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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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案例分析大全
行政案例集毛光合诉水富县运政管理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抗诉案--------------------------------------------------------------------------------案情简介1995年2月,个体运输户毛光合购买云C-00865中巴小客车一辆,同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办理了2103233号《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及8686号《道路运输运营证》,并于4月11日缴纳了运政管理费30元,在水富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运营。
1996年5月15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在本县境内的盐水公路牛角背处进行路查时,路查人员用手示意云C-00865小客车停车接受检查。
毛光合雇请的驾驶员苏勇(苏持有昭通地区行署公安处1995年2月13日核发的云C-00865机动车驾驶证)停车待检。
路查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苏勇出示证件,苏未出示。
路查人员当即以未缴规费违反客运管理为由,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决定,并将车开至水富县港口停车场停放,客车被停运112天。
1996年5月21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将011620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毛光合。
毛光合不服处罚决定,于1996年5月28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1996年8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水行初字第7号判决。
判决认为:水富县运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路查是应该的,路查中发现原告毛光合的营运车辆未缴管理费,也未出示《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行为。
本应按未缴费及未带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规定实施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
由于运政管理所的行为使毛光合在中止车辆运行期间不能营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但毛光合没有完善有关的营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水富县运政管理所1996年5月15日第0116620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赔偿原告毛光合中止车辆运行期间的损失每月500元和应交的养路费2046.6元,两项共计3878.60元。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学案例
案例一:汉口租户抗议
2013年4月,武汉市汉口区的一批租户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强制清理下,被迫搬离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
这些租户因为搬迁事宜一直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回应,于是开始在政府部门前静坐抗议。
随着抗议的扩大,数十名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强行将抗议者带离,出现了激烈的冲突。
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的住房权利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是一个经典的行政法案例。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对租户权利的忽视或不当处理导致了抗议的发生,而公安人员对抗议者的殴打和强行驱散则可能涉及非法行政手段的问题。
此案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反思,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监督。
案例二:卢浮宫占领事件
2013年5月,一群法国工会人员占领了法国著名的卢浮宫,以抗议政府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提高。
占领者要求政府取消改革计划,以及增加工资和工作保障。
这次事件引起了各界广泛讨论和关注,并迅速得到了国际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分析:该案例与行政法关系较为密切,因占领事件牵连到公共利益、职工艰辛工作、法律义务等多个方面。
在行政法方面,政府部门应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该提高职工待遇,以保持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危机,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强调公民应“容许执法”、“遵守法律”,要求公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023十大行政法事例
2023十大行政法事例2023年,行政法领域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其中一些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将介绍2023年的十大行政法案例,希望能够帮助您更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重要事件。
首先,2023年发生了一起关于行政裁量权的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机关滥用裁量权一事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政府机关违法行使裁量权,要求其重新进行裁量决定,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2023年还发生了一起关于行政合同的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政府机关存在合同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案例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督要求。
另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也备受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最终裁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重新进行行政决定,这一案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公正的行政救济途径。
此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案件,最终判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一案例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争议案例也备受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最终判决政府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这一案例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2023年的一起行政裁决案例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机关的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政府机关的行政裁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重新进行裁决,这一案例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法经典案例
篇一 : 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经典案例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
[)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
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
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
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
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
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
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
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案例分析的示例:
1.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门
滥用了其职权,对一家公司采取了过度严厉的行政措施。
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却罚款并要求关
闭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行政部门的行为。
2. 行政部门错误决定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影响。
例如,一个
申请人被拒绝申请某项福利,但事后证明该申请人符合相
应的资格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
申诉来挑战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3. 行政部门滞后执法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没有按时履行其执法职责,使得某些不法行为持续存在。
例如,一个执法机构没有合理地对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采取
行动,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利益相关方或其他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
行政部门履行其执法职责。
4. 行政部门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
个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例如,一个行政部门对一个被指控违法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公正听
证审理就做出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方可以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该行政部门的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
公正听证。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法案例分析的一些典型情况。
在每个
案例中,法院会评估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确保行
政部门遵守法律和公正原则。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一、基本情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市交通运输局诉某公司违法占用道路案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建设。
某市交通运输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某公司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诉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本案中,王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某县公安局予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某市规划局诉张某违法建设案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市市区内建设房屋。
某市规划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案例1:罗文诉元宝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背景介绍:罗文是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所有者。
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在该市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然而,在次企业经营期间,罗文突然收到了元宝市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支付巨额罚款。
罗文认为该罚款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罗文认为自己的企业并未违反相关法规,因此拒绝支付罚款。
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且政府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罗文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判断,政府对罗文企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明诉县政府违法拆迁案背景介绍:王明是县一户村民,他的住宅位于政府计划修建的一个重要市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通知王明需要搬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然而,王明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隐瞒了其拆迁项目的详细信息,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王明在诉讼中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隐瞒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影响住户的信息。
他还指出,政府并未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与村民充分协商,涉嫌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未能合理考虑到王明的实际损失和住房需求。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和拆迁决定的审查。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和行政法在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在行政法的指导下,法院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原理的应用案例
行政法原理的应用案例案例一:行政法原则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行政法原则:合法性、权利保护、公正与合理等•案例背景:在一个城市开发项目中,规划部门下发了一项城市规划方案,涉及土地利用、建筑布局、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市民对于这个规划方案提出了一些质疑和异议,认为规划不符合实际情况,影响到了他们的利益。
此时,行政法原则的应用就非常重要。
•应用过程:1.合法性原则的应用:•了解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方案的要求和程序;•检查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例如:是否进行了公众参与,是否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如发现规划方案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关申诉和异议。
2.权利保护原则的应用:•了解城市规划法对于市民权益的保护;•检查规划方案对于市民的利益是否有损害,是否有不合理的安排;•如发现规划方案损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合理的申诉和要求。
3.公正与合理原则的应用:•检查规划方案是否公正和合理,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发现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关申诉和异议。
•案例结果:在市民的合理申诉和异议后,规划部门重新评估了城市规划方案,并进行了调整。
最终,制定了符合法律要求和市民利益的城市规划方案,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案例二:行政法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公正与公平、适用合理等•案例背景:在一场特定的环境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责任单位认为处罚不公正、不合理,需要依靠行政法原则来进行申诉和维权。
•应用过程:1.合法性原则的应用:•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况,例如:是否依法进行听证会、是否依法公布处罚决定等;•如果发现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合法性方面的申诉和异议。
2.公正与公平原则的应用:•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公平,是否依法对不同责任单位实施相同标准的处罚;•如发现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公平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关申诉和异议。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孙志刚墓志铭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 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 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 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 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 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 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Title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引人注目之处 在于:(1)作为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 京大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第一个因 博士学位授予引起的诉讼;(3)北京大学在 一审中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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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 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在于,这一案件 是我国法院首次运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处罚进行判断,给我国行政法学界 和司法界对比例原则份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案》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为被告的第一起案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被认为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大权 在握、高高在上的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其 成为被告并被判决败诉对促进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在制度化建设、摒弃幕后交 易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深圳贤成大厦案》以案件的诉讼标的大、 涉外因素、组成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的前 所未有的强大阵容(罗豪才江必新赵大光 组成审判厅江平袁睹红应松年作为代理人) 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影响,被称 为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案件的审 理结果是作为被告的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 市招商局败诉,而实质上是深圳市人民政 府败诉,也是该案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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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审 理的学生诉学校的“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受理 和审理,在中国开启了学生状告学校的大门,此 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学 生或者学校诉作为中国最高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 部的案件。学校和学校管理不再是诉讼的一片 “空白地带”。在此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 作为学生的田永在状告母校的诉讼中获得了胜诉。 此案使得北京科技大学及全国其他院校在依法治 校的制度化建设中,向前大大地跨越了一步。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行为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强制执行法律与法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一:城市管理中的拆迁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座城市的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可能会导致某些旧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相关业主或居民无条件搬迁,并且对拒绝搬迁的个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某城市计划进行市区改造,需要清理一片老旧房屋群。
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要在一定期限内搬离。
对于拒绝搬离或逾期不搬迁的居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已指定的房屋,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发展。
案例二:环境保护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违法行为,政府常常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某工厂存在严重的污染排放问题,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该工厂停产整治、限期改善排污设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或违反再度排污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反映了政府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和措施,也警示了公众和企业必须积极遵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政府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也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被检测出产品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措施。
同时,政府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警示公众不要购买或消费该企业的产品。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一些与行政法诚信原则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原则。
1. 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将评审标准进行了变更,使某家企业失去了中标资格。
该企业认为政府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中标资格。
法院判决认定政府行为违法,要求重新进行招标评审。
2. 某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向农民承诺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补偿,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农民组织起来向政府提出申诉,要求政府按照诚信原则兑现承诺。
3. 某县政府在规划用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直接将农田划为工业用地。
农民认为政府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政府重新进行规划并补偿损失。
最终,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规划了用地,并对农民进行了合理的补偿。
4. 某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如实告知被拆迁户有关补偿政策和程序,导致被拆迁户权益受损。
被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政府按照诚信原则进行合理补偿,并公开透明地进行拆迁程序。
法院判决政府违法,要求重新进行拆迁补偿。
5. 某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公开透明的原则,私下与某家企业达成谋利的协议,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参与竞争。
被排除在外的企业认为政府行为违法,要求政府重新进行采购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政府违法,要求重新进行采购。
6. 某地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当事人认为政府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定并进行重新听证。
法院判决政府行为违法,要求重新进行听证并作出新的决定。
7. 某市政府在颁发许可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私下向某家企业颁发了许可证。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认为政府行为违法,要求政府重新审批并公开透明地进行程序。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行政法是指明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措施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析一些行政法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适用。
案例一:张与政府拆迁协议纠纷市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需要,与张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张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政府,并提供补偿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张反悔,要求政府支付更高的补偿款。
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协议。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张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数额等具体内容。
案例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公司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但政府拒绝了该申请,随后该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拒绝了公司的申请,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查明政府拒绝该申请的原因,并判断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应当判决政府重新审查该申请。
案例三: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将一些区域划为“城市更新区”,以此为由,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虽然居民没有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法、正当,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滥用裁量权,将没有违法行为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判决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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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