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35元买到过期饮料 屈臣氏被判10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及分析
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件频发,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宣传、药品欺诈等多个方面。
以下为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一:知名餐饮品牌在大连市多家门店被曝光使用过期肉类食材制作食品,引发公众关注和愤怒。
有消费者称在该品牌门店消费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相关部门检测确认食品含有有害物质。
案例二:药品代理商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冒充知名品牌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举报后,该代理商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进行整改。
分析:药品市场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和特殊性的市场,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可以治愈多种疾病,引诱消费者购买并产生误解,最终被消费者投诉。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确认,该公司的宣传内容存在虚假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广告宣传,并对其处以罚款。
分析:虚假广告宣传是违法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保健品市场中存在大量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杜绝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件涵盖了食品安全、药品欺诈、虚假广告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反映出食品药品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和隐患,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药品产品。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案例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案例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食品安全法作为维护公众健康和权益的法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实践意义。
## 案例背景某市民小张购买了一批牛奶,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过期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的物质。
小张因此向生产商提出索赔,要求十倍赔偿1000元。
##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法律责任。
其中,对于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一事,一旦被认定,可被要求进行十倍赔偿。
## 法律程序及结果小张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过调查核实,生产商被认定为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商应当进行十倍赔偿,最终小张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
## 食品安全法的意义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不仅起到了惩罚性的作用,也提高了食品生产者对食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规定增强了维权信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结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行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遵守法律规定,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根本保证。
希望借此案例能更加引起大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此为一份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案例的Markdown文本文档,内容超过1500字。
超市商品质量问题赔偿指南
超市商品质量问题赔偿指南超市购买有问题食品可要求赔偿十倍价款或损失三倍,金额不足一千元则赔偿一千元。
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起诉解决。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十倍价款或损失三倍,金额不足一千元则赔偿一千元,除非标签或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
法律分析1.在超市买到有问题食品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时,赔偿金为一千元。
在超市买到发霉食品时,处理方法:首先可以凭借购物小票和购买的食品找商家协商解决拨打12331向食药监局投诉、向法院起诉。
2.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拓展延伸超市商品质量纠纷解决方案当遇到超市商品质量纠纷时,您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商品瑕疵照片等。
其次,与超市管理层或客户服务部门联系,详细说明问题并要求解决方案。
如果超市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此外,您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在处理纠纷时,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
记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是保护自己的重要一步。
综述:购物时遇到超市商品质量问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赔偿金为一千元。
解决方法包括与超市管理层协商、拨打12331投诉、向食药监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途径。
法律案例及分析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
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
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
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
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主任饲养的狗撞伤了过路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2012年9月26日,常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两条狗,将常某连人带车撞倒,常某受伤,后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两条狗系李某喂食,因李某未对自己喂食的狗拴系,导致狗蹿至道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最终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常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两条狗之中只有一条系其喂养,另一条是野狗,经常跟着自己的狗在其家吃食,而与李某相撞的狗正是野狗,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李某认为其中一条狗并非其家养,系野狗,但是无证据证明撞倒常某的只有野狗,且事发时,系两条狗互相竞逐蹿至道路上,撞到骑车的常某,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拴系等措施确保不影响他人安全,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关于酒水过期的反面案例怎么写
关于酒水过期的反面案例怎么写"10瓶苏打水饮料货值25元,我们超市是没有及时下架,但因此罚款55000元,是不是太重了?"近日,江苏镇江扬中市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向现代快报96060热线反映,因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货架上有过期苏打水在销售,超市按照 " 食品安全法 " 被处以了55000元的罚款,而且据说还是底线处罚。
经营者质疑处罚太重,认为按照苏州市的类似做法,应该不会如此处罚。
就此,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认为,镇江市没有出台苏州市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类似法规,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就是 " 食品安全法 " 立法的本意。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对佳润超市处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5000元事实:10瓶饮料过期,超市被罚55000元12月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赶到镇江市扬中市新扬北路佳润超市,20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内,商品堆放得满满的。
售卖饮料的货架共有7层,各种饮料摆放有序。
据超市业主黄郡明介绍,今年6月1日,市场监管人员到超市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过期的苏打水饮料,因此超市被立案调查,并在11月5日由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处罚决定,对超市处以没收过期商品、罚款55000元。
处罚决定书下发已经1个多月,早就过了缴纳罚款的期限,但是至今超市还没有去缴纳罚款。
" 没法接受,太重了!"△佳润超市的饮料货架,冰红茶外侧当时就是被查到过期苏打水饮料的位置据了解,这批苏打水饮料是同一箱里面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8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被查时过期接近一个月。
按照扬市监案字(2020)2-25号 "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的表述:上述果味苏打水饮料,当事人购进24瓶,进价1.5元 / 瓶,销售价2.5元 / 瓶,已销售14瓶,超过保质期10瓶,上述超过保质期10瓶饮料货值25元。
又查明,当事人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果味苏打水饮料,未发现违法所得。
“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赔偿吗
“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赔偿吗律法网[]2013年5月,宫某在屈臣氏第五分店的超市购买了1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消费金额共计35元。
宫某发现该产品超过保质期7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屈臣氏公司则表示,宫某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
他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并基于产品已过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进行十倍赔偿。
因此,屈臣氏公司认为宫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是为了获取暴利,在屈臣氏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调换了过期食品,不同意宫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标题:屈臣氏售过期饮料被判十倍赔偿上诉后维持原判作者:严琪)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
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华阳专栏):/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501222516推荐法律知识阅读:(律法网知识搜:)1.叉车都什么保险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7.html2.外来人口可以在重庆买社保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6.html3.吉林市医保交多少年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5.html4.四川自贡2015养老保险缴费百分之60是多少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4.html5.灵活就业人员领取退休养老金手续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3.html6.汽车保险划横险怎么索赔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2.html7.山东省社保缴费比例13年调整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1.html8.2015年社保退休人员怎么加工资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80.html9.广西我国的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有还要交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79.html10.广州社保应缴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1502101778.html。
销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销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规定较之于2009版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更加严格。
这也是新形势下,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立法上所做出的举措。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令大众堪忧,为了在法律上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2015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检验、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规定,来保障食品安全。
但是,作为消费者还需要提高法律维权意思,积极行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蔓延。
下面以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来说明消费者维权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
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
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因为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消费者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十倍赔偿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商家的产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的赔偿。
下面,本文将详细讨论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的相关内容。
首先,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该条款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条款是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而制定的。
商家欺诈包括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隐瞒缺陷等行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赔偿:1、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2、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3、商家故意隐瞒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缺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消费者如果想要获得十倍赔偿,必须能够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证据可能包括购买商品的发票、交易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等。
其次,消费者如何行使权利,获得十倍赔偿?一般来说,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十倍赔偿:1、与商家协商解决。
如果商家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商家如果同意,可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协议要详细说明赔偿方式、金额和时间等。
消费者和商家都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
2、申请仲裁。
如果商家拒绝赔偿或者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做出仲裁决定,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如果商家不服仲裁决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3、起诉商家。
如果商家依然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商家。
如果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赔偿数额是合理的,商家必须赔偿消费者十倍的货款。
最后,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商品或服务前要了解相关信息。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税稽查二00八年六月1例务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2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屈臣氏专柜促销人员手册
专柜/促销人员手册目录说明 (2)第一章欢迎辞 (3)第二章公司简介 (4)2.1 公司历史背景 (4)2.2 屈臣氏集团品牌一览 (4)第三章进/退店规范 (5)3.1 进店流程 (5)3.2 退店流程 (5)第四章行为规范 (6)4.1 仪容仪表 (6)4.2 卖场纪律 (6)4.3 安保知识 (6)4.4 纪律处罚 (8)第五章绩效评估 (12)第六章沟通 (13)第七章专柜/促销人员工作指南 (14)说明本专柜/促销人员手册旨在规范在屈臣氏商店从事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派遣的专柜/促销人员的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健康安全。
供应商有义务在派遣专柜/促销人员前,将该手册交至专柜/促销人员,并告知、培训专柜/促销人员遵守本手册的相关规定。
如对本手册的相关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屈臣氏店铺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咨询。
本手册一式二份,由屈臣氏和供应商各执一份。
另外,每次供应商派遣专柜/促销人员时,供应商与派遣专柜/促销人员应在手册末页盖章签字,专柜/促销人员保留一份,另一份在进场当天交至屈臣氏店铺文员或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存档。
本手册具备法律效力,若供应商之专柜/促销人员的任何行为违反相关条款,将构成违约,屈臣氏有权收取相应违约金,对屈臣氏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一章欢迎辞尊敬的专柜/促销人员:欢迎您加入屈臣氏专柜/促销人员行列,作为国际性零售业,屈臣氏正以积极的姿态发展于中国市场,并稳固地建立了在中国市场的领导地位。
屈臣氏与供应商有着一致的利益与目标,屈臣氏的事业离不开各位专柜/促销人员的协力奋斗,我们视专柜/促销人员为重要的资源与财富。
为您们提供平等,友善和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激励与表彰制度,并吸收表现优异的专柜/促销人员为屈臣氏的正式员工。
本手册旨在使您了解屈臣氏的企业文化与服务规范,熟悉屈臣氏的工作环境与管理风格。
本手册概述了屈臣氏对专柜/促销人员的服务与要求,包括专柜/促销人员的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健康安全等方面。
过期食品十倍赔偿
西安消费者买过期食品获十倍赔偿文/任勇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裁判规则购买过期食品并全程录像的消费者,对其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行为在道义上亦应嘉许。
案情简介2014年4月30日和5月14日,家住西安市新城区的原告两次到被告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并对购买全程录像。
5月16日,原告以被告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理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物价款并赔偿十倍损失。
原告购买的食品具体为:4月30日第一次购买的食品有:(1)长粒香大米一袋(保质期至2014年4月7日,过期23天);(2)全排骨0.9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12日,过期18天);(3)乌鸡1.1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21日,过期9天);(4)土鸡一只(保质期至2014年4月10日,过期20天);5月14日购买的食品有:(1)猪蹄1.2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5月10日,过期4天);(2)鲶鱼1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11日,过期43天);(3)鳕鱼0.3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3日,过期41天);被告超市答辩认为,其出售的熟食都是厂商供货并且保质期12个月,在出售时贴的标签只是起价格说明作用,标签上的日期不是真正的保质期间,所有食品没有过期,另外,原告买东西全程录像,不符合一般常理,不是消费者。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食品,并支付价款,属于消费者。
原告提供的照片、录像足以证明被告超市存在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该行为系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正常的消费者,于法无据,对原告要求返还价款和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主要发生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
食品安全再重视都不为过,但法律处罚已经非常严厉,仍有商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本案中,被告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承担责任自不待言。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我代理轰动全国的“屈臣氏搜身案”
我代理轰动全国的“屈臣氏搜身案”作者:来源:《世纪》2018年第03期我是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一般不办民商事案子。
但是,在1998年,我却做了一次轰动全国的“屈臣氏搜身案”中屈臣氏方的代理人,算是我律师生涯中的一次例外吧。
屈臣氏搜身案引广泛关注1998年7月8日上午10点左右,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女大学生钱缘带着她的小侄子走进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当钱缘离开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女保安走出来查看,看到钱缘手里提了一个马甲袋。
于是,女保安就拦住了钱缘说,对不起,小姐,你请留步,你是不是有什么东西忘了结账啊?钱缘说,我什么也没买,没有什么东西没结账。
女保安说,那你把你手里的马甲袋在门口过一下,让我看看会不会报警。
钱缘把马甲袋递给了女保安,女保安就在报警器上过了一遍,没有发出任何响声,说明这个马甲袋里确实没有商品。
女保安说,你再从警报器旁边走一下。
钱缘走过警报器时,报警器依然鸣叫。
女保安说,对不起,请你跟我去我们的办公室,我找个仪器来看一看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钱缘觉得自己确实没有拿店里的任何东西,而店方对她东查西查的,使她很是不快。
店里面的顾客也不少,她从别人的眼光里也看出怀疑,这让她非常生气。
她跟着女保安来到了位于地下室的办公室,女保安用一个扫描器在钱缘的身上扫了一下,发现响声来自她的大腿外侧。
当时是夏天,钱缘穿得很单薄,上身穿一件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单薄的长裤。
女保安在响声之处的裤子上摸了一下,说没东西,不好意思,请你走吧。
可到了这份上,钱缘不干了,说你这样子耽误了我时间,还怀疑我偷东西,败坏了我的名声,那你们要给我赔偿。
店家觉得我又不是无缘无故怀疑你,所以不答应钱缘的赔偿要求。
钱缘随即来到离店不远的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的经济赔偿。
正好这一天消协的秘书长在消协里面上班。
他对钱缘说,屈臣氏就在附近,我陪你去走一趟。
过期食品赔偿标准
过期食品赔偿标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食品过期的情况。
那么,当消费者购买了过期食品后,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过期食品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当保证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一旦经营者销售了过期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退货并全额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发现过期情况,可以选择将食品退还给商家,并要求全额赔偿。
商家应当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的退货,并在收到退货后立即进行全额赔偿,包括购买食品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通知费等。
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应尽的法定义务。
其二,赔偿双倍金额。
在部分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后,应当按照购买食品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惩罚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其三,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购买过期食品后,消费者可能因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感到恶心、恐惧、焦虑等不适情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在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后,不仅需要进行经济赔偿,还需要承担消费者的精神损失费。
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商家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
综上所述,对于过期食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退货并全额赔偿、赔偿双倍金额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方面。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食品。
而对于商家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更好地帮助消费者了解过期食品的赔偿标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能否索要十倍赔偿
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能否索要十倍赔偿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品逐渐走红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在购买保健品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其中,过期保健品的问题尤为突出。
对于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的情况,消费者们是否有权利索要十倍赔偿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对于过期保健品的定义和危害,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此不再赘述。
而对于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其属于违法行为,并且构成了一定的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销售与监管都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
因此,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的保健品,那么销售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过期保健品的赔偿问题,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规定的。
其中,《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如果销售者故意或过失地销售过期食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产品质量法》则规定,销售者知ingly地销售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运用中,针对过期保健品的赔偿问题,往往会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销售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没有履行约定或者实际合同中对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承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范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产品质量法》中,则规定了过期或不合格商品的赔偿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过期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过期商品仅造成财产损失,销售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购商品价值的十倍。
食品过期法院判决案例
食品过期法院判决案例据报道,山东济南消费者贾某某在超市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案件货值金额的10%”即两毛钱作为奖励。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奖励两毛钱并无不当。
贾某某上诉,1月2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当前,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
而执法机关囿于人力、物力、财力限制,很难做到全覆盖监管,及时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
以奖励的形式激励人们举报违法,无疑可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让其陷入随时可能被举报、查处的风险之中。
但由于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维影响,加上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一些人即便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也吃哑巴亏了事,不会轻易去投诉举报。
从这方面来讲,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既是对其敢于同违法行为说不的肯定和褒扬,又是对其所承担相应风险的补偿,因此,这种奖励就不能太寒碜。
食药监局奖励举报者两毛钱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按说,这样的奖励金额看似并无毛病,但却忽视了该如何对货值较低的举报进行兜底奖励的问题。
其实,在兜底奖励和兜底赔偿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有所体现,制假售假者承担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食品药品则应承担假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之所以如此,就是兼顾购买货值较少产品的消费者权益。
具体到奖励举报者领域,也应适当参照这一规定,以兜底奖励避免类似尴尬。
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公布实施的67号《奖励办法》就实行了兜底奖励,其中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审法院就采用了该规定,纠偏了一审法院和食药监局的不当做法,值得肯定。
李东诉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李东诉屈臣氏超市搜身案[案情简介]1998 年7月8日,上海天气炎热,某重点大学女学生李东(化名)穿着T恤和贴身长裤,带着小侄子逛商场。
上午1 0点左右,当她从上海屈臣氏超市四川北路店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
门口的一名女保安拦住李东,对其挎包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店商品。
于是让李东再次穿过三处防盗门,但是警报器仍然鸣叫不停。
女保安不顾李东的反对,强行把李东带到商场地下室的办公室,并当着超市经理和男保安的面,用一只手提探测器对李东的全身进行检查,认为她的髋部有磁信号。
使李东又惊又怒的是,女保安把其男同事和李东的小侄子赶出办公室之后,要求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
李东一再声明自己没有拿商场的任何东西,并指出自己的裤子很薄,不可能隐藏任何东西,要其不要侮辱自己。
但其孤身一人在商场地下室里,女保安又紧紧威逼,只得忍辱脱下长裤,没有发现任何东西,女保安竟然又伸手到内裤里面进行检查,仍然是什么也没有。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女保安并不罢休,在与经理商谈一下后,再一次要求李东脱裤检查。
面对如此无礼的要求,面对这样戒备森严的地下室,李东再也忍不住失声痛哭。
她被逼迫第二次脱下裤子接受检查。
女保安又经过仔细的检查后,确实证明李东是清白的,没有偷商场的任何东西。
在这个上海市鼎鼎大名的商场里受到这样的对待,李东感到莫名的伤心和愤恨。
她当即对商场表示自己的抗议,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而该店的经理却振振有词地说,这是商场正常的行为,为保护商店的利益,你有义务接受检查。
当李东表示要向报社投诉时,一个保安还调侃说,去吧,我们店还正想上报纸扬名呢。
李东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调解没有成功。
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屈臣氏超市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 万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0月28日做出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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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35元买到过期饮料屈臣氏被判10倍赔偿
内幕调查来源:京华时报2015-01-21 阅读:10434评论:0
中经摘要:
·2013年5月22日,宫某在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屈臣氏第五分店超市,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花费35元。
宫某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日2013年5月22日,已超过保质日期。
·屈臣氏公司则表示,宫某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
他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然后以产品已过期等理由要求屈臣氏进行10倍赔偿。
·法官表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在民间对于一些利用商家、生产者在销售或生产商品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的泛称。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现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企业注重商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存在一致性。
故即使行为人通过“知假买假”获利,“打假获利”的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男子宫某花费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了一盒饮料,而后宫某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于是将屈臣氏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
海淀法院一审支持了宫某的诉讼请求,屈臣氏不服判决,认为宫某对商品进行了调包,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屈臣氏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22日,宫某在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屈臣氏第五分店超市,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花费35元。
宫某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日2013年5月22日,已超过保质日期。
屈臣氏公司则表示,宫某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
他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然后以产品已过期等理由要求屈臣氏进行10倍赔偿。
因此,屈臣氏公司认为,宫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他是为了获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调换了过期食品,不同意宫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为宫某多次购买类似产品,并以过期为由要求赔偿就否认宫某作为消费者的身份。
屈臣氏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宫某存在以过期产品替换未过期产品等调包行为及不正当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向宫某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打假获利”受法律保护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扬新表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在民间对于一些利用商家、生产者在销售或生产商品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的泛称。
仅以职业对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进行区分,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现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企业注重商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存在一致性。
故即使行为人通过“知假买假”获利,“打假获利”的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