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请专家来院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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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外聘专家管理规定为做好我院外聘专家的管理工作, 促进学科发展, 根据医院发展和管理需要, 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解决业务急需、加强学科建设, 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和顾问。

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一般限于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薄弱或重点发展的专业。

3、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拓展业务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为建设重点学科、提高技术水平和为“三级医院”创建做准备、打好基础。

二、所聘专家条件: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名望, 一般为省、市级三级医院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2.拟聘用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或相近;3.需求合作帮扶科室, 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三、聘用专家的任务:1.指导学科建设, 在聘用周期内使所在学科科室提高一定医疗技术水平。

2.定期为医院院、科两级医务人员举办专题讲座、培训, 同时为学科建立横向联系, 为进一步发展提供学术平台。

四、聘用专家的待遇:1、聘用专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发给一定津贴, 具体以双方洽谈数目为准;2.专家津贴由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决定。

3、外聘专家所产生的费用必须落实到科室考核承担, 根据帮扶情况制定考承担比例。

五、聘用专家的管理1.聘用专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未经医务科批准,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许诺请用条件和待遇;2.聘用专家由医务科和聘用科室共同管理, 我院对所聘专家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保留备案。

我院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请。

六、目前外聘专家比较多, 且各个科室情况也有其特殊性, 为此拟定相应的规定, 详见附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专家上门诊的规章制度

专家上门诊的规章制度

专家上门诊的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专家门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专家门诊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专家门诊,是指由医院设立的专门提供专家门诊服务的诊疗部门。

第四条本规章是对专家门诊科室人员在门诊工作中行为规范、工作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约束与规定。

第二章专家门诊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第五条专家门诊工作日常服务内容包括门诊诊疗、医嘱、处方等。

第六条专家门诊工作流程包括患者挂号、候诊、看诊、缴费等环节。

第七条专家门诊接待患者时,应当有礼貌,主动询问患者病情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专家门诊应当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看诊时间安排,不得私自更改。

第九条专家门诊对患者的病情应当认真核实,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第十条专家门诊在给予患者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专家门诊应当遵守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第十二条专家门诊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保持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

第三章专家门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遵守医德医风,服务患者。

第十四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牢记医院宗旨和使命,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十六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绝不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患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九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专家门诊工作纪律第二十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病人信息,不得泄露内部信息。

第二十一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私自接受患者礼品,不得索取患者财物。

第二十二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患者病历内容,不得捏造假数据。

第二十三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诊疗流程,确保医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专家门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挥。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十三、外出会诊的专家管理
1.医院应建立外部专家库,对外请专家的资质、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
2.定期对外请专家的会诊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会诊质量不佳或不符合医院要求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确保患者利益。
十四、外出会诊的跨区域协作
1.医院应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协作关系,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医院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患者及家属对会诊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十二、外出会诊的风险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外出会诊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确保会诊过程中患者安全。
2.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3.会诊前,申请科室应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告知会诊风险,取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外出会诊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远程共享,便于医务人员查阅和分析。
十九、外出会诊的内部协调
1.医院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外出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申请科室与其他相关科室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解决会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外出会诊协调会议,听取各方意见,优化会诊流程。
3.申请科室需在会诊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会诊费用结算情况报医务部门备案。
八、外出会诊的资料归档
1.会诊结束后,申请科室需将外出会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会诊申请表、会诊记录、患者病历等。
2.整理归档的资料需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后续查询和评估。
3.医务部门应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结合会诊实践,开展病例讨论和经验分享,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与成长。
二十六、外出会诊的法律法规完善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外请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科统一管理,科室申请并具体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邀请,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医务部科教科审核后由院办公会讨论和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承办科室需在会前一周张贴通知,会中做好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座材料及效果评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医务部科教科,方可报销讲座经费。

第四条来访费用: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课费等,原则上由申请科室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专科、科主任基金或课题经费(课题经费须有此类预算)条目中列支。

第五条接待工作:专家到访前应提前2周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接待程序,交医务部科教科。

承办科室负责协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交通和餐饮等;科教科负责来访专家学者的讲学活动安排。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
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一)院内会诊制度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街道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

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

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展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真的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部解冻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街道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我愿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和,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院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

一、外请专家会诊手术要求1、外请专家来院开展会诊与手术,必须在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之内,同时,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能够为会诊与手术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2、外请专家原则上应为三甲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医师,会诊与手术邀请不得超出专家的执业范围。

如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院须已完成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且外请专家具备相应限制类医疗技术岗位资质。

3、申请会诊与手术科室不得违反专科收治原则。

二、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程序(一)外请专家提出1、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或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

本院具备开展条件但目前未开展、或开展尚不成熟的重大、疑难手术,经主管医师与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沟通后,征得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同意的。

2、为节省医疗费用或便于家人照顾,患者家属主动提出的。

(二)申请程序1、主管医师向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告知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同意并签署《患者(家属)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手术申请书》(附件1)。

2、主管医师填写《外请专家会诊手术审批表》(附件2),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备案,涉及重大手术的,医务科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申请科室主任协助医务科,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管理部门通过电话、微信、传真、E-mai1等形式取得联系,发送《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函》(附件3),简要介绍患者病史、陈述会诊目的,并约定会诊时间及地点。

(Ξ)会诊与手术前准备1、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前,必须有科内讨论或院内会诊记录。

2、主管医师完成各种必要记录,检查检验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资料收集齐全。

关于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病人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需要专科协助解决时,应及时组织会诊。

为了让会诊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疑难、危重病例的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会诊工作,理顺会诊程序,杜绝敷衍了事、形式主义的会诊方式,形成方便、快捷、高效、有序的工作作风,特制定如下会诊管理制度。

一、会诊指征及会诊时限: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涉及多专业学科的跨科疾病等在诊断、抢救、治疗或开展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过程中需要上级医师或他科指导或协助时,应及时申请会诊。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医务部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部安排时间为准。

二、申请会诊的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床位医师认真填写会诊单,治疗组长或科主任签字后送往应邀科室。

申请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病历,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X光片、CT片或MR1片等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如骨穿包、气切包、胸腔闭式引流瓶等)。

三、会诊医师资质常规会诊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医师担任。

急诊会诊应由值班医师完成。

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

如遇会诊医师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进一步向上级医师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保证诊疗质量。

四、会诊分类及会诊实施办法:1、急诊会诊:病情危重者,经治医师可申请紧急会诊,需要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

特别紧急者可直接通过电话邀请,会诊科室接电话者应记录时间并立即报上级医师或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前往会诊,不得延误。

中、夜班值班期间遇到其他科室邀请急会诊而本人也在抢救本科危重病患者时,应立即通知本科室二线班医师前往会诊;紧急会诊在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因延误会诊造成的后果,由延误者承担。

危重急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同时请示相关科室会诊,以免延误病情。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XXXXXX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外部专家的管理,有效利用“外脑” 资源,加快提升院在新兴、薄弱领域的研究实力,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是指我院因科研工作需要,正式聘请的院外具有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影响广泛、有突出成就的专家或业内权威人士。

外聘专家统一纳入院《外聘专家库》集中管理。

第二章外聘专家分类和职责第三条外聘专家分为外聘特级专家、外聘高级专家、外聘专家。

外聘特级专家是指:在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为国家两院院士或享有一定学术声誉的外籍专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外聘髙级专家是指: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专家、或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指导和促进我院开展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

1 5外聘专家是指:在某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或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参与我院科研项目的专家。

第四条外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对我院重大科技发展、管理变革提供指导性建议和意见;(二)牵头、指导或参与我院重大科研项目实施以及科研机构组建;(三)参与我院科研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其他科研活动;(四)作为我院外聘专家,出席我院组织的重要会议和科研活动;(五)其它需要外聘专家参加的情况。

第三章聘用和解聘第五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向院科技发展部提交拟聘专家人选,填写《院外聘专家推荐表》,由科技发展部统一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外聘特级专家,须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审议。

2 / 5第六条部门在结识了符合高级专家以上条件的,且对我院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外部专家,有义务及时将专家推荐到科技发展部进行申请聘任。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外聘专家名单,负责外聘专家信息备案和聘书的制作、签发工作,推荐部门负责聘书的发放。

第八条外聘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如需续聘,推荐部门须重新提交申请,办理聘任手续。

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1)

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1)

滑县新区医院
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院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特制定本制度。

1、因工作需要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者,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特殊病例需院长批准,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送医务科审核时必须附科内会诊记录。

2、疑难危重病人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前,必须先本院多学科会诊。

3、违反专科收治及手术的病例,不得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

4、与其他科室关联密切的手术,如一个普外科、两个骨科间,申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前,必须先请本院相关科室专家会诊或多学科会诊,但家属主动要求的可以除外。

5、应邀专家由申请科室负责提名和联系,但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有专科特长。

6、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确定会诊或手术时间,填写会诊邀请函,医务科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会诊医疗机构或交由应邀专家。

复印件留医务科和科室保存。

7、患方主动要求或科室建议下患方采纳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患方全部支付。

8、特殊病例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决定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院方与科室共同承担,由医务科核实后交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签字后交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9、受邀专家在院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按本院
的医疗事件处理,除特殊情况,不追究专家个人及所在医院责任。

10、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否则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该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违背本规定者,通报批评,医院不报销费用外,另罚款科主任200元每次。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3.2医务部门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医疗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3.3对会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法律责任
4.1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处理。
4.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13.2跨区域会诊协作应明确会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3.3医务部门应制定跨区域会诊协作流程,提高会诊效率,降低患者就医成本。
十四、紧急会诊处理
14.1对于紧急病情,医师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启动紧急会诊程序。
14.2紧急会诊的申请、审批、安排等环节应简化流程,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救治。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1医师外出会诊申请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如遇患者病情复杂或危重,本院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救治需求时,可向医务部门提出外出会诊申请。
1.2会诊审批
医务部门在接到医师外出会诊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科室。
1.3会诊安排
医务部门负责与受邀医院联系,安排会诊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同时,通知申请人做好会诊准备。
九、会诊争议处理
9.1如会诊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3如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会诊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10.1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诊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职工对会诊制度的认识。
10.2通过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会诊制度的了解,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外聘教师、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外聘教师、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外聘教师、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学科发展和对外学术交流,做好我院外聘教师和专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聘目的进一步提高医院医教研水平,解决业务急需,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院综合实力、知名度和影响力。

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讲座专家不在其列。

二、外聘教师、专家基本条件(一)在临床、科研、教学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博导、院士年龄适当放宽。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临床、科研、教学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外聘教师、专家分类(一)外聘教师,聘用范围为国内外合作院校或其他各高校知名教授或科研教学工作者。

(二)特聘专家,聘用范围为国内外学科技术带头人、知名专家或科研领头人。

四、外聘教师、专家岗位职责(一)传授本学科核心技术,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市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协助科室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并帮助实现科研成果转化。

(三)协助做好本学科人才梯队建设。

(四)指导提升医院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教学管理能力。

五、外聘教师、专家申报流程(一)科室申请。

各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外聘教师、专家申请表》,上报职能科室(科技与学科建设部、教学培训部、医务科、护理部等),如聘期结束需申请续聘,同时附上聘期合同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职能科室审查。

职能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研发、学术技术梯队建设、教学工作需要,对岗位及申报教师、专家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三)分管院长审核。

初审后报相应的部门分管院长审核;并由人力资源科同时报人力资源科分管院长审核。

(四)主任办公会、党委会讨论。

职能科室及人力资源科提交医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聘用。

(五)公示。

获批的外聘教师、专家在医院内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外聘教师、专家协议签订,人力资源科备案。

会诊工作管理规定

会诊工作管理规定

会诊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 临床科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会诊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平诊会诊被邀请科室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或接到申请单应在10分钟内到达。

(二)会诊医师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资格,节假日、双休日、夜间急会诊可由当班医师完成。

(三)邀请会诊医师或当班医师应陪同被邀请会诊医师进行会诊,并负责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诊疗方案。

(四)被邀请会诊医师应在会诊记录单中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提出具体诊疗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

第五条 门诊专科之间会诊,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邀请专科会诊,导诊或亲自带患者到相应专科进行会诊。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签全名。

第六条 多专业会诊应遵循下列规定:(一)确需多个专业会诊的病例,首先应在专业科室内进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急救病例除外),然后由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申请,同时将病例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按照邀请会诊科室提请要求确定会诊时间及协调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

(二)多专业会诊由医务科负责主持,邀请会诊科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应按时参加。

经治医师负责报告病历并认真做好会诊记录,邀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第七条 邀请外院专家会诊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根据日常业务往来,各科室应向医务科申请备案外院专家有关信息,作为邀请外院专家会诊(包括手术)的首选信息。

(二)确需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至少应在专业科室内进行病例讨论,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会诊目的和费用等情况,并填写“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会诊邀请函”,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经科主任批准,报医务科审批后方可联系外院专家会诊。

(三)根据被邀请外院专家所在医院的管理要求,医务科可协助邀请会诊科室联系被邀请医院,并传真书面会诊邀请函。

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专家和配合会诊等准备工作。

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与外界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制度制定之目的是规范医院院外会诊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院外会诊活动。

二、院外会诊的定义院外会诊是指医院专家组织前往其他医疗机构对疑难杂症或需要专家意见的患者进行会诊与诊疗的活动。

三、院外会诊的方式1.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书面邀请、电话沟通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院外会诊的安排。

2. 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的复杂程度和专家资源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院外会诊。

四、院外会诊的程序1. 接受邀请:医院接到其他医疗机构的邀请后,由医务科组织医院专家进行书面确认,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和会诊人员名单。

2. 会诊准备:医院将患者的病史资料、诊断报告以及相关检查结果整理并交由专家组准备会诊资料。

3. 会诊会议:专家组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与当地医疗人员共同讨论患者的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4. 会诊报告:医院将会诊结果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送交邀请方医疗机构和诊治医生,同时在医院内部进行归档。

五、院外会诊的费用1.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院外会诊活动时,费用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

2. 医院外出专家的差旅费、会诊费等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院外会诊的管理1. 医院设立院外会诊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外会诊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2. 建立院外会诊档案,对每次院外会诊活动进行记录、归档和评价。

3.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院外会诊技术培训,提高会诊质量和水平。

七、院外会诊的监督1. 医院建立院外会诊评估机制,定期对院外会诊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质量问题严重的院外会诊活动,医院将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所述即为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员工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院外请专家工作制度

医院外请专家工作制度

医院外请专家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和《医院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外请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外请专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外请专家条件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2. 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4. 能够满足我院医疗工作需要,并经院领导批准。

三、外请专家职责1. 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 参与临床会诊,为我院医生提供技术指导;3. 开展专题讲座、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我院医生的业务水平;4. 协助我院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5. 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四、外请专家权利1. 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2. 参加我院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3. 享有我院医务人员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4. 对我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外请专家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2. 保持职业操守,维护我院形象;3. 不得在我院范围内从事与诊疗无关的活动;4.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

六、外请专家的聘请和管理1. 我院根据实际需要,向外请专家发送聘请函,明确工作任务和期限;2. 外请专家收到聘请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院履行职责;3. 我院对外请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4. 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的外请专家,我院有权终止聘请合同。

七、外请专家的劳务报酬1. 外请专家的劳务报酬根据其专业技能、工作量和我院实际情况确定;2. 外请专家的劳务报酬由我院支付,不得向患者收取;3. 我院依法代扣代缴外请专家的税费;4. 外请专家的劳务报酬主要用于弥补其个人劳动成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所有;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4. 我院可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院内外会诊制度范文(4篇)

院内外会诊制度范文(4篇)

院内外会诊制度范文序言:院内外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协作的重要方式,可以提高医疗水平、加强技术交流和促进病例讨论,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院内外会诊的流程和程序,特制定本制度,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会诊的定义院内外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就患者的诊疗问题进行专业交流和意见征集的活动。

二、会诊的目的1. 提供全面科学的医学服务。

通过会诊,可以将不同专业领域的医师集思广益,提出最合理和科学的诊疗方案。

2. 加强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

会诊过程中的专业交流和技术分享,可以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

3. 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和互助。

通过会诊,可以建立起医疗机构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提升医疗水平。

三、会诊的范围院内外会诊适用于以下情况:1. 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

2. 需要多学科协作的疾病。

3. 术前的评估和术后的康复指导。

4. 重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四、会诊的程序1. 申请会诊:由主治医师向院内外相关科室提出会诊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病情资料、会诊目的和需要提供的专业意见等。

2. 安排会诊:会诊申请经过审核后,相关科室协调安排会诊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医护人员和患者。

3. 进行会诊:会诊过程中,相关医护人员要仔细听取主治医师介绍病情,提出专业意见,并在会诊记录中详细记录会诊内容和建议。

4. 给出意见:会诊结束后,相关科室应尽快向主治医师提供会诊意见,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后续建议等。

5. 主治医师处理:主治医师根据会诊意见制定治疗方案,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落实。

6. 患者知情:患者及其家属要及时了解会诊结果,并根据主治医师的指导进行治疗和康复。

五、会诊的注意事项1. 保护患者隐私。

会诊过程中的病情资料应严格保密,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与他人共享。

2. 尊重专业意见。

各科室人员在会诊过程中应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不应有不当言论或争议。

3. 提供完整信息。

申请会诊时,主治医师应提供患者的最新病情资料和检查结果,以便相关科室做出准确的会诊意见。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我院医师未经医政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处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处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政处。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规定

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规定

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的管理,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范围:国内、外来医疗工作者3.定义:无4.内容:4.1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期内固定在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和其他以各种身份来我院临床、医技部门临时工作的医务人员。

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4.2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4.2.1 外来聘用短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如返聘外院专家或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医疗专家的资质认定和审核备案,医务科、护理部协助。

4.2.2 进修人员的招生、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由科教科负责。

4.2.3 国内、外来访学者的资质审核由院办负责,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须科教科审核备案,有参加临床诊疗活动的须由医务科、护理部审核备案。

4.2.4 其他参与诊疗的外来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资质认定与审核备案。

4.3 国内外来访人员资质要求:国内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有完成协议的能力。

国外来访者在国际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所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效,开展的新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国、内外访问学者必须提供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资格、经原件审核后,医院存留资质认定的复印。

4.4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外来人员实施有创操作须表明身份,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4.5 外来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按医院会议精神或双方协议执行。

4.6 外来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属外来人员责任者,我院有权要求个人承担相应责任,按双方协议内容执行,未有协议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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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
外请专家来院手术(会诊)管理制度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经治医师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单,经科主任批准,并将被邀请专家的医师执业证书一同上报医务部审批,必要时经医疗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

1、因患者病情需要需请外院专家手术或会诊者,必须经医务科批准,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2、受邀来院手术或会诊人员必须选择有专科特长,取得执业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

3、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提供详实病历资料,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

4、将我院讨论意见及院外专家意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制定诊疗方案、会诊邀请函。

5、受邀专家必须亲自查阅病历、各种检查结果,亲自检查病人,明确诊断,确定可行的治疗方案后,如需手术治疗,须告知手术相关风险、术后并发症等,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手术。

6、本院科室主任及经治医师须尊重专家意见,认真执行专家医嘱,配合专家工作。

7、受邀专家离院后要根据专家意见,严密观察病人,注意患者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如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专家,不得随意更改治疗
方案。

8、受邀专家应将有效联系方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便于患者咨询、院外用药指导及预约复诊。

8、受邀专家在院从事病人临床诊疗活动工作中,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根据事件原因及责任,按本院的医疗不良事件相关处规定处理。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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