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
对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处理,可是并不是所有的管辖权异议都能够被接受,那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就围绕着该
问题为您做仔细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对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
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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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再审 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再审。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
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
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2.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特性决定其不适用再审程序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对其进行再审是不合适的。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不效率。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法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时间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时间一、提出时光是什么时光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该在答辩期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该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假如成立法院怎么处理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判,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挑选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反了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
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咨询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打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全都看法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挑选的原则处理,采用原告的看法。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该仔细举行,须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分状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诉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状况属实确有须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该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第1页共2页。
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律要求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那么大家知道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吗?现在,律师365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律要求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那么大家知道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吗?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管辖异议权的相关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管辖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在法律上,不仅对管辖权有法律规定,也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就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案件的管辖,由此可见,管辖是十分重要的。
那么,我国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指定管辖的司法解释内容是怎样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以上就是我整理了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相关内容,大家有兴趣可以做一个了解,由上可以看出,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多的,要是你有实务中的问题需要解决,可以直接来电学习我们网站的专业。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事法条《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刑法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高法解释》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我们在产⽣民事诉讼之后,就会及时的申请法院审理,但是对于法院是不是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内,我们应该要提前就了解清楚,并且可以适当的提出异议,然后由法院进⾏审核。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审查。
对当事⼈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过审查,当事⼈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当事⼈。
当事⼈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内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管辖权异议客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当事⼈可以主张该法院⽆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实践中,当事⼈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95年《最⾼⼈民法院关于当事⼈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其态度表明级别管辖亦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对于裁定管辖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理论上则尚未达成⼀致意见。
答辩状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答辩状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如果有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我发现有很多人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地点很模糊,对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也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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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以在民事答辩状中一并提出,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申请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要有当事人提出了该项主张,法院均应认真审查、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该解释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管这项请求是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法院均应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不能不理睬。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司法实践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时有发⽣,那么,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依法提出该⼈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制度是⼀个⾮常复杂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要有⼀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民法院⼯作⼈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争议。
为了保证⼈民法院正确⾏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的诉讼权利,有利于防范、克服地⽅保护主义及当事⼈滥⽤诉权,《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执⾏申请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执⾏通知书之⽇起⼗⽇内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应当撤销执⾏案件,并告知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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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交材料有哪些-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管辖权异议提交材料有哪些?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份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份盖章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盖章4、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盖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对案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那么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有异议时,普遍知道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
那么管辖权异议提交材料有哪些?下面就让的来为大家介绍。
一、需要盖章的材料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份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份盖章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盖章4、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盖章二、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谁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
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三、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
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
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多久?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以什么⽅式提出?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第⼀百⼆⼗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
⾄于以什么⽅式提出,是书⾯提出还是⼝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明确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做法,⼀般应以书⾯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实体审理,⼝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认为不需要,当事⼈可以在答辩状中⼀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有可能存在另外⼀种情形,当事⼈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当事⼈提出的异议,进⾏审查并作出裁定。
本⼈认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提出的管辖异议进⾏审查并裁定驳回。
当事⼈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法院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函〔1995〕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结束——。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不同的案件裁定书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法院审理案件是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依法办事情,遵守⼀定的法律法规的。
那么,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是怎么⼀回事情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案,本院于××××年××⽉××⽇⽴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经作出即⽣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其他相关内容补充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应当撤销执⾏案件,并告知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书⾯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当事⼈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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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函[1996]150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10.09
【实施日期】1996.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
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
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
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法函[1996]15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请[1996]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