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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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部门规章制度

结算部门规章制度

结算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部门工作,保障公司财务安全,保持公司经济利益,本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结算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公司的日常收支结算,资金调配和管理,负责公司各项款项的处理和报销,是公司财务运转的中枢。

第三条结算部门的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业务费用的结算和报销;2.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结算发放;3.负责公司各项款项的处理和调配;4.负责公司资金的安全保障和监管;5.负责公司财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第四条结算部门的原则:1.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2.公正、透明、勤勉、廉洁;3.严格保守公司资金,杜绝贪污腐化。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结算部门主要分工如下:1.结算员:负责日常的结算工作,包括费用报销、款项处理等;2.出纳员: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工作;3.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与统计。

第六条结算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相应岗位,灵活调整工作分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日常结算工作流程如下:1.收集相关凭证和资料;2.审核凭证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录入系统并审批;4.结算付款或报销;5.登记流水账。

第八条结算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流程操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九条结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1.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3.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密公司财务数据。

第十条结算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改进建议。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结算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帮助解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纪律制度第十三条结算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纪律制度,包括:1.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2.严禁违法乱纪行为;3.严禁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结算中心管理制度一、目的本管理文件明确了结算中心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以保证结算中心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提高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二、范围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付款、内部结算等业务的过程,适用于结算中心、发生收付款的公司各部门及在结算中心开户的控股子公司。

三、相关程序及制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度(p-z-·现金管理制度(p-z-·银行存款管理制度(p-z-四、业务流程、开户管理-结算中心内部开户涉及部门步骤说明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拟定《结算中心开户申请》,交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结算中心开户申请》将《结算中心开户申请》提交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结算中心开户申请》,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结算中心主管会计为控股子公司开设帐户,将《结算中心开户申请》存档,通知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帐户名称及相关资料-银行开户开户子公司财务经理拟定《银行开户申请》,交开户子公司总经理开户子公司总经理审批《银行开户申请》将《银行开户申请》交财务管理部部长核实《银行开户申请》是否经过授权审批,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如公司需要开立银行帐户,由财务管理部部长拟定《银行开户申请》,交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审批《银行开户申请》,经财务管理部部长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收到《银行开户申请》,安排结算中心外勤出纳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结算中心外勤出纳持有关资料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取得《开户许可证》,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如为公司开户,将《开户许可证》存档;如为子公司开户,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原件交开户子公司财务经理开户单位出纳填写《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连同现金交结算中心出纳结算中心出纳核对现金金额与《现金交款单》一致,收存现金,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收讫章和名章,二联交开户单位出纳,一联交结算中心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以《现金交款单》作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电脑记帐凭证审核记帐凭证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所附《现金交款单》登记现金日记帐、开户单位提取现金管理将《现金支取单》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审核《现金支取单》各项目是否填写完全,是否经开户单位主管会计签字,开具日期距提款日期是否超过两天。

市场结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结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结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市场结算中心的管理,保障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提高结算效率,树立市场形象,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市场结算中心管理机构设立总经理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

市场结算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市场结算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市场交易市场结算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00,具体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并经市场结算中心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交易过程中,参与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操作或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章结算清算市场结算中心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卖交易结束后,结算中心将立即进行清算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每位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市场结算中心管理机构将对市场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第六章相关规定市场结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补充规定,并报市场结算中心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结算中心所有参与者均应遵守并执行。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市场结算中心管理机构将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市场结算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市场结算中心所有参与者应遵守并执行,确保市场结算中心的正常运行和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工程结算(审计)中心管理办法(工作流程)

工程结算(审计)中心管理办法(工作流程)
1、协助总经理推进项目工程结算相关工作;
2、工程结算中心的内部管理工作;3、对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结源自结果、支付款批复进行复核、最终确认;
4、与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预算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
5、配合谈判专员进行结算相关事宜的谈判;
6、负责工程结算中心制度的修订;
7、建安成本的分析与统计;(进度、质量、成本、效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第九条可复查性资料完整原则:工程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量价计算工作结果的形成过程、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追溯性。
第七章审计流程
第一条送审资料的接收、审核与分发
1、所有结算资料的申报统一交由结算中心文员处,文员在接到送审的项目结算资料,按照中心对送审资料的要求,审核后在审核栏内签属意见,予以接收或退回。
5、配合谈判专员进行结算相关事宜的谈判;
6、参与工程结算制度的修订;
7、参与动态成本监控与项目成本控制管理考核;
8、协助工程结算中心经理对集团工程造价人员的招聘把关、人才的培养与输出;
9、完成总经理、工程结算中心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结算中心文员岗位职责
1、完成领导交送的各项事务,对公司的通知、文件要做到及时上传下达,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报。
所有工程的结算必须采用全面审核法。是按照竣工图纸的要求,结合相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
2、熟悉并掌握送审资料
各专业工程师在收到任务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后,根据结算工作限时要求,在1-3个工作日内熟悉送审资料,核实竣工图纸的完整性,应在全面熟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阅读施工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熟悉和理解合同内容,明确该项工程的承包形式、计价方式、结算编制原则、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等,正确区分结算资料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正确理解并把握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围绕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资料依法进行核查,如有疑点、难点,可向后台分析处咨询,如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当面作出有效、合理的答疑,做好录音工作,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集团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包括集团公司归集使用权属单位资金、向权属单位发放内部借款以及向权属经营单位注入资本金的行为。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一)有偿使用原则。

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均应参照市场资金价格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二)效益优先原则。

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预算控制原则。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项资金使用包括投资行为均实行预算控制,遵循“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

(四)安全性原则。

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要有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健全风险识别和应对预案,使每一项风险都在可监督、可控制范围内,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内部借贷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权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权属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现金收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每日归集到集团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在保证各权属单位正常支付业务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资金在权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以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引入“内部银行”机制。

对于归集上来的权属单位资金,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款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拆借资金,比照银行贷款业务,向权属单位收取贷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条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的权属单位均可成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款对象。

内部贷款原则上用于权属单位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借款单位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以及其他违规事项。

第七条内部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其中: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借款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含)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二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借款期限为二年至三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所结算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结算主体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主体为结算中心,负责处理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结算方式1. 交易所交易采用T+0实时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成交后,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系统,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准确。

3.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结算方式,但应当提前告知市场参与者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结算流程1. 交易完成后,结算中心根据成交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卖方交付证券。

3. 结算中心对买卖双方的账户进行调账,并告知相关交易参与者结算结果。

4. 结算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易参与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资金保障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处理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2. 结算中心应当每日进行资金交收,保证交易所交易的资金安全。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 如有资金不足或者发生其他资金风险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监督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结算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监管机构有权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结算中心的正常运作。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业务包括:1、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的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业务。

2、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下拨及代理成员单位的付款结算业务.3、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4、成员单位的票据结算业务。

第三条集团资金结算原则:1、“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使用”,对于下属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转入结算中心总账户的资金,结算中心利用为成员单位建立的内部账户,核算分账户与总账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不垫款",下属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内部结算户余额不足时,结算中心不代下属成员单位垫款。

3、“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结算中心严格按照集团规定为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第二章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第四条结算中心每日通过银行系统,自动将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上划到结算中心总账户.第五条结算中心须于每日银行资金上划后,根据银行到账通知,完成内部账户资金入账。

第六条结算中心根据收款凭证生成给下属公司的“贷记通知书",加盖结算中心印章后,作为成员单位的入账依据。

第三章资金下拨及委托付款结算第七条资金下拨处理流程1、结算中心每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收支计划生成“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

2、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生成“资金下拨单”,通过与网银接口,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委托银行将资金从总账户下拨到成员单位支出账户。

3、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成功的“资金下拨单"生成结算凭证,于当日记录成员单位内部账户的存款减少。

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成员单位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1、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书;2、结算中心对委托付款书的金额、支出项目、用途等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并填写结算中心付款账户;3、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将资金下拨到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并从支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并编制结算凭证;(需要银行网银支持)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第九条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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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
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

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

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
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

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
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

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

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

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
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

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
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
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

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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