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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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二)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二)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二)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选项A错误。

该项中的法官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选项B错误。

该项中的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选项D错误。

该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研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研究
第3 1卷
Vo . 1 13
第 2 期
No 2 .
广西大学学报 ( 学社会 科学版) 哲
J u n l f a g iUnv riy P i s p ya d S ca ce c ) o ra o Gu n x iest ( hI o h n o ilS in e o
人 民 的生命 财产 安 全 。尤其 在美 国发 生 了“ ( 1 9 1 事 件” 之后 , 怖信 息包 括 虚假 的恐怖 信 息笼罩 了全世 恐 界 , 们 几 乎达 到 “ 人 闻恐 色 变 ” 的地 步 。尽 管 虚 假 的 恐怖 信 息并 不会 产 生 实 际 的恐 怖 后 果 , 是 这 种 虚 但 假 的恐 怖信 息 的编 造 、 播 往 往导 致 社 会 公 众 心 理 传
怖信 息 罪就是 其 中之一 , 将 规定 该 罪 名 的条 文 作 并
为刑 法第 2 1 之一 。 9条
收 稿 日期 :0 8 2— 1 2 0 —1 2
或者 明 知是 编造 的 恐 怖信 息 而故 意 传 播 , 重 扰 乱 严
的虚假 性 、 内容 的具 体性 和 内容 的欺骗 性等 特征 。 [ 键 词] 编造 ; 意传播 ; 关 故 虚假 恐怖信 息 ; 社会 秩序
[ 中图分 类 号] D 2 . 2 9 4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8 8 (0 9 0 —0 50 1 0 —1 2 2 0 ) 20 8 —4
1 2月 2 9日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通 过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该《 释》 解 对在 预 防 、 制 突发 传 染 病 疫 情 等 灾 害期 控
间实施 的有 关犯 罪 行为 的法 律适 用 问题做 了明确规

网络造谣该当何罪?

网络造谣该当何罪?

网络造谣,该当何“罪”?曹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数据时代,海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

与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空间也是真实与谎言并存。

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当前人们热依的话题。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在互联网造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三种:民事责任,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或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1款1项,第42条1款2项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涉及三个罪名,一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2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侮辱罪,三是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246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同时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的告诉才处理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上造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对于构成侮辱和诽谤犯罪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告诉,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谣言止于真相,面对谣言要及时公布真相消除危害,决不能对谣言传播听之任之。

根据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上造谣,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293条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混乱的。

恶意打假的法律规定

恶意打假的法律规定

恶意打假的法律规定恶意打假是指以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虚假诬告等方式,针对他人进行无中生有的诽谤、诬告或陷害,以达到迫害他人、损害他人声誉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普遍立法规定了恶意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恶意打假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条款。

首先,刑法规定了恶意造谣、侮辱他人等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46条,恶意捏造事实,捏造诬告,陷害他人,已知是无辜的,或者是明知无法定证据证明其有罪的,使他受到处分、侮辱、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45条,诽谤、陷害他人罪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我国对于恶意打假行为也进行了行政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警告信息或虚假的次要灾害、疫情、风险信息,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拘留。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禁止恶意诽谤的法律机构,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该机构负责对互联网上的恶意言论进行监管和处理,包括对故意造谣、谩骂他人、侮辱他人等恶意攻击行为进行查处。

除中国外,恶意打假行为在其他国家也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以美国为例,虚假陈述、诽谤及诬告他人等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名誉侵权,并受到民事赔偿的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法律,被恶意诽谤的个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可以提起名誉诽谤诉讼,以维护个人的声誉。

此外,美国也规定了对于网络上的恶意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线威胁法》(Online Threats Law)等,以保护公众免受网络欺诈和恶意诽谤的侵害。

综上所述,恶意打假行为受到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制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打击恶意打假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近年来产生严重后果的十大网络谣言

中国近年来产生严重后果的十大网络谣言
查处:皮某某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保持警惕,但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皮某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实质,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5.“47号公告”:伪造公文误导纳税人
谣言:2011年8月12日,有网站刊登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并作了解读,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由于涉及当时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计算方式,经多家媒体转载、放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
查处:2010年2月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山西省公安机关查明该事件的5名造谣者,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10日,有的罚款500元。
10.“蛆橘事件”:一条短信让全国柑橘滞销
谣言:一条内容为“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的短信在2008年被广泛转发。此间,又有媒体报道“某地发现生虫橘子”的新闻,被网络转载后再度加剧人们的恐慌。中国第二大水果柑橘严重滞销。湖北约七成柑橘无人问津。
查处:2011年2月11日6时左右事态平息,群众陆续返家。12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被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朱某、陈某被行政拘留。
9.“山西地震”:数百万人凌晨街头“避难”
谣言: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打工者李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成短信“你好,21号下午6点以前有6级地震”并传播。随后大学生傅某、打工者张某、韩某等人陆续发帖鼓吹地震谣言,发布虚假伤亡人数。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3)第290条: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被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出售枪支、毒品的信息的即构成本罪。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择一重罪论处。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不是虚假恐怖信息。

本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侮辱国歌罪【法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提示】第一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二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歌罪。

二、二级罪名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

2.“赌场”的认定。

“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封闭的房间、深山老林、摆放赌博机的网吧、赌球网站都可以被认定为赌场。

3.“两高”《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实践】1.甲是卖毒药的,乙来买药,甲知道乙要去杀人,但还是把毒药的具体用法用量告诉了乙。

无论乙是否犯罪既遂,甲都是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C【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2)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 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D【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 C.理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5.2《预防犯罪》同步练习(含答案)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5.2《预防犯罪》同步练习(含答案)

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5.2预防犯罪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50分)1.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 )A. 违反刑事法律B. 具有主观恶意C. 造成严重后果D. 法官独立戡决2. 为了有力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界定此类犯罪的标准主要看其行为 ( ) A. 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 B. 是否造成重大人身伤害C.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D. 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5名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看,他们的行为 ( ) A. 触犯了刑法 B. 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C. 应受刑罚处罚D.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4. 某法学院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第一天接收了五个案件,涉嫌犯罪的一组是 ( )①周某与邻居发生纠纷,一时恼怒,失手将对方打成重伤②法院将拒不还债的老赖信息放在街头大屏幕上播出,老来认为侵犯其隐私权要起诉法院③在某旅游景点,小赵骑在文物上拍照,与景点管理员发生冲突④高三学生小王逃课上网,一日为筹上网费而拦路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⑤王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出纳,暗地里挪用公款炒股,累计挪用百万余元A. ①③④B. ②③⑤C. ②④⑤D. ①④⑤5. 郑某自小被父母溺爱,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气。

他从小偷小摸行为开始,发展到与一伙“哥们儿”持刀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郑某从小偷小摸到被判刑的过程表明 ( )①违法一定犯罪②青少年应抵制不良诱惑,培养良好习惯③犯罪不一定违法④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6. 人的堕落往往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离犯罪仅有一步之遥。

这警示我们青少年要 ( )①远离社会,减少交往,以避免违法犯罪②自觉学法、知法,树立法律意识③提高自我控制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④防微杜渐,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7. 据有关部门统计,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在学校纪律差、无心学习的约占90%,由于好奇而吸毒走上犯罪道路的约占32%,由于沉迷网吧、浏览色情网页而犯罪的约占3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若干问题探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若干问题探讨
2 0 1 3年 1 1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NO V . 2O1 3 No .1 1 Se r . No . 1 46
第l 1 期 总第 1 4 6 期
我 国刑法 第 2 9 1 条规定 , 以编造放射威胁、 生化 威胁 以及爆炸 威胁 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 的 恐怖信 息而 故意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构成本 罪 。在立法上 ,对本罪 的犯罪对象采取 了不完全 列 举 的方式 , 这里 的虚假 恐怖信 息不限于放 射威胁 、 生 化威胁 以及爆炸威胁信 息。有学者认为 ,虚假 的恐
编造、 故 意传播 虚假 恐 怖信 息 罪 中的若 干 问题 , 可 以更 好地 为 司 法 实务 提供 理 论 支持 。 【 关键 词 】 虚 假 恐怖 信 息 ; 编造 ; 故 意传播 ; 敲诈 勒 索 罪 【 中图分 类 号] D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l l —o 0 7 9 —0 3
近 些年来 , 编造 、 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 息案件层 出不 穷, 特别是针对 民航航班 的虚假 “ 炸弹” 威胁呈 明显 的上升趋 势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 罪通 常针对 政府、 社会组织 等公共机 构、 公司、 企业 等有影 响力 的单位 以及 商场 、 宾馆等 公共场 所, 涉 及


“ 虚假恐- 怖信 息” 之 定义 与特征
2 0 0 1 年1 2月 2 9目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 《 刑 法修正案 ( 三) 》 , 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

把虚假恐怖信息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把虚假恐怖信息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传播 虚假 恐怖 信息罪 。故意传播虚假恐
打 上 更 加 细 密 的法 律 补 丁 。
口刘 武俊
最 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刑事案件适用法
为编造虚假恐怖 信息是严重危害社会 的 行为。言论 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 害国家 、
社会和公 民的合 法权益。虚假恐怖信息
等特定 的言论 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 的行 为, 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和宪法保护 言论 自由本质上是一致的。
国 已 发 生 向航 空 公 司或 机 场 打 电话 谎 称
造虚假恐怖信息后 , 即使没有 白行传播 , 也存 在着放任 他人传 播 的情 形 。因此 ,
编 造 者 无 论 是 否 自行 实 施 传 播 行 为 , 只
打击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犯罪行 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 , 有利于统
为, 应认 定 为编造虚假 恐怖信 息罪 。 日 ] 法实 践 中, 行 为人编造 虚假恐 怖信息 后
往往 会实施传 播行Leabharlann 为 , 有 的 行 为 人 在 编
现实需要 。近年来 , 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
恐怖信 息 的犯 罪活 动愈演 愈烈 , 以航 班 “ 诈弹” 信息为例 , 据统计截至今年9 月, 我
爆 炸信 息威胁 民航安 全的事 件 , 造成北
京、 上海 、 广州等地共 2 2 架次航班返航 、 备 降或延迟起飞 , 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 成 了重大损失。虚假恐怖信息 比一般谣
言 的社 会 危 害 更 大 , 动机 也 是 形 形 色 色 。
虚假恐怖 信息被 传播 , 没 有扰乱 社会秩
条对刑法第 2 9 1 条之 一 规 定 的 编造 、 故 意

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046当代思潮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意见分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2013年9月6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犯罪的打击范围内,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规定,要构成网络谣言类的寻衅滋事罪,也必须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严重危害结果。

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形属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未作明确的规定。

而与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相关的还有两个罪名,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息内容是否属于恐怖信息,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罪,则具有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

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刘媛媛(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无锡 214000)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及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两种分歧意见进行评析,对认定此类犯罪的标准进行探析。

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危害与打击

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危害与打击

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危害与打击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信息时代也给恶意传播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其中之一就是撒播虚假恐怖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不仅骚扰了公众,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因此对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危害,并分析打击该罪行的措施。

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给公众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

首先,虚假恐怖信息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情绪。

恐怖信息往往涉及到人身安全,一旦被虚假地传播出去,不仅会让公众生活在恐慌之中,还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

其次,虚假恐怖信息可能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一旦恐慌情绪在社会中蔓延,人们会采取各种不理性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瘫痪。

此外,虚假恐怖信息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信誉造成损害,降低了社会对真实恐怖信息的警惕性。

为了打击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打击虚假恐怖信息的基础。

各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对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虚假恐怖信息的查处效率。

警方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恶意传播者的监控和打击。

此外,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媒体素养也是重要的一环。

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增强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媒体从业人员也应秉持媒体职业道德,准确客观地传递信息。

除了法律和执法的打击手段外,技术手段也应得到充分利用。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在虚假信息检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地对恶意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

同时,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意识,对违规信息进行屏蔽和删除,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打击撒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重要手段。

恶意传播者常常利用国际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信息传播,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可以提高打击的效果。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恶意传播的刑法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恶意传播的刑法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恶意传播的刑法规定在网络的时代,我们享受着信息的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网络恶意传播的威胁。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对于网络恶意传播行为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帮助他人进行网络恶意传播的刑法规定进行探讨。

一、网络恶意传播的概念及危害网络恶意传播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互联网上故意传播虚假、欺诈、违法有害等信息,影响社会秩序、扰乱社会安定,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网络恶意传播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台破坏:网络恶意传播破坏了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阻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和交流,严重影响了公众获取真实和有价值的信息。

2. 社会秩序扰乱:恶意传播的信息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仇恨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3. 个人权益受损:网络恶意传播的信息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给个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二、刑法对网络恶意传播的规定刑法对网络恶意传播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诽谤罪:对故意捏造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名誉的网络恶意传播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诽谤罪,依法追究刑责。

2. 侵犯个人隐私罪:恶意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隐私罪,依法追究刑责。

3. 侵犯商业秘密罪:恶意窃取、买卖、提供他人商业秘密,影响正常商业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追究刑责。

4. 散布淫秽物品罪:通过网络散布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共道德,构成散布淫秽物品罪,依法追究刑责。

5. 侵犯著作权罪: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以牟取私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责。

6.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追究刑责。

三、网络恶意传播的打击与防范为了打击和防范网络恶意传播行为,进一步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浅谈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以及造谣生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浅谈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以及造谣生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浅谈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以及造谣生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这篇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以及造谣生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造谣生事的后果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以及造谣生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造谣生事的后果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造谣生事,无中生有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法律主观: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对造谣生事者是可以起诉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造谣生事,无中生有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是侵犯了名誉权,可以去起诉要求赔偿,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情节更严重的话,构成诽谤罪,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找好证据,直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据此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是行政责任。

对于诽谤,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侵犯了名誉权,可以去起诉要求赔偿,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遇到造谣生事的人该怎么办当自己遇到有人造谣的时候,可以采取保持冷静和理智既不冲动行事也不退缩、据理力争用事实来澄清谣言,以及依法依规行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当遇到有人造谣的时候,要保持冷静和理智,既不冲动又不退缩。

保持冷静:在面对谣言时,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情绪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

与当事人沟通:可以主动与造谣者进行沟通,了解其背后的动机和意图,澄清误会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保持冷静首先要做到保持冷静。

不要轻易相信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并且不要在情绪失控时做出过激反应。

我们需要用理智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解决它。

遇到造谣生事的同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持冷静。

不要与其发生直接对抗或造成更大的矛盾。

保持理性和专业的态度。

搜集证据。

私下收集证据,证明其故意造谣生事的事实。

但要注意方式,不要表现得过于刻意。

法律主观:造谣生事可以起诉么对造谣生事者是可以起诉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涉嫌构成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传播谣言”承担何种责任(精编版)

“网络传播谣言”承担何种责任(精编版)

“网络传播谣言”承担何种责任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在网络上制造、评论话题并发表个人意见和想法。

由于信息网络又具有交互性、快捷性等特征,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往往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渗透力和破坏性。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关于网络传播谣言承担何种责任,欢迎借鉴参考。

一、信息网络谣言犯罪的类型根据虚假信息的内容性质,刑法分则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1、侵犯特定个人利益类犯罪例如,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2、侵犯特定公司、企业、单位利益类犯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5、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陈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编造在铁路上海站及候车室内放有炸弹的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动刑侦、反恐等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布控、人员疏散、搜爆排爆等工作。

(3)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4)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审判参考】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撰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李中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牛克乾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1集转自:说刑品案指导案例1328号刘星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星星,男,汉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

2020年2月11日被逮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星星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星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星星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二期的暂住地内,利用其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该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1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及3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 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

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迅速采取措施,于2020年1月26日将刘星星抓获,并起获涉案手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星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星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刘星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刘星星犯罪时所用的本人手机,应当予以没收。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法院的量刑问题⼀直困扰着法官和律师,公众对于⼀些案件的量刑也不太理解。

⽇前,辽宁省⾼院根据最⾼院量刑意见进⾏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1⽉12⽇,省法院发布《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于今年1⽉1⽇起在全省法院试⾏。

该《实施细则》⾸次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信⽤卡诈骗罪、容留他⼈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童罪、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5种常见犯罪⼊罪标准,并细化了量刑幅度,尽可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增强审判透明度和司法公信⼒。

⽬前,全省适⽤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审收案数量80%以上。

“酒驾”量刑起点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每增30毫克/100毫升便增⼀个⽉拘役危险驾驶罪是常见犯罪类型,可判处拘役⼀个⽉⾄六个⽉。

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收案2715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

喝酒、赛车、超员等都可获此罪。

⼊罪标准明确为:⾎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限速50%以上,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

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

然后根据⾎液酒精含量、最⾼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个⽉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还可加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刑法考试(习题卷28)

刑法考试(习题卷28)

刑法考试(习题卷2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行为构成资敌罪的是( )。

A)为散人指示轰击目标的B)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C)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D)带领武装部队人员投敌叛变的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下列行为构成窝藏罪的是()。

A)甲明知其亲戚王某盗得大量文物,而提供自家地窖藏匿王某盗窃来的文物B)乙与抢劫犯通谋,商定待抢劫得手后,为抢劫犯提供偷渡外逃的机会C)丙在公安机关抓捕逃犯时,为开玩笑,故意为公安人员指了一条与逃犯逃跑方向相反的路径D)丁明知徐某为抢劫犯,而提供金钱供其逃窜答案:D解析:3.[单选题]王某住在一高层楼房的第10层,一日在收拾房间时王某随手将一空酒瓶扔出窗外,不想正砸在楼下一行人的头部,造成该行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答案:C解析:4.[单选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

A)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B)属于渎职罪的范畴C)即使情节较轻,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是犯罪行为答案:A解析:5.[单选题]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在洗钱罪中,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明知的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答案:D解析:6.[单选题]某甲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服刑2年后又故意伤害同监犯人,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某甲应当执行的刑罚是( )。

291_0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裁判依据】

291_0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裁判依据】

291_0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_01-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文整理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151101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09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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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

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

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至于传播是单个传播,还是当众向多人传播;是当面传播,还是以不当面的方式如将编造的恐怖信息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散等,则不影响本罪传播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

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二者之的区别是:(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

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信息罪
后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其罪;后罪主体却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的主观意内容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为明知编造并传播的是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为扰乱证券、期货交易秩序而仍决意为之。

(3)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为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两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其罪。

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4),定罪情节不同。

本罪的定罪情节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量刑情节,非定罪情节;对后罪而言,造成严重后果乃为定罪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构成其罪。

(5)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

(6),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社会各方面的秩序;后者则为特定的证券、势期货易秩序,为前者即社会秩序所包含。

行为人如果针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编造且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如称恐怖分子会针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计算机系统发动病毒攻击,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后罪,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以本罪治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

(2)行为方式不同。

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

(3) 定罪情节不同。

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
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

(4)侵害的客体不同。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则为包括前者在内的一切社会秩序。

行为人如果采取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以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牵连犯,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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