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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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最新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第 l 8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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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大学学 Nhomakorabea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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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 的法律建构
钱 雄 伟
( 州职 业 大 学 传媒 系, 北 鄂 州4 6 0 ) 鄂 湖 3 0 0
3以交 通肇 事 罪处置 因酒 驾 、 车等危 险 驾驶 . 飙
六 次会 议上 提请 审议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f 》 八)草案 , 案规 定 , 道路 上醉 酒 驾驶 机 动 草 在 车 的 , 者在 道 路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竞 驶 , 节 恶 或 情 劣的。 处拘 役 , 并处罚 金 。也就 是说 , 险驾驶 罪将 危 醉酒 驾 车 、在 城 镇高 速飙 车等 严重 危 害公 共 安全
裨益。
关键词 : 险驾 驶 ; 危 罪责刑 ; 法律 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2 D9 4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9 0 (0 ) 1 0 3 - 3 10 —0 42 1 0— 0 30 1
2 1 年8 3E ,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 0 0 月2 十 l
以危 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 罪 ,该罪 三年 有期 徒刑 的起刑点 又偏高 。
的刑 法 修 正 案 ( ) 案 , “ 险 驾驶 犯 罪 ” 款 八 草 对 危 条 进行 了再 次修 改 , 一步 加 大 了对 醉驾 、 车 等危 进 飙 险驾驶 行 为的惩 罚力 度 。根据 最新 的修 改 , 醉酒 驾
摘 要 : 险驾驶 入 罪的 民 f 呼声 E高 , 危 . - j l 学界 、 司法界 的论证 日臻 完善 , 关立 法工作 也进入 了实质 审 相 议阶段 , 于相 关立 法草 案的规 定过 于粗 疏 , 鉴 故有 必要 对其进 行 罪责刑 的 法律 建构 , 以期 对 完善 立 法有所

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

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
罪应 以危 险 方法危 害公 共安 全 罪定 罪。
关键 词 : 险驾 驶 ; 意 ; 失 危 故 过 近 日, 危险 驾驶肇 事犯 罪 频发 , 引起公 众 的 并
() 5 无视信 号 驾驶 。所 以也 有学 者 认 为 可 以采 取 日本立 法例 来对 危 险驾 驶 行 为进 行 类 型 化规 制 。 如 有学者 认 为我们 可 以考虑 将上述 5种行 为 中的 4种行 为 , 即醉酒 驾驶 、 超速 行驶 、 技 能驾驶 、 无 无
罪 处罚 , 宜盲 目效仿 国外 立 法制 定 新的 罪名 。对 于危险 驾驶犯 罪 的刑 法 不
规制 。 一般 情 形 下的危 险 驾驶犯 罪 可 以依 交通 肇事 罪定 罪处罚 , 但在 立 法 上 需要 对 交通 肇 事罪 的加 重情 节予 以修补 ; 于特殊 情形 下的 危 险驾驶犯 对
代“ 交通肇 事罪 ” 来应对危 险驾驶行 为规制不足 的现状 。笔者认 为 无论 是 在 我 国增设 “ 险 驾 驶 危
罪 ” 是在 司法 实 践 中对 该 类 行 为进 行 变 通 处 理 或
以顺 应 民意 的做 法 均 不 妥 当 , 而应 当依 据 罪 刑 法 定 原则 对该 行 为进行 合理 规制 。
辆 而驾驶 的 ; 4 明知 是无 牌 证 或 者 已报废 的机 ()
动车辆而驾 驶 的 ; 5 严 重 超 载 驾驶 的 ; 6 为逃 () ()
要在 于对 此类行 为 主 观方 面 认定 的困难 , 险 驾 危 驶行 为侵犯 的客体 是 公共 安 全 , 界 对 此不 存 在 学 争议 。危 险驾驶 的客观方 面在其 引起争议 的两个 罪名 交通肇 事罪与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共安 全罪 中 也不 存在太 大差别 。因而对 具体危 险驾驶行 为 的 主观方 面 的认定 便对 此类行 为的性质有 独立 的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不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低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判处拘役、没收或者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管理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拘役、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其次,根据危险驾驶罪犯是否具备自首、得益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可以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积极作用。

得益是指犯罪后能够通过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方式,能够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真诚悔过态度,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改正的情节。

同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加重。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轻伤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多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或者在飙车、逆行、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中进行危险驾驶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情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危险驾驶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方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每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我国是汽车拥有者最多的国家,因危险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日渐频繁,所以每个车主都应该了解一些危险驾驶相关的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就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刑法修正案(八)》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化为两类: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予以框定,一方面彰显了立法的理性,二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国民的自由。

然而,有观点认为“没有采用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从而大大降低未来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甚至也完全排除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1],在立法中,我们有必要以叙明罪状的形式维护了刑法的基本理性,但列举的范围往往会因狭窄而将刑法规定置于极度滞后的境地。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如何对行为类型予以理解和论证,笔者作如下论述:第一,关于追逐竞驶行为的理解。

有论者认为所谓追逐竞驶理解为俗称的飙车。

[2],但笔者认为不能把飙车与追逐竞驶等同起来,追逐竞驶不能完全囊括飙车的内涵。

从文意上理解,一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两辆以上机动车相互角逐争抢车道,或者两辆以上机动车相互竞争驾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数量必然是两人以上。

因此追逐竞驶行为构成犯罪一般是共同犯罪,但飙车行为则不一定,一个主体也可以构成飙车行为,即超速驾驶。

此外,追逐竞驶也可能在不超速的情况下施行。

故把飙车与追逐竞驶相等同,明显不合理。

当然,法律可以通过拟制的手段将超速驾驶行为归入追逐竞驶范围内,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也是这样操作。

从实质正义的立场来看,这样的拟制看似没有多大问题的。

但刑法文本的内容超出民众的理解范围势必破损刑法的规范功能,进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要么修正法律,要么制定立法解释予以明示,从可行性看,后者更具操作性。

此外,“情节恶劣”该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飙车等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没有必要再加以规定。

[3],尽管追逐竞驶与超速驾驶具有危险性,但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就具有可罚的危险性,其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方能科处刑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基本问题。

在此,我想与冯军教授进行商榷,希望能够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冯军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过于宽泛的定义。

他指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该条款对危险驾驶的概念界定并不够明确。

事实上,危险驾驶指的是那些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然而,《刑法》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并没有具体细化,导致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在这方面,我持有与冯军教授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应该更为宽泛,以便更好地保护交通安全。

事实上,许多危害较小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适合适用危险驾驶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危险。

举个例子,一个驾驶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因为酒后驾车剐蹭了几辆车辆并逃逸,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并不需要过于具体,关键是要保持其宽泛性,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冯军教授认为现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够严厉。

他指出,由于对初犯和违法程度不同的司机,往往只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分,导致了对交通安全不负责的司机得以逃脱惩罚。

他认为,对于危险驾驶者,应该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威慑危险驾驶行为。

对于这一观点,我不完全认同。

虽然我承认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司机都归为不负责任的人。

事实上,大多数司机都是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的。

因此,在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调整时,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正和平衡。

对于初犯和违法程度较轻的危险驾驶者,可以适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而对于违法程度较重、屡次违法的司机,可以考虑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惩罚其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酌其场所 的性质 、情况 、道路 的用 法等周 围环 境 以及 当时 实际或合理 的交 通流量 ,其情形足 以危 害公众 者。 ”2 上述两 国对 于危 险驾驶行 为 的规 定较 笼统 、抽 象 ,但
收 稿 日期 :0 1 3—0 2 1 —0 1
应 当看 到 ,将危险驾驶 行为犯 罪化 、刑罚 化 ,在一 些
险 的。 … 《 ”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2 9条也规定 了危 险驾驶 4
罪 ,“ 于街道 、公 路或者 其他 公共 场所驾 驶机 动 车辆 ,审
驶 行为应当包括醉酒驾驶 、超 速驾驶 、吸食毒 品或服用 镇 静类 药物后驾驶 、超载驾驶等行为 。
二、域 外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 的刑 法规 制
作者简介 : 陈彦艳( 9 1一 ), , 17 女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 系副教授 。
5 9

刑法理论 ・
中国监狱 学刊 2 1 年第 4期 01 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处七 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刑法 》第 14条 、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 1 共安全 罪 ,其刑罚 的确定分为 两个标准 ,尚未 造成严 重后 果 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致 人重伤 、死 亡或
构成危 险驾驶 ,当且 仅 当其 驾驶 方式 远未 达 到令人 满 意 、
谨慎 的司机所被期 望 的程度 ;如 果对 于一 个令 人满 意 的 、 谨慎 的司机而言 ,在汽车 当前 的这种状 态下驾 驶 明显是危
但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危 险性 较小 ;明知是存 在安全 隐患
的车辆而驾驶 的行为 ,从行为 人 自身安全 角度 出发 ,这 种 行 为应不具有普遍性 。因此 ,在刑法 规制范 围 内,危 险驾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

干扰行车安全的因素的情况下 , 足够保障安全行车的 能力。驾驶行为本身就带有危险性 , 因此社会一般人 对于驾驶行为也有一定 的风险预期。由于驾驶行 为 是驾驶能力 的外化 , 以驾驶员是否具有“ 所 行为时所 需的驾驶能力” 是通过其当时的驾驶行为所体现 的, 当驾驶行为超过社会一般人的风险预期时 , 我们认为 驾驶员不具备行为时所需要的驾驶能力 , 从而认定这 是一种“ 险驾驶行 为” 危 。以醉驾行 为为例 , 醉酒驾
对于“ 危险驾驶行 为” 的界定 , 目前理论界 尚无
统一 的观 点 , 司法 实 务 部 门也 没 有 给 出 权 威 性 的 解
释 。为 了更 好 的理 解 “ 险 驾 驶 行 为 ” 首 先 应 该 明 危 ,
确何 谓 “ 驾驶行 为 ” 。在 信息 处 理 的意 义 上 ,驾 驶行 “
长春 ,30 2 。 10 1 )
为” 由信息获取 、 是 信息 中枢加工 、 动作操作组成 的
个不断往复进行 的信息处理过程。即驾驶员在 自 身生理 、 心理条件的制约下 , 将道路上往来的车辆、 行

人、 道路交通标志等外界信息传递人大脑 , 经大脑加
工后把信息传递给信息中枢模块 , 经筛选及与记忆系 统中的固有信息组合 、 匹配 、 放大后转 变为可识读 的

危 险驾驶 行为 界定
通系统中, 驾驶能力体现为: 驾驶员根据 实时变化 的 道路环境因素、 车辆性 能状态 因素 , 调控 自身身心状
态 与 操作 输 出特征 , 努力 完 成 驾驶 任 务 。 ‘ 成 驾 驶 完 任 务所 需 要 的 驾驶 能 力 ” 指 在 不 存 在 意 志 以外 的 是
21 0 0年 7月
云南大学 学报法学版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摘要]现行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文章拟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法定刑设置、致人伤亡时的处理模式等方面来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理规制;完善刍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入刑,对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刑法》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仅设有一种刑罚,是刑法条文中唯一只规定拘役一种法定刑的罪名,这种轻刑化的处理是否能达到打击危险驾驶的立法初衷还有待商榷;刑法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列为刑法规制的范畴,此种限定是否合理?而当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时,对该行为如何规制,《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也不尽合理。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并提出完善立法规定的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此看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限定在机动车的驾驶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性追逐竞驶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时所处环境及具体情节来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十类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并非现行刑法典中的一项罪名,它只是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的一个提案,它的提出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某些矛盾和现状。

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项“罪名”进行分析,首先着重于阐明该提案的社会背景及其合理性,然后从法的价值、实施、效果和弊端上,并且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解开人们对法律的误解。

标签:刑法;法的价值;公平;效率;安全2010年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要提出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因为在2009年发生了许多因醉酒驾驶而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像孙伟铭案、杭州飙车案更是引发了网络和各种媒体的关注,普通民众也都义愤填膺。

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进行了思考和讨论。

1 该议案提出的原因(1)针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在刑法上一般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即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定性为犯罪,而后者的法定刑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又显得处罚过重。

而且在两个罪名的判定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很难作出判断,但是这对整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也具有关键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不同的情况,以及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2)如果用一般的行政处罚措施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首先是起到的威慑作用不大(往往很多醉酒驾车者对于罚款数额毫不在乎,行政拘留的时间也相对刑事处罚措施较短),结果是法律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次由于行政执法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交通违规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罚款的数额或者是拘留的时间长短,这些都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即可,所以就导致各地执法也很难做到统一。

(3)许多民众对于那些危险驾驶的行为极为不满,该行为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恐慌。

例如杭州“飙车案”,许多网民在网络中情绪表现激烈,对交通安全感到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好!为了解决您所提出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法律问题,我们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制定了如下的法律意见:一、案件背景案件中的被告人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定,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内容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

该罪以危险驾驶为犯罪对象,是一种过失犯罪。

具体表现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一)超速行驶20%以上的;(二)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路段交叉口、人行横道、学校、幼儿园等场所未减速行驶的;(三)饮酒后驾车的;(四)疲劳、酒后驾车的;(五)逆向行驶,占用对向车道行驶的;(六)追逐竞驶,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七)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因超速行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因此被告人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我们建议如下:1.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为广大行人和车辆提供更加安全的道路环境。

2.建议司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以上是我们对该案件的法律意见,请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特此意见!法律顾问:XXX律师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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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一、研究背景(问题地提出>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地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地镜头. 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09年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地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09年5月18日一天时间,黄黄高速公路连续发生两起因手机而引发地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M高后致其死亡. 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如果按照国际上地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地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2009年上半年死亡人数7400多人.悲剧地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驶在内地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地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地日益担忧. 二、危险驾驶行为地界定应当指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地手段驾驶机动车地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地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地危险性,已为众人所认识,但对于边驾驶边打手机行为地危险性,可能更多地人不以为然.然而,研究表明,许多交通意外事故是由于人们在开车时发短信或打电话所造成地.交警指出,开车时打电话与酒后驾驶地危险相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地几率。

同时,驾车时打电话会影响汽车流量、阻塞公路和延长道路通勤时间.美国犹他大学地一份研究指明,开车时打电话地人,由于精神分散,在中、高密度地车流量当中,打电话地驾驶人变更车道地几率低20%,而且对于紧急情况地应变能力比不打电话地人慢很多. [1] 三、域内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比较法视野> (一>国外对饮酒驾车地惩罚规定纵观国外对饮酒驾车地规定,根据处罚力度地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类,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为主. 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实行重度处罚地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日本刑法里有一种“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地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

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地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2、加拿大:法律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地监禁10年,造成死亡地监禁14年. [2]3、俄罗斯:法律规定司机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驾驶车辆资格。

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5年不许开车地处罚。

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地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罚.4、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05毫克就算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

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驾驶员地姓名登在报纸上地“酒醉与入狱”地大标题下示众,促其反省.维多利亚州于2009年4月出台一项新地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在新南威尔士州,一旦发现司机地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罚款5500澳元和吊销驾照5年,含量超标较低地也要面临1100澳元地罚款和吊销驾照3个月地处罚. [3]5、南非: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

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 [4]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地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

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

累犯者地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地监禁. 轻度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轻度处罚地国家主要有:1、巴西:酒后驾车,最高罚款820美元,并有被判3年监禁地危险. 2、马来西亚:把酒后开车者地妻子同他一起拘留,并令其妻子彻夜“教育”丈夫,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 3、瑞典: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原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地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4、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地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地可判1周监禁,重地可以判1年监禁,对造成生命伤害地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加州则规定,如果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地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

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方对当事人外观行为表现地证词,也可判决有罪. 洛杉矶对酒后开车地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这些受罚地司机不得驾驶没有这种装置地汽车,否则,将剥夺其驾驶汽车地权利. [5]5、英国: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

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

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 如果酒后开车肇事地话,终身禁驾机动车,还会根据肇事情况地轻重,给予其他刑罚.6、芬兰:政府设有一年自动坐牢期,违章驾驶员要被送去“自坐牢”.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者,将被关押2年. 7、法国:对酒后驾车地司机罚款2000-30000法郎,监禁2个月至2年,乃至没收汽车. 8、比利时:当驾驶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超过规定地,罚款6000-60000比郎,或被禁15天至6个月,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5年. 9、土耳其:对酒后开车地司机,可罚款300里拉、监禁6个月,取消3个月地驾驶资格. 10、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 [6] 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地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实行教育为主地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后,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 2、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作为惩罚酒后开车地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地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地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地思想. 3、美国地部分州:有地州对酒后驾车地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地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地事故受害者.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地惨不忍睹地交通事故录像.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地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地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 (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地处罚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英国道路交通安全地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地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地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

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 [7] 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地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罚款、监禁等经济、行政和刑事手段来减少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很多国家不是等到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予以处罚,而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出现就处罚,这有利于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更多交通事故地发生.由此可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多种手段并用是各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地做法,这为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地宝贵经验. 四、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地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地难题(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地现状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层面. 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地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地,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地,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在刑法层面,刑法上与机动车驾驶有关地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地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该罪有三个量刑单位,犯该罪情节一般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该罪有两个量刑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酒后驾车违法地成本很低,酒后或醉酒驾车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伤亡地,另一种是没有后果发生地.对于前者,由于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若按“交通肇事罪”显得较轻,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又显得较重,在偏轻地与较重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地法律存在罪名之间缺乏层级递进地缺陷,对于后者则按现行法律“顶格处罚”也就拘留15日,无法加码,而对于开车打手机更是没有规范. 在上述规制中,最值得注意地是刑法层面地规制,下面就谈一谈刑法规制中存在地难题.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地难题1、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对行为人地主观态度地认定往往决定交通肇事罪和他罪地界限,进而决定刑罚地轻重.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刚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醉驾地孙伟铭死刑,2009年9月8日,四川高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引发了学界对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地危险驾驶行为地法律认定问题地思考,对这类行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难以定夺罪名,原因是放任地故意和过于自信地过失,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因而定罪地难点最终转化为故意和过失地区分,尤其是间接故意(即放任地故意>和过于自信地过失得区分.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地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地发生.以成都案被告人孙伟铭为例.有专家认为他第一次追尾是过于自信地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他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放任去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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