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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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浅析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建筑业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之一,也是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政策、法规几经调整,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筑业总包方在业务链条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纳税环节却问题不断,甚至出现了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涉税风险。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实际,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

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

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A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

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以上共代扣税款12+0。

84+0。

36+.0。

12=13。

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

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

03%=1200元,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关于新营业税法中建筑业营业税的几点变化

关于新营业税法中建筑业营业税的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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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为销 售货物 , 征收 营业税 , 不 其他 单位 和个 人 的混 合销 售行 为 , 为 提供应 税 劳务应 当征 收营业 税 , 视 纳
税人 的销 售行 为 是否 属 于 混 合 销售 行 为 , 国家税 由 务 总局所 属征 收机 关确 定 ; 规定 : 新 一项 销售 行为如 果既 涉及 应 税 劳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为
政 收入 , 这无 疑是新税 法 的一 大进 步 。
务 和转 让无形 资产 或者销售 不动产 而征收 的一种 流
转税 ,0 9年 1月 1日开始实 施 的新 的营 业税 暂行 20 条例 和实施 细则 中的关于 建筑业 营业税 的征 收方 面 的变化 非常大 , 面从 以下几 个 方 面来 简单 分 析一 下
程施工 总包 或分 包合 同 中单 独 注 明建 筑 业 劳 务 价
款, 凡不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 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 收入征 收增值 税 , 征 收 营业 税 , 中 涉及 分 包 的 , 不 其 由签订 建设工 程施 工总 承包合 同的单位 和个 人 扣缴
21 0 0年 l 月 1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报
o ma fI n rMo g l ie s y f rNa in l i u l n e n oi Un v ri o t ai e o a t o ts
No . 0 0 v 2 1
第 1 6卷
第 6期
V( . 6 No 6 ) 1 . 1
为 纳税人 ; 否则 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
或转包 给他人 , 以工 程 的全 部 承包 额减 去付 给分 包 人或 者转包 人 的价 款后 的余额为 营业额 。而新条 例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总分包方转供建材及水电应缴纳增值税文/段文涛近日,有多个纳税人咨询: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部分建材、水电,能否还像以前那样直接减少原材料、冲销费用,再从应付的分包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那么,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建材,或因共用水表、电表而分用自来水、电力,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呢?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这种分包模式是建筑行业常见的业态。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来说,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肯定是各购各的、各用各的材料。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临时出现部分材料短缺的情况是有的,由于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都在一个施工场地施工,为了解决临时之需,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石灰、砂、石及油料等建材物质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因安装水表、电表需要办理相关立户手续,同在一处施工场地的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共用一个水表、电表的也不在少数。

虽说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但亲兄弟也是要明算账的,因此,使用方向提供方支付所用材料、水电的款项也是少不了的。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由于建筑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建材,分用水、电,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提供方往往采取冲销原材料或成本、费用,冲销应付分包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提供了价值8万元的建材、油料,又因总包企业要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40万元,便直接抵消应付分包企业的工程款8万元,只支付32万元给分包企业。

至于票据,众所周知的原因,就不在此赘述了。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如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还像以往那样处理此类事项,面临的涉税风险将大增。

首先,看看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关系。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包 给他 人 的, 以 l : 程 的全 部承 包额 减 况: 付 给 分包 人或 者 转包 人 的价 款后 的 余额 为营 业额 。 ”第十 一 条 l 、 第… 种情 况 : 不{ 1 1 除 分包 完 成额 第 二款 规 定 : “ 建筑 安装 业 务 实行分 包或 者转 包 的 , 以总承 包 人 总 包方 不扣 除 分包 方 完成 额按 期 计提 营 业税 金及 附加 : 为 缴义 务 人 。 ” 2 0 0 9年 1 月 1日, 修订 后 的新 条例 j 卜 式 实施 。 借: 营 业税 金及 附加 新 的 条例 删 除 了总承 包 人涉 及 手 ¨ 缴 义务 的 条款 。也 就是 说 , 建 贷: 应 交税 费. 应 交 营业 税 安 业 务总 承包 人对 分 包 收入 不再 负有 法 定手 l 1 缴 营业 税 的义务 , 贷: 应 交税 赞. 应 交城 建 税 而 由分包 方 以其 取得 的分包 收入 白 行l 艮 缴 纳 。税 法的 变更 , 贷: 应 交税 . 应 交 教育 附加 给会 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条例实施后, 如何进行会计 此时, 按是 否 与分包 结 算 扣税 义分 为 两类 情 况 : 核算, 会计 准 则不 可 能交 代 , 财 政部 不会 此针 对性 l I j 台 I 关 第 一类 情况 : 与 分 包结 算 不扣 税 , 付款 时 手 ¨ 税 的核 算指 南 , 迄今 为 止也 没有 发现 彳 丁 棚 关 教材 进 行讲 解 , 企 业 ( 1 ) 与 分包 方按 期进 行 含税 ( 营 业 税) 结算 : 在进 行 账务 处理 时 , 人 多基于 [ J 己的 理解和 经 验 自行拟 定会 计 借t 工 程施 工 政 策。这些会计处理办法有f , I  ̄ t J 弊?怎么样处理才赴最科学 贷: 应 付账 款一 X X 单位 合理 呢 ? 是 从这 个 角度 山发 , 笔者 结合 自己 的一 r 作 实 际, 进 l ( 2 ) 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时。 _ 扣除相关税会后支付余款, , f : 向 行 了一些 探 索 。 分包方开具代扣的营业税发票 ( 如不能代开, 则待代缴时 分 : 旧条例 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方 包 办提 供 ) 借: 应 付账 款一 x x单位 法 借: 营 业税 金 及附 加 ( 当期 ) 或本 年 利润 ( 当年 跨核 算 刘) 或 旧条例 下 , 一方 面 规定 总包 方按 向建 设单 位 收取 的全部 价 以前 年度 损益 调整 ( 跨年) 款和 价 外 费用减 去 支付 给分 包方 的价 款 作为 营业 额 , 另一 方面 贷: 银 行存 款 等 又规定总包办的丰 ¨ 缴义务, 其实质还是要求总包办按向建设单 ( 3 ) 向税 务 机关 缴纳 代 扣代 缴 的税 金 , 代 开分包 办 发 票 ( 如 位 收取 的 全 部价 款 羽 】 价外 费用 计算 缴 纳营 业 税 。在 这 种法 , f 1 } 不能 行 代 开) : 规范 下, 通过 加 强对 总包 方 的监 管 , 税 务机 关 就可 以保 证税源 , 借: 应 交税 赞. 应 交 营业 税 防止 税 收流 失 , 而对 分包方 的j I { c 管丰 1 I 对 较松 。由于在 建筑 施 工 借: 应 交 税赞. 应变 城建 税 环节 , 原 则上 只 针对 营 业额 祉 收… 次营 业税 , 分包 方缴 纳 的营 借: 应 变税 . 应交 教 育 附加 业税 可 以抵 手 ¨ , 总包 方在 缴 营 业税 或督 促分 包 方缴纳 营业 税 贷: 银行存 款 等 办面 就 有 一 定 的积 极 性平 ¨ 主 动 性 。分 包方 通 常 有两 种 办法 缴 第二 类情 况 : 与 分包 结算 扣税 , 付 款 时不 扣税 纳营 业 税 , 白行 缴纳 和 由总 包办 代扣 代缴 。分包 方财 务制 度 ( 1 ) 与分 包方 按 期进 行结 算 , 注 明扣 除营 业税 : 健全 的 , …股 [ J 行缴 纳营 业 税 , 然 后 总包 方持 有关 发票 和 完税 借: T程 施工 凭证 到主 管税 务机 火集 叶 I I I i 报抵 . j _ ¨ , 分 包办财 务制度 不健全 的 , 贷: 应 付 账款一 XX单位 或肴 不 愿 1 3行 缴纳 营 业税 的 , 可 由总包 办 代_ 丰 【 I 代缴 。 ( 2 ) 支付分包_ 丁程款时 , 向分包方开具代扣的营业税发票 ( 一) 分 包 自纳营 业税 条件 下 总 包方 的账 务处 理 。 ( 如 不能 代开 , 则 待代 缴 时 向分包 提供 ) : l 、 考虑 总包 办 始终 负有 扣缴 义 务 , 不 除分包 完 成额 按期 借: 应 付 账款一 x x 单 位 计捉 营 业税 金 及 附加 : 贷: 银 行 存款 等 借: 营 业税 金 及 附加 ( 3 ) 向税 务机 关缴 纳, f  ̄r i - f k : 缴 的税 金 , 代 开分 包 发票 ( 如 不 贷: 应交税 赞. 应交营业税 能 臼行代 开 ) : 贷: 应 交税 . 应交 城 建税 借: 应 交 税 费. 应交 营业 税 贷: 应l 交 税赀. , 应交教 育赞附加 借: 应交 税 费. 应 交城 建税 2 、 与 分包 办 按 期进 行含 税 ( 营业 税) 结算 : 借: 应交 税 费. 应 交教 育 费附 加 借: : L 程 施 l : 贷: 银行 存款 等 贷: 应付 账款 一 x x单 位 2 、 第二 种情 况 : 扣 除分包 完成 额 : 3 、 支 付 分包 L 程款时, 按实 际支 付款 项 : 总 包方 扣除 分包 完 成额 按 期 计提营 业 税 金及 附 加 : 借: 应付 账款 一 x x单位 借: 营 业税 金及 附加 贷: 银行 存款 等 贷: 应 交税 赞. 应 交 营业 税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7 6 7 《 代经济>o 1 当 2 i 年6月( ) 下
二 、 工 企 业 总分 包 的主 要 特 征 施
应税行为 , 承包人 以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 法律责任 的 , 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 , 则发包人 属于法定 的代扣代 缴纳税 义务人 , 在与分包人办 理已完工程 价款结 算时 , 还应 以 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 其营 业税 , 并 向分包 人提供 《 筑业 总承包及 分包单位 结算工程 款完税 证 建 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 由发包人 承 担法律责任的 ,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而不再由发包人缴 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 中 , 承包人代扣缴 分包人 营业 税费后 , 应对分包 人开具相关代 扣税款凭证 , 以防止 产生 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 入不接受 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 , 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 2 纳税 地点。由于存在 区域 陆税收 政策的竞争 , 、 涉及多个 行政 区域的大 型施 工项 目在 纳税实践 中分包工程 的纳 税地点 常常成 为关注的焦 点。根据相 关条例规 定 , 工企业项 目存在 施 分 包时 , 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扣缴 分包人应缴的营 业 税。具体的做 法主要有两 种 : 当施 工项 目为非跨省分包 一是 时, 扣缴人可 以在 工程所在地代 扣缴分包人 营业税 费 ; 二是 当 施 工项 目为跨省分包时 , 由总包人在 其机 构所 在地代扣缴相关 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 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 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
器 嚷


■ —■
【 要 】 随 着 施 工 企 业 项 目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工 企 业 的 工 摘 施
程 项 目分 包 业务 已成 为 一 种 常 见 的 经营 方 式 。本 文 从 新 旧 营 业

营业税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分析

营业税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分析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营 业商 新 政对 建 筑 行 业 昀 Wi 分析  ̄1 l l
江 西省新 余 市地 方税务 局 刘
新《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 及《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 9年 1月 1日起实施 ,0 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 自2 0 20 务总局相继清理 了旧的规范性文件 ,原有 的建筑 业相关税收政策 已失 去 了法 律效 力 , 筑 行 业 营 业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 筑 行 业 是 我 建 建 国基础产业 , 同时近几年都是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专 项检查重点行业 , 因此 , 分析建筑行业新营业税政策 , 以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取 消 了扣 缴 义 务 。 化 了 自主 申报 强 不管 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都是纳税人 , 有独 立的纳税资格 , 都要按 照《 征管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 等程序法和 实体 法履行 申报缴纳税款 的义务 。代扣代缴税款是为 了税务机关源泉控管 ,减少税款流失 的需 要, 但加重 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没有体现 以人 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 思想, 忽视 了纳税人主动 申报的能动性 , 因此 , 营业税 政策 : 新 一是取消 了建设方扣缴义务 , 但取得正式发票人账依然是建设 方的义务 , 也可 以 防止建筑企业逃避缴纳税款 ; 二是取消 了总承包人 的扣 缴义务 , 由分包 人主动 申报缴纳税款 , 但同样规定 了纳税人将分包工程 分包 后 , 取得分 包方的建筑工程发票才能享受差额征税 的优 惠。 虽然取消 了扣缴义务 , 但督促 建筑企业 和分包 单位纳税变 成了原扣缴义务 人的 自觉行为 , 没 有一 种 “ 强 制 ” 滋 味 。 被 的 二 、 晰 了纳 税 主 体 , 大 了 法律 责任 明 加 现实 中 , 建筑安装工程 项 目多为承包或 挂靠 , 情况 复杂 , 挂靠 承包 是 当前 建 安 行 业 盛 行 的 潜 规 则 , 建 安 企 业 对 这 些 挂 靠 , 而 承包 项 目部 的 管 理 又 是 松 散 型 , 本 上 是 签 合 同盖 个 章 , 点 管 理 费 了事 , 外 承 担 基 收 对 法律责任 的是建安企业 。因此 , 按照新营业税政策规定 , 以该建 安企业 为纳税人 , 同时承担挂靠承包 项 目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与 《 建筑法》 《 、合同法》 等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主体一致 。 有利于对挂靠承包 项 目的税收征收管理 , 虽然 加大了建安的法律责任 , 各种法律之 间的主 体一致 , 避免 了法律之间的矛盾与 冲突。 三 、 确 了建筑 业 营业 额 。 利于 税 收 筹 划 明 有 根据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 财政部 、 国家 税务总局关 于营业税若 干政策 问题 的通知》 财税[0 31 ( 20 16号 ) 文第三条第 十三 款第二项“ 他 其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 营业 额也 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名单可 由省级 地方税务 机关 根据各 自实 际情 况列举” 。而根 据新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 “ 根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外 , 纳税 人提供建筑业 劳务( 不含装饰 劳务 ) ,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 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 内 , 设 但 不 包 括 建设 方 提 供 的设 备 价 款 。 ” 于规 模 较 大 的 建 安 工 程 , 设 方 对 建 自购设备 , 管是否计入安装工 程产值 , 不 建安 企业不再缴纳 营业税 , 采 取 由建设方 购买设备 , 以减轻税负 , 安企业 可根据减少的税负与利 可 建 润之 间权 衡进行合理 筹划 , 同时财税[0 31 20 16号第三 条第十 三款第二 项在新政 实施后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布若干废让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 的通 知》 财税 『0 96 ( 2 0 11号 ) 文 件中未予废止 , 增加 了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 。 四、 明确 了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决 了税 企 争议 解 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税务机关与建安企业 争议 较大 , 财 税 主 管部 门先 后 下 发 两 个 文 件 进 行 明 确 ,这 在 确 定 其 他行 业 纳税 义 务 发生时间所没有的 ,一个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税若 干征税 问题 的通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此条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特定业务: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以及主体结构。

(三)适用范围:提供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以及工程设计等服务均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四)必要条件:仅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此处无“等”字修饰,因此不能扩展至其他材料。

(五)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从文字表述来看,此处未用“可以选择”即为必须。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此文出台之前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看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间与开票时间孰先;而根据本文第二条条款,自2017年7月1日起,收到预收账款的时间不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若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017.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选自税总纳便函[2016]71号)58号文对于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的第(2)种情况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相当于一件产品的最主要部分所用的最主要原材料不是自己采购的,哪来进项抵扣?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地税营( 1995)578号
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合同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对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工程要开具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总承包人必须有《建筑安装资质证明》或《装饰装潢资质证明》,所签合同为建筑业工程合同并且建筑安装合同中所涉及材料非企业自身生产的企业。

开具证明的程序:
一、携带材料:
1、填写“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一式四份
2、“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附件”一份。

3、总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4、总承包合同及分转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合同要足额贴印花税。

5、营业税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6、所缴税款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一份
7、关于此合同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份
8、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以上各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如提供的是复印件,请在复印件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签字、日期”。

2、合同复印件除反映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加盖公章外,两页以上的合同还须加盖骑缝章。

3、如果企业是分包工程,请让总包单位提供对方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此证明不用上交我所,请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之用。

4、在填表过程中如有修改,须加盖公章。

5、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问 题 探 讨
a 踊
新 《 营业税暂行条例 》对建筑企业 的影响
张 欣 北 京 建 工 国 际 建 设 工 程有 限责 任 公 司 1 0 5 05 0
摘要 :本 文从 营业税暂行 条例 的修订 背景入 手 ,分析 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涉及建筑业 的几大主要 变化 ,包括扣缴 义务人 的变化 、应税 劳务境 内外判定原则的改变、纳税地点和纳税 义务时间等方 面的调整 ,并结合新条例 中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的变化 ,重点 阐述 了新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建筑
企 业 的影 响 。
关键词 :新营业税 暂行条例 ;实施 细则 ;建筑企业 ;变化及 影响


新 《 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修订背景
者个 人在境 Leabharlann ;2 、所 转让 的无形 资 产 ( 含土地使 用权 )的接受单 不
、所 转让 或者 出租土 地使用权 的土地在 境 内 ; 营业 税是 对在 我 国境 内提供 应 税劳 务 、转 让无 形 资产 或销售 不 位或 者个人 在境 内 ;3
共和 国国务 院令第 50 ) 4号 修订通 过 了新 的 《 营业税 暂行条例 》。 的问题进行 了调 整和解释 ,进 一步完善 了税制 :
是 由生产型增值 税 向消 费型增值税 转型 ,目的是 鼓励企业 技术改造 ,
与 旧条例 相 比,新 条例确定 营业税纳税 地点 的原则 改变 。由 “ 以 则 ,劳 务发生地为 例外 ”。而建筑 业营业税 仍在建筑业 劳务发 生地 申
保财政稳定 ,保持续发 展是各 国政府对抗 金融 危机 的基 础 。正是 在这
2 定营业 税纳税地点 的原则有所 调整 确
新 条例规 定 ,除 了纳税人提 供的建筑业 劳务 以及 国务院财政 、税

也谈建筑业中的总包与分包——兼与许祥明商榷

也谈建筑业中的总包与分包——兼与许祥明商榷
大 酒 店是 营业 税 纳税 义 务人 ,而后 者则 由单独 成 立 的法 人缴 纳营 业税 。

关于 “ 总 包公 司 以发 包公 司 名义 对 外经 营 并承
承包与发包发生的营业税与其他法律如 《 建筑法》中
所说 的承包 、发包是有 区别的 。前者 提到 的承包是企 业经 营方 式的转换 所采取 的形式 , 兴起 于2 0 世 纪8 0 年 代 ,率先
没有工程 分包 现象 ) 。
根据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以下简称 《 营业
税细则 》 ) 第 十 一条 规 定 :“ 单 位 以 承包 、承 租 、挂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包 人 、承 租人 、挂 靠人 ( 以下 统称 承包 人 ) 发 生应税 行为 , 承包 人 以发包人 、出租人 、 被 挂靠 人 ( 以
下 统称 发 包人 )名义 对 外经 营 并 由发包 人 承担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的 ,以发 包 人为 纳税 人 ;否 则 以承 包 人 为纳 税人 。 ” 从 该 条规 定 不难 得 出 ,发 包 人成 为 营业 税 纳税 人 应 同时 具备 必要 条件 : ( 1 ) 承包 人 以发包人 名 义对外 经 营 ; ( 2 ) 由发 包人 承担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其 中有一 个条 件不 满足 ,
营业 税纳 税义务人 就是 承包方 。
举 个例子 可能更 容易理解 ,如某 大酒 店 内设有 K T V,
出于经 营需要 ,大 酒店将 KT V交 由李 某经 营 ,李某 的承
总包方以工程项 目的全部承包金额 , 减去付给分包公司的 价款余额作为公司的营业额 ; ( 2) 总包公司以发包公 司

包 可 能 有 两 种 模 式 :( 1 )仍作 为 大酒 店 内设 部 门经 营 , 发 票 的开 具 、财 务 的核算 统 一 是大 酒 店 ,对外 也 是 以大

纳税主体确定

纳税主体确定

❖ 涉案企业不明白,为什么全部交了增值税还有 问题???
❖ 是不是有点冤? ❖ 不是! ❖ 下面我们一点一点抽丝剥茧!
混合销售业务?
❖ 增值税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
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
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
工(安装)资质; ❖ 才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 主要是因为3%和17%的税率差! ❖ 第二阶段规定的漏洞是什么? ❖ 税收筹划的任意性。利润率低可取得进项税多
的产品往往按照增值税,反之,采用营业税。 ❖ 案例
税务总局公告 〔2011〕23号
❖ 第三阶段: ❖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 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关于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假设个例子
税务出招:解决结合部 问题2
❖ 第二阶段:有条件分别核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 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 例子 ❖ 宽----严----宽
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分包”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是指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各方应缴纳的税金比例。

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充分了解并明确税率,以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缴纳税金,避免因税率问题产生的纠纷。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概述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营业税的税率缴纳税金。

目前,我国营业税税率为3%。

2.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税率缴纳税金。

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3.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税金。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税金。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税率的具体适用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合同税率的具体适用。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税率的确定:合同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税率,确保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合同税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 税率调整:合同各方应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如税率调整,应及时调整合同税率,并按照调整后的税率缴纳税金。

3.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各方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4. 税金支付: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税金。

如发生税金支付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决。

三、合同税率的风险防控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税率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防控,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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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8-30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

作者: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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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一、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关于新旧政策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
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1)分包和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转包是与分包相对应的。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仅赚取了一个差价。

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3)根据《124号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从2004年4
月1日起建筑工程将不再允许以转包的形式出现,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也没有明确转包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三、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6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5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转包给B企业,仍是5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20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50万元,分包给D企业。

A企业自己施工了30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

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1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

应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
(1000-200)*3%+500*5%*5%=24+1.25=25.25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500*3%=15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 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200-50)*3%=4.5万元,理由同上,C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D企业,50*3%=1.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四、发票的开具
仍以上例为例说明。

A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1000万元,其中转包给B的500万元工程营业额不得抵减营业税收入,而分包给C的200万元的工程可以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B向A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0万;
C向A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A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D向C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C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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