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新大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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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理论和经验。
五、强化法律职业素质的考查: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六、刑法部分:以刑法学的通说为命题依据,犯罪构成回归到“四要件说”。
七、大纲知识掌握层次的设计理念(规则学习的知识掌握层次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二、大纲的作用:增强指导性、加大应用性。
1、增强指导性: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命题范围直接受到大纲的限制。
2、加大应用性:大纲中的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描述将直接成为命题依据,成为参考答案的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是考试的基本内容,占25分左右。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将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作者: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出版社:长安出版社发行部;出版时间: 2009-9-1)重新修订、编撰。华夏考资网也有这个资料,他们的电话13681287862,qq475127838
是什么 ————→ 为什么 ————→ 怎么办(干什么)
感性认识 理性认识 实践
了解(识记) 理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
理论学习(20%) ←—————→ 实务学习(80%)�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

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

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5.第三章犯罪构成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2、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4、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5、2015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B.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C.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D.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6、2015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B.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C.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D.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7、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带答案和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带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9、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 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A. 戊可代位继承
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 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16、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 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A.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 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 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21、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C.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 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C
19、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部分的整理。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2010年刑法大纲又有巨大变动,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四要件理论,因此总则部分考点的变动很大。

今年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20个,新增司法解释4个。

新增考点:1. 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中,新增考点“刑罚权”。

刑罚权即由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并保证其运行的源泉。

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刑罚权体现的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刑罚权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人死亡,针对具体犯罪的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对象而消灭。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1)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对现行立法中的刑种、法定刑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使之更加完善。

对刑罚的立法解释,也是制刑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设立刑罚。

(2)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

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量刑活动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依法判处与之相应的刑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教育网提供则不得适用刑罚。

对于具有免除刑罚情节的,法院也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

(3)行刑权,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目录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司法考试复习:死刑案件不能采信非法证据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证据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法基本原则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法基本原则

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法基本原则2010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考点:刑法空间效力。

2010司考刑法笔记:时间效力2010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主体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责任能力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身份与犯罪2010司考刑法讲义:单位犯罪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法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总体把握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全局性和法定性特征。

刑法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掌握1、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注意内容的全面性:“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意义与价值第一,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第二,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第三,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

3、理论基础●传统基础: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现实基础: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原则与社会安宁的要求。

4、主要要求(或派生原则)(1)形式法治的要求(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要求。

问题:行政法规、规章能否制定刑罚罚责?习惯能否成为刑法渊源?●禁止事后法;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禁止不定期刑,但并非禁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刑。

(2)实质法治的要求(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的立法语言与规范;●合理性(适当性)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犯罪设定应合理),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即刑罚设置应适当、人道)。

(三)其他两个基本原则的把握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4条)●平等适用刑法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法益的要求、预防犯罪的要求,也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得到尊重的欲望之要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如刑罚个别化原则),关键在于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答案」A「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解析」选项A正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

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答案」D「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

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

2010年司法考试题(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题(刑法)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甲知道自己病理性醉酒,意欲抢劫乙,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在无知状态下强奸了乙,而未实施抢劫,对甲应如何处理?那如果是生理性醉酒呢?《刑法》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刑法意义上的“醉酒的人”,既包括一般生理性醉酒的人,在排除意外的前提下,也应包括病理性醉酒的人。

本题中,1、如果是生理醉酒,毫无疑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定强奸罪,既遂状态;2、如果是病理性醉酒,该行为属于其故意饮酒引发的“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使自己陷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根据实施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活动状态,甲此时的罪过是故意。

刑法规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甲以抢劫的故意使得自己陷入病理醉酒的状态,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抢劫和强奸的认定,这里要结合刑法分论的相关知识。

从本题来看,甲只有抢劫的故意,没有抢劫的实行行为,不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连着手都没有,无所谓未遂。

甲对故意引起病理醉酒情况下实行的强奸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定强奸罪首先谢谢两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是有一些困惑,我想说一下我的想法,那就是,甲为抢劫的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结果未能实施,其还没有着手实行抢劫行为,而只是有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即让自己醉酒,那么我认为甲应当构成抢劫的预备,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是我与二楼的分歧;对于是否认定强奸罪,我认为,根据原因自由理论,假设甲出于强奸的故意使自己醉酒,实施强奸的行为,毫无疑问会构成强奸罪,因为使自己醉酒的行为在这里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阻确事由,在这里可以不评价“醉酒”,那么其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主客观相一致,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像题目中的情况,出于抢劫故意,而使醉酒,实施强奸的,同样根据原因自由理论,不评价“醉酒”,那么甲就是前有抢劫的故意,后有强奸的行为,对于强奸,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不一致,不能定强奸罪,而可能定过失或意外事件,而强奸罪应该没有过失形态,所以对于强奸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完美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完美解析

1、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2010级刑法分论

2010级刑法分论

2010级刑法分论一、名词解释4、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独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手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破坏交通设备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0、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5、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6、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7、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1、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前半部分是对犯罪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对刑罚处罚的规定,前者称为罪状,后者称为法定刑。

罪状+法定刑(两段论)罪状:1、简单罪状: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2、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二)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二)

31、犯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

33、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34、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3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6、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7、如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

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负责销售,则构成共同犯罪。

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38、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较大(个人为5万元以上,单位为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利用广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又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择一重罪处罚。

40、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即使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1、对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考点笔记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考点笔记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很多人并不注意刑法的定义这个内容,尤其是在应付考试的时候。

实际上深刻理解这一定义对后面的学习是有很大帮助的。

事实上,刑法学无非研究的就是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是如何实现的。

这正好构成了刑法学的体系。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犯了罪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必需要刑罚,实际上它是勾通犯罪很刑罚的桥梁。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的刑法不仅仅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

狭义的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

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一、刑法的属性二、刑法的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等等。

但是,我认为与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等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最大限度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权利。

我觉得这是我们过去不够重视的地方,所以出现象去年发生“夫妻看黄碟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特点:一)为刑法所特有,不能将适合其他法律也适合刑法的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二)该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二、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简单地说来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从另一方面看就是禁止类推,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犯罪人而言,类推应该是允许的。

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按犯罪论处。

这是法律的固有的缺陷,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牺牲。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3个方面:1、实定化;2、法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为考生准确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正文: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答:好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

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教育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答: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五)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五)

121、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

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22、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12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124、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12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126、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127、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128、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129、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www.) 130、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13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犯罪的主、客观两个基本要件 (⼀)主观⽅⾯:有罪过。

1、罪过本质:应对⾏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

(反对“客观归罪”) 2、应⽤:⽆犯意不是犯罪。

表现:①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

②⾄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罪;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为事实负责;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的、动机。

4、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②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

差异何在?对路⼈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5、“明知”的推定: 对强*罪、嫖宿幼⼥罪中“幼⼥”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对赃物的“明知”、⾛私及⾛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法占有”的认定。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①必然和可能;②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

排斥认识必然性 7、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

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①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结果⽽造成的,间接故意;②在⽇常⽣活⼯作过程中,预见⽽轻信能避免的,过于⾃信;③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射猎物中⼈。

轻信与放任 8、过于⾃信过失与疏忽⼤意过失的区别。

对结果有⽆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意的过失,即“⽆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的主体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其中学理解释⽆法律效⼒,但有参考价值。

(2)按解释的⽅法可以分为⽂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理解释是符合字⾯含义的解释,论理解释包括扩⼤解释和缩⼩解释。

注意刑法禁⽌类推解释,不禁⽌扩⼤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学说和⼼理强制学说 (3)派⽣原则:禁⽌习惯法、禁⽌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

三、刑法的空间效⼒ (1)属地管辖原则:适⽤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所有⼈(外交⼈员除外),或者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所有⼈,⽆论其国籍或者船舶航空器所在地点。

注意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犯罪⾏为地在中国,也包括犯罪结果地在中国。

(2)属⼈管辖原则:适⽤于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

注意我国的国家⼯作⼈员和军⼈在境外犯罪我国⼀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犯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适⽤于外国公民在外国实施侵犯我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为,在我国和犯罪地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4)普遍管辖原则:适⽤于犯罪⼈触犯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且犯罪⼈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注意:属⼈管辖原则中,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护管辖原则中,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追究。

四、刑法的溯及⼒ 在新法施⾏以前,案件尚未有⽣效判决的,适⽤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涉婚姻⾃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其中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因强制、威吓⽆法告诉的,⼈民检察院和被害⼈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六、犯罪客体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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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新大纲: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述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功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功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法律|教育网整理。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法律|教育网整理。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起因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时间避险可行性避险限度)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六章共同犯罪基本要求: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考试内容: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的处罚)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第七章单位犯罪基本要求: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法律|教育网整理。

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类型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处罚原则第八章罪数形态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考试内容: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区分罪数的标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第三节法定的一罪法律|教育网整理。

结合犯集合犯第四节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九章刑罚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罚的性质、刑罚目的的概念。

理解:刑罚权的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刑罚的概念刑罚权第二节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第十章刑罚种类基本要求: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刑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考试内容:第一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的概念死刑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第二节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十一章刑罚裁量基本要求:了解:量刑概念、原则,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自首和立功的处罚,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累犯和缓刑的关系,数罪并罚的方法。

考试内容:第一节量刑概述法律|教育网整理。

量刑概念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第二节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数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累犯(累犯的概念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对累犯的处罚)自首(自首的概念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的处罚)立功第三节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适用)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基本要求:了解:减刑的种类,减刑和改判的差别,假释的意义。

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考试内容:第一节减刑制度减刑的概念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第二节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消极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第十三章刑罚消灭基本要求:. 法律|教育网整理。

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理解:刑罚消灭的事由,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特别是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事由第二节时效时效概述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中断)第三节赦免赦免的概念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特点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罪状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基本要求: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要求: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第二节普通罪名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基本要求: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况。

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基本要求:了解:走私罪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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