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财资〔20l8〕109号,详见附件4)要求,上海市自2019年1月起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试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填报内容资产月报包括报表封面、资产情况单户表、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详见附件1):(一)报表封面反映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级次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月末财务资产账面数进行填报;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月报数据汇总形成;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由各区财政局汇总形成。

三、报送要求(一)报送时间。

从2019年2月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产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报送市财政局。

(二)报送内容。

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情况汇总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单户表;区财政局报送本地区资产情况汇总表、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单户表。

同时,各填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完成资产月报数据填报、审核后,应将经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详见附件2)扫描文件上传至报表系统,以附件形式同时报送。

涉密市级主管部门仅需离线报送资产汇总表和复核确认表,不再报送全级次资产月报数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 沪价行[2000]119号 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 沪教委财[2000]28号 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见文件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 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 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 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企[2008]293号 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

39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每亩0.50--170元

第 3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土地收益金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青苗补偿费 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1
(2)港口岸线使用费
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2米 沪财综[94]60号 以上至5米以下10元;5米以上至8 米以下30元;8米以上90元/米·季 沪价费[2005]1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12 建交委 13
船员考试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预[2008]111号
批准依据
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交通港口
见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201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201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全力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各项重点工作,国民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保障持续改善。

一、综合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21602.1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7%(见图1)。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9.28亿元,下降2.9%;第二产业增加值8027.77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13445.07亿元,增长8.8%。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2.2%,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上海市人均生产总值为9.01万元。

图1 2009-2013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在上海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595.36亿元,比上年增长6.9%;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1006.76亿元,增长8.4%,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5244.17亿元,增长7.8%。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50.7%提高到51%。

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2997.5亿元,比上年增长7%,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3.9%。

其中,制造业增加值1511.14亿元,增长4%;服务业增加值1486.36亿元,增长10.3%(见表1)。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20.2万户,比上年增长8%。

其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3944户,减少5.9%;外商投资企业6566户,增长0.8%;私营企业14.18万户,增长13.5%;个体工商户4.8万户,减少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沪财预[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3〕144号)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本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助动车牌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降低“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的征收标准,同时废止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

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办行[2010]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表的有机结合,为下一步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总结经验,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进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表》为汇总表格式,编制单位为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的中央各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

驻外机构资产情况暂不纳入本次《报表》编报范围。

二、《报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两部分,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分别汇总编制。

三、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报表》主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中预制表格的内容设计制定。

财政部将及时组织原系统开发公司按照《报表》格式对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进行免费升级,以便直接从系统中生成规定的汇总报表。

上海市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支出)

上海市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支出)
0.66 50.00 47.34 26.72
129.43 4976.67中国财政年鉴2014财税上海
摘编自《中国财政年鉴2014》
上海市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支出)
上海市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支出)
单位:亿元
预算科目
预算数
1.一般公共服务
264.72
2.外交
3.国防
7.75
4.公共安全
227.24
5.教育
681.15
6.科学技术
260.72
7.文化体育与传媒
89.59
8.社会保障和就业
475.03
18.51
20.住房保障支出
127.44
21.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16.44
22.预备费
23.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12.06
24.其他支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42.62
本年支出合计
4616.23
上解中央支出
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
增设预算周转金
拨付国债转贷资金数
国债转贷资金结余
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调出资金
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年终结余
支出总计
决算数
260.10
6.62 226.51 679.54 257.66 89.17 468.01 214.92 56.43 712.92 187.25 144.46 426.07 66.51 15.09
27.55 18.46 105.24 16.05
12.06 537.99 4528.61 193.92
9.医疗卫生
218.50
10.节能环保
65.6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沪财教[2007]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07]3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订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3-5-16执行日期:2013-7-1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公开制度)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约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正式实施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正式实施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正式实施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正式实施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本市“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现决定正式对本市各区县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遵循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本市-区县”的框架。

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好本区县系统的实施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数据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1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上报本区县的信息系统实施计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县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截止到2010年底的数据上报工作(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浦国资委[2013]261号【发布部门】80903I04080903I041【发布日期】2013.12.12【实施日期】2013.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浦国资委[2013]261号)新区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公司:为了做好2013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资产统计工作质量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和企业改制与重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制定资产监管政策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3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新区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

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针对压缩经费、精简会议等新的行政改革情况,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3年度资产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范围2013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
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教[2014]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财教[2014]46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办发〔2014〕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和时间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