负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4.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集中力,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5.我公司不属于《证券首次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15 条规定的禁止认购的股票投资者类型;6.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应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一个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着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关系,并且彼此之间发生经济交易的行为。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相当普遍。

在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分析和解读。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意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企业等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这些交易可以是商品、服务、资产或金融交易等。

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多种作用。

首先,它可以促进公司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其次,它可以增加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提高经济效益。

然而,关联交易也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如内幕信息交易、腐败行为等,因此需要监管和规范。

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量较多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的数量较多,涉及的公司和交易金额也较为庞大。

这反映了关联交易在当前商业环境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同时,也意味着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

2. 行业分布广泛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

这表明关联交易不局限于某个特定行业,而是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

不同行业的关联交易特点和问题有所差异,因此针对不同行业的监管和规范策略也需要有所调整。

3. 重点关注关联方企业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中,关联方企业成为了监管和舆论热点。

一方面,关联方企业的背后可能存在独特的利益链条和权力关系,需要更加关注和审查其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关联方企业的参与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业务拓展、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但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

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机制针对2021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的问题和挑战,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指导,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及执行相关的管理措施。

1.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企业。

2. 禁止操纵交易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禁止任何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或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监测并报告任何涉嫌操纵交易的行为。

3. 公平定价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定价原则进行。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且符合市场价值,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歧视或偏袒。

4.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条件及可能的风险。

5. 独立审查私募基金公司应当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关联交易对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

独立审查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6. 冲突解决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适当的冲突解决机制,处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争议。

冲突解决机制应当公平、及时、有效,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权益。

7. 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结论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并通过禁止操纵交易、公平定价、信息披露、独立审查和冲突解决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基金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和合规性。

以上是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的基本内容,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2月26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投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字体已调整好)

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投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字体已调整好)

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投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字体已调整好)关于印发《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级子公司:XXXX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有权机关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XXXXXXXXXXX2021年XX月XX日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科学、规范管理,提升子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防范子公司运营风险,维护XXXX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XXXX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企业(不含基金及基金投资项目),以及XXXX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支配的子公司或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XXXX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并依法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XXXX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政、重大投资、资产运营、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子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内控管理制度。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框架下,合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三重一大”事项核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XXXX公司依照相关规定逐级审批通过后实施;履行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向XXXX公司报告;需要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XXXX公司审批通过后实施;需要报备的各类事项、文件及时提交XXXX公司备案;配合XXXX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XXXX公司下达的各项管理指令。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第六便条公司应当参照《国投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及本管理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严格依看管理制度执行,在完成本级子公司相关审批步伐,并经各子公司党组织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总司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XXXX公司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3月18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关联交易披露报告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披露报告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披露报告范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监管机构要求各银行定期提交关联交易披露报告。

下面是一份银行关联交易披露报告的范文,以供参考。

报告时间:2021年全年报告报告银行:XXXX银行报告目的:根据监管要求,披露本行在2021年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情况,以提高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一、关联交易概述:在2021年,XXXX银行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为XXXX万元,占银行总交易金额的XX%。

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手包括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

二、关联交易类型:1. 财务类关联交易:财务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借款、存款、担保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

在2021年,XXXX银行与其子公司进行了财务类关联交易XXXX万元,占关联交易总金额的XX%。

其中,借款占比最大,占据了总金额的XX%。

2. 商品和服务类关联交易:商品和服务类关联交易指的是银行购买或销售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在2021年,XXXX银行与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了商品和服务类关联交易XXXX万元,占关联交易总金额的XX%。

其中,与技术开发相关的交易金额最大,占据了总金额的XX%。

三、关联交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XXXX银行的关联交易主要基于商业需求和合理性,合同条款与市场公允价格相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关联交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的案例:1. 子公司借款:由于XXXX银行的子公司需要短期资金周转,所以与XXXX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

合同利率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资金用途与业务发展密切相关。

2. 股东提供技术服务:XXXX银行的股东公司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资源,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为了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XXXX银行与其股东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确保技术质量和合理报酬。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XXXX银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建立了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版)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版)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本条第(一)、(二)、(三)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七)由本条第(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出现了关联交易。

而这些交易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

2. 相关条款的制定公司应该在内部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条款,对什么样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安排、公告和备案等进行规定。

同时,应明确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避免漏洞。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独立董事进行,审批程序应该保证透明、公正、严谨。

并且需要定期审计关联交易,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评估。

4. 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告公司应该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资产、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明细信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5. 相关人员的要求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涉及人员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约束和考核,确保交易是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的。

三、优势和意义1. 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加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审批程序严格、公开,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可以主动公布关联交易信息,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并且有利于对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透明与公正的需要。

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云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公司关联证明(共7篇)

公司关联证明(共7篇)

公司关联证明(共7篇)第1篇:关联企业证明证明xxxxx公司由xxxxxx公司法人xxx与xxx公司法人xxx共同出资成立,xxxxxx 公司法人xxx持有xxxxxx公司XX%的股权,具有相对控股权。

故XXXXXX公司与XXXXXX公司是关联企业,且是子母公司关系。

特此证明。

XXXXXXXXXX公司XXXXXXXXXX公司XXXX年XX月第2篇:关联关系证明标题为:关联关系证明请先分辨您是要开具哪类证明,并按照模板操作。

1.个人汇款说明:汇款人名xx因没有对公账户进行汇款现用个人账户汇款200元办理xx单位数字证书(密钥)特此证明并标明发票名头且保证所盖公章是所开发票名头的单位的章如有不同请进行说明2.汇款名称与发票名头不符的说明:XX单位是隶属于XX单位下属单位,财政支付必须要通过XX单位进行支付,网上注册单位名称以及所开发票名头及汇款金额要写清楚。

并且保证所盖公章是所开发票名头的单位的章如有不同请进行说明写完证明后盖公章,拍照发给QQ客服。

X年X月X日盖公司章第3篇:关联企业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地税局你好,贵所管理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由@@公司与**科技公司共同投资的一家合作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一卡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商务楼302室,此写字楼为&&&&房地产公司下属产业,使用面积共285平米,是由**科技公司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一直租用至今,并全额承担房屋租金,因属从租,所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由出租方&&房地产公司承担。

####公司因处于经营初期,且与***公司是关联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全部为***公司现有员工,所以无偿使用***公司所租用的285平米中的85平米,并不另行承担房租及其他费用,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也是由出租房缴纳的,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4篇:关联企业证明33027关联企业证明兹证明 xxxxxxx有限公司属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方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21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那么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标准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那么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那么自主协商确定。

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那么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603669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

603669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公告编号:2021-038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风险提示:各协议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业务合作从启动到全面开展还需要一定过程,公司将积极组织人力、物力保证合同的落实执行,但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因经营风险、合作风险、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导致合同部分履行、调整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过去12个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0 万元。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基本情况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山南满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南满金”)拟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签署《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长期服务合同》”)。

《长期服务合同》约定,山南满金为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特殊药品除外)、试剂、医用耗材、办公用品的采购、物流与配送等项目服务的提供商,暂估合同总金额为每年3亿元,期限三年,自《长期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陶灵萍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萍女士实际控制的浙江方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使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举办人权益,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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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2.1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关联交易3.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8).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公允交易、诚实信用、符合基本商业原则:2)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3)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4)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3.3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3.4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3.5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6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3.7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公司关联交易审批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授权执行,具体要求如下:4.1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300万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

4.2 涉及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3 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五、关联交易回避机制5.1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根据法律法规认定,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5.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所称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5.3 公司总经理不得批准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交易。

公司总经理发现某交易事项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后批准。

六、关联交易定价机制6.1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6.2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七、关联交易审批公司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司相关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执行相关的交易。

7.1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7.2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二)交易价格未确定;(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7.3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

7.4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联交易的披露8.1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8.2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八)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3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8.4 关联交易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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