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假冒行为第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商品。
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通常应当考虑该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长短、销售区域、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宣传该商品的资金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品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条知名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知名。
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应当有利于建立全国交易顺畅、平等竞争的统一大市场。
对在特定区域市场内知名的商品,他人在该特定区域市场内违反诚实信用擅自使用与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品在国外知名,在国内不知名,使用与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在国内使用的商品,一般不认定为知名商品。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特有”,可以参照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
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包括营业场所、营业用具和营业人员等的装饰、服饰等。
第五条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争议,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在后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按照知名在先的原则确定是否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不正当竞争的后续影响是非常多的,为了反对各商家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这种行为,国家特地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打击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文小编就不给大家介绍了。
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混淆行为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一)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欺行霸市的理解和一般性处理
欺行霸市的理解和处理的探讨(讲稿)一、欺行霸市的概念。
欺行霸市是指控制和垄断整个市场或市场上某些商品的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称霸市场。
例如比较典型,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不法商贩结伙在集市或车船码头强行压价收购农民上市的全部或一部分产品,然后伺机霸占市场,以高价出售,菜霸、猪霸。
这种以暴力、要挟或欺诈手段,强行压价收购产品,转手高价出售的行为,就属于欺行霸市。
二、欺行霸市的工商监管范畴欺行霸市行为就是构建新经济体制的一大障碍。
它强买强卖,分割市场,垄断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使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扰乱经济秩序,阴碍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格格不入。
这种欺行霸市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政府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
表现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企业绒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与其有一定联系的经营者的商品,甚至用行政权力直接进行经商、搞实体,即通常所说的‘官商”表现之二,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企业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
个别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这些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等,它们为国家所有,政府管理,企业经营,往往利用其特殊地位,“近水楼台先得月”。
如,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时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或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再者,一些商业企业通过“君子协议”或其他方式联系,约定统一的进货渠道,联合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攻守同盟”,以谋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三是个人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
一些不法个体户利用自己或者勾结势力、“地方豪强”势力戴家族势力,成为称霸一方的“地头蛇”。
他们强迫那些与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户不得与自己竞争,使得自己经营的商品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采取不正当措施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购买他们的商品。
这样,便可以操纵商品价格,强买强卖,以攫取最大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T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
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条款对照解读表
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9)《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1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5)《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6)《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是“全球销量第一”,并声称其他同类产品质量不过关,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被侵权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向竞争对手的员工行贿,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被侵权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三,某企业在商标注册时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形。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我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中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反正当竞争练习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判断题:1、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采用回扣、折扣、佣金的方式给付的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X)2、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产品、服务的经营者,也包括广告的经营者。
(V)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与经营者相关的非经营者(X)4、披露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他人商业秘密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V)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X)6、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只包括处于卖方的经营者。
(X)7、引人误解的宣传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X)8、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由合法经营主体作出的,非法经营主体的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X)9、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有奖销售方式。
(V)10、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包括提供免费度假、赠送昂贵物品和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等多种方式。
(V)二、单选题:1、是否(C),是界定回扣、折扣、佣金属于不正当竞争和正当促销手段的实质性标准。
A、实际给付B、实物给付C、如实入账D、超过法定限额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B)人民币的,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A、3000元B、5000元C、1万元D、10万元3、(B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定职责。
A、县级B、县级以上C、市级D、市级以上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B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5、甲为了市场占有率,一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同乙公司经销的相同种类的电器,被乙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律师解答: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律师补充: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考前必备2022年辽宁省锦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2年辽宁省锦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认为,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
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性。
A.思想上、战略上、实践上B.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C.政治上、思想上、战略上D.思想上、战略上、发展上2. 1月7日,国家中药标准化项目启动仪式在“中国药都”()举行。
国家中药标准化项目重点任务是推动中药产业链的标准化建设,系统构建中药标准化服务支撑体系,促进中药产业“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
A.江西省樟树市B.河南省新郑县C.山西省代县D.四川省樟县3.下列行为中,()不一定属于不正当竞争。
A.某商家设立最高奖金为10000元的有奖销售B.某地政府决定增加外地品牌的汽车上牌照的费用C.某水产商低于成本大量销售水产品D.煤气公司要求安装煤气的市民购买某公司的煤气灶4.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5月3日发布《2018年度东亚区域经济展望报告》说,东盟国家将持续受益于( )。
A.APEC建设B.TPP建设C.“一带一路”建设D.“10+3”建设5.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围绕“( )”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A.亚洲新未来:迈向命运共同体B.为全球化‘正视听’C.开放创新的亚洲,繁荣发展的世界D.绿色亚洲:在变革中实现共赢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
A.实现五位一体B.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C.跨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D.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8.日前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通气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总量位列世界第二;其中世界自然遗产11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项,文化遗产30项,文化景观5项。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公平交易的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
第五条本市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
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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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关于这条07年白皮书第7册商法经济法第62页习题第5题联货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10名,各奖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第二次一等奖8名,名奖滚筒洗衣机一台(价值3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B可以2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C可以2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D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此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最高奖金5000元为累计数额,观点为C是答案但是白皮书的答案是选B请教各位有经验的大侠,假若考试出了这题,应该按白皮书的观点做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