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货物⾏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为⽽⾔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为其本⾝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这是因为这些⾏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的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种⾏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部分⾏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
在实际⼯作中,纳税⼈的⾮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已。
下⾯介绍⼀下视同销售⾏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法。
⼀、将货物交付他⼈代销。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或商品销售收⼊),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续费、结算⽅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承担责任等。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法。
1、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存款”。
2、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浅谈“视同销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 二 、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规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 务 院 令 第 5 9号 《 3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税 暂
' 五 、 销售 A型 小轿 车同时赠 送倒车雷达
1增 值 税 方 面 : 送 倒 车 雷 达 符 合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第 八 条 的 规 . 赠 定 :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将 委 冈此 , 笔 业 务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应 为 :1+ .) 10 1%= 0 . 该 (8 05 x 3 x 7 4 88 5万 元 2消 费 税 方 面 : 送 倒 车 雷 达 符 合 《 . 赠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消 费 税 暂 行 条例 实 施 细则 》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例 第 四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用 于其 他 第 条
相 关 的对 视 同 销售 的规 定 , 在 实 际工 作 中 , 业 对 所 发 生 的 同一 笔 但 企 业 务 , 三 者 之 间 的 处 理 以 及 会计 上是 否 确 认 收 人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在 现
举例如下 :
,
增值税 的视 同销 售规定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5 0号 令 《 华 人 民 共 和 同增 值 税 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同 企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及 修 订 后 自 2 相 关 的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方 ; .
2 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 没 有 . 也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施 有 效控 制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150)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x150)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产⾃⽤产品、商品等;⾃有资产对外投资。
⼆、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货币性资产交换⽅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按⽀付的相关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以上分录借⽅与贷⽅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出—⾮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
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交换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记⼊当期损益。
(2)未能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冲减换⼊资产的成本,双⽅均不确认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存款”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税收术语,笔者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基础,浅谈一下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会计处理——以上8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件。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业务处理分析
辽 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 a f io igAgiutrl olg o r l a nn r l a l e n oL c u C e
Vo .4,No 2 11 .
Ma 0 2 L2 1
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 的涉税 业务处理分析
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 有两个 以上 机构并 () ()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4 将 自产或者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5 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 自产 、 () 委托加工 或者 购进 的货 物作 为投资 ,提供 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 户 ;7 将 自产 、 () 委托J -或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 jr n 资者 ;8 将 自产 、 ()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
利等 ,未产生增值额 ,不需要计算 缴纳增值 税 ,不视 同销 售 ,而做 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将 自产或委托 加工收 回的货 物用于在建工程 、职工福利等 ,由于货物经 过加工过程 已 具备 了增 值的特性 ,所 以应 当视 同销售计 算缴 纳增 值税 ; 如果 增值税在本环节 或下一环节 的计征缺失 ,将导致增值
、
视 同销售 的税法规定
想正 确把 握视 同销售 的增 值税 与所 得税 的税务 处理 , 还需要认真解 读视 同销售在增值 税暂 行条例实施 细则 和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通知中规定 的差异性 。
( ) 一 增值 税对视 同销 售的界 定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
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中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于 国家税 收管 理 和企 业 会计 核算 的需 要 , 要将 形 金 资产 存货抵 偿债 务 的 , 当作 为销 售处理 , 照收 就 应 按 式上 不是 销售 的行 为视 同销售 进行 征税 管理 或会计 入 准则 以其公允 价 值确 认 收入 , 同时 结转相 应成本 ; 核算 , 因此 , 同销 售有税 务管 理和 会计核 算两 个层 (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 2号—— 长期 股 权投 资”应用 视 5“ 面上 的意义 ¨。 指南 中规 定 , 认投 资损 益 时 , 当 以取得投 资时被 确 应 投资 单位 各项 可辨 认 资 产 等 的公 允 价 值 为 基础 , 对 会 计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 处 理 依 据 被投 资单 位 的净 利 润进行 调 整后加 以确定 。 目前 的会计 准则 没有 明确规 定 哪些应 视 同销 售
一
、
业务 , 哪些 不 应 视 同销 售 , 仅强 调 凡 是 符 合 收 入 确 二 、 同销 售 税 法 处 理 的依 据 视 认 条件 的事 项就 应该确 认 为收人 。故 财务人 员可 以 视 同销 售行 为 是 税 收 中的 一 个 专用 语 , 常会 常 参 照 以下五个 准则 进 行 相应 的会计 处 理 : 1 “ ( ) 企业 涉及到 增值 税 、 消费税 、 业税 和企 业所得 税 四个 税 营 会计 准则 第 1 4号—— 收入 ” 简称 收入 准 则 ) ( 规定 , 种 。本 文主 要是对 增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物行 为 的会 计 收入 是指 企业 在 日常活 动 中形 成 的 、 导 致 所 有者 处理 进行 探讨 。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行 为 , 指 那 会 是 权益 增加 的 、 与所 有者 投 入 资 本无 关 的经 济 利益 的 些移 送货 物 的行 为其 本 身 不 符合 “ 值 税 暂行 条 例 增 总流 人 。无 论 以何 种 形 式 取得 销 售 收 入 , 有 同时 实施 细则 ” 只 中销 售货 物 的定义 , 即有偿 转让 货物 的所 符合 收入定 义并 满 足 以 下 五项 确 认 条 件 , 能进 行 有权 , 在征税 时要 视 同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值 税 的行 才 但 确 认 和计量 : 业 已将 商 品 所有 权 上 的 主要 风 险和 为[ 。根据 增值 税 暂 行 条 例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定 , 企 2 ] 报 酬转 移 给购货 方 ; 业 既 没有 保 留与 所有 权 相 联 企业 的下 列行 为视 同销 售货 物 : 1 将货 物 交付其他 企 () 系的继 续管 理权 , 没 有 对 已售 出的 商 品实 施 有 效 单 位 或者个 人代 销 ;2 销售代 销 货物 ;3 设 有两个 也 () () 控制; 收入 的金额 能够 可靠 地计量 ; 相关 的经济利 益 以上机 构并 实行 统 一 核算 的 纳税 人 , 货 物 从一 个 将 很 可能 流入企 业 ; 相关 的已发 生或 将发 生 的成 本 能 机 构移 送至 其他 机 构 用 于 销售 , 相 关 机 构 设在 同 但 够可 靠地 计量 ;2 “ ( ) 企业 会计 准 则第 9号—— 职 工 县 ( ) 市 的除外 ;4 将 自产或者 委 托加 工 的货 物用 () 薪酬 ” 应用 指 南规定 , 业 以 自产产 品作 为非 货币性 于 非增值 税应 税项 目; 5 将 自产 、 托 加 工 的货 物 企 () 委 福利 发放 给职 工 的 , 当根据受 益对 象 , 应 按照该 产 品 用集 体福 利或 个人 消 费 ; 6 将 自产 、委 托加 工或 者 () 的公允 价值 , 人相关 资 产 的成 本 或 当期 损益 , 计 同时 购进 的货 物作 为投 资 , 提供 给其 他 单 位 或 个体 工 商 确 认应 付 职工 薪酬 ;( ) 企 业会 计 准则 第 7号— — 户 ;7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 或者 购买 的货 物分 配 给股 3“ () 非 货 币性 资产交 换” 用 指南规 定 , 出资产 为存货 东或 投资 者 ; 8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 或 者 购进 的货 物 应 换 ()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收入 。会计分录为 : 般销 售方式下 , 销项税额 =销 售额 × 税率 , 中税 率按 其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 : 借 银行存款 货物的不同有 1%和 1%两档 。视 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 3 7 贷: 受托代销商品 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 项税额 , 如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 销售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 值税 ( 销 代销货物。其 余六种视 同销 售行为无实际销 售额 , 以下顺 序 项税额 ) 按 确认销售额 , 算销 项税额 : 计 按纳税 人当 月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 计算代销手续 费时 , :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 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 确定 ; 按 贷: 其他业务收入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其计算公式如下 。 3 非 同一县( 将 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 售。设有两个以 、 市) 不征消费税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成本利润率 ) 1 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 税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不
一
、
概 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 定 , 企业的下列行 为视 同销售货物 : 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 ; 售代销货物 ; 将 销 设有两 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 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
至 其他 机构用于销 售 , 但相 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 市 的除外 ; 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自产 或委托加工 的 将 货物 用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 ; 自产 、 将 委托 加工或 购买 的货物 作为投 资, 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 个体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工或 购 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 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 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般纳税人应 当计 算销项 税额 , 小规模纳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行为按货物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为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本文以自产、外购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即使产品没有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也存在着新创造的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要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产品本身不存在。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中每年末的会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费用 250 万元;贷:递延 个人负担的部分代扣时贷记“其他应付款—— —应交公积金”科
所得税资产 0.125 万元,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249.875 万 目,对企业承担的部分提取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公
元。当办公楼使用期届满时,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递延所得 积金”科目。
财务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3 000 万元,在 2008 年年末,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为 3 000 万元。按税法规定,因 为上述第一笔业务视同销售,库存商品可以按售价 40 万元
□·70·2009. 7 上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234÷1.17×0.2) 转入在建工程和以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并 且在企业未来 20 年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这样,该固定资产的计 税基础为 3 010 万元(3 000+40-30),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 10 万元(3 010-3 00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基于上述三点原因,笔者认为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假设当时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率为 6%,根据例 1 每年 付租金 30 000 元,而且都在年末支付,是一种典型的后付年 金的形式。支付租金的现值=30 000×(P/A,6%,8)=30 000× 6.209 8=186 294(元)。笔者建议以此价值作为专用设备的初 始入账价值,与未来付款总额 240 000元之间的差额 53 706 元 作为待转事业支出,分 8 期每期 6 713.25元在支付租金时转入 事业支出,固定基金在分期支付款项时平均确认。具体核算如 下:支付固定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时,借:事业支出 10 000 元;贷:银行存款 10 000 元。同时,借:固定资产 10 000 元;贷: 固定基金 10 000 元。取得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186 294 元,待转事业支出 53 706 元;贷:其他应付款 240 000 元。在 分期支付租金时,借:其他应付款 30 000 元;贷:银行存款 30 000 元 。同 时 ,借 :事 业 支 出 30 000 元 ;贷 :固 定 基 金 23 286.75 元,待转事业支出 6 713.25 元。○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认销售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需要根据经济业务 的实质进
行 判 断 选择 合 适 的方 法 ,具 有销 售 实质 的 应采 用 统一 法 进 行 核 算 ,反之 采 用分 离 法 进行 核 算 。笔者 拟 以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规 定 为 主 ,所 得 税 规定 为 辅 ,分别 从 具有 销 售 实质 和 不具 有 销售 实 质这 两 个层 面 探讨 视 同销 售业 务 的
纳 税 & 筹 划
孙 洁 翟留镜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 07 ) 304
【 摘要 】 本文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层面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结合 20 年颁布的 《 06 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为具有销售实质和不具有销售实质两类,并依据所得
税销 项 税额 ,其 本 质上 与企 业一 般 销售 业 务 的账 务处 理 类似 。 2 分离法 。这种 方法是 指视 同销售业 务在 发生 时 , () 会计 上 不确 认 销 售收 入 ,也 不结 转 销售 成 本 ,而 是直 接
货物 的公 允价值 确认 收入并计 算销项 税额 。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增值税 与所得 税视 同销售 规定 的 比较 。 .
( )在货物来源上 ,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 比增值税 1 视 同销售行为更为广泛 。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为把货物来
源分 为 两大 类 :一类 是 自制 或委 托 加工 的货 物 ,一 类 是
n 计0 新 21 会 1 1 . 2
设 在 同一 县 ( )的除 外 ;( ) 自产 或 委托 加 工 的货 市 4 将 物 用 于非 增值 税 应税 项 目; 5) 自产 、委托 加 工 的货 ( 将
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摘 要 : 值 税 中视 同 销 售 业 务 涉及 面 较 窄 , 有 八 种视 同销 售 业务 , 本 身 并 不 复 杂 , 会 计 实务 界 对 此 问题 的 处 理 增 只 其 但
却 出现 四 种 制 度 并 存 的 局 面 。 为 此 , 现 行 制 度 下 , 于 该 业 务 的 涉税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列 示 。 在 对
No.0 2O1 8。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t 年 第 8期 02
论增值税 中视 同销 务 的涉税会计处理 售业
郑 灵 芝
( 北 大学商学 院, 北 武 汉 406 ) 湖 湖 3 0 2
关 键 词 :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业 务 ; 税 处 理 增 涉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2 0 — 1 00 1 7 — 1 8 2 1 ) 80 7 — 2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对 此 , 以 理 解 为 流 转 过 程 已 经 结 束 ; 果 可 如 购进 货物用 于 动 产 在 建 工程 , 行 税 法 中 没有 明 确 规 定 。 现 1 1 对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含 义 的 理 解 . 仍 对 于 视 同销 售 业 务 , 目前 尚 未 有 一 个 明பைடு நூலகம்确 的 解 释 。 视 但 根 据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原 理 和 税 法 的 精 神 实 质 , 应 视 同 销
根据上 述规定 , 将货物交 付别 人代 销 、 销售代 销 货物 以 及 移 送 统 一 核 算 的其 他 机 构 销 售 , 应 视 同 销 售 , 都 即应 计 算 销 售 税 并 缴 纳 增 值 税 。 对 此 , 以 理 解 为 , 品完 工 后 增 值 可 产 额 已经 产 生 , 算 销 售 税 并 缴 纳 增 值 税 , 方 面 可 以避 免 税 计 一 款 抵 扣 链 条 的 中断 , 一方 面可 以 防 止 税 款 流 失 。 另 () 2 根据 细则第 四条规 定 , 将 自产 或 委托 加 工 的货 物 “ 用于非应 税项 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 应视 同销售 。 , 所谓“ 非增值 税 应 税 项 目” 指 提 供 非增 值税 应 税 劳 是 务 、 让 无 形 资 产 、 售 不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等 , 注 转 销 应 意 包 括 “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而 不 包 括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根 据 不 , 上 述 规 定 , 果 购 进 货 物 用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么 属 于 非 如 那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售 税 额 中 抵 扣 , 应 把 进 即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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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务处理中需要视同销售的交易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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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特殊业务处理原则: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非货币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其会计和税法处理原则也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 条件
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存在 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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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 劳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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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通常会将视同销售业务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账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 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 程,防止出现漏洞和风险。
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纳 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 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 作,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要
求。
某公司自产产品 作为职工福利的 会计与税法处理
某公司对外捐赠 自产产品的会计 与税法处理
某公司以自产产 品换取劳务的会 计与税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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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摘要: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涉及面较窄,只有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会计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却出现四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为此,在现行制度下,对于该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列示。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
1 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解读
1.1 对视同销售业务含义的理解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会计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确认收入的问题。
本文认为,视同销售就其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应视同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售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1.2 税法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两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交付别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以及移送统
一核算的其他机构销售,都应视同销售,即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
对此,可以理解为,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流失。
(2)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应注意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包括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那么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即应把进项税额转出。
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已经结束;如果购进货物用于动产在建工程,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税法的精神实质,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
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还要继续,税款抵扣链条不能中断。
(3)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以及用于投资。
所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将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和用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
方式的投资。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要商品发生了流
转就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该类业务发生时,产品已从企业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包括股东、投资者、被投资者、受赠人),加之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
为此应计算产品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防止税款流失。
2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的确定;二是涉税会计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前文已阐述;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业务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科目核算。
在先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三种情况。
2.1 会计核算时应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涉税会计处理。
发生该业务时应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涉税会计处理。
该业务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将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
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二是将货物用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的投资,其处理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该业务发生时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相关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2 会计核算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该类业务发生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其涉税会计处理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企业决定发放时,借记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
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但应注意:若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即借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涉税会计处理。
对于该业务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知:发生该业务时,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该规定目前仍在使用,结合先行会计相关政策,其业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股利(含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相关成本。
(3)“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涉税会计处理。
在现行会计制度上,该业务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相关涉税处理见表1。
(4)“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的涉税会计处理。
相关涉税处理见表1。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涉税会计处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确认损益。
其账务处理为,按取得投资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
资,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在增值税(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发生成本结转相关成本。
(6)“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的涉税会计处理。
该业务发生时,按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即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并按公允价值计算销售税缴纳增值税。
2.3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的涉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为受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售出时。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产品收入。
具体的账务处理见表1。
3 对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的总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时应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产品收入。
其他情况视作销售业务,企业会计核算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3):22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